第1篇 矿山安全管理方面对策措施
我国的安全管理体制规定,企业对自己的安全管理生产负责,即实行自主安全、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安全管理机制,企业必须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特点,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运行机制。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1、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矿山达到“正规生产、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目的,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做好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2、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建立健全安全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班组应设专职(兼职)安全员,要求具有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能处理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4、矿长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具有安全专业知识,取得资格证书,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5、企业应对本单位的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
7、要害岗位、重要设备、设施和危险区内,应加强安全管理,并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8、企业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专款专用,用于改善露天矿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9、企业必须补充和完善基础资料和图纸资料,如地质报告、开采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及相关图纸(矿区地质地形图、采剥工程平面图、开采现状图和剖面图)。
10、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值班、交接班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应认真做好安全大检查,并要求建立各项档案,严格执行档案管理。
11、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
12、必须按规定为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相应的药品,职工必须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
13、矿山规模较小,无条件成立专门救护队,但应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指定兼职的救援人员,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品,每年应对职工进行自救互救的演练和训练。
14、制定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职工演练,企业发生伤亡或其它重大事故时,矿长或安全管理人员立即到现场指挥和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对伤亡或重大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后,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2篇 矿山安全管理的作用特性
1 综合性
教育宣传、法律、科学技术、经济、行政等管理因子综合地起作用。这要求形成综合思维,把人类、社会、矿山作业环境、技术和经济等因素构成的矿山安全大协调系统看成一个有机整体,统一考虑,注重协调约束各自的行为限度,达到一个动态的发展平衡。
2 不可替代性和可调剂性
每种矿山安全管理手段都有其各自独特的功能和适用范围,具有同等重要性,缺一不可。法律手段不能取代宣传教育手段,如果没有教育宣传手段,法律手段则会因“不教而罚”、或“罚不责众”等因素而失效;同样,法律手段也不能取代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侧重于公正、公平,但一味地追求公正公平而缺乏管理效率,也是不可能长久地发挥作用的。虽然如此,矿山安全管理手段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在某一特定条件下,当某一管理手段的功能不足时,亦可通过相近的管理因子的加强来得到补偿,具有一定幅度的可调剂性。
3 阶段性
矿山灾害问题都有一个孕育、产生、发展、激化、治理的周期过程。每个管理手段在不同阶段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法律手段、宣传教育手段在利用现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矿山灾害事故发生,尤其是分析处理矿山灾害事故产生的原因及其安全责任方面起很大作用,但在“综合防治、安全减灾”方面,则起不了作用,除非令其停业或取缔;在“综合防治、安全减灾”方面,科学技术手段发挥巨大作用。
4 直接性与间接性
各种管理手段对不同的矿山灾害问题的安全管理,既可起直接作用,也可起间接作用,这主要取决于矿山灾害问题的类型与性质。教育宣传手段通过改变人的认知、心理、态度,改变人的作业行为,间接作用于矿山安全问题。科学技术手段通过工程设施、安装设备、革新工艺等直接作用于矿山灾害的综合防治问题。
5 最小限制因子性
矿山安全管理的效果取决于矿山灾害事故发生、发展的最薄弱因子——最小限制因子的状况。最小限制因子的作用影响其它管理手段和整个矿山安全管理系统的管理效果。不同地区、不同的矿山灾害问题都有其各自的最小限制因子。我国南方矿井,尤其是煤矿,灾害事故频繁、煤与瓦斯突出不断,是因为地址构造复杂、煤层赋存不稳定、瓦斯含量、压力大,是科学技术手段落后;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预兆未能及时处理,甚至违章作业而酿成矿山灾难性事故,是由于采矿作业者安全意识淡薄,是安全宣传教育手段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的结果。在矿山安全管理过程中,研究确定各类矿山灾害事故发生、发展的最小限制因子,是成功高效地解决矿山安全问题的关键。
6 相关性
矿山安全管理手段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在某一特定条件下,当某一管理手段的功能不足时,亦可通过相近的管理手段的加强来得到补偿,这既反应了管理手段之间的可调剂性,同时,也说明了管理手段之间执行的相关性。实质上,在矿山安全管理过程中,由于整个矿山安全系统所涉及的要素较多(例如,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规划及要求;安全岗位职责;安全与环境评价和安全预防措施;灾变计划和职责,以及采矿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状况和安全思想素质等),而这些要素之间又紧密联系,互相相关,因此,在矿山安全的管理过程中,当变更某一管理手段时,同时也应考虑该手段对矿山安全环境诸要素之间的相关关系,以确保矿山生产系统整体安全。
第3篇 地下矿山安全管理
1、矿山实行三级安全管理;
2、建立各类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根据矿山各生产工序的特点,应在矿山正式投入生产之前,建立矿山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建立矿山生产设备管理档案。根据矿山各生产工序的设备种类,制定各类生产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矿山各部门均应建立生产设备运行、维修、保养记录,每台设备落实到人;
4、建立各生产岗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凡在生产第一线的操作人员,均要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5、健全矿山生产的各种图件和资料,并妥善保管;
6、建立矿山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并建立事故应急的组织机构,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请有资质单位作开采设计,并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施工。
8、请有资质单位作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第4篇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执行。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规定,评价结论应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九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同一单位编制。尾矿库建设项目勘察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优先选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设施,注重规范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等科技创新成果和行业新技术的运用。
不具备开展初步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安全设施设计任务。
设计人员、设计单位对其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
(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七)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项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尾矿库回采、闭库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项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项材料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初审合格后,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审查人、审核人对审查审核结果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审核合格后,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和生产工艺等情况,从本级专家库中抽取3-7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采取会审、必要时辅以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审查人或审核人担任组织审查负责人。建设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应参加审查会。专家组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见附件2);需要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的,设计单位按要求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组长复审意见》(见附件3)。专家组对技术审查结果负责,专家组组长负主要审查责任,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和工作分工负相应审查责任。
第十四条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根据专家组意见需补充修改完善的,经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合格的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审查不合格的,经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后,可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在正式批复前应由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安全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时间)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应分别交审查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设计单位各1份存档备查,2份交建设单位指导建设生产。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建设期与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文本确定的建设期一致,因资金、市场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停建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停建时间不计入项目建设期。
第十六条 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设备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一)、(二)项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第(三)项由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原批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申请;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表(见附件4):
(三)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原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六)原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七)原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回采、闭库项目不需要提交第(三)项材料;第(三)、(四)、(五)项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以外变化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单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安全设施施工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相应资质并取得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相应资质。
第二十条 建设、勘察、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在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期满30日前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延期申请。申请主要包括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设的原因、已完成设计建设工程量、未完成的建设工程量、需要延长施工的工期和完成建设工程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建设项目建设期经批准延期后,方可继续施工。
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延期申请后,组织有关专业监管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也可视情况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5)。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发现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经依法处理后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 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逐一建档,定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企业严格在建设期内组织施工。
第四章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得由同一评价机构编制。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编制竣工验收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6),成立竣工验收组,并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竣工验收方案在竣工验收前10日分别向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及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逐项检查验收。金属非金属地下、露天矿山及尾矿库应如实填写竣工验收表(安监总管一〔2016〕14号文件附件)。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验收组长综合专家组及验收组有关单位代表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意见(见附件7)。
需要“整改后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编写整改情况说明,由参加验收的专家组长或委派专家组有关成员现场复验,整改合格的由专家组长或委派的专家组有关成员和验收组长签字确认(见附件8)。
专家组验收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验收专家组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要求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部门审查同意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五)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九)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形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9),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竣工验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报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负责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责成专人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审查意见(见附件10)。对竣工验收报告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并当场提出核查意见,记录在案;重要项目可以直接或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赴竣工验收现场对建设单位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核查,形成现场监督核查意见(见附件11)。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应发证许可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十四条 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由煤矿设计单位和煤矿安全评价单位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评价,按照煤矿建设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自治区、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5篇 地下矿山安全管理措施
1、矿山实行三级安全管理;
2、建立各类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根据矿山各生产工序的特点,应在矿山正式投入生产之前,建立矿山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建立矿山生产设备管理档案。根据矿山各生产工序的设备种类,制定各类生产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矿山各部门均应建立生产设备运行、维修、保养记录,每台设备落实到人;
4、建立各生产岗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凡在生产第一线的操作人员,均要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5、健全矿山生产的各种图件和资料,并妥善保管;
6、建立矿山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并建立事故应急的组织机构,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请有资质单位作开采设计,并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施工。
8、请有资质单位作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第6篇 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当好矿山企业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助手和参谋,协助矿山企业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对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制定和审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4、组织审查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并督促按期完成。
5、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掌握危险源动态,研究解决事故隐患和存在的安全问题,遇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采取应急措施,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后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6、组织推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培训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并提出防范措施,督促贯彻执行。
8、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9、指导车间、工段、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第7篇 矿山设备安全管理
(一)井下电网电压等级
煤矿井下电网与地面三相四线制电网不同,其电压等级有特殊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井下各级配电网络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高压,不超过10000v;低压,不超过1140v;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电压,不超过127v;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二)保证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
1.煤矿井下特殊的工作条件
(1)矿井大气中有瓦斯和煤尘等爆炸性介质,在其含量达到一定量时,电气设备或电缆电线产生电火花时,就会发生燃烧或爆炸等恶性事故。
(2)井下巷道、机电硐室,经常有滴水、淋水、甚至大量涌水,空气相对湿度一般在90%以上。而且由于矿山压力的影响,常会发生冒顶和片帮事故,电气设备特别是电缆,极易受到砸、碰、挤、压而损坏。因此,容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漏电火花或短路电弧等故障电火花,是瓦斯、煤尘着火或爆炸等恶性事故的电火源。
(3)井下有些机电硐室和巷道的温度较高,电气设备散热条件较差。
(4)采掘工作面的电气设备移动频繁,且经常启动,用电设备的负荷变动较大。
(5)井下发生全部停电事故时会造成诸如淹没矿井、瓦斯积聚、人员受困或窒息、甚至发生瓦斯或煤尘爆炸等恶性事故。
2.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基本要求
(1)煤矿井下属于一类用户,停电会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生产损失。
(2)煤矿井下供(配)电网不允许采用中性点接地工作方式,不允许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3)矿井电网短路容量,老矿井一般限制为50mva;新建矿井不再作此限制(一般为100mva或200mva)。
(4)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使之不超过20a。
(三)保护接地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主要有:保护接地网、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连接导线与接地导线。
第8篇 矿山安全管理措施四法
管理方法——事故预防对策之技巧。矿山安全管理是一门科学,矿山安全管理方法是一种技术。矿山安全管理的方法得当,是保证矿山安全管理效能充分发挥的重要因素。
1安全系统工程法
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导致矿山灾害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所以,矿山安全管理必须从整个矿山系统的总体出发,研究人、社会、环境、技术、经济等因素构成的矿山安全大协调系统,建立矿工生命保障、健康;矿山财产安全;矿山环保、信誉的目标管理体系。
过去,矿山安全管理多局限于单个矿井、单个灾害种类、单个侧面的管理,局限于具体的灾害事件的管理,即进行孤立的管理,其管理成果应用有限,很难进行实质性的大规模推广应用。因此,矿山安全管理应向综合化和系统化方面发展,即大力开展对多矿区、多矿种、多种矿山灾害的总体安全研究,使之真正做到“安全减灾,综合防治”。
2安全评价法
安全评价也称为危险评价或风险评价,是按照科学的程序和方法,对矿山系统中的危险因素、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损失与伤害程度进行调查研究与分析论证,并以既定的指数、等级或概率值做出表示,再针对存在的问题,根据当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提出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便消除危险或将危险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3事故预测与预防法
事故预测:矿山灾害事故具有因果性、偶然性、必然性、再现性的特征;意外事故是一种随机现象,对于个别考察无具有不确定性,但对于大样本,则表现出规律性。因此,运用概率统计的方法是研究矿山灾害事故规律、进行矿山安全管理的重要方法。事故性质:小概率事件;随机现象;大数法则。预测方法:时间序列预测法;线性回归预测法;灰色预测法;趋势外推预测法;主次因素薄弱环节预测法;规范反馈预测法等。
事故预防:矿山灾害事故的预防模式可分为事后型模式和预期型模式两种。事后型模式是一种被动的对策,即在矿山灾害事故或灾难发生后进行整改,以避免同类事故再度发生的一种对策。这种对策遵循如下技术步骤:矿山灾害事故发生——调查原因——分析主要原因——提出整改对策——实施对策——进行评价——新的对策。预期型模式是一种主动、积极地预防矿山灾害事故发生的对策。显然这是现代矿山安全管理的重要方法。其基本的技术步骤是:提出矿山安全或减灾目标——分析存在的问题——找出主要问题——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方案——评价——新的目标。
4安全目标法
矿山安全目标管理的基本方法是,根据当前矿山企业所面临的形势和社会需要,由上级制定出一定时期(通常是一年或一季)矿山安全管理所要达到的总目标,然后将安全目标分解落实到下级各部门或个人,要求下级各部门或个人根据上级制定的安全目标和保障措施,来制定自己的安全目标和保障措施,并将其付诸实施;然后,再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作为进一步搞好矿山安全目标管理的依据。简言之,矿山安全目标管理就是让矿山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矿工亲自参加安全目标的制定,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控制”并努力完成既定目标的一种管理方法。由此可见,矿山安全目标管理是一种重视人、激励人、能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动态管理方法,其最终目的是实现矿山安全的整体优化,即使矿山生产达到最佳的整体安全运行效应。
第9篇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痼疾浅析
一、 安全教育培训或照本宣科,或多走过场,起不到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的作用。
随着社会结构的日益分化,农民工大量涌入矿山企业,他们来自社会底层,大都没有接受过较多的教育,安全素养普遍低下,思维能力有着很大的局限性,这导致他们往往成为矿难事故的受害者,农民工显然已成为矿山安全生产的“高危人群”。矿山企业必须承担起安全责任,对民工的生命安全健康负责,因此安全培训不能只走过场,而要深入实际扎实开展,要着重讲解本矿山的安全态势、各项实际操作办法、各项安全法纪法规等相关内容,作到对症下药。在考试过程中,尤其应该严格把关,对于考试不合格者应拒绝入矿。其次,安全培训不能只是一时的隔鞋搔痒,而要深入持久的开展下去,要时不时给从业人员敲响警钟,以起到振聋发聩的效果。特别是发现有诸如侥幸、麻痹等现象的思想苗头时,尤其要进一步加大安全培训工作力度,要讲求实际效果,要有根本转变。
真正成功的安全培训还要把正确的内容和正确的形式有机结合起来。现今安全培训面临的矛盾往往是:培训大纲可以安排得很科学,往往能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安排合适的课程,很具针对性,而且培训内容也可以安排得很丰富,但是相对于在培训内容上的驾轻就熟,安全培训的形式却乏善可陈,基本上还是传统的灌输式教学。由于培训形式落后,许多从业人员表示,安全培训索然无味,培训内容听过就忘,甚至很多从业人员根本没有认真听取安全知识的讲解。要解决这一问题,唯一的途径就是通过更好的培训形式来提升培训的效果。如采用课件及情景模拟的方式等,惟有如此才能提高受训人员的兴趣并以此加深记忆,安全知识才能真正在头脑中得到巩固。
安全培训工作是我们抓好安全生产的思想政治武器,要长抓不懈。采掘业在我们的整个工业体系中属于落后环节,机械化水平低,劳动强度大,对从业人员的体力、耐力以及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纪律等都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在作业过程中,困顿劳累之时极易产生松懈倦怠情绪,我们除了对他们进行合理分工,避免疲劳作业外,还要进一步加大安全培训力度,使他们更加熟悉各项操作规程,不断强化安全意识,进一步严肃劳动纪律,惟有如此,我们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才有思想意识方面的保障。
二、 现场管理力度缺乏及其应对措施
生产现场是一个动态、复杂、多变的系统,是物质流动、人员流动的动态的交汇场所,是企业各项管理功能的“聚焦点”。 现场管理就是对现场各种生产要素的管理和各项管理功能的验证。现场管理涉及到矿山企业的方方面面,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现场管理的好坏与否。现场管理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有序化,即各项管理功能有序化,物流受控有序化和人的行为有序化。现场管理是我们确保安全生产的最后一道屏障。它直接影响着我们矿山企业能否持续稳定的健康发展,容不得出任何纰漏。现阶段,矿山企业现场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在于:督促检查流于形式,安全生产的过程控制力度不够,使得现场安全生产往往陷入混乱无序状态。搞好现场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加强现场管理,能够减少事故发生。
因为导致事故发生的最重要因素就是现场管理因素,正是由于管理存在缺陷,才造成人的行为失控和隐患存在,从而诱发事故。加强现场管理,就会促进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提高,避免和减少因管理不当或失误造成的事故,从而在根本上消除事故的致因,达到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现场管理是一次广泛的安全文化教育。现场管理的许多内容就是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如:运输巷道是否畅通、支护材料是否摆放整齐、设备设施保养是否完好等。因此,对现场管理的宣传就是对职工安全生产的再教育。现场管理的开展是一次广泛的群众性活动,要求每一名从业人员“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通过对生产作业现场“脏、乱、差”的治理,对不安全、不文明生产行为的规劝以及对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加强,必然会极大地优化企业安全生产的大环境,营造良好的企业安全文化氛围。
现场管理是促进安全管理工作向前发展的一次机遇。现场管理是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中的一个“热点”,为企业和企业的领导者所关注。由于现场管理牵涉面很广,几乎包括了企业安全管理的主要工作,加之“积重难返”难度很大,因此,现场管理又是企业管理中的“难点”。所以,我们认为抓住现场管理,就抓住了机遇。抓好现场管理的对策主要如下
1、 切实加强对班组长工作的督促与监督
现场管理的大量工作要靠班组长在现场来完成。因为班组长在一线具体负责生产任务的安排以及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如果班组长能够牢牢绷紧安全这根弦,处处按章作业,给工人做出样子,能够勤检查、勤督促、勤提醒,狠抓安全管理,那么,现场管理工作就容易搞好。搞好对班组长工作的督促,就要加强对班组长的教育,搞好班组长的学习培训,通过教育,使班组长改变原有重生产轻安全的思维方式,弄明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现场管理与安全的关系,转变思想,提高认识。
2、 全面抓好安全员的工作
安全员在现场管理中具有其他人不可替代的作用,要搞好现场管理,就必须扎扎实实地抓好安全员的工作,使安全员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对安全员要加强管理,发现有脱岗、睡觉、当老好人、对工作不负责的,要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其次,要搞好安全员技术业务培训,在提高安全员的素质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安全员对于隐患的排查辩识能力,使安全员说能说在点子上、卡能卡在要害处,胜任本职工作。
3、 建立健全跟班作业制度
跟班作业是我们全面加强现场管理的得力措施,对于危险等级较高的生产区域,我们尤其要加大跟班作业力度,要做到与从业人员同进退,跟班作业制度的优势就在于明确了具体责任,对于当班人员的隐患排查工作有了强制性的规定及促进作用,有利于改变以往相互推诿的不良工作作风。
4、 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要做好安全工作的现场管理,安全管理人员就应深入井下了解、检查安全情况、隐患整改情况,要全面加强“反三违”的力度,点要多,面要广,不但要有量的要求,而且要有质的要求,安全管理人员不能仅限于提出问题、查出隐患,还要出主意、想办法,帮助工程队解决问题,处理隐患。另外,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安管部门要整理分类,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召集责任单位采取“五定”措施,限期处理。
5、大力推行标准化作业制度
标准化作业对搞好现场管理很有必要。工人先干什么、后干什么、怎样干、干到什么程度、应注意什么,要以程序固定下来,使各类人员严格按程序操作,就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管理混乱,理不清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十大关系。
安全管理工作是企业高效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与此同时,安全与矿山企业内部众多纷繁复杂的元素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处理不好这些关系就会严重影响安全工作的正常运转,下面就容易误导安全管理的外部因素做粗浅探讨。
1、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安全与生产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安全,不安全就不能生产。人们常说:“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就是这个道理。我们必须坚持唯物辩证法,运用对立统一的规律来观察、分析事物的本质和现象,既要承认安全与生产存在着本质的必然联系,又要承认安全与生产之间存在着区别,要正确理解和掌握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反对只见局部、不见整体,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把安全与生产完全割裂开来的片面的孤立的观点。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必须克服安全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错误思想,树立“一切为安全工作让路,一切为安全工作服务”的观念,坚持安全为天,安全至上,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从而保证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
第10篇 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总则
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矿井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劳动条件。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2、各工程队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矿长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特种作业证,方能上岗作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3、各矿井和专职安全员负责人必须每天下矿井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安全生产情况记录。如遇无法排除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指挥人员撤出,同时报告矿生产安全科或采区。
4、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5、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防止尘毒等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各矿井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6、作业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好防护用品,作业前必须检查通风情况,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地点顶、帮的浮石。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7、各矿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8、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中途停电应切断电源。
9、井下偏僻与危险作业地点,严禁单人作业。
10、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每个生产中段和每个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出口与安全出口相通。
11、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12、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所需的风量、风质、风速;主要回风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并符合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13、井巷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通风、运输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检修与施工的需要。
14、严禁使用女工、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工作。
15、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矿区、工房、通道等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
16、操作工必须熟悉设备性能要求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7、在矿区内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注意各种警告,严禁非驾驶员使用各种机动车辆;严禁从行驶的机动车辆爬上爬下。
1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19、发生安全事故时,矿硐负责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省矿安全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20、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入井安全须知
1、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2、入井前严禁喝酒,必须自带照明灯具、正确佩戴安全帽和穿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准在井下打闹。
3、出入矿井的人员必须登记,严格实行交接班。矿井负责人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交班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
4、无关人员不准私自入井。
5、行走时注意车辆来往和安全标志,如遇突然停电不准随便乱走,要有组织地撤离至安全地点。
6、不准用明火取暖照明。
7、禁止一个人在偏僻地点干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8、进入作业地点前必须清楚所在地点是否有爆破、炮烟和陷落、冒顶、片帮,确认无危险时方可准进入。
9、井下放炮时必须做好警戒工作,必须听丛警戒人员的指挥躲到安全地点,不准随便乱跑。
10、禁止在炮烟大的地点通过和逗留。
11、何人不准向溜井、坚井、通风井内投扔物品。
12、带长物入井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碰触电。
13、在特殊情况下,如支柱发生剧烈的断裂声和顶板不断甩碴,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14、非操作人员不得乘井下运输车辆。
15、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设备、警示标记不准随意拆除,不准随意触摸灯线及设备。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协助车间主任(工段长)和班组长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任何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者,有权提出批评并加以制止。
3、经常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4、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进行处理。
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经常向有关领导反映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
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凿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进入工作面后,首先检查处理好顶板浮石,清理好路面的碎石后方准作业。
⑵ 工作面有瞎炮时,禁止打眼,禁止打残眼和在岩石的裂缝中打眼。
⑶ 发现受凿岩石震动后,顶帮掉碴要立即停止作业,查明情况,处理安全后方准继续作业。
⑷ 发现炮眼在大量涌水时,不能拨出钎杆,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⑸ 进入工作面后发现有辣眼、刺鼻或头昏的感觉,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⑹ 撬顶时,人员要站好位置,防止浮石脱落伤人,并且要防止人员堕落。
2、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凡从事爆炸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安全规程,应持有有效爆破证从事爆破作业;任何地点不准单人爆破作业。
⑵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的火工材料应妥善保管,雷管须用保险箱锁起,炸药、导火线须箱子加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乱放、乱扔、私存、转卖或转借他人。剩余的火工材料应当日寄存,并办好出库和寄库手续。
⑶ 严禁烟火及明火照明。
⑷ 装药开始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其它作业,只准用木、竹炮棍装药,严禁用铜、铁等器材装药。
⑸ 地下爆破须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井下所有人员须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点。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⑹ 导火索起爆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导火索的长度须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⑺ 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须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⑻ 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⑼ 最后一炮响后须经充分通风15分钟以上,工作面无炮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检查,发现瞎炮要立即处理,不准交班。
⑽ 瞎炮处理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厘米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11)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3、井下运输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上班前必须对车辆全面检查是否运行正常,确保车辆设备正常后方能进行运输作业。
⑵ 制动与照明不正常的车辆严禁入井。
⑶ 行车时要注意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或障碍,防止碰撞伤人,与行人相遇应让行人先通过。
⑷ 要检查车上所装的矿、碴是否牢固、超高、超宽,有掉落在巷道的矿岩须及时清理。
⑸ 矿岩应按指定地点排卸,严禁随意乱卸。
⑹ 严禁矿碴与人员混装。
⑺ 露天行走时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要限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
⑻ 井下行走车辆交汇时,距避车道近的车辆先避让于避车道内,待对方通过方可通行。
⑼ 严禁恶意堵占车道。
4、装矿(碴)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 作业前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检查好顶板、边帮,确认安全后方作业。
⑵ 装矿(碴)时应先用水冲喷矿碴,发现辣眼、头昏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⑶ 注意上下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和障碍物,防止碰撞伤人。
⑷ 使用大锤破大块矿石时,要先检查锤柄是否牢固完好,其它人员要离开危险区,以防飞石伤人。
⑸ 工作面有瞎炮要通知爆破工及时处理,避炮时要到安全区,在正常通风的情况下,最后炮15分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
5、井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 井下电工应对井下的用电安全负主要责任,应保证各作业工作面有足够的照明。
⑵ 井下电工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电缆的绝缘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⑶ 电气设备的外壳不准随便拆除,其外壳和风水管等应有接地装置,对接地保护的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⑷ 380伏以上的电路禁止带电作业,禁止湿手、赤脚操作电气设备。
⑸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丝。
⑹ 检修高压电气时不得少于二人,一人检修,一人监护,监护人员要负主要责任。
⑺ 操作高压电气时要正确使用符合耐压要求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棒。
⑻ 配电盘应安装在干燥、无滴水的地方,以保证有良好的绝缘。
⑼ 电线和风水管、36伏照明线路和伏以上的线路应错开安装,不得缠混在一起。
⑽ 动力、照明线路应吊挂整齐,接头可靠,绝缘良好。
⑾ 在停电检修线路或设备时应先事先所用线路的生产工,应在所检查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上挂上警牌,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⑿ 电气设备的线路安装、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设计要求。
五、违章处罚规定
矿井或从业人员违反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省阳山铁矿的处罚。
1、凡有违章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处罚,直至建议承包队解除用工或解除太矿方和承包队的合同。
2、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队伍,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直至停产整顿或终止合同。
a未能按设计要求,越界滥采乱挖,破坏顶板、保安矿柱及井下、地表其它工业设施。
b随意堆放火工用品,私自将火工用品转借、转送他人及私自买卖。
第11篇 金属矿山安全管理措施
金属矿山地质赋存条件复杂,采矿方法多种多样,有些矿山采用不适当的采矿方法,加上不按正规作业,生产管理不善等原因,自50年代以来,冒顶片帮重大伤亡事故不断发生,根据概略的统计,我国金属矿山的冒顶片帮事故一般占井下各类事故总数的20~30%左右,居井下矿山伤亡事故的第一位。从井下冒顶片帮伤亡事故的分类统计结果来看,属于生产管理方面的原因占45.6%,属于物质技术方面的原因占44.2%。但在实际工作中,所谓物质技术方面的原因,往往与人的因素有关,比如设计和工艺的缺陷、设备设计和维修的缺陷等。从金属矿山发生冒顶片帮伤亡事故的地点来看,巷道发生的事故较采场多。冒顶片帮事故中,大多数是由于局部冒落或浮石冒落所引起。
加强顶板管理安全的重要途径是: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选用合理的采矿方法,尽量减少采矿作业人员暴露在大面积的顶板条件下作业,安全、高效的采矿方法,对降低采矿重大伤亡事故非常重要,坚持合理的开采顺序,即自上而下、由顶到底(上盘到下盘),由远而近的开采顺序,集中作业,贫富兼采;避免到处挖富矿造成作业分散,导致破坏顶板平衡,提高回采强度。采取快掘、快采、快出的办法,提高采场单位面积矿石产量,缩短生产周期,不仅可以提高采矿的劳动生产率,而且可以避开地压显现的活动期,在地压相对稳定的状态下进行采掘作业,达到安全生产。
对于暴露面积较大的采场(例如空场法、留矿法,充填法等)必须实行顶板分级管理法,按照不同的地质条件和不同的采矿方法,将顶板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按照不同的级别,分别提出不同的顶板管理要求。为了避免浮石冒落引起的伤亡事故,矿山实行的顶板三次检查制(斑前、班中,斑后)。检查顶板松石的方法,过去主要靠锤击听声,处理顶板松石主要依靠撬棍,这种方法不仅工效低。劳动强度大,而且处理松石时如 果站立位置不当,操作不慎,还可能使自己本身受到伤害。美国,加拿大等国已在井下采场成功地使用浮石处理机,可有效地防止松石冒落伤人事故,并提高工效。70年代以来还曾不断进行利用红外探测仪检查顶板松石的试验,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我国研制成功的无线电地音仪,可作出危险顶板冒落的预报。
对巷道型掘进工作面和采场的顶板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合理选择井巷(洞室)位置、断面形状和大小,包括,巷道布置应避开松软岩层,尽量在坚硬均质的岩体内通过,避免在应力集中区布置巷道,尽量使巷道、洞室的轴向与岩石弱面的走向直交或斜交(大于45~65º)。
(2)正确采用支护形式在金属矿山,岩石条件较稳定,但仍有相当部分的井巷需要支护,金属矿山过去常用的支护结构形式有木支架、金属支架、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支护、料石砌碹,整体浇灌混凝土碹等支护形式,但目前支护效果最好,工效较高的支护方法是锚喷支护。锚喷支护是一种新的支护技术,主要包括锚杆支护、喷射混凝土支护、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或喷射混凝土——金属网相结合的锚喷支护等。
(3)减少爆破对巷道稳定性的影响。主要措施包括:①采用空隙间隔装药,减少爆破裂隙;②形成减震带,减少爆破震动。在生产实践中,往往在巷道或边坡一侧的爆区边缘,凿一排较密而不装药的空孔,利用孔空减弱爆炸应力波的传播;③减少炸药用量,采用毫秒电雷管起爆,由于各炮孔所产生的爆破震动相互抵消,使总的爆破震动有所降低;④控制爆破作用方向。迎向最小抵抗线的爆破震动,要比背向间最小抵抗线方向的爆破震动小0.8~2倍;⑤减少大爆破所产生的冲击力,减少爆破对采场底部结构的破坏等。
可用地质力学的方法来分析矿区地质构造的类型和历史,结合矿区的开采情况和地压观测的结果,从地质力学的角度划定矿区和地压活动危险区,从而使地压观测的选点和设计比较合理,可提高地压观测的效果。在地压观测的仪器方面,矿山可使用一种、两种或多种仪器同时进行观测,使用得比较普遍的有地音仪、声波仪、光应力计、地震仪等,其中地音仪的推广使用更为普遍。
金属矿山由于岩石比较坚硬,地表移动下沉过程缓慢,遗留的采空区多数未予处理。应在对地压长期观测的基础上,用地质力学的方法,对采空区情况进行分析,有计划地对一些采空区进行充填,做到基本上控制大面积地压活动所造成的危害,保证矿山安全生产。
第12篇 矿山企业劳动安全与人力资源管理
近年来,矿山企业劳动安全日益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劳动安全事故呈现出多发、严重的特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2007年上半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伤亡事故815起,死亡1026人,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37起,死亡144人,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重大事故1起,死亡29人。
矿山企业由于技术工种众多、设施设备要求高、自然环境恶劣等客观原因,属于容易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的企业。但由于安全意识淡薄、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的劳动安全事故,矿山企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律规定矿山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防范和保证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机构行使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负责包括劳动安全在内的全部安全事务。
劳动安全管理对矿山企业至关重要,关系到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企业的长治久安和稳定生存。矿山企业必须从全局考虑劳动安全,调动全体部门配合安全机构,支持和参与劳动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涉及员工劳动的方方面面,对于配合劳动安全管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防范劳动安全隐患,化解劳动安全危机。矿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进行各项日常管理业务时,积极配合安全机构,从制度和操作上管理和监督劳动安全。
一、严格招聘标准,录用合格员工
为确保劳动安全,矿山企业不仅需要建立完善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更需要拥有一支专业技术熟练、综合素质较高、安全操作规范的员工队伍,能够主动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具备较强的自我劳动保护意识,降低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率。招聘新员工时,人力资源部门应邀请安全机构参与,对涉及劳动安全较重要的岗位共同甄选合格人员,针对不同类型岗位设立不同标准。
对于劳动安全负有管理责任的矿山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包括中高层管理人员、车间主任、生产班组长等等,应重点考察劳动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高层管理人员是矿山企业劳动安全的主要责任人,中层管理人员是部门劳动安全的管理责任人,负有贯彻执行劳动安全法规和制度、指导支持劳动安全保护、检查劳动安全执行情况以及处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任务,要求熟悉劳动安全法规,具备多年劳动安全管理经验。车间主任是车间劳动安全责任人,负有执行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制订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排除安全隐患、开展劳动安全培训考核以及参与处理劳动安全事故等任务,要求熟悉车间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具备丰富的车间劳动安全日常管理经验。生产班组长是班组劳动安全监督人,负有具体执行劳动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日常班组安全会、监督使用劳保用品以及参与劳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任务,要求熟练掌握班组岗位操作技能和知识,具备细致的班组劳动安全保护和管理经验。
操作机器设备以及在艰苦或危险环境(如高压锅炉、露天采矿、井下采矿等)中作业的岗位,是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率较高的岗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了十七大类特种作业人员,要求这些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矿山企业几乎涵盖了所有类别的特种作业。这些岗位容易发生劳动安全伤亡事故,必须由技术熟练、考核合格的持证人员操作。招聘这些岗位时,人力资源部门和安全机构必须严格查验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或无效证件的人员坚决不予录用。
二、强化技术培训,落实安全教育
员工技术水平高、操作规范,会减少违章作业导致的劳动安全事故。矿山企业应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培训员工提高专业技能,主要包括:(1)设备、工艺等理论知识集中授课,将具备类似作业性质的工种或同一车间工种集中起来,进行系统地原理、基础知识培训;(2)在岗操作技术学习,采取现场模拟或“师傅带徒弟”等方法培训岗位实际操作技能;(3)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培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4)劳动技能竞赛,同一工种集中进行技术能力竞赛,起到先进表率落后、激励提高技能的作用。
人力资源部门除了组织上述技术培训外,还应配合安全机构,组织落实劳动安全教育。新进员工必须经过企业级、车间级和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员工日常上岗操作,需进行班前安全讲解、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总结并书面记录。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制度、安全知识、安全思想、安全演习等教育。
三、完善安全考核,建立奖惩机制
劳动安全是矿山企业生产重中之重,企业建立了劳动安全责任制,在进行绩效考核时必须将劳动安全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达到劳动安全与工作绩效、奖惩相挂钩的效果。人力资源部门实施考核体系时,对于与劳动安全密切相关的岗位,可以采取两种方法进行劳动安全考核:一是设立相对指标,将劳动安全指标列为kpi(关键绩效指标)中的一项,并赋予一定比例的权重,根据劳动安全实际情况进行评分,计入绩效考核总分;二是设立绝对指标,根据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率和严重程度,扣减绩效考核总分,例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扣减全部绩效考核分,绩效总分为零。
实施劳动安全考核时,可以针对不同岗位从以下方面选择考核内容: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率及伤亡情况;劳动安全合理化建议采纳效果;排除隐患防止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发生;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劳动安全教育学习;劳动安全制度制订及落实等等。
根据劳动安全考核结果,对劳动安全绩效优秀者予以奖励,对绩效较差者予以惩罚。奖励可以采取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通过给予奖金、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通报表扬等方式实现。惩罚可以采取经济惩罚或精神惩罚,如扣发工资奖金、批评教育、书面通报等,发生严重劳动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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