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6范文网 > 企业管理 > 企业管理 > 管理措施
栏目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方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4-05 热度:40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方法

第1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方法

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转变观念,开拓创新,统筹规划,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做到未雨绸缪,综合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关键词:安全生产管理效益

安全生产是一项极其广泛复杂的工作。多年来积累沉淀的大量安全问题,短期内不可能全部解决,因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危态势,仍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自觉把安全生产置于实践'****'重要思想、提高执政能力建设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思考和落实。社会在发展进步,随着煤炭行业经济基础的不断增强,矿工生活的逐渐富足,伴随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逐步实现,煤炭行业和矿工群众的安全需求、安全意识也在不断提升,客观上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该在思想上跟上时代发展的要求,转变观念,开拓创新,统筹规划,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做到未雨绸缪,综合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一、安全与生产的辨证关系

安全与生产、效益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安全好了,才能保证更好地生产。生产中存在着一定的不安全隐患,与自然界作斗争,随时都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情,所以处处都要警惕、时时刻刻都要注意安全。安全是企业生产的前提,生产又是效益的保障。谈到效益,我们总是想到利润、成本、资金、节支等字眼,很少有人想到安全。但越来越多的现实已经向我们证明,只有安全好了,才是最大的效益,安全不好,出了事故,企业和个人都将受到损失,效益又从何谈起

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推进安全科学化管理

安全重在管理,管理重在现场,现场重在落实。生产活动是一个变化的动态的过程,作为生产活动主体的各类人员,由于受各类环境因素和自身条件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经常会有各类不安全行为的发生,这就要各级管理人员、尤其是生产现场的班组长、跟班队长,要多督促、多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认真落实好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类检查人员要深入现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在办公室听汇报。同时,加大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力度,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层层落实好岗位职责,使生产现场控制在有序、平稳的状态中。

一是发挥好理念先导作用。心态安全是安全生产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最能体现安全意识。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只有心态安全才会行为安全,才能保证安全制度落到实处。以安全价值观为核心的安全理念是心态安全文化建设的灵魂。追求健康是人皆有之的基本需求,可是为什么在一些单位'三违'现象屡禁不止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观念问题,就是没有树立正确的安全理念。比如说,一些单位盲目追求效益,迫使或诱发本单位职工拼设备、拼体力,违章冒险蛮干;又比如,上级组织安全大检查是帮助下级查出隐患,预防事故,这本是好事,可下级往往百般应付,恐怕查出什么问题,查出问题便想方设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再比如,'我要安全'本来应是职工本能的内在需要,可现在却变成了管理者强迫被管理者必须完成的一项硬性指标。如果上述错误观念不破除,正确的安全理念不树立,那么,安全生产的建设就永远是一座空中楼阁。

二是发挥好宣传教育作用。安全管理的落脚点在班组,防范事故工作的终端是每一位员工,目的就是要努力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因此,如何认真地确立起每一位员工的安全意识,使之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根本性转变,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中心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方针,营造'人人关注安全'良好氛围,必须拓宽宣传教育形式,建立起整体性的、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安全环境。通过电视、报刊、板报、标语、读本等媒体和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歌咏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攻势,做到寓教于乐,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安全知识广为传播,潜移默化地规范人的安全行为,培养人的安全心态。

三是发挥好亲情感染作用。从理论上讲,促使全员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适应了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内在需求,从主观上讲职工是愿意接受的。要解决安全问题入心入脑的问题,还应注重情感投入,可采用亲情教育法,时时提醒职工牢记亲人的嘱托;如为职工过生日,送警句,兄弟交心等方法,不失时机、潜移默化地向职工宣传安全思想;再就是开展安全共保活动,基层单位定期向职工家属发出安全承诺书,号召家属发挥好安全第二道防线作用,真诚邀请家属参加到安全共保活动中来。

四是发挥好管理规范作用。职工安全素质的高低与安全管理者的方法是有直接联系的。过去,管理者抓'三违'更多依赖的是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不可否认,批评和罚款能使违章职工的思想受到触动,但仅仅通过经济手段控制'三违'现象是不现实的。尤其是个别管理人员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方法简单粗暴,很容易使职工感情上受到伤害,进而对安全管理人员产生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使经济处罚的有效作用大打折扣。为了增强管理效果,管理者应该在严格执行刚性制度的同时,注重柔性管理方法的使用。如在基层单位会议室设置'不规范行为警示台',让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者站到台上,将违章经过及危害说清楚,促使其自我反思,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企业管理人员要发挥示范作用,当生产条件达不到安全、危害员工健康时,不得盲目指挥、违章指挥。尤其当威胁到员工生命安全时,要把保障员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此外,要为员工创造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心情舒畅、精力充沛地去工作。

五是落实制度'严'字当头。人即是安全工作的受益者,又是出事故的受害者,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因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从我们每个人成长的艰难性,可以看到父母之心难违;从失去亲人悲痛的难忍性,可以看到亲缘之情亦难违;从党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负责性,我们深知党心民心更不可违。因此,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每一个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一个企业搞好安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为本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从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作为基本出发点,看待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人的行为对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极其重要。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要抓好制度的教育和落实,使广大员工懂得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是用多少人的鲜血和生命及沉痛教训写成的,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运作就是珍惜生命、珍惜父母的养育之恩,珍惜家人和儿女的情感。教育员工自觉用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把自觉执行规章制度变成大家的自觉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人的行为要狠抓一个'严'字,要'严'字当头,要严制度、严标准、严明劳动纪律。特别是对那些日常违章人员,在对其做到教育的基础上,利用暴光、经济重罚等措施,督促本人增强安全意识和抓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同时,还要坚持好各级管理人员现场值班制度,如不能做到,不论涉及到谁,都按规定进行考核及处罚,从而增强各级管理人员抓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六是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还要着眼于一个'全'字。综合治理,总体推进,要求各级领导都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一盘棋'的思想。值班、顶岗和一线指挥都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是确保企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培育安全生产文化之路。安全事故的发生,除了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是其根源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员工的自觉安全行为规范缺失、自我防范能力不强。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坚持重安全意识、重安全规程、重安全行为规范、重细节养成;应以安全意识教育为先,以提高安全技能为重,以养成安全生产行为规范为目的;培养员工的安全行为规范,全面提升安全防范技能,确保安全生产。生产一线是企业安全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一是要源头参与,对于企业涉及到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内容的制度、规定,依法规范、强化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二是要立足班组,提高职工自保互控能力。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安全生产最直接的承担者和参与者。要夯实班组安全基础,一方面要加强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应变能力和安全技能,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另一方面要建立班组自保互控体系,以自保为主,互控为辅,不断增强职工保安全、反违章的内在驱动力。三是要突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围绕安全重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采取职工代表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巡回检查和跟踪追查等方法,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下达红黄通知书,建立安全档案,追踪整改。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加大对生产现场、生产设备、有毒有害作业岗点以及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整改力度。

总之,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真正做到领导重视,措施落实、考核到位,严格奖惩兑现,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才能确保安全生产。从而在全矿范围内形成安全工作上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促进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稳步健康发展。

第2篇 如何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煤矿企业是典型的职工劳动强度高、从业危险性高、事故发生率高的“三高行业”,如何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首先要把把安全预防落到实处,安全管理必须务实并要强化细节管理,警惕不良习惯酿灾祸;树立安全工作靠大家的思想,安全应多一些“自律”安全工作需要强化闭环管理。

作为一名安全员我肩负着更大的责任,扎实做好安全检查工作是我神圣的职责,坚决杜绝和制止违章作业,严防死守防患于未然。以下是我干安全工作的几点体会和感受。

一、煤矿安检员的地位和作用

1、地位煤矿安检员是由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直接领导的,是安全检查机构的执法者。安检员的一言一行,好与坏对安全生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安检员又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员;其三安检员也是矿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的保护神。因此,安检员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作用

(1)及早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

(2)及时发现不安全状态,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安全程度。

(3)及时发现和弥补管理缺陷(直接查找或通过分析判断发现管理缺陷)。

(4)发现潜在危险,制定防范措施

(5)及时发现并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6)结合实际,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煤矿安检员的职责

(1)依照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等制度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2)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协助领导组织定期的安全检查和专业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登记、上报,并监督落实。

(4)协助领导制定修改安全管理制度

(5)负责组织安全例会,安全活动日,开展安全竞赛和总结,推广安全先进经验。

(6)制止“三违”。

(7)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8)参与煤矿企业事业调查、分析、处理和提出防范措施。

(9)负责事故和“三违”统计、上报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煤矿安检员的权利

(1)实地检查权(随时进入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2)询问权。有权向受检单位、领导、职工询问安全情况。

(3)查阅资料权。有权查阅受检单位有关安全资料。

(4)处置权。有权制止“三违”,关按有关规定有权给责任者一定的经济处罚 。

(5)上告权。对煤矿企业领导拒不接受正确意见,坚持违章作业,冒险生产者有权越级上告。

四、煤矿安检员的义务

(1)安检时出示证件,向被检者证实自己身份。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3)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企业有关保密材料。

(4)为检举和举报人员保密。

(5)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要公正廉洁,克已奉公。

五、煤矿安全工作如何开展

1、把安全预防落到实处

安全预防“补牢”未必为“亡羊”,只有使得预防工作渗透到每一个角落,安全工作才能做到万无一失。

(1)、做好“安全理念”的思想预防。生产过程中,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诸多事故的祸首。只有在思想上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把预防工作搞好,才能把事故后处理变为处理后无事故。

(2)、做好“安全文化”的行为预防。预防就是防患于未然。在事故发生前或刚有事故征兆时,采取一系列措施,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就要求在行动上一定要小心谨慎,不要造成事故隐患。避免有对工作不尽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一些小的隐患、缺陷心存侥幸心理,往往会把一些小事搞大、大事搞砸。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安全文化建设极大地提高单位员工的安全意识。

(3)、做好“安全管理”的技术预防。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做好预防工作,可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煤矿生产地质环境复杂,包容面广。对技术环节薄弱的要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对安全法规、制度执行不力的,要敢于加大管理力度;设备有缺陷的要舍得投入资金进行革新改造。从设备质量、人员技术力量上做到预防。

2、安全管理必须务实

抓安全管理必须务实、任何的不务实、不作为和乱作为都有危害、都不可取。安全上一时的疏忽、侥幸,虽然可以在突击、蒙骗、辩解下脱逃责任,但却会留下一个潜伏的隐患,极易让人养成懒情的惯性心理。这种作风用来来抓安全,极易出现事故。安全事大,关乎生命,人人有责。

对安全与隐患,轻易地相信自己的经验判断,而没有及时地采取措施,热衷于临时突击,当问题被查出,本身受到处罚,心里才明白平日里的不重视、不作为是多么地危险,然而此时的后悔与叹息,又有何用呢

“没有铁打的基础,撑不起高楼”。安全工作,只有一点点地日常积累,让安全真真正正地入耳入脑入心,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才能够做到“以不变应万变”。“不变”的是日常的、扎实的安全工作。对安全工作一以贯之、常抓不懈,自然能够在“万变”地安全检查和安全事故面前从容淡定、游刃有余。

3、安全生产要强化细节管理

“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在的安全生产中,也许太多的人,总不屑一顾安全管理的细节,殊不知,单位的发展离不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精益求精的细节管理。

安全生产无小事。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要带着“显微镜”深入一线检查隐患,运用“放大镜”及时整改隐患。要从大局着眼,从细微处人手,想在心理、挂在嘴上、看在眼里、跑在腿上,时刻绷紧安全这个神经。

想做大事的人很多,但愿意把小事做细的人很少;我们不缺乏各类管理规章制度,缺少的是规章条款不折不扣的执行。日常工作中,总有那么一些人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心思缜密地注重细节,宝贵的生命就这样在疏忽中失去。

安全管理尤其要注重从细节入手,不忽视每一个细微环节,不放过每一个细小的漏洞,不留下任何一个死角,需要每个细节很完美很难,但只要一个细节没注意到,就会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细节不是空喊出来的,它是一种习惯,是一种积累,也是一种眼光,一种智慧,关系着我们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

4、警惕不良习惯酿灾祸

众多的职工有着不同的行为习惯。其中有些是有害的。如有的地面职工见到熟人喜欢说笑打闹;有的井下个人工作间隙喜欢躲在巷道一角打瞌睡;有的干起工作毛手毛脚等等,这些都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其实,工作的过程中说笑打闹也好,干活毛手毛脚也好,都容易出现偏差酿成事故。我矿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岗位行为规范 教育 以及“手指口述”操作,就是为了纠正各种妨碍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为习惯,保证职工在岗位尤其是在要害岗位上正规、集中精力操作,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力举措。煤矿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随时都会出现,职工不论在什么岗位,工作时都有规规矩矩,执行制度、规范上岗,切不可死守自己的老习惯、坏习惯,那样会误了制度和纪律的执行,毁了生产的安全。

5、安全工作靠大家

在现实工作中,一提到安全工作,一些人总不以为然,认为那是领导和安全员的事,与自己无关,或是关系不大。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认识,形成这种认识误区的根源在于没有搞清楚,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存在这种认识的职工主观上产生麻痹,思想上警惕性放松,在实际生产工作中对安全心不在焉,能应付则应付、能走“捷径”则走“捷径”,这就为事故发生埋下了祸根。

抓安全工作仅仅依靠领导和安全员是远远不够的,领导和安全员其职责主要是监督、检查,了解生产现场,班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获取安全信息,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安全生产。但是生产单位,员工多、生产面广、危险源点多,不可能派专人一直“关照”每位员工。因此说,抓好安全工作更应该靠大家,靠我们每一个员工自己。

只有依靠自己,安全学习的积极性、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才会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才会在日常的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才能及时发现自己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能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和防范。那么安全生产的大好局面就会形成。

6、安全工作需要强化闭环管理

发现了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最终将安全隐患消除掉,这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安全闭环管理,就是为了对安全隐患全部、干净、彻底消灭之,不留后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在闭环管理方面做的还不够。处理起隐患来不是拖泥带水,就是不够果断,以至于旧的还没有解决,新的安全问题又接踵而至。

抓好安全闭环管理,其重要意义在于强调对待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不能遇到问题就绕道走或者互相推诿扯皮、踢皮球。一项工作如果只有开始而不收好尾,那这样的工作肯定是有缺陷的。一些安全检查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查出了问题,开出一张罚单或整改通知书,然后就万事大吉了,至于隐患有没有整改,整改到什么程度,好像已经不在关注的视线范围之内了。这样长期下去,不出问题才怪呢

抓安全要有始有终,对安全隐患要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真正做到安全闭环管理,只有如此,我们的安全生产才会有可靠的保证。

7、安全应多一些“自律”

说起安全的重要性,道理谁都懂。但能够坚持数十年如一日做好安全工作,却很难。

确保安全生产,除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外,更需要职工有持之以恒的毅力和律己慎独的良好心态。如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危险因素,即使没有安全员在现场检查监督,也决不能图省事存侥幸。要多做些准备,要坚持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尤其是没有人监督时,个别人往往会放松安全弦,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敢贸然干。其实那些安全措施不是“秀”给检查人员看的花架子,即使一次侥幸违章行为逃避了处罚,也鼓励了冒险作业者的胆量和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所以加强自律是做好安全的关键。

做善于自律的人,首先要有一颗关爱安全的心。不仅表现在自己的小组和团队成员之间,也应对不熟悉的人的安全多一些关心。这样.面对安全事故就会多一些警醒,少一些麻木;对他人的危险作业行为多些提醒,少些漠视;对自己的作业行为多些理智清醒,少些盲从糊涂。

做善于自律的人,会以平和的心态对待安全检查,只要安全措施得当,按章作业,对自己和他人安全负责,检查不检查都是一个样。

安全生产工作没有捷径可走,只有实实在在地坚持制度,狠抓落实;只有从预防抓起,从细节抓起;只有全员参与,共同营造;强调自主管理;注重日常基础工作,我们的安全工作才会更安全。作为一名员工我决心为韩咀矿的安全发展尽心尽责,为韩咀矿明天的辉煌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3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考核办法和措施

一、为加强对我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队长、班组长及五大特员)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督促各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发展,依据煤矿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各岗位职工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同时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三、考核对象

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队长、班组长及五大特员)以下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四、考核方法

1、煤矿成立以矿长为首的各分管人员逐级考核,组成考核小组进行最终考核。

2、所有被考核人员均采取考核人自我述职报告和综合评判的方法,每季度、年终进行一次;

3、 述职报告:须按规定时间要求交书面述职报告给所属考核领导(本次考核期的工作完成情况等);

4、上级综合评价:采用级别评价法,即直接领导初评打分、考核领导复评打分的方法。

五、考核时间

1.季度考核:于每季度的倒数第四天前将个人本季度的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季度的工作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下季度的3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2.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个人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年度个人工作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注:由煤矿相关人员将考核资料整理归入员工个人档案。以年度考核成绩为准核发年终奖金。试用期不参加年终考核。

六、考核内容

1.岗位职责考核

指对被考核管理人员要担当本职工作、完成上级交付出的任务中所表现出的业绩进行评价。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标、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紧急问题的处理等构成。

2.能力考核

指对具体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经验性能力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应变能力、创新能力等经验性能力以及从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方法等。

3.品德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工作责任感、工作勤惰、协作精神以及个人修养等构成。

4.学识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相关知识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学识、专业知识以及其他一般知识等。

5.组织纪律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纪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遵纪守律、仪表仪容、环境卫生等。

七、考核标准

1、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扣分记录,以自然年度1年为考核扣分周期,满分为12分。在考核周期内未扣完12分者,不计入下一次扣分周期;但是扣分记录将作为下一考核周期扣分参考条件。

2、根据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情节的不同,将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其对应的考核扣分标准分别为12分至9分、9分至6分、6分至3分、3分至1分,本考核扣分标准在阶段内只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12分至9分。

(1)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造成连续三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指令,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因同一采掘地点发现存在同样(或类似)事故隐患且一年内连续被监管(监察)部门下达2次以上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指令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6)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性质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7)对他人检举揭发“三违”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扣打击报复者和相关人员)。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二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9分至6分。

(1)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伤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设计、施工、作业或弄虚作假,造成事故隐患突出的(扣矿长1/2、技术负责人)。

(3)未按时完成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要求,又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验收申请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或瞒报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明确,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新增、替换采掘头面未经过安监部门审批擅自组织生产的(扣矿长、技术负责人)。

(7)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组织生产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8)安全检查时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三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6分至3分。

(1)因违章指挥或制止违章行为不力,造成轻伤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计、规程、措施安排作业的(扣技术负责人)。

(3)对“三违”或危及安全的事故隐患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按相关规定处理和汇报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和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不按规定组织班前安全会的;对各类规程措施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学习的(扣责任副矿长)。

(5)不按规定记载、汇报各类事故或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重要文件及指令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四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3分至1分。

(1)违反国家、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积极配合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轻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煤矿企业安全目标管理未层层落实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其它一般违章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7、煤矿企业管理人员有2种及以上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应分别计算、累计扣分。

八、考核结果的应用(工资指基本工资)

1.季度绩效考核

季度考核成绩将作为被考核管理人员年终评比以及职务和工资升降与奖金的重要依据。当煤矿编制内各级岗位遇有空缺或扩编增加员工额时,凡考核成绩优异人员将予先递补。

(1)考核成绩为a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5%;

(2)考核成绩为b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2%;

(3)考核成绩为c级者,享受全额工资;

(4)考核成绩为d级者,当月扣除工资额的50%,并给予留用三个月处理。如下季度考核不合格,给予辞退处理;

(5)连续3个季度考核成绩为a,或全年累计3个a者,下年工资额增加5%;

(6)全年业绩考核成绩达到4个a者,下年度工资额增加10%。

2.年度绩效考核

年度考核成绩主要应用于被考核管理人员职位升降使用,煤矿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升降考核。

(1)年度考核成绩为a级者,享受a类年终奖;

(2)年度考核成绩为b级者,享受b类年终奖;

(3)年度考核成绩为c级者,原有职务、工资不变,享受c类年终奖;

(4)年度考核成绩为d级者,给予降职或降薪处罚,不享受年终奖;

九、具体要求和规定

1、针对煤矿管理人员违章行为扣分的多少对其采取警告、严重警告、强制学习和考试、停职、不准在本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措施。

2、对累计扣分达12分的管理人员不准在本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将视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该人员相关的资格证书。

3、对累计扣分达9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停职3个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4、对累计扣分达6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严重警告,将予以停职1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5、对累计扣分达3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口头警告,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6、在一个考核扣分周期内安全管理人员累计扣分达到9分的,即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煤矿管理工作。

十、考核纪律

1.考核人考核时必须公正、公平、认真、负责,不可对相关部属予以过高评价;考核人不负责任或利用职务之便考核不公正者,一经发现将给予降职;

2.各管理负责人要认真组织、慎重打分。凡在考核中消极应付、敷衍了事者,一经查实,将给予免去全月奖金;

3.考核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被考核管理人员未按时交总结及计划者扣除考核总分的10%;不按时报送考核表考核人,扣其考核总分的15%;

4.扣分必须要有依据,做到认真、客观、公正;

5.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总分的50%扣分。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宣威市*****煤矿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煤矿审批意见:

审批单位:

审批时间:

考核责任人签字:

第4篇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煤矿(兵团所属煤矿除外)。

第三条 煤矿放顶煤开采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壁式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综采、高档普采、炮采)、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第二章 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

2.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3;

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

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

第五条 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析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六条 凡煤层条件适合于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应当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受煤层条件限制,不宜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可以采用普通机械化开采。除边远缺煤地区外,壁式工作面逐步淘汰炮采工艺。

第七条 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平均倾角大于25°或最大倾角大于30°的工作面(急倾斜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除外)或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悬移(滑移)顶梁类支架放顶煤工艺开采。

第三章 设计和作业规程

第八条 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要依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程度,编制开采设计,并达到采区设计深度。

国有重点煤矿放顶煤开采设计由煤矿所属集团公司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自治区监狱局所属煤矿开采设计由自治区监狱局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其他煤矿开采设计由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

审批通过的放顶煤开采设计,煤矿应当在10日内报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必须针对煤层条件逐面编制工作面开采设计。工作面开采设计应当依据采区设计、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编制提纲见附件);不具备能力的煤矿应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

(一)工作面开采设计应考虑最大限度地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尽量减少区段煤柱等设计损失,提倡采用无煤柱开采,提高采区回采率。

(二)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规则布置方式,保持两巷平行。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两巷平行时,应在设计中制定工作面调向、加减支架、对接、缩面等专项技术措施。

(三)采煤工作面应当保证回采巷道沿底板布置,不得随意丢底煤。煤层赋存条件复杂确实难以沿底布置的,可采取其他布置方式,但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四)巷道断面应满足通风、运输、支架安装等要求,并根据矿压显现程度,预留一定断面的收缩量。

第十一条 工作面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对防瓦斯、防尘、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设计审批和验收

第十二条 所有放顶煤工作面必须经过审批和验收,合格后才能组织生产。

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工作面,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和验收由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工作面,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和验收按下列权限进行:

(一)国有重点煤矿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

(二)自治区监狱局所属煤矿由自治区监狱局审批和验收;

(三)其他中央企业煤矿和地(州、市)直管煤矿由煤矿所在地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四)其他煤矿由煤矿所在地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十三条 煤矿申请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计审批申请文件;

(二)设计说明书及附图(一式六份)。

第十四条 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由煤矿企业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属于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经有关单位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

有关单位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补正要求。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或者上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未通过的,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五条 煤矿申请放顶煤工作面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验收申请文件;

(二)工作面初验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放顶煤工作面验收,由煤矿企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属于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验收的,经有关单位初验通过后,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

有关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补正要求。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或者上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验收未通过的,提出书面结论意见,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负责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单位,应当明确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工作程序、条件、时限,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落实现场管理责任。

严格执行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区队领导要跟班作业,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严禁瓦斯超限和煤尘超标作业,禁止违章打眼、违章放炮行为。带班矿领导要把放顶煤工作面作为带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在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顶)、收尾期间,煤矿应成立以主管生产的领导为组长,相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每班必须有矿级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把隐患和问题解决在现场。

第十九条 健全技术管理体系。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其生产技术部门应配备专门负责放顶煤开采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每个放顶煤采煤区队应配备至少一名负责开采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强化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要详细收集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顶板和顶煤冒放性等技术资料,编制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的“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顶煤处理和工作面初采、收尾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动态检查,研究分析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加强顶板管理。

(一)加强矿压观测。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层,应建立放顶煤工作面矿压观测制度,成立矿压观测小组,负责日常矿压观测工作,掌握顶煤、顶板移动破碎及冒落规律。每个工作面均应开展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

(二)强化支护管理。制定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冒落;初采、收尾要制定专门的支护措施。

(三)按规定处理顶板和顶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明确处理顶煤、顶板的方法、工艺、参数和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第二十一条 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一)工作面支护应采用液压支架。煤层水平厚度较大,需要开帮(扩巷)的,鼓励采用连续采煤机。

(二)工作面两巷超前加强支护范围为超前压力影响范围,且不得小于20米;此范围内巷道净高不得低于1.8米。

(三)工作面运输巷应当靠煤层底板侧布置,净宽不得小于3米,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仅作通风、行人用的工作面回风巷应当靠煤层顶板侧布置,净宽不得小于2.5米。

(四)单一煤层上下巷布置时,两巷之间的超前通风眼、行人眼应采用合理的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有效控制围岩变形,防止片帮、垮冒;小眼上口均应锁口,并有可靠的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靠近工作面的3个小眼中,至少有一个小眼设置固定可靠、易于人员通行的刚性梯子。

第二十二条 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板或者顶煤,作业规程中应有专门的爆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一)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且终孔位置距工作面煤壁的水平投影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预裂爆破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远距离爆破。起爆地点必须设置在工作面进风侧全风压风流中,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应在工作面开采设计中明确规定,且不得小于300米。爆破时应有矿级领导现场指挥,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0分钟。

第二十三条 加强通风管理。

(一)煤矿企业必须根据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的要求,合理设计通风系统,选择通风方式,确定风量,减少采空区漏风,确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采煤工作面两巷之间不得布置各种联络巷,确需布置的,应在工作面开采设计中明确,并将联络巷纳入矿井瓦斯检查和测风计划,开展日常检查,防止瓦斯积聚,确保联络巷内的风速、空气成分符合规定。

(二)加强工作面两巷管理,特别是两个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的巷道维修工作,确保有效的通风断面。

(三)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间,要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风压通风。保持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需要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应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四)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用于工作面辅助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应置于工作面进风巷道的新鲜风流中,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指定专人挂牌管理,做好试验记录,保证24小时运行。

第二十四条 加强瓦斯管理。

(一)必须对放顶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分析确定瓦斯来源,制定瓦斯综合防治措施。应抽采瓦斯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统。工作面回采前,应进行抽采达标评价;抽采不达标的,不得进行生产。

(二)强化工作面上隅角、架间及高冒区、放煤口、尾巷等重点部位瓦斯管理,采取埋管、插管抽放和设置引风幛等措施抽排瓦斯,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严格采空区瓦斯管理,加强采空区瓦斯抽放,对坚硬顶板要采取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

(三)做好顶板周期来压和地质条件变化对瓦斯涌出影响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工作面瓦斯超限,或附近存在局部瓦斯积聚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工作面每班至少设1名专职瓦斯检查员,按规定检查瓦斯。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应当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六)禁止设置专用排瓦斯巷。

第二十五条 加强监测监控。

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以及瓦斯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传输等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在工作面上隅角安设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并加强重点部位瓦斯日常监测;按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确保数据准确,报警、断电可靠。

第二十六条 加强防灭火管理。

(一)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专项防火措施,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在开采过程中,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注阻化泥浆、注惰性气体、地面回填堵漏等措施,编制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止自然发火。

(二)采用放顶煤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每个采区应对煤层进行自燃发火期鉴定,作为采区、工作面开采设计的依据。要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合理确定工作面月推进度,因地质构造等原因月推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要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三)建立健全煤层自然发火检测、分析和处理等管理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确定本矿井煤层的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指标气体,确定指标气体浓度、温度的预报临界值;同时必须建立自然发火早期预测预报监控系统,采取矿井监控系统、人工日常巡检和定期取样分析“三位一体”的综合监测方法,及时检测和发现气体浓度、温度变化情况。当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构筑防火门墙,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要合理选择停采位置,避开漏风区。工作面收尾时,要及时回撤支架,构筑永久防火墙,并定期对采空区气体、温度进行检测。

(四)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出现明火、烟雾或者一氧化碳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将所有可能受发火威胁区域的人员撤离,召请专业矿山救护队处理,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权限向有关单位报告。必须提前制定防止自然发火及一旦发火及时封闭的专项措施。封闭火区时,构筑密闭的位置必须远离着火点,确保施工人员安全。井下封闭不能确保人员安全的,必须全矿井封闭。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撤出其他区域作业人员,只有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生产作业。

(五)煤层倾角35°以上放顶煤工作面的上部、急倾斜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工作面的上部采空区存在火区的,在火区完全熄灭前,禁止开采。

第二十七条 加强防尘管理。

工作面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供水管路上的三通阀门设置和水压、水量必须符合有关要求。炮采放顶煤工作面要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采煤机实行内外喷雾,液压支架和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对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积尘要及时清洗,每班对工作面至少清洗一次。煤层适合注水的,要采取超前静压注水或煤壁高压注水等注水防尘措施,防止放顶煤时煤尘飞扬。

第二十八条 加强地测防治水工作。

(一)开采前要分析研究地表水及工作面顶底板含水层水害、相邻采空区、火烧区积水和小煤矿开采积水情况,采取物探、钻探、化探等手段查明并解除影响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的水害因素,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工作面方可投产。

(二)加强 “三带”高度的探查和分析,掌握“三带”发育规律。留设的防砂和防塌煤(岩)柱必须可靠,确保不发生溃水和溃砂事故。

(三)加强生产地质工作。根据顺槽及周围巷道揭露情况并结合钻探、物探等手段,探查分析工作面煤层厚度、倾角变化、断层、褶曲等影响开采的各种地质因素。两巷掘进探放水工作中,每个钻场编制专项探放水设计。加强放顶煤工作面资源回收率管理,提高采区回采率。

(四)加强放顶煤开采岩移和地表移动变形的观测分析,指导解决开采沉陷问题。

第二十九条 冲击地压(矿震)防治。

开采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煤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

(二)具有冲击危险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及解危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解危措施并经效果检验无冲击危险性后方可生产;

(三)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危险分析预测预报制度,工作面应建立微震监测系统,推广应用应力在线监测系统等新技术,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第三十条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具备以下条件时,方可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

(二)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在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经效果检验转变为无突出危险区。

(三)采用分层开采的突出厚煤层和采用水平分段开采的急倾斜煤层,上分层开采后的下分层,在上分层卸压保护范围内且经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的区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重点煤矿是指由自治区直接进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国有煤矿,中央企业煤矿是指中央企业独资和控股的煤矿,地(州、市)直管煤矿是指由地(州、市)直接进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煤矿。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煤矿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提纲

2.放顶煤工作面初验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1

煤矿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提纲

一、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依据、原则及要求

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必须以采区设计、回采地质说明书和开采技术资料等为依据,以保证安全生产为前提,遵循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最大限度回收煤炭资源,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二、工作面开采设计内容

1.矿井概况

1.1矿井地理位置、隶属关系、企业性质、设计和核定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

1.2矿井开拓方式、水平划分、采区划分。生产布局,设计工作面所在水平、采区。

2.采区概况

2.1采区巷道布置及装备情况。

2.2采区各生产系统及主要安全设备、设施。

3.工作面概况

3.1工作面位置、周边关系及开采情况。

3.2地形地貌。

3.3工作面参数、煤层赋存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

3.4储量情况。

4.地质构造

5.水文地质及水害评价

6.煤(岩)柱的计算与留设(包括防水煤柱、区段煤柱、停采线煤柱位置等)

7.放顶煤可行性分析

7.1煤层赋存状态与构造 。

7.2煤层厚度 、煤层倾角 。

7.3直接顶的岩性和厚度 。

7.4煤层的物理性质和结构。

7.5煤层底板的岩性及岩石物理力学实验数据、煤层强度及节理裂隙发育情况(附煤层综合柱状图)。

7.6瓦斯(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煤层瓦斯涌出特点和邻近工作面开采时瓦斯涌出情况的分析等)、自燃发火(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指数等对放顶煤开采的影响 。

7.7根据以往积累的工作面开采经验、成果,确定本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的适应性。

8.工作面巷道布置

8.1顺槽、切眼、停采线等位置的确定及依据,严禁上、下顺槽之间布置联络巷。

8.2巷道断面形状、几何参数及支护形式。

9.回采工艺及工作面装备

9.1回采工艺、放煤工艺、采放比、放煤顺序、放煤步距、循环进尺等。

9.2支护设计与顶板管理 。

采用类比法进行支护设计时,应根据本矿或邻矿同煤层矿压观测资料和经验公式对工作面、上下端头、超前支护顶板管理及控制进行设计(附工作面、上下端头、超前支护平面布置图)。

9.3 工作面设备总体配套。

各主要设备包括采煤机、前后部刮板输送机、基本支架、过渡支架、端头支架、超前支架、转载机、破碎机、皮带输送机、乳化泵、喷雾泵、绞车、无极绳绞车等,附各主要设备选型、型号、参数。

10.生产系统

10.1煤炭运输系统设计(煤炭运输能力确定、运输能力校验、煤炭运输路线等)。

10.2辅助运输系统设计(运输能力确定、运输能力校验、材料设备运输路线等)。

10.3排水系统设计(涌水量预测、排水设备选择、排水路线)。

10.4通风系统设计(通风方式、工作面供风量、风速计算,通风设施)。

10.5瓦斯防治设计(瓦斯来源分析,瓦斯抽放方式及参数的确定,抽采管路系统选择、计算及抽采设备选型)。

10.6防灭火系统设计(注氮防灭火设计、灌浆防灭火设计、束管检测系统设计)。

10.7防尘系统设计(用水地点、涌水量的确定,供水方式,供水管路选择、隔爆水袋设置)。

10.8供电系统设计(负荷统计、工作面负荷计算、变压器容量及台数确定、开关、高低压电缆选择和校验、整定计算)。

10.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计

10.10供水施救系统设计

10.11压风自救系统设计

10.12人员定位系统设计

10.13通信系统设计

10.14紧急避险系统设计

10.15信号照明系统设计

10.16探放水设计

10.17避灾路线

10.18如存在“三下”开采:设计中必须对“三下”开采报批情况作出说明。

11.作业形式、劳动组织表、正规循环作业图表

11.1作业方式、班次时间安排。

11.2 劳动组织表。

12.工作面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三、安全技术措施

13.顶板管理

13.1矿压观测。

13.2预防架前顶煤(顶板)漏冒的措施,防止工作面煤壁片帮措施。

13.3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13.4初次放顶安全技术措施。

13.5初采、收尾要制定专门的支护措施。

13.6采煤工作面过断层、过巷道、过冒顶区等安全技术措施。

13.7防治冲击地压措施。

14.通风管理

14.1工作面通风设施及保证风流稳定可靠的措施。

14.2减少工作面漏风措施。

14.3工作面进、回风巷的通风管理措施。

14.4特殊情况必须制订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15.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15.1瓦斯管理措施。

15.2瓦斯抽放措施。

15.3对坚硬顶煤及顶板,防止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的措施。

15.4瓦斯超限的处理措施。

16.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

16.1对采空区进行预防性灌浆和压注阻化剂或注惰性气体等预防性安全措施。

16.2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16.3防止内、外因火灾措施。

16.4工作面停产、停采的防灭火措施。

17.综合防尘

17.1工作面采煤、降柱、移架和放煤时的防尘措施。

17.2工作面煤层注水措施。

17.3工作面及顺槽积尘的清洗。

17.4工作面顺槽隔爆水棚布置。

17.5工作面粉尘测定制度及个体防护。

18.防治水

18.1工作面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18.2工作面防水害措施。

19.机电、运输措施

19.1提升、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19.2机电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19.3停送电安全技术措施。

19.4综采工作面采用3300v电压等级供电方式,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9.5.工作面安装、回撤设备措施。

20.其它措施。

四、主要图件

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采区通风系统图、工作面采煤方法图、工作面运输系统图、工作面设备布置图、工作面通风系统图、工作面供电系统图、工作面各管线布置图(包括供水、注氮、灌浆等)、工作面避灾线路图、工作面排水系统图、工作面通讯及各类监测监控系统图、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图、工作面人员定位系统图、工作面紧急避险系统图、工作面通讯联络系统图、工作面信号照明系统图;瓦斯抽放图等。

第5篇 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由于历史原因,目前煤炭企业机电管理中存在许多滞后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煤矿企业的发展,所以积极研究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就此对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安全管理;问题;对策

企业要生存、发展,抓好管理是根本。机电管理作为煤矿综合管理的一个重要体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历史原因,目前煤炭企业机电管理中存在许多滞后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煤矿企业的发展,所以,积极研究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煤矿机电设备在煤矿发展中的作用

机电设备的现代化是煤矿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决定煤矿生产质量的基本要素,也是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的基本条件。煤矿生产的发展日新月异,使煤矿各类的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不断增多,它不仅改变煤矿技术的结构,也对煤矿在机电设备的管理上提出了新的要求,并负有重要的责任。

安全生产是煤矿生存发展的永恒主题,而煤矿机电设备安全可靠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设备老、旧、杂、带病运转;安全设施、保护装置不全;设备、配件采购混杂;同型号、不同厂家;安装尺寸或型式不相同增大工作难度等问题都会严重阻碍煤矿的发展。如果没有一套规范科学的管理程序来管理设备,就会使不合格的设备投入使用,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隐患;任何工作上的疏忽所造成的停工,都意味着停止生产,甚至酿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2 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认识不足

一些煤矿尽管设有机电标准化管理人员,但多为兼职,对电气管理、电缆管理、小型电器管理、防爆检查、设备管理、配件管理、油脂管理等管理不到位或放弃管理。部分机电职工标准化意识差,未能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机房硐室、机道、头面达标率低。同时,机电管理职能部门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机电科管理人员的主要精力放在应付生产上,管理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小型煤矿的领导对机电管理重视不够,大量压缩机电人员,造成机电管理人员不足,机电专业组织未能健全,机电管理网络经常中断,机电职能管理作用淡化。

2.2 机构不健全

尽管各个煤矿都设置机电管理部门,但大多数中小煤矿都存在机电管理机构不完善、不健全的问题,一些煤矿的领导对机电管理重视不够,大量压缩机电人员,机电科只配备一个人,甚至整个矿井只有一个电工负责机电管理工作。

2.3 管理不到位

设备从选型、购置、验收、试验、安装、维护、修理直到报废的全过程管理在某些环节还不到位。如设备验收、使用制度执行不严,不合格产品仍能入库和使用,在用设备缺少编号,没有使用编码管理,设备、电缆标志牌不全,账、卡、物存在不对应现象。

2.4 技术力量薄弱

中小煤矿机电技术人员严重不足,技术管理不能指导生产。供电无设计或虽有设计但不规范,施工无措施或虽有措施但措施不具体,固定场所设备未能定期进行性能测试,井下供电三大保护未能按技术要求进行整定、测试、检查,一些仪器仪表老化而且不全,测试手段和方法落后。

2.5 队伍素质较低

一些煤矿机电管理人员文化较低,专业技术水平不高,未系统学习设备管理理论和企业管理理论,机电管理凭经验进行。机电职工一般未接受机电专门技术培训,理论知识不足,实践经验缺乏。用电管理“两票三制”坚持不严,带电作业、带电搬迁设备、约时停送电时有发生。

2.6 资金投入不足

小型煤矿受资金制约,普遍存在设备数量不足,备品备件数量有限的现象。由于地质条件比较复杂,资源有限,搬家挪面频繁,造成机电设备安装、检修、维护量增加,机电职工经常加班延点,而待遇相对偏低,一些高水平的机电技术人员纷纷跳槽,机电安全生产处于被动状态。

2.7 缺少机电培训

不少煤矿企业全年基本无机电专业培训,即使进行培训,也由于针对性不强,抽象理论讲解,职工听不明白,实践操作方法讲授不具体,职工无法在实践中应用。理论不能联系实际,造成职工学习积极性不高,培训走过场。未能实现“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培训达不到目的。

3 改进煤矿机电管理的对策

3.1 重视提高机电管理水平

重视机电管理,首先是矿井领导人重视机电管理,这是加强机电管理的关键。机电管理人员要经常向矿领导汇报机电工作,多提工作建议,以获得领导的支持。矿井机电管理应该把设备的一生作一个系统,实行设备运行全过程的管理,追求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优化,从技术、经济、组织三方面进行综合管理。因此,矿井机电管理人员不但要学习设备维修的管理理论,而且还要学习现代设备管理理论和企业管理理论。同时应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把工程技术人员、职工组织到管理活动中来。

3.2 扎实做好设备综合管理工作

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掌握设备动态,建立、保管设备档案,办理设备调拨转移手续,掌握设备技术性能状态,编制审查设备购置、更新、改造、修理、配件计划,掌握大修资金的使用,对设备实行全过程的管理。各矿应建立设备综合管理体系,完善设备综合管理制度,配齐设备管理人员,实行流程化管理,扎实地做好设备综合管理工作,确保设备管理制度化、正常化、规范化。

3.3 加强机电标准化管理

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组织,提高全体机电人员的质量标准化意识,按标准化要求开展机电工作。机电标准化是确保矿井机电安全生产的基础,小型煤矿应逐步完善机电标准化工作,成立标准化领导小组,制定标准化建设奋斗目标及具体措施、完成时间。实行“三抓”,即面上抓质量升级,线上抓达标头面、机道、机房,点上抓薄弱环节。建立机电标准化奖罚制度,开展机电标准化竞赛活动,树立标准化样板机电区队、机房硐室、机道,推动机电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开展。

3.4 积极强化技术管理

技术人员是技术管理工作的主体。实行技术人员责任制,充分发挥技术人员作用、强化技术管理行之有效的方法,便于技术人员在生产活动中解决技术问题,做好技术管理工作。为了提高机电技术管理的工作质量,必须严格技术文件的审批制度,分级负责,层层把关。

3.5 认真落实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机电业务活动的准则,是做好机电工作的纪律保证,应建立健全。当前,规章制度执行不利是突出的问题,特别是操作、维修、综合平衡、质量验收、现场管理等制度的执行方面尤为突出。矿井机电管理的主要工作对象是设备,落实规章制度必须以管好、用好、修好设备为主要工作内容。

3.6 努力提高职工业务技术素质

要管好、用好、修好机电设备,必须有掌握先进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才才能发挥先进设备的优势。业务技术培训是机电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同时建立激励机制,如评定技术职称,结合企业经济能力,提高技术人员的经济待遇,稳定技术工人,尽量减少人才流失。

3.7 积极推行新技术和新工艺

积极推广新的技术设备和新的工艺,特别是使用综合机械化采煤设备,采用先进的工艺流程,合理控制作业点和作业面个数,减少事故发生源的个数,真正实现安全高产高效的现代化矿井。要优先使用大功率采煤机、综掘机、绞车变频调速装置、斜巷行人行车综合监测保护装置、轨道运输监测监控系统、胶带运输监测监控系统、变电所监测监控系统、副井钢丝绳张力自动平衡装置等先进技术和装备。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保证按标准要求使用和维修设备,坚决杜绝伪劣机电产品、无煤安标志产品、非防爆产品在煤矿的滥用,从源头上消灭事故源。

4 结束语

以提高矿井机电设备安全可靠性为中心,以“管理、装备、培训”为原则,以标准化统揽工作全局,以经济杠杆为手段,扎扎实实地搞好煤矿机电管理和维护工作,消除机电事故隐患,确保矿井机电系统安全、可靠、高效,加大对机电设备的管理,加快用新技术、新的管理理念来减少机电事故的发生,从而为煤矿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高我国煤炭工业发展水平。

参考文献:

[1]李正群.煤矿机电设备管理[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0.

[2]万长慈等.煤矿机电技术[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1999.

[3]李平,陈健永.当前煤矿机电管理中的问题探析[j].煤矿开采,2006(2).

[4]贾猛.地方煤矿机电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煤矿机械,2003(12).

[5]王宏.浅谈当代煤矿机电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科技财富,2010(14).

第6篇 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不安全行为”管理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安全监察处长、生产副矿长、掘进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监察副处长、经营副矿长、总工程师、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成  员:各专业副总,矿属各单位及外委施工单位负责人

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处,负责员工“不安全行为”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不安全行为”管理小组组长、副组长职责:

负责矿“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安监处

1.负责“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分析、分类、统计、上报等工作。

2.负责对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理、罚款,有争议的及时进行仲裁。

3.负责“不安全行为”人员信息反馈工作。

4.负责下发“不安全行为”相关制度、通报等文件。

5.负责定期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曝光亮相。

6.负责建立“不安全行为”信息档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各专业副总、职能科室及相关单位通过跟带班、旬检、日常检查、安全小分队、中夜班查岗等各种检查方式,对现场员工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予以纠正制止。

(三)培训中心负责对查处的“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针对性矫正培训。

(四)工会负责监督“不安全行为”人员所在区队班组对其进行谈话帮教。

(五)各基层区队负责本单位人员“不安全行为”的日常管理,尤其要关注员工生理、心理状态,结合知识和技能因素,合理安排工作任务,避免超强度作业,同时加强现场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第三章  “不安全行为”预防

第八条  各单位应承担本单位“不安全行为”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把员工“不安全行为”预防纳入整体安全管理方案之中,明确“不安全行为”控制目标。

第九条  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技能。要根据生产组织形式和能力变化、人员增减情况、设备更新、环境变化等因素,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持续强化员工技能培训,特别要针对不同岗位做好《岗位标准作业流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培训。

第十条  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从控制“不安全行为”出发,持续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安全态度和思想教育培训,消除员工头脑中对安全生产的一些错误认识,克服不安全的个性心理,端正安全工作态度,提高抓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避免“不安全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各区队要在班前会开展因“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案例培训,使员工认识到“不安全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分工种梳理涉及本单位的“不安全行为”,并进行分类预控、告知说明,做到员工熟知本岗位“不安全行为”及如何避免本岗位“不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区队长要从员工的文化程度、持证情况、技能掌握程度、思想情绪等多方面入手,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任务,防止出现超时、超强度作业和违章作业现象。

第十四条  各区队跟班队长、班组长要对易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人员、工作程序、时间段进行重点管控。

第四章  “不安全行为”查处

第十五条  根据“不安全行为”情节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后果的轻重程度,将其分为a、b、c三类。

a类是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不安全行为”。

b类是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仅次于a类的“不安全行为”。

c类是一般“不安全行为”,即情节较轻的“不安全行为”。

第十六条  “不安全行为”按以下标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矿内“不安全行为”

1.对触犯c类“不安全行为”规定的人员,扣除月度安全风险抵押奖金200元。单位月度c类“不安全行为”超过在册人数3%的,每超1人次对该单位月度绩效考核扣0.1分。

2.对触犯b类“不安全行为”规定的人员,扣除月度安全风险抵押奖金、本金,本金重新抵押。单位月度绩效考核扣0.1分/人次。

3.对触犯a类“不安全行为”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给予开除矿籍、留矿查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单位月度绩效考核扣0.5分/人次。

(二)外委施工单位“不安全行为”

1.对触犯c类“不安全行为”规定的人员,罚款200元。

2.对触犯b类“不安全行为”规定的人员,罚款500元;单位项目经理罚款200元。

3.对触犯a类“不安全行为”规定的人员,罚款2000元;单位当班跟班队干罚款500元,项目经理罚款3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三)“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隐患或较大经济损失,现场不能直接认定责任人的,组织追查认定责任后,参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四)各单位自查的“不安全行为”不列入考核范围,自行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时发现“不安全行为”,现场予以纠正,并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明白“不安全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正确的操作方法。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检查结束后立即到安监处填写“不安全行为”处罚通知单。安监处对所发生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分级定性,于24小时内将处罚通知单下发责任单位,在调度会通报,并每旬挂矿内网公示。

第十九条  “不安全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单后,安排c类“不安全行为”人员在本班班前会谈认识;b类“不安全行为”人员在本单位三个班前会谈认识,并停工到矿培训中心培训2天;留矿察看的a类“不安全行为”人员停工到矿培训中心培训7天,停工谈认识和培训期间,“不安全行为”人员不计出勤。

第二十条  安监处、各基层区队应建立健全“不安全行为”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不安全行为”人员姓名、违章时间、地点、违章事实、违章定性和处理意见等。“不安全行为”人员谈认识书面材料及签字记录需及时上报安监处,不及时上报的,矿内单位月度绩效扣0.1分/人次,外委施工单位罚款200元/人次。

第二十一条  “不安全行为”人员所在单位,在安排“谈认识”之前,必须通知安监处进行现场监督,否则按未谈认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中心根据安监处每旬“不安全行为”公示结果,及时通知“不安全行为”人员参加培训。“不安全行为”人员考试合格后,由培训中心、安监处、工会、区队、家属五方共同在“不安全行为”人员培训返岗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不安全行为”的班组,取消该班组当月优秀班组评选资格。出现a类“不安全行为”的单位,取消年度安全先进评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不安全行为”处罚有疑义的,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安监处,安监处及时汇报”不安全行为”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仲裁。

第二十五条  将地面交通安全纳入“不安全行为”考核范围,治安保卫队负责地面交通违章行为的治理工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五章  “不安全行为”指标考核

第二十六条  生产职能科室技术员及以上管理人员反“不安全行为”指标为矿内1起/季度,外委施工单位1起/季度。

第二十七条  非生产职能科室主办以上管理人员反“不安全行为”指标为1起/半年。

第二十八条  安监员反“不安全行为”指标为1起/月。

第二十九条  各基层区队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队内自反“不安全行为”指标为1起/季度,每季度向安监处上报自反“不安全行为”台账。

第三十条  外委施工单位跟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自反“不安全行为”指标为1起/季度,每季度向安监处上报自反“不安全行为”台账。

第三十一条  反“不安全行为”考核规定及要求。

(一)未按规定完成反“不安全行为”指标的人员,每少一起罚款200元。

(二)各基层区队、外委施工单位未完成自反“不安全行为”指标的责任人罚款200元/人次。

(三)各基层区队、外委施工单位自反“不安全行为”台账未定期向安监处上报的,矿内单位月度绩效扣0.1分/次,外委施工单位罚款200元/次。

(四)未按要求组织“不安全行为”人员谈认识的单位,矿内单位党政负责人各罚款200元/人次,外委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罚款200元/人次。

(五)“不安全行为”人员未参加培训班或考试不合格,所在单位安排其上岗的,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各罚款200元/人次。

第六章  “不安全行为”梳理分析

第三十二条  每月月底,安监处要对当月发生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分析高发“不安全行为”的类型、人群、时段,“不安全行为”发生原因,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明确重点管控对象,查找管理漏洞和缺陷,分类制定针对性矫正措施,控制“不安全行为”发生。

第三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每月对发生在本单位的“不安全行为”(包括自查“不安全行为”)进行梳理、分析。通过谈话帮教等方式了解、分析员工“不安全行为”产生的原因,深入剖析“不安全行为”发生的根源,并对不同类别的“不安全行为”制定出针对性纠正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不安全行为”的重复发生,力求从根源上降低“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第七章  “不安全行为”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成立员工“不安全行为”监督管理小组

组  长:纪委书记

副组长:工会主席、纪检监察科科长、工会副主席

成  员:纪检监察科、工会其他成员,员工代表

“不安全行为”监督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科,主要负责监督“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三十五条  “不安全行为”监督管理小组职责

(一)监督各级管理人员反“不安全行为”指标完成情况。

(二)监督“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处罚落实情况。

(三)监督“不安全行为”人员是否通过“矫正”培训。

(四)监督各级管理人员和安监员是否按分类标准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定性和分类。

(五)监督各单位严格按照岗位考核标准,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考核。

(六)监督安监处每月公布各级管理人员反“不安全行为”指标完成情况,“不安全行为”人员姓名、所在区队名称及处罚考核情况。

(七)每年年底参与对全矿“不安全行为”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于管理制度、措施、检查考核等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修订和改进意见。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有权对日常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和违章违纪行为实施监督举报。安监处在东井口设立“不安全行为”举报箱,鼓励员工举报“不安全行为”,对举报“不安全行为”属实的人员,经核实后上报矿“不安全行为”管理委员会,给予奖励。

(一)a类奖励300元。

(二)b类奖励200元。

(三)c类奖励100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因“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未遂事件或恶劣影响的,由安监处负责于事故发生24小时内组织召开事故追查会,并出具书面事故追查报告,经矿安委会审核后,以矿安全通报的方式进行追责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申诉和仲裁。

受到处罚的“不安全行为”员工,如对处罚有异议,自接到“不安全行为”处罚单之日起三日内,可以向矿安监处提起申辩。安监处负责组织开据处罚单的检查人员和申辩人进行审议,按最终审议结果落实处罚。“不安全行为”人员如对审议结果不满意,可向矿工会或纪检监察科提起进一步申诉。

第三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反“不安全行为”的检查人员、安监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并依据造成的后果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矿安监处负责解释。

第7篇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一、 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入库、保管、发放、运输、清退等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违规管理和发放爆炸材料。

二、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的炸药和雷管,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火雷等非煤矿许用爆炸材料。

三、 爆炸材料库的2个出口必须分别装设抗冲击波活门或抗冲击波密闭门,严禁装设不符合标准的密闭防爆门。

四、 爆炸材料库内的炸药和雷管必须限量、分开贮存,严禁超量贮存、违规堆放。

五、 爆炸材料必须专人领取、如实编号登记,作业剩余爆炸材料必须当班清退回库,严禁私拿,私藏,严防丢失。

六、 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并由专人运送,严禁与其他材料混合运输,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运输。

第8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细则总则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总则

1、各有关施工生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每周一的安全自查活动,并在平�会前书面报矿安检站,未组织检查、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200元。矿组织的周二安全检查及每员月的安全大检查(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电工),未参加检查,每次罚款20-100元。

2、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20元/人次处罚。

3、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检身人员50元,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工作籍。

4、矿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专题会议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的单位罚款50元/次,迟到罚款20元/次。

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

6、规程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部门主管每次罚款100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的责任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职工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或未建立师徒合同,罚责任者50元。

8、井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者罚款50元。

9、工人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100元.

⑴脱岗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⑵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⑶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欧者(取上限)。

⑷在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说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⑸未经有关领导同意,自找他人代岗者。

⑹酒后上岗者。

⑺不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者(要害工种取上限)。

⑻作业人员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者。

10、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施、井下路标和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者,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两倍赔偿外,还执行100--200元的罚款,属于有意破坏者,一经查实,将给予降级,情节严重者开除工作籍。

11、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不认真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者,罚款20元/人、次。

12、对敢于坚持安全生产、抵制“三违”的人和事进行打击报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3、采煤、掘进等施工生产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监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头(面)整改一次,罚款100--1000元。

14、有关施工单位对于矿临时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实的,视情节每次按100-1000元处罚,二次安排在规定的时间未完成的,将按第一次的罚款金额加倍处罚。

第9篇 加强矿井瓦斯管理实现煤矿安全生产

瓦斯事故在煤矿各类重大、特大事故中所占的比重最大。一次瓦斯爆炸事故,不仅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而且造成十几万、几十万乃至几千万元的损失。据统计,全国各类安全事故中,瓦斯事故占总事故次数的58.39%;瓦斯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65.80%。可以认为,瓦斯事故是当前煤矿安全的主要威胁。对矿井瓦斯的防治,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方针;同时,必须贯彻“管理与装备并重”的原则,加强矿井瓦斯管理,有效地控制瓦斯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好转。为此,就发生瓦斯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着重探讨进行瓦斯防治的措施和思路,以寻求加强瓦斯管理,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途径。

一、掘进工作面发生瓦斯事故的原因

(1)掘进工作面没有完整的通风系统,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靠的是局部通风机通风。倘若管理不善,随意停开,或因通风机产生故障停止运转,或无计划停电,都会造成工作面停风,都会引起瓦斯积聚。

(2)巷道布置不合理,通风系统不稳定,可靠性差,导致风流紊乱,瓦斯积聚。

(3)由于矿井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较多,系统稳定性差,造成掘进工作面瓦斯积聚,形成瓦斯事故。一旦发生爆炸事故,波及范围广,影响面大。

(4)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循环风,使掘进工作面风流污染,瓦斯浓度过高,不易冲淡和排除,形成积聚。

(5)风筒管理不善,接头不严密、挂破未及时缝补或缝补不好,漏风严重;吊挂不平直、拐弯过多或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较远,超过了出风流的有效射程等,都会使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不能把掘进工作面及附近涌出的瓦斯及时冲淡与排除,造成瓦斯积聚。

(6)风机选择不当或局部通风机陈旧、不完好、效率低等,使供风能力不足,造成掘进工作面风量不够,形成瓦斯积聚。

(7)瓦斯地质工作跟不上,缺乏超前防范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和能力,对煤层地质构造和瓦斯赋存情况不清,预报不准,结果在掘进施工过程中会突然遇到地质条件变化、掘进面瓦斯涌出异常情况,造成突出事故。

(8)安全意识淡薄,现场管理不严,造成工程质量低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空班漏检、弄虚作假或瓦斯超限作业,其结果是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为赶任务和进迟,不惜在瓦斯积聚的情况下冒险蛮干、超限作业而造成瓦斯事故。

(9)一部风机多头供风或一个区域多地点平行作业,造成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无风或微风作业,引起瓦斯事故。

二、矿井瓦斯管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平煤集团公司及我国主要矿区的实践经验,矿井瓦斯管理可概括为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矿井瓦斯分级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140条规定: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过瓦斯,该矿井即定为瓦斯矿井,并依照矿井瓦斯等级的工作制度进行管理。因此,矿井瓦斯分级管理是矿井瓦斯管理的首要原则。

2.矿井瓦斯分源治理

根据各种瓦斯来源在矿井瓦斯涌出量中所占的比重及其涌出规律而采取相应的技术管理措施,称为矿井瓦斯分源治理,它也是矿井瓦斯管理的重要原则。

3.矿井瓦斯综合治理

实践证明,对矿井瓦斯必须从通风管理、机电设备的防爆管理、火药和放炮管理、火区管理、隔爆设施管理、瓦斯监测、瓦斯抽放及瓦斯排放管理等多方面和多环节上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防治瓦斯灾害。矿井瓦斯的综合治理,包括对矿井瓦斯采取一般的管理措施和某些特殊管理措施。

矿井瓦斯管理的基本手段是从防止瓦斯积聚、防止瓦斯引燃和防止瓦斯灾害扩大等三个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矿井瓦斯灾害形成的条件,以达到煤矿安全生产的目的。

三、矿井瓦斯的分级管理

我国及世界上大多数产煤国家是依据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的大小及瓦斯涌出形式,将矿井划分为不同的瓦斯级别。如我国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矿井瓦斯分级管理就是依据矿井的瓦斯等级,分别搞好矿井的瓦斯管理。矿井瓦斯分级管理主要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搞好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随着煤矿生产的发展,尤其是开采浓度的增加,瓦斯及二氧化碳的涌出量和涌出形式都在不断地变化。为了适应这种变化,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每年必须由矿务局认真组织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鉴定工作,通过鉴定,按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瓦斯管理。

(2)必须依据矿井瓦斯等级的不同,严格矿井瓦斯的检查制度及检查人员的配备。如对高瓦斯矿井、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经过专门训练合格的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并安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装置。

(3)必须依据矿井瓦斯等级的不同,严格按规定选用井下电气设备,设置通风安全监测装置。如低瓦斯矿井在井底总进风道或主要进风道,允许选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必须全部选用矿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也必须依据矿井瓦斯等级,按规定要求设置。如低瓦斯回采工作面,在回采工作面的风流中设置一个瓦斯传感器即可;而高瓦斯回采工作面,必须在回采工作面及回风道中分别安设瓦斯传感器。

(4)必须依据矿井瓦斯等级的不同,严格矿井的通风管理。如矿井的供风量应不低于不同瓦斯等级矿井的需风量。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采用《煤矿安全规程》允许的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串联通风。

(5)必须依据矿井瓦斯等级的不同,正确选用矿用炸药和加强放炮管理。高瓦斯突出矿井应选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包括3号煤矿炸药、3号抗水煤矿炸药及二级煤矿乳化炸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选用三级煤矿许用炸药,包括安全被筒炸药、三级煤矿乳化炸药。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要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换牌制度”。

(6)必须依据矿井瓦斯等级的不同,来进行矿井的开拓、开采设计和考虑矿井的总体规划。

(7)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实行“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即采取以防治突出技术措施为主,同时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技术措施的效果检验以及采取避免人身事故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矿井瓦斯的综合治理

(1)抽放瓦斯是消除矿井瓦斯事故和瓦斯突出的一项根本性的战略措施,同时也是瓦斯资源利用的重要手段。要依据抽放条件,正确选择抽放方法;要加强抽放工作的管理,提高瓦斯抽放率。

(2)对于局部瓦斯积聚的巷道,必须制定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瓦斯排放必须按照原煤炭工业部的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风流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要做好瓦斯排放措施的制定、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3)加强盲巷管理。盲巷往往是瓦斯事故的严重隐患,必须从设计、施工两方面严格把关,尽可能杜绝盲巷的出现。一旦出现盲巷要及时设置棚栏或封闭,要建立盲巷台帐,加强对盲巷的检查、监督和处理。

(4)加强掘进巷贯通管理。掘进巷道贯通时,由于管理不当往往造成瓦斯或其它事故,必须制定巷道贯通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安全。要严格执行每炮要检查被贯通巷道内瓦斯浓度的制度,防止瓦斯爆炸事故。贯通之后,要进行风流调整,保证有足够的风量,瓦斯浓度保持在1%以下时,方可恢复工作。

(5)加强矿井瓦斯监测设备和仪表管理。目前,我国大多数矿区已逐步装备自动化的瓦斯监测设备和普及使用各种型号的便携式瓦斯检测仪表,加强瓦斯监测设备和仪表的管理,提高使用率、充分发挥其效能,才能有效地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要加强设备和仪表的安装、调试和维修工作,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有关的台帐、记录和报表制度,及时进行井下监测装置及其器件的检查、更换、推移和维护。

(6)加强通风瓦斯管理,建立健全通风瓦斯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好“一通三防”责任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可靠、稳定合理和掘进面风量充足,坚决杜绝超通风能力生产及掘进和瓦斯超限作业。

(7)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坚决做到掘进安全技术装备系列化,如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供电要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两闭锁”(风、电瓦斯闭锁),要安设运行状态监视装置,双风机双电源供电,加强瓦斯检查管理,防止漏检而出现瓦斯问题。

(8)应查明矿井瓦斯的主要来源及其涌现规律。不同时期的瓦斯来源是不同的,在矿井建设时期,瓦斯主要来源为掘进区;当矿井达到设计产量时,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占较大比重。随着生产年限和开采深度的增加,采空区范围的扩大,邻近煤(岩)层涌向采空区的瓦斯量增多,采空区瓦斯涌出比重就会相应增加。因此,必须对不同时期的瓦斯来源进行实际测定和分析,寻找出矿井的主要瓦斯源及其涌出规律。

(9)依据矿井瓦斯的主要来源及其涌出规律,采取相应的技术管理措施。如采空区为矿井瓦斯主要来源时,可采取:①尽快封闭采空区;②抽放采空区瓦斯;③抽放邻近层瓦斯;④闭区均压法等技术管理措施,以避免矿井瓦斯积聚,解决矿井瓦斯灾害的主要矛盾。

(陶思安)

第10篇 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业道路的安全管理,创建平安煤矿,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露天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业各部门负责人、各施工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车辆和所属安全责任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安监科负责煤矿公共区域交通安全管理,负责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各单位负责所属安全责任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条 当车辆发生事故时,经过事故现场的第一目击人或驾驶人员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部门报告。凡路经此事故现场的人员应协助抢救并保护现场。

第五条 凡******煤业所属车辆及所有在矿区内行驶的车辆、驾驶人员均在本规定管理范围内。

第二章 施工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车辆启动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严禁驾驶有事故隐患的车辆。

第七条 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驾驶相应设备的驾驶证,并在安监科备案培训,合格后持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2、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上岗证的人员驾驶。

3、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在驾驶时不准吸烟、饮食、攀谈、接听电话、戴耳机听歌。

4、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失效的车辆。

5、车辆驾驶室严禁载人,驾驶室内不得存放有碍安全驾驶或行车的物品。

6、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7、施工单位新员工试驾车辆时必须经安监科同意后,方可指定驾驶员师傅监督、指导,按指定路线、规定时间内试驾车辆。

8、在车辆行驶中,乘车人员不准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严禁跳车。

第八条 严禁排气筒吹地、吃挡墙的车辆在矿坑内运行。

第二节 交通规则

第九条 矿区内交通方式为靠右侧通行。

第十条 露天煤矿根据需要在应不同路段设立各类交通标志牌。

第十一条 所有矿区内作业车辆应靠右侧行驶,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km/h,坡道行车时不得超过20km/h,有限速路标的严格按限速行驶。采场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 严禁工程车辆超车、占道行驶,遇特殊情况需要超车时,在超出前车足够安全距离后及时并入右侧行车道。

第十三条 严禁行人在露天采场内行走,行人在工业广场行走时应在道路右侧靠边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

第十四条 严禁履带式移动设备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道路路面上行走。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施工,因工程需要占道施工必须提前报告公司生产区、计划科及安监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必须在工程现场两侧设立明显的警示牌,工程完工后,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并夯实。经矿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警示牌。

第十六条 车辆启动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严禁驾驶有事故隐患的车辆。

第十七条 严禁车辆曲线行驶或熄火、空档滑行。

第十八条 驾驶员必须了解矿区内各类移动设备的肓区范围。未经安监部门允许,禁止车辆驶入、通过或停放在其它设备的盲区。

第十九条 车辆行经交叉路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提前减速,左右瞭望。

2、通过路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二十条 夜间行驶车速应适当降低,车灯照明状况保持良好。采场生产区域的车辆必须使用闪光灯。

第二十一条 夜间行车通过交叉路口或弯路时,应变换远、近光灯。

第二十二条 行驶转弯时做到减速、鸣号,并且提前打转向灯示意。

第二十三条 车辆倒车时,驾驶员必须先察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先鸣笛后倒车。车辆在维修车间、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侧指挥。

第二十四条 车辆在作业区行驶时,不准压撞露在地面上的电缆和各种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遇有安监或警戒人员拦车时或遇有“禁止通行”标志时,必须停车。在不明情况下,不准通行。

第二十六条 同向行驶的车辆,行车距离不得小于30m,下坡和雨雪路滑不得小于50m。当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二十七条 车辆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超车前,须提前30m打开转向灯,同时鸣笛告知前车(夜间变换远近光灯),等前车让开确认安全后方可超越。超越后,应在距被超车辆30m安全距离后,打开转向驶回原车道。

2、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3、被超车示意右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4、在超车过程中与迎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不准超车。

5、行经弯道、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或雨雪路滑、视线不清时,不准超车。

第二十八条 会车与让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会车时应减速靠右侧行驶;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夜间会车时,要互闭远光灯,减速慢行。

2、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3、正常情况下,必须让正在作业的养路机械先行。

4、在较窄的坡路会车时,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

5、空车让重车先行。

6、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

7、支线车让干线车先行。

8、在坡道、弯道和交叉路口,各种车辆都应让路于重型卡车,小型车辆应让路于大型车辆。

9、一般车辆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先行。

0第二十九条 车辆行驶过程中,轻型车辆的侧向最小安全距离应为1.4m,重型卡车的侧向最小安全距离应为3m。

第三节 驾驶规定

第三十条 遇有风、雨、雪、雾等天气不好的情况,能见度大于30m时,应打开防雾灯、大灯;能见度小于30m时,不得行驶,应停在路面右侧安全位置,同时开大灯或使用闪光灯。

第三十一条 行驶中应随时注意车辆仪表指示情况及刹车、转向等机件运转情况,如发现异常要立即停车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三十二条 发动机发生故障时要认真检查和修理,不准采用向化油器阻风口加注燃油的方法启动发动机,防止回火造成事故。

第三十三条 开车前应要注意检查轮胎的气压状况,防止轮胎缺气或螺丝松动引起钢圈弹出伤人。

第三十四条 进入车底部维修检查时,首先熄火并拉紧手闸,关闭电门,将车门锁好,前后车轮要掩好,防止溜车伤人。车底下有人作业时,应在驾驶室明显地方悬挂不准启动发动机的警示牌,以防车动伤人。

第三十五条 车辆在加油站加油时,应遵守油库有关防火制度,并关闭发动机,切断电源。

第三十六条 车辆起步前,必须鸣号(笛)警示。

第三十七条 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靠边停车并打开应急灯。

第三十八条 车辆制动、转向、灯光等发生故障时,需修复后方准行驶;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段,应在车身后设警示标志,夜间应开示宽灯、尾灯、闪光灯。

第三十九条 行车过程中需要停车时,必须选择靠道路右侧的安全地点,但不准停放在坡道上。若在坡道上发生故障停车时,必须保证打掩和作好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 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关闭发动机,切断电源,给上停车制动,并锁好车门。

第四十一条 在下列地点不得停放车辆(故障和紧急情况例外):

1、通勤车站、加油站、消防救护车库门口和消防栓等10m以内的地段。

2、距交叉路口、急转弯处、陡坡、狭路、桥梁、地中�和仓库大门15m以内地段。

3、各种采掘设备的作业半径内、主要运输干道及汽车的盲区内。

第四十二条 矿内各类生产车辆,如平板拖车、推土机、挖掘机、工程车辆及重型卡车、各种前装机等未准许可严禁驶入矿行政办公区,因工作需要必须经矿调度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拖板车的行驶,如果占用交通线路需临时阻断交通,要由矿调度部门批准,并设警戒或标志,夜间应采用发光/反光标志。

第四十四条 在采场生产现场停放车辆时,应停放在平地上。对地表不平可能造成溜车的,由该车驾驶员负责打掩,确认安全后方可检查。

第四十五条 超高货物的运输,其高度大于各类线路(管路)安全高度的净空时,需要临时支高、拆除线路(管路)或采取其它临时性措施时,应同所属单位协商并征得同意,经矿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矿调度后,由有关部门施工。

第三章 指挥车辆管理办法(含施工单位)

第四十六条 为了加强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统一由设备管理部调拨至各使用部门。

第四十八条 调拨至各使用部门的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第一责任人为该部门的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指定固定的车辆使用人,以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五十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必须具有所驾驶车辆对应的驾驶证及矿内准驾证。

第五十一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不得在未经本部门负责人的同意下借予其他部门使用,更不得擅自借给外单位。

第五十二条 禁止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行为,一经发现,按矿内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禁止疲劳驾驶。

第五十三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使用人在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轮胎、外观等),如发生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相关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矿区内行驶的车辆,车辆驾驶者必须严格遵守露天矿矿内交通规则,必须配有警示标志(旗杆、安全标志灯、安全警示灯等)。

第五十五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使用人不得擅自将矿用无照指挥车辆开出矿区,如需要到旧县加油站加油必须有部门负责人批准,外出加油期间不得在外逗留,禁止驶出加油站路线以外的区域。如驾驶者不按照本规定执行,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部门负责人及驾驶者承担。

第五十六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完备、外观良好。

第五十七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应做到合理用车,节约用油。

第五十八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如出现故障,及时与设备管理部联系,确定故障后,按照设备管理部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车辆修理审批单,设备管理部接到矿领导签字确认的车辆修理审批单后及时安排外委修理单位对故障车辆实施修理。

第五十九条 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常规保养工作,由设备管理部填写相应的车辆保养审批单,统一安排保养。

第六十条 如发现任何违规情况,所有责任由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及该车辆使用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六十一条 此制度由发布起开始执行。

第四章 外出车辆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为了规范公司车辆,外出办公等管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车管理

1、公车使用

(1)所有车辆均由公司办公室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2)用车范围:接送关系企业主管或重要宾客;财务人员办理银行、税务等业务;办公室接待政府职能部门用车等;各部门用车;必须符合;a)所去之处无公共交通工具可乘达;b)时间紧迫、乘公共交通工具影响工作的完成;员工出差一般不允许开车,因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借车;外单位借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3)车辆只能用于公司业务工作,未经批准不准用于办私事,严禁利用公务用车外出旅游或学习驾驶技术。

(4)使用车辆前需在办公室登记,填写“车辆使用审批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登记行车事由,来往地点,公里数,使用车人员签名,返还时间,借车人应完整的填完信息后连同钥匙一起交于办公室。

(5)借出的车辆没有特殊情况需当天返还。

(6)办公室应按时办好车辆保险、养路费缴纳等各项手续。及时查询违章情况,交付当事人处理。

(7)外单位借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2、事故处理

(1)凡因违章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不准报销。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等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责。特别是无照驾驶或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的,发现情况即免职处理,并视情况的严重程度进行1000元以上的处罚。

(2)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当地警察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联络,及时处理保险公司理赔手续。

3、 车辆检修

(1)机动车辆的检修,注明检修内容及有关情况,经核准后方得送到定点修理厂进行检修。

(2)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发生故障,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要电话请求主管领导,否则其维修费用不给予报销。

(3)因本人原因引起的维修,发生的一切维修费用都由使用者承担。

(4)车辆维修费,由公司登记入册,年终随车辆其他费用一道公布。

第六十四条 节假日年车辆管理

节假日期间所有车辆统一停放到公司前、后院,因公外出车辆必须提前填写公车使用审批单,说明公出事由、时间、地点,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审批单交由办公室备案,如未填写审批单,一律视为公车私用。

第六十五条 严禁矿内无牌照车辆驶出矿区。

第五章 特种车辆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 矿区特种车辆指:洒水车、消防车、救护车、火工品车、油罐车、工程抢险车及矿规定的其它车辆。

第六十七条 运载火工品或危险物品的车辆在矿区内行驶时,必须设有明显标志。

第六十八条 大型吊车或拖板车如果占用交通线路需临时阻断交通,要由矿生产区批准,并设警示标志。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辆与洒水车会车时,双方应谨慎操作,洒水车驾驶员应暂停喷水,严禁其它车辆尾随洒水车后冲洗车辆。

第七十条 洒水车洒水时,要做到遵循以下规定:

洒水车要求做到24小时不间断洒水降尘工作。

洒水作业时要时刻注意行车安全,要匀速运行,对烟尘大的区域要求重点消尘,但不能过度而影响生产车辆运行,尤其坡道处,一定做到点洒。

坡道处洒水时,水车司机要严格控制洒水量,坡道转弯处不能洒水消尘,避免因洒水而造成车辆碰撞事故发生。

在挖掘机作业现场洒水作业时,掌握好水车和挖掘机的安全距离,避免刮碰。

不需洒水时,应立即关闭水阀。

为确保露天消尘工作,水车做到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出动率。

水车作业不许出带病车,有问题及时联系检修。

第七十一条 生产区负责对矿区内洒水车辆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对矿区内施工单位洒水情况进行安全质量奖惩。

第七十二条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和安全监察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干线行驶中不受规定速度限制(须鸣笛或警示灯示意)。

第七十三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必须由专用车辆装运,并设有特殊标志,不能与其它货物混装。专用车辆要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要求。

第七十四条 运载油质、油类物资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需遵循以下规定:

必须备有消防器材。

严禁在可能引燃、引爆地段停留或装卸,严禁吸烟和带有明火。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熟悉该设备的构造、性能、用途、做到四会:会使用、会维修、会检查、会处理故障。

在行驶停车期间,应与高压线、仓库、建筑物和人口稠密地点及其他车辆,保持一定距离。

管路漏油、接地线损坏或断裂时,都不允许工作,不许用金属敲打加油车上的零件,以免发生火星,加油车上必须配备灭火器,如果油罐的油料冻结,不得用火来加温,应用热水,蒸汽融化或者将车开入暖房中解冻。

进入油罐内工作时,必须打开前后两个入孔盖,使空气对流,油罐前面必须有人防护,进入有关的人员最好戴上防毒面具或用软管通入新鲜空气。

第七十五条 装有危险物品的车辆中途停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驾驶员和押运人员要认真执勤,不得随意离开车辆。

第七十六条 运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设置防静电接地铁链。

第七十七条 运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作业完毕后,必须停留在规定的车库或停车场内。

第六章 外来车辆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为进一步加强进出车辆管理,维护良好的矿区治安秩序,保障企业人员、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七十九条 公司的公务车、生产用车、私家车、业务关系车、基建、大修车辆须按公司规定到保卫科办理通行证。

第八十条 所有出租车辆严禁进入矿区,对未经允许私自进入场区的出租车辆,给予1000元罚款。

第八十一条 所有出入矿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主动接受门卫查验;公安、消防、救护、抢险、上级检查车辆出入场区由保安指挥疏导,确保通行。

第八十二条 车辆进入场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严禁无证、酒后驾驶车辆,严禁逆向行驶,严禁非生产车辆进入生产区。

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辆须停放在规定停车区域内,所有车辆须按指定位置有序整齐停放。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要害部位、作业区、库房门前,禁止一切车辆停放。

第八十五条 外来车辆因工作需要进入矿坑时,必须由业务相关部门或施工单位人员带领经矿保卫部门备案,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十六条 处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人视情节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七章 运煤车辆管理办法

第八十七条 为了加强运煤车辆管理工作,确保煤炭产品质量,计量准确,煤场安全和产品销售工作有序进行,使广大客户及时顺利运营,营造良好窗口形象,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八十八条 煤场、采场严禁闲杂人员逗留或闲杂车辆通行。

第八十九条 严禁任何人员在煤场、采场内聚众闹事,打骂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发生,违者移交安监科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进入煤场、采场车辆,必须服从门岗管理员、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管理,对乱停乱放等堵塞场内交通者,矿安监科对其进行100-200元罚款。

第九十一条 任何车辆严禁压磅、堵磅、堵道、占道等行为,若发生压磅、堵磅、占道、堵道者,影响正常生产,除赔偿影响生产损失外,按200-500元罚款。

第九十二条 严禁车辆不除皮,先装煤或调换品种等弄虚作假行为,违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九十三条 杜绝对车号不固定和不正规的车辆除皮装车。

第九十四条 杜绝一车多号和一号多车进出煤场,违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禁止装车。

第九十五条 严格遵守矿内交通规定,右侧通行,限速30km/h。

第九十六条 运煤车辆,在矿内发生的任何交通事故,责任自负,同时安监科依据矿内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九十七条 超重的车辆不允许在矿内任何路段随意卸倒煤,违者处以500元罚款。

第九十八条 任何单位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空车除皮重车过磅时插队,若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影响煤场秩序和形象者,处以50-100元罚款,并停止供煤。

第九十九条 发现运煤车辆偷跑,从重从严处罚,赔偿产品价格或差价外,对购煤单位处以所装产品总金额五倍的罚款。

第一百条 本制度未列举事项,按上级部门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人员接送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一条 矿区内所有执行接送人员任务的车辆,严格遵守矿内的交通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执行接送人员的司机有权拒绝一切'三违'行为和指令。

第一百零三条 接送人员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资质按交管部门规定执行,且必须在的安监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四条 为了保障司乘人员的安全,接送车原则上定车定人操作。严禁将车交给其他非专职人员驾驶;否则,一经举报查实,接送车指定驾驶员和违章操作者一并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接送司机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第一百零六条 接送司机要选择好停车地点,防止溜车,方便人员上下车。

第一百零七条 接送车的安全设施故障或损坏,严禁接送人。

第一百零八条 司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1、乘员必须听从司机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关好锁死。

2、开车前,司机应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

3、人身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4、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上站立。

5、严禁扒车、跳车和乘货车。

6、每辆车应明确乘车定员,不得超员乘坐。

7、乘车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信号。

第九章 特殊路段和区域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机动车辆在交叉道口、电缆桥、岔路口、转弯处、陡坡、狭路段、联络道、便道和危险地段不准倒车、调头或超车。

第一百一十条 机动车辆在冰雪、道路凹凸不平地段、泥泞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车。

2、不准空挡滑行。

3、不准争道抢行。

4、减速慢行,拉大车距,避免紧急制动,并采取防滑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严禁一切机动车辆和人员进入爆破警戒区内。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原煤卸载区域应选定卸载煤车等候列队路段,两待卸车的前后间距不小于5m,左右间距不小于1.5m,以保证有效的安全距离。在此区域的车辆必须按环形标志方向行驶,禁止逆行,除临故维修或特种车辆外,与本工作无关的车辆或非生产人员禁止进入原煤卸载区域(含矿区外非生产人员及车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存放易燃、易爆物资的场区时,必须遵守相关防火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场及排土场的灯车、照明杆等的设置地点不得妨碍行车(或侵入行车路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凡进入采场、排土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配有警示标志。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允许进入爆破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听从爆破人员的指挥,尤其是炸药车,必须按领车人指挥行车。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机动车辆进入排土场停车规定:

1、除需进行排土作业的车辆外,其它车辆应远离排土线(挡土墙)20m以外。

2、车辆应在距灯车5~10m范围内的安全地带停放。

3、若机动车辆因故障不能按规定进行停放时,驾驶员必须下车警示其它车辆(较长时间故障,由带班负责人负责联系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维修工程车作业时,必须与大型设备驾驶员联系好之后,方可靠近大型设备进行工作。

第十章 交通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范我公司对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程序,切实加强事故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百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外委施工单位。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公司生产指挥中心及安监科,生产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按照汇报程序,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需要上报地方政府和国家有关安全监察机构的,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2、各级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3、事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因抢救人员或确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记载、图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

凡发生事故向公司生产指挥中心报告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

(2)伤亡情况、车辆受损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及初步原因判断;

(4)事故后的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的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事故性质和事故等级标准分级负责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分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1、伤亡事故的调查

轻伤事故,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生产、安监、技术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伤事故,由公司安监科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河曲县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以及公司安监科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应积极协助调查组接受调查。

2、非伤亡事故的调查

⑴ 三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⑵ 重大事故、一级事故、二级事故由公司安监科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⑶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设备科或鉴定单位提出直接损失清单,经矿有关部门签字确认后,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⑷非责任事故需经公司安监科调查核实后方可确定,未经公司安监科认定,以非责任事故为由而不上报的,按隐瞒事故论处。

⑸对于矿外重大交通事故,由公司安监科综合部进行调查处理。

⑹各类事故调查处理后,都要由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报告,并报公司安监科室备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

1、各类事故均由事故调查组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安监科填写《******煤业各类事故管理台帐》,由事故责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落实。

2、在处理事故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责任。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本着“总结经验,接受教训,使本人和群众受到教育和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原则。根据事故责任分析,按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4、触犯刑法,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对相关部门、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1、对交通安全不重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扣减事故单位50%矿建工程外委施工质量奖。

2、 无证或未经安监科培训备案的,对驾驶者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

3、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对其罚款2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4、 在采场作业的机动车辆未配备灭火器的,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5、机动车辆超员或货车车斗内拉人,对驾驶员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6、损坏交通设施或辅助设施的,肇事者必须加倍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罚款1000元。

7、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对驾驶员罚款200元。

8、未在矿安监科办理入矿备案手续且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露天采场的车辆罚款200~2000元。

9、将车辆擅自借给非准驾人员驾驶,对车辆负责人罚款1000元。

10、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照限速路标和规定行车。凡违章驾车、停车、超速、超载的,对其罚款200~500元。

11、未经许可擅自占用道路施工或完工后未恢复道路的初始状态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20000元,对矿方施工代表罚款500元。

12、在矿内发生两次以上违章驾车,经批评教育不改的,通知责任单位将该驾驶员清退。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矿安监科依照本规定对行为当事人和责任单位或部门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列级事故进行瞒报、谎报。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生产指挥中心设立举报电话:0350-8710963

第一百二十九条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事故痕迹或物证,造成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的;不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的;无正当理由拖延报告或谎报事故、弄虚作假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 本办法由******煤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某煤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矿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1、矿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分管保卫副矿长、安全矿长

成 员:安全站第一副站长,保卫科科长、副科长及科长助理,生活服务公司经理,多经公司经理,供应科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设备科科长。

2、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保卫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矿各单位要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和义务消防队,报保卫科备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矿区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单位的行政正职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经常性的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使每名职工都能掌握本岗“三懂三会”的内容;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火灾扑救;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之火;

3、逐级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

4、定期组织消防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坚决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5、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工作计划、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年实施演练一次。

三、消防安全管理:

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严格履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地面消防安全;

2、下列单位为矿重点防火单位:

供应科、生活服务公司、医院、财务科、办公室、机电科、运输工区、

机修厂、多经公司

重点消防单位必须有明显防火标志,建立日常消防巡视制度;

3、矿房产对外实行承包、租赁时,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中要明确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有火灾危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卫科要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帐;对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时刻处于完好状态。需要维修的,应及时汇报给保卫科进行修复。凡发现擅自挪作它用,无故喷放、丢失、被盗等,要照价赔偿并加倍罚款;如发生火灾,因上述原因影响扑救的,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5、需要配备消防器材的单位,要提前写出申请,写明灭火器材型号、数量、用途,由分管矿长签批后,交保卫科购置;维修、新配备的灭火器材一律计入单位材料费;

6、有氧气瓶、乙炔瓶的单位要妥善保管,严格按规定存放;电焊、气割时,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现场至少配备两台以上的灭火器,方可作业;

7、冬季不得使用电炉、火炉取暖,因工作须用火炉的,提前写出申请,制定防火措施,经安全矿长批准,报保卫科备案,方可点炉;

8、矿举行大型会议、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时,主办单位或提供场所的单位,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9、任何人发现火灾事故,应立即实施直接灭火,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火警电话“119”),迅速扑救火灾,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保卫科应保护好现场,事故单位要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关查清原因,核实火灾损失,落实事故责任。未经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场。

四、消防安全检查:

1、消防重点单位和保卫科对矿区重点防火部位,每日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至少每旬检查一次。检查内容:

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 消防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无阻,安全防火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

3)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

4)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月25日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在保卫科召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会议由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总结布置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五、火灾隐患整改

1、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各单位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3、对当场不能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责任人应向矿保卫科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应当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4、保卫科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单位消防责任人在《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存根上签字,单位消防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书面报保卫科备查。

六、奖惩:

1、奖励:

地面杜绝火灾事故,月度活动正常,对消防领导小组成员按季度每人奖励100元,奖励保卫科300元;否则罚消防领导小组成员每人100元,罚保卫科300元。

2、处罚:

(1)发生火灾事故直接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由责任单位全额赔偿损失,并对责任人按损失额的20%罚款;发生火灾事故直接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由责任单位赔偿损失全额的20%,并对责任人处500---2000元罚款;后果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2)各单位对保卫科下发的《火险隐患通知书》要及时整改,否则,给予200---500元罚款。

七、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处置火灾事故的组织:

保卫科值班人员、各单位值班人员和义务消防组织。

2、报警程序:

(1)任何人员发现火灾,要采取一切措施进行直接灭火,并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2)根据火势如需报警立即就近用电话或手机报告消防中心(电话119),报告内容为:“xxxxxxx,xxx部某地点发生火灾,请迅速前来扑救。”待对方放下电话后再挂机;

(3)向矿调度室和保卫科汇报,调度室和保卫科值班员接到报警后,在向矿领导汇报的同时,派出人员到矿路口等待引导消防车辆。

3、组织实施:

(1)参加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前,以矿区安全消防组织成员为主,其余人员(尤其是干部带头)均有义务参加扑救;

(2)消防车到来后,矿内人员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

(3)使用器具:灭火器、水桶、脸盆、铁锨,水浸的棉被等;

(4)各级领导要迅速组织人员逃生,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

(5)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和矿区内的固定消防栓,以便消防车辆驶入。

4、扑救方法:

(1)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织品等,可使用各类灭火器;

(2)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灭火器、沙、土、浸湿的棉被等,绝对不能用水扑救。

5、注意事项:

(1)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2)火灾第一发现人应查明原因,如是电源引起,应立即切断电源;

(3)发生火灾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4)人员在逃生时应掌握的方法(略)。

八、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下发的《沛城煤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苏沛煤(2008)46号文”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第12篇 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点

**年,**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将紧紧围绕区、州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应急管理工作的总目标,坚持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八次全委(扩大)**党委十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区、州煤炭工作会议精神及有关部署,牢固树立和强化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断推进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体制、机制建设,依法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州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进一步推进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

(一)扎实推动应急管理机构建设

各县(市)煤炭局要进一步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的科室和工作人员,并指定专人负责。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制度机制、落实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作用,积极适应安全生产工作新常态,确保应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县(市)煤炭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煤矿企业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大中型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专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小型煤矿应确定机构或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市)煤炭局和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8号)要求,完善建立应急值守和应急救援信息跟踪报送制度,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协调、救援实施和组织管理,严防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确保应急救援到位。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95号),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持续改进应急准备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一是各县(市)煤炭局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本部门事故信息和预警信息接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响应程序,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加强应急值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与预案成员单位的联系与协作,建立统一应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之间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协同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预警机制,形成合力,确保事故救援响应快速、应对科学、保障有力。三是加快推进瓦斯监测监控平台的升级改造建设工作。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各类事故及预警信息处置和统计报告等工作。

二、加强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

(一)依法依规督促煤矿企业组建专业救援队伍

各县(市)煤炭局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引导煤矿企业联合组建矿区救援队伍,整合矿区应急救援资源,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凡未建立专业矿山救护队的煤矿企业要与就近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工作的企业主体责任,依法指导煤矿企业落实应急管理经费投入,及时补充人员并更新必要的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逐步改善和提高矿山救护队基础训练等设施,落实矿山救护队正常运行维护费用,储备足够的自救互救器材和应急救援物资。年内阜康市完成联合矿山救护队的组建任务。其余县(市)要结合辖区煤矿企业实际,逐步推进,不断提高应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能力。

(二)提高矿山救护队伍技战术水平

州矿山救护队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强化训练水平和强度,日常训练要与实战相结合,创新训练方式,提高现场险情确认、搜救查找、抢险处置等救援技能。要高度重视战术演练,努力提高训练水平和业务素质,保证救援队伍整体战斗力。我局将严格按照《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等制度标准的要求,定期对矿山救护队的训练成果进行检查。州矿山救护队每季度组织一次达标自检,州煤炭局每半年组织一次达标检查。

(三)加强矿山救护队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安全技术服务等工作的组织指导

各县(市)煤炭局要按照《关于印发**州**年煤矿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昌州煤字〔**〕31号)要求,配合州矿山救护队做好本辖区煤矿企业年度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督促煤矿企业按期完成隐患整改工作。州矿山救护队要严格按照州煤炭局制定的工作计划认真制定煤矿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受检煤矿企业要积极予以配合。加大对矿山救护队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各项服务工作科学、安全开展,矿山救护队在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工作时,要严格按照《矿山救护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的规定程序进行,严禁违规、违章操作。

三、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落实应急演练计划

(一)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一是各县(市)煤炭局要根据本级政府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组织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各县(市)煤炭局要根据事故的实际处置过程和预案演练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对部门预案进行修订,健全和完善本部门在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协调联动等方面的制度和机制。要加大对部门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熟悉预案内容。二是加强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落实应急预案报备制度。各县(市)煤炭局要指导辖区内煤矿企业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工作,做好企业预案与本级政府专项预案、本部门预案、企业之间预案的衔接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导煤矿企业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编制、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尤其是针对基层层面制定的现场处置方案应该简化、易学、针对性强,实现标准化、牌板化、卡片化。严格按照《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落实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报备工作。三是凡未编制应急预案、未按照《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备案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变更、延期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时,不予办理、变更、延期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批准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四是各县(市)煤炭局要重视停产、停建矿井的应急管理工作,要加强对该类矿井的危险源监测和监控,完善应急处置措施,严防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应急预案演练

各县(市)煤炭局要把应急预案演练作为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锻炼应急队伍的重要举措,指导辖区内煤矿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演练实施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应急预案综合演练、专项演练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突出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自救互救能力等环节,强化现场处置方案和重点岗位部位的演练,保证一线从业人员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要点,不断提升岗位人员的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各县(市)煤炭局年内至少组织1次“双盲”演练或实战演练。

四、加大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

(一)加大安全生产应急宣传教育力度

结合“六五”普法、“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日”等重大活动,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8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面向社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普及应急知识,开展应急体验性教育,提高应急意识和技能。

(二)组织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

各县(市)煤炭局要按照我局制定的《关于做好**年度**煤炭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昌州煤字〔**〕25号)及《关于下达**年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新煤安应急发〔**〕10号)有关要求,组织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

一是加强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推动应急管理人员分层级培训,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全员培训的原则,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和煤矿企业应急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和考核规章制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培训目标、内容、标准和方法。年内我局将分期组织全州各县市煤炭局主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及其应急管理工作部门人员和煤矿企业主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及其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应急管理培训班进行培训。

二是深化矿山救护队伍专业培训。加强矿山救护队指战员专业培训,提高矿山救护队伍专业技术能力。充分发挥州矿山救护队的功能和作用,广泛运用模拟仿真、实战化演练等新技术改进培训手段、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选派指战员参加培(复)训,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三是加强应急知识普及和应急技能培训。各县(市)煤炭局要指导各煤矿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全体煤矿干部职工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对从业人员的应急技能培训要求,突出重点岗位和井下一线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技能培训,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措施。矿山救护队要积极开展对煤矿一线从业人员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煤矿一线从业人员能在规定时间正确使用和佩戴自救器的培训,努力提高一线从业人员自救、互救技能。我局将组织1期监管人员应急自救常识培训班。

五、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工作水平

(一)加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报送

各县(市)煤炭局、煤矿企业要按照我局有关规定和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准确上报各类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统计分析、事故救援总结评估、典型案例分析研究等应急管理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我州煤矿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科学化水平。

(二)扎实开展应急资源普查工作

进一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普查,不断充实本地区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资源、专家、队伍、装备、典型案例和应急预案数据库,及时准确掌握和利用社会各类应急资源,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健全应急专家组工作机制

各县(市)煤炭局要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专家擅长专业进行分类,畅通专家参与工作的渠道,调动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积极性。组织专家参与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应急预案评审、应急演练评估、应急课题研究、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切实发挥专家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促进应对处置能力不断提升。

(四)强化绩效管理目标考核工作

**年度应急管理绩效考评指标作为****年考核各县(市)“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指标的一项重要考评内容,各县(市)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指标顺利完成。我局将对各县(市)煤炭局**年度应急管理绩效考评指标进行半年度、全年考核,考评结果作为各县(市)煤炭局年度绩效考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发挥绩效考核推动工作的作用。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县(市)煤炭局要将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作为日常监管一项重要内容,依法依规加大对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备案、演练、培训情况;煤矿企业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运行情况;州矿山救护队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及技术服务情况;救援服务协议签约、履约情况;煤矿一线从业人员应急技能培训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方法(十二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管理制度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