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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3-12-29 热度:80

学校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1篇 学校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管理制度完善健全。学校注重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既与基础教育改革配套衔接,又与内部各方面协调一致,管理制度体系化,为依法治校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校内管理体制完善。学校在管理体制上首先追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和依法发挥作用。在内部管理体制上,学校正在依法建立一个扁平化组织。平面管理系统与年级办公制的垂直管理线形成条块互补之势,大大节省了教育管理资源,有力地加强了学校管理力度。实施年级办公制度之后,学校党支部建立到年级,思想工作与教学工作紧密结合。

三、办学活动依法规范。我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办学活动。注重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和个性特长的发展。校风淳朴教风严谨,师生素质普遍较高,是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四、民主管理机制健全。学校坚持做到民主渠道畅通,内部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出台,能充分征求和听取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的意见。坚持加强学校行政自身的监督和师生员工对行政的监督。建立健全并完善校务公开制度,以便广大师生员工进行监督。建立“监督法治”,从根本上加强廉政建设,消除腐败行为。加强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教育行风建设。

五、教师权益受到保障。教师队伍是一个学校的核心竞争力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从招聘到使用到继续教育,都从“师本”角度出发,保障教师权益不受侵害。学校不断加强教师在岗培训,鼓励和支持优秀教师参加各种重要的业务进修。

六、学生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学校能够依法维护学生受教育权,尊重学生人格及其他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长期开展“敬业爱岗,尊师爱生”活动,从外部渲染和强化融洽的师生关系。积极主动创造条件让学生参与学校管理,鼓励学生们组织社团,开展社会活动。开放“学生论坛”和学校网站等,都凸现了学生本位观,表现了学校对学生权益的保护。

七、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明显。学校根据基本需要和时事需要,组织全体师生员工认真学习《教师法》等教育法规。不断强化工会、教代会、民主党派等在学校内部建章立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依法治校干部队伍的建设。在教职工政治学习的时间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教育方式向全体师生宣传法律知识。学校形成了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学校依法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2023年9月

第2篇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三亚市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年11月9日上午,我市“无证园”田独红苹果双语幼儿园用仅7座的小面包车接送29个幼儿和老师,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被当场值勤的民警查扣,此事已经被11月10日的《海南日报》、《三亚晨报》、“人民网海南视窗”等多家媒体曝光,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影响,严重损坏了教育的形象。11月15日14时,上海余姚路胶州路一栋正在进行外立面墙壁施工的高层住宅脚手架忽然起火,造成53人死亡,50余人失踪的惨剧。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我市部分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办学条件较差、网点布局不合理、管理水平低、安全隐患多的问题,推动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育管理水平的提升,促进校园和谐平安建设,经研究,决定于20**年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重要思想、党的**大精神为指导,从践行****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群策群力,密切配合,切实抓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

成立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督查领导小组:

组长:龚玮

成员:陈鹏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鹏程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督查小组,成员待定。

三、整治督查的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督查的范围

全市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含未办许可证的学校和幼儿园)

(二)整治督查的内容

1、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责任落实情况。有无建立和健全一系列关于日常活动、饮食卫生、来回接送、园舍安全检查有关工作制度;有无定期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有无相关工作记录(查资料,查记录)。

2、硬件设施安全情况。要采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办法,全面排查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各类建筑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食堂、寝室、厕所等生活服务设施,公共活动场所的安全隐患。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处理,限期整改。没有消防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幼儿园要积极与消防部门联系,配齐消防设施,改善消防环境,争取申办消防许可证。

3、校车管理情况。加强对校车的督查,对接送车的车况,接送线路,驾驶员资质等应进行全面排查,严禁拼装车、改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严禁长途接送幼儿,严禁租用社会车辆接送幼儿。

4、全面清理整改不合格办学机构和教职工队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各有关法律规定,对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办学资质进行一次普查,对违规设立的各类非法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一律限期整改,经督查验收达到办学条件和标准后再履行合法办学手续;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关闭或限期整改,并妥善安置学校和园内儿童到其他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就学。同时,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师队伍的管理,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要坚决予以辞退。

5、改善学生和幼儿伙食,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和预防流行病、传染病工作。牢固树立学校“安全第一,健康第一”的观念,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和流行病、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加强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伙食和饮水饮食设施管理,落实人员,责任到位。要按照营养均衡、可口优质的原则来改善学生和幼儿的伙食,确保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让家长和社会放心。没有卫生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幼儿园要积极与食品药品监察部门联系,配齐卫生设施,改善卫生环境,争取申办卫生许可证。

6、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加强对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检查,逐步有效地控制班额,新入学的初中、高中生,每班不超过56人,小学生每班不超过45人;幼儿园班级规模应控制在以下范围内:农村小班30人,中班35人,大班40人,城镇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7、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随意搬迁到另外的办学场地,部分因承租到期或者办学条件不好而准备搬迁的学校幼儿园,必须向市教育局提交更改申请报告,待我局派员现场审查,符合条件才允许搬迁,擅自搬迁将给予通报批评,新搬迁校址如不合格将下达取缔通知书。

租期将到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要提前一年做好寻找新的办学场地、装修改造教室等准备工作,如果确实没有找到新的合格的办学场地,要提前3个月向教育局申请停止办学,以便做好学生分流工作。

四、工作步骤

1、自查整改阶段(11月22日—

11月30日)。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根据整治检查工作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对本校、园各项管理机构,制度建设、校园设施设备、校车使用、学生伙食、消防安全及周边环境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督查整治阶段(12月1至12月30日)。由专项整治督查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各小组相关人员分组赴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督查整治。根据督查整治情况,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情况进行联审联批,对整治合格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下发书面通知,准予继续开展招生工作。对整治不合格的,从下学期开始停止招生,并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撤消办学许可证。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统一思想,增强安全意识。

要认真组织学习教育部等10部委颁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充分认识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践行****,建设和谐稳定社会的必然要求。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增强做好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努力创建和谐平安校园。

(二)明确目标责任,严格规范整治。

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主体,要切实履行自身工作职责,对幼儿园的办学方针、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卫生保健、食品卫生安全、卫生防疫、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校车安全及学校开展安全保卫工作要统筹安排,明确职责和分工,责任到人,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市教育局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未能按时整改的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取缔的要立即取缔。

(三)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是我市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预防校园各类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开展好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抓出成效。督查组成员单位,要根据有关要求,明确幼儿园的建园标准,指导幼儿园整改,制定幼儿园详细的检查细则。在此次专项整治中,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幼儿园,应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依法予以取缔。

附:1、幼儿园专项整治校车使用及消防安全工作督查表

2、校车和校车司机有关要求

3、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审批材料要求

4、三亚市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5、三亚市举办中小学校的基本条件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1三亚市专项整治校车使用及消防卫生安全工作督查表

学校幼儿园名称(盖章):

有无办学许可证:

现址:

园长姓名

校车

数量

车牌号

车辆类型

驾驶员姓名

驾龄

驾照类别

年龄

身体状况

有无违法违章记录

车辆状况

运行时间:

载客数量:

行驶路线:

存在主要安全隐患

消防安全许可证核发情况

消防设施配备情况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存在主要消防安全隐患

卫生许可证核发情况

厨房面积及厨房功能设置设施配备情况

伙食情况

(配餐表)

周一上午

中午

下午

周二上午

中午

下午

周三上午

中午

下午

周四上午

中午

下午

周五上午

中午

下午

周六上午

中午

下午

周日上午

中午

下午

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附2校车和校车司机有关要求

一、校车

是指幼儿园、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其他单位自备、社会力量购置或者长期承租(一年以上)的用于接送学生、学龄前儿童上学、放学或者接送学生、学龄前儿童参加有关活动的载客类车辆。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委员会日前发布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该标准旨在提高小学生上下学的安全性。

在此之前,中国并没有小学生校车安全标准,通常由适用于成人的客车直接接送小学生或者简单改造后成为“校车”。

专用小学生校车是设计和制造上专门运送不少于10人的小学生校车,且应有统一标牌。

为确保小学生的安全,专用校车标准要求每个小学生座位必须安装安全带,标准还要求每辆校车上至少应安装一个照管人员座位,当座位数超过40个时,应至少安装两个照管人员座位。专用小学生校车还必须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该装置俗称“汽车黑匣子”,可对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以及有关车辆行驶的其他状态信息进行记录、存储,并可以通过接口实现数据输出。

校车必须经过市教育局和交警部门审核验证后,喷涂或者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接送、搭载学生和学龄前儿童。

其他机动车遇到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接送学生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等优先通行权。

不得使用报废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农用四轮车、三轮车等不符合规定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接送学生。

二、校车司机

督促学校坚持“八个不用”,严把校车驾驶人审查关。即①身体不健康的不用②驾驶客运车辆有严重超员违法记录的不用③有严重超速违法记录的不用④近3年内任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的不用⑤不具有三年以上相应准驾车型安全驾驶经历的不用⑥受过治安、刑事处罚的不用⑦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不用⑧未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的不用。

如果有家长遇到校车超载,安全不达标等问题时,应该采取什么方式投诉,我们教育局对于这样的问题又会怎么处理?

采取拨打三亚市教育局民办基础教育管理办公室投诉电话:8865781788657827马上责令其整改,督促其增加或购置较大车型车辆接送幼儿以保证装载不超员。对达不到规范和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

附3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审批材料要求

审批依据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设立条件

第二条

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三条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申办须提交的材料

第四条

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第四条和第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附4三亚市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一、办园指导思想

幼儿园设立应依照法律法规要求,符合三亚市教育政策和布局规划。幼儿园应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接受三亚市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二、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1、幼儿园至少有大、中、小三个配套班,幼儿总人数不少于60人。

2、幼儿园应独立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无污染、无噪音、方便家长接送。

3、幼儿园设有活动室、盥洗室、儿童厕所、办公室和厨房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单独设保健室、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有一定面积的户外活动场所,并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如沙池、动植物饲养和种植园等。

4、幼儿园的活动室使用面积人均不少于1.5平方米或每班不少于54平方米;盥洗室、儿童厕所使用面积均达15平方米以上;办公室面积达12平方米左右;厨房使用面积班均达10平方米左右。

5、幼儿园分班活动场地平均每生2平方米以上;共用活动场地平均每生2平方米;有30米跑道及硬化活动场地。

6、幼儿园应根据幼儿人数配备符合儿童身高的桌椅(凳),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7、幼儿园应班班有风琴或手风琴,每园应配备不少于3—5件大型玩具;适合幼儿使用的自制玩具不少于10种,每种不少于20件和体育活动设施。

8、有配套的教育挂图,幼儿读物人均2册以上,玩具人均2件以上,有供教师使用的图书资料,教师人均10种以上。

9、幼儿园应有必要的卫生保健设备,至少应备有保健箱。厨房须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1、幼儿园有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医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

2、幼儿园工作人员要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热爱幼儿;认真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文化素质,掌握专业技能技巧;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本职工作。

3、幼儿园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体检。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园工作。

4、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要合理。每班至少有1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配有专(兼)职的保健员、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备1名炊事员,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

5、园长、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过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2)、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3)、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4)、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5)、所有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

四、幼儿园的经费

1、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并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或予保证保育、教育、维修或扩建幼儿园舍和逐步添置教、玩具等设备的需要。

2、幼儿园应当按照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经费的使用一定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

3、幼儿膳食保证全用于幼儿膳食,并按月向家长公布帐目,幼儿园工作人员伙食应与幼儿伙食分开。

五、幼儿园的招生、编班

1、幼儿园招收3—6周岁的学龄前幼儿。

2、新入园的幼儿均应按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接受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严禁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

3、幼儿园编班至少7名左右。小班(3—4周岁)不超过25,中班(4—5周岁)不超过30人,大班(5—6周岁)不超过35人,混合班不超过35人。

4、幼儿园应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附5三亚市举办中小学校的基本条件

一、校舍场地

1、学校使用产权。自建、租赁、独用、合用等均应有合法手续(如土地证、产权证、租赁协议书、公证书等)。

2、环境、校园安静、空气流通、无污染、布局合理、场地干燥、排水畅通。

3、学校用地含:建筑用地、活动用地、绿化用地。学校用地面积标准:小学不低于30000平方米或生均不少于12.5平方米,初中不低于45000平方米或生均不少于20平方米,完中或高级中学不低于60000平方米或生均不少于25平方米。

4、建筑面积。中小学校舍建筑面积由教学、教学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组成。建筑面积标准:小学生均不少于8平方米;初中生均不少于10平方米;高中生均不少于12平方米;住宿生多的学校还应适当增加学生生活用房面积。

5、活动用地面积标准:小学生均不少于8平方米;初中生均不少于10平方米;高中生均不少于12平方米。环形跑道:小学不少于250米,初中不少于300米,高中要达到400米。直跑道:小学不少于60米,中学不少于100米。绿化面积标准:中小学生均大于2平方米。

二、教学设施设备

1、普通教室。要求光线充足、空气流通,室内净高3.6米以上,无污染、设施、功能齐备、地面平整。中学每教室使用面积不少于56平方米,班额不超过50人。小学每教室使用面积不少于52平方米,班额不超过45人。

2、教学辅助用房。中学理、化、生实验室根据办学规模配备1-3间,使用面积90平方米/间,并配仪器准备间各1个;中小学音乐、美术、语音、微机、劳技教室配1-2个,使用面积90平方米/间;每间微机室配50台电脑,语音室应设50座,小学配自然教室1-2个,使用面积70平方米/间,仪器准备间1个。

3、教室阅览室按全校教室1/3人数设座,每座2平方米。

4、学生阅览室按全校学生1/10人数设座,每座1.5平方米。

5、图书室:中学按500册/平方米配置,小学按700册/平方米配置,中学生均30册以上,小学生均20册以上。各项体育设施设备比较齐全。

三、实验实习设施设备

1、各学科实验室、专用室按学生人数,实验,实习和教学要求配齐实验桌椅,演示台,陈列橱,仪器橱,准备桌等设备。

2、理、化、生实验室,自然教室实验用水、电、仪器和照明遮光、排风等设施,按标准设置(实验用电源、化学有毒物品及气体排放等要有安全措施)。

3、理、化、生实验及专用教室所需教学实验器材设备,按省各类标准配置。

第3篇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2005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校安全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深圳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教育部门)主管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安全工作;

(三)依法查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四)负责编制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规划。

各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教育部门)依管理权限主管辖区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关注学生的人身安全,支持学校做好安全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配备注册安全主任,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并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队伍。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对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章学校环境安全管理

第九条政府应当建立教育、公安、文化、卫生、环保、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

第十条学校周边区域建设、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以及高压电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

学校周边区域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各类噪音、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学校区域以及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水流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规划、国土或者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定期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向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发出禁止使用、通行或者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应当按照通知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并相应设置禁用或者禁行、禁止靠近等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十三条学校位于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者交通繁忙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学校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的巡逻。

学校以及周边有敲诈、勒索学生现象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整治,学校应当主动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学校周边区域不得设立电子游戏场所、网吧。

学校周边设立的营业性歌舞厅等文化娱乐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学校或者教育部门发现学校区域或者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即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无国家安全标准的,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制定有关安全规范。

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建筑物、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新建学校或者将现有建筑物改建为学校,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通过规划、消防、竣工等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市教育部门不得发放办学许可证。

第十九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格防范和杜绝火情。发生火灾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对教育教学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录检查、维护情况。

学校实验室以及技能操作、文艺、体育用品和其他设施、设备,在每次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和有毒有害废物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等应当有明显标识,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对其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贮存,并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医务人员、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

学校区域内易发生碰撞、滑倒等意外的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学校区域内的锅炉等特种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器械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校自有或者租用运载学生的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二)有全市统一的明显校车标志;

(三)加装扶手等安全装置;

(四)前排座位设有三角式安全带;

(五)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校车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校车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

在接送学生时,校车应当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和保障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校车驾驶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良好驾驶记录。

第二十六条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可以在公交站台上下客。校车在按照交通规则掉头、转弯或者停泊时,其他车辆应当礼让。

第四章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门卫制度。非本校教职员工、学生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区域。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者动物以及受治安管制的枪支、器具带进学校。

第三十条除紧急救助车辆外,未经学校同意,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和运动区。

经允许进入学校区域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当到校而未到校的,学校应当按照监护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及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二条学生需要提前离校的,应当说明理由,经监护人同意,并有班主任或者校长指定人员的签名。

第三十三条除下列情形外,在七时至十八时时间段内,学校应当允许本校学生留校或者入校:

(一)法定节假日;

(二)市教育部门作出防疫、安全防范等安排;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留校或者入校的,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教育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确保学习或者住宿区域通道畅通,不得封堵安全出口。

夜间关闭校门前,学校保卫人员应当巡查学校,确保学校安全。

第三十五条学校组织文艺、体育、庆典等大型活动,应当申明纪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明确规定进出活动场所的顺序,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第三十六条学校组织体育教学、竞赛,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游泳、跳水、器械项目的教学、竞赛,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具有专业救护能力的人员现场看护。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应当制做记录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或者心理异常的,应当给予帮助并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第三十八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方案,配备救护药品器材,并按照每班至少两人的数额安排教职员工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

学校或者其他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与其他单位共同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当与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单位就安全保障作出书面约定。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约定,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安全保障。

学校应当查验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人员安排及交通工具的情况。

第四十条市教育部门应当统一制定教学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学校应当将教学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

实验课教师应当在课前向学生说明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安全操作。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应当遵守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保障制度,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加强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

第四十二条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应当制定住宿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

第四十三条教职员工和临时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离岗治疗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学校教职员工和临时工作人员在每年秋季开学前应当参加市、区教育卫生部门组织的体检。

第五章应急救助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市教育部门统一制定学校应急处置机制。

学校应当制定火灾、气象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紧急事件处置预案,预先安排负责人员。出现紧急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理救助、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并按照规定报告市、区教育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防范、控制措施。

学校应当设立报警求助、应急处置设备和安全通道,并确保其安全有效。接到报警求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学校停课时,学校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处置预案安排教职员工到校,保证到校学生的安全。除情况允许或者有监护人陪同外,学校不得让到校学生自行离校;可能出现危险情况的,学校应当安排学生到安全场所避险。

第四十六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学生上学或者放学途中生效的,校车驾驶员应当将学生接载到学校暂避,但路面交通或者沿途安全情况不允许的,应当就近寻找安全场所暂避,并负责保护。

第四十七条每学期第二周为学生安全教育周。

在安全教育周期间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学校每一学期应当至少安排一次学生生存自救演习。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四十九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并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条政府举办的学校和经政府批准的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应当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

第五十一条学生人身伤害的赔偿,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教育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向教育部门申请调解的,教育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调解意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教育、公安、卫生、环保、城管、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教育部门或者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教育部门或者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教育部门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校长给予行政处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由教育部门责令停办。

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校长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侮辱、殴打学生、教职员工,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其他教育机构,面向青少年的培训机构以及从事学前教育的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学校区域是指学校红线内区域;学校周边区域是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应当保持的安全距离,没有规定的,指距离学校红线一百米以内的区域。

第五十八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初级中学学校实验教学安全管理细则

一、实验课堂常规

1、实验前应预习或复习有关的知识,明确实验目的和要求,掌握实验原理,熟悉实验方法及操作步骤。明确实验时要注意的事项。

2、不准携带食物、饮料进入实验室。按编定的位置入座,未经许可不得移位换组,实验未开始不得动用仪器、药品、不得调换仪器。进入实验室后,要保持安静。

3、开始前,要仔细核对仪器、药品、材料的名称及数量是否齐全,规格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经老师同意后,方可开始实验。

4、以科学态度上好实验课,认真听教师讲解,掌握仪器性能及实验操作方法。

5、实验中要服从教师指导,按正确的操作和规定的操作步骤,有条不紊地进行实验,仔细观察、分析实验现象,实事求是做好记录,写好实验报告。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老师,以免发生事故。

6、要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水电、药品及材料。损坏仪器应主动向老师报告,填写损坏仪器报告单,视情况酌情照章赔偿。

7、实验完毕,立即清点整理仪器、药品、材料,按规定顺序摆好,仪器放回原处,不得把实验器材带出实验室。凳子放桌底,废弃物按老师要求倒入指定位置。实验桌擦干净,抹布放在指定地点。做好室内卫生,关好门窗,水龙头,电闸,最后经老师检查,合格方可离开实验室。

二、 实验安全守则

物理实验室安全守则:

1、进入物理实验室对实验桌上的实验电源,未经实验老师及任科教师同意,不得私自接通电源及触摸,以防造成触电事故。

2、电学实验时,应先连接好电路,经老师检查后无误方可接通电源。实验完后应先断电,再整理仪器,若使用中发现有漏电现象,应立即断开电源并报告实验老师,由实验老师进行检查。学生不得私自拆开电器。

3、酒精灯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对违章操作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将按学校管理条例追究责任。

4、实验中涉及易造成烧伤、烫伤的物品诸如:蜡烛、开水等应小心谨慎操作,任何因个人粗心大意及不规范操作造成自身伤害者后果自负,造成他人受伤者将追究其责任。

化学实验室安全守则:

1、实验前要认真预习,了解实验中的安全操作规定。

2、凡做有毒和有恶臭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3、严禁在实验室内饮食或把食具带进实验室,更不能把实验器皿做餐具用。实验完毕,应把手洗净后再离开实验室。

4、用电器时要谨防触电,不要用湿手接触电器,实验结束后应切断电源。

5、加热或倾倒液体时,切勿俯视容器,以防液滴飞溅造成受伤。加热试管时,切勿将管口向着自己或他人。

6、使用易燃试剂一定要远离火源。

7、稀释浓酸,特别是浓硫酸,应把酸慢慢地注入水中,切不可把水注入硫酸中。

8、不要俯身向容器去嗅放出的气味,应保持一定距离慢慢地用手把离开容器的气流扇向自己。

9、取用药品要用药匙等合适器具,不能用手直接拿取药品,防止药品接触身体皮肤。

10、实验结束必须检查实验室,关好水龙头、排气扇,拉开电刀闸。

11、绝不允许将几种试剂或药品随意混合,以免发生爆炸。

化学实验室易燃或具有腐蚀性药品及有毒药品的使用规则:

1、使用氢气时,要严禁烟火。点燃氢气前必须检查氢气的纯度。

2、浓酸、浓碱具有腐蚀性,不要把它们洒在皮肤或衣物上。废酸应倾入酸缸,但不要往酸缸中倾倒碱液,以免酸碱中和引起出大量的热而发生危险。

3、强氧化剂(如氯酸钾、高氯酸)和某些混物(如氯酸钾与红磷的混合物)易发生爆炸,保存及使用这些药品时,应注意安全。

4、白磷有剧毒,并能烧伤皮肤,切勿与人体接触,在空气中易自燃,应保存在水中。取用时要用镊子。

5、有机溶剂(乙醇、乙醚、苯、丙酮等)易燃,使用时,一定要远离火焰,用后应把瓶塞塞严,放在阴凉的地方。有机熔剂起火时,应立即用砂土或湿布扑灭,火势较大可用灭火器但不可用水扑救。

6、汞有剧毒,不得进入口内或接触伤口。钡盐也有毒,不得进入口内。

7、汞在人体内会积累起来,引起慢性中毒。如遇汞洒落时,必须把它尽可能地收集起来,并用硫磺粉盖在洒落的地方,使汞变成硫化汞。

生物实验室安全守则:

1、生物实验会涉及到易燃或有毒药剂如酒精、酸、碱、乙醚、甲醛等,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则进行。实验态度要认真、严谨。对违章操作造成人体伤害,财产损坏的将按学校管理条例追究责任。

2、电器要谨防触电,未经实验教师及任科教师同意不得私自接通电源及随意触摸通电电器,特别是不得湿手触摸,实验结束后先关电器设备。使用中发现有漏电现象立即关断电源并向老师报告,不得私自拆卸电器。

3、生物实验室经常用到解剖刀、剪、针、刀片等利器,使用时应特别谨慎。严禁用实验器材特别是利器进行打闹或嬉戏,以避免人身伤害事故,如有违背者,将按学校规章追究责任。

4、遇有须加热或使用开水的实验,要在老师指导下进行,使用火柴、打火机、蜡烛、酒精灯、电炉时,操作时小心谨慎,严防烧伤、烫伤。如因违章操作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的,将由该生承担一切责任。

5、玻璃器皿易破碎,使用时要格外小心,万一打破,清扫时应用镊子或扫帚,而不要直接用手,避免划伤。碎片倒入指定处或垃圾桶内。

第5篇 镇学校宿舍管理员岗位安全责任

1、按时检查学生宿舍内的电源插座,防止学生私自接用电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迅速检修。

2、与火有关的物品一律不准带入宿舍,宿舍内禁止焚烧一切物品,提高防火灭火能力;严禁将管制刀具带入宿舍。

3、定期检查宿舍安全防范设备,注意宿舍楼护栏、门窗、水电是否安全,尽量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4、发现问题或出现意外情况应及时汇报,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采取妥善措施处理。

5、对住宿生严格管理,学生宿舍一律不得留宿他人,禁止非住宿生进入宿舍,不允许住校生私自出校门,有事需在外住宿的,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明确投宿地址与电话,便于老师及时联系。

6、住校学生在校期间(白天或晚上)若突发疾病或出现意外,宿舍管理人员或相关知情人员,必须首先报知值班领导和班主任,并争取在第一时间联系救护车送往就近医院救治。

7、教育住宿生不把贵重物品放在宿舍,如有贵重物品丢失应迅速报告,并提供线索,以便查找。

8、上课期间,学生宿舍上锁,任何人不得随意出入。

9、一旦在宿舍区内外发现有可疑人员,或有撬门、砸锁、有偷窃行为的人,立即向学校值班领导和班主任汇报。

10、能够熟练使用灭火器。

11、对自己办公室的设施安全履行自查责任,每旬认真填写《办公室设施安全自查表》,自我存档,保留一年。

12、办公室的废旧书报纸张应及时处理;正常使用的纸品要放置在离电源和热源较远的位置,以减少潜在的火灾隐患。

第6篇 学校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学校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2.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3.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4.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5.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6.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7.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8.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7篇 学校集会课间操放学及大型活动等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保障全体师生的安全,有效防范和应急处理全校在*、课间操(含升旗)、放学及大型活动中可能因活动准备不充分或其它原因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校级领导研究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防止走过场、走形式。杜绝因*、课间操(含升旗)、放学及大型活动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成立*、课间操(含升旗)、放学及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二、落实责任:

1.学校*、大型活动时,学生由正副班主任一前一后整队带到指定的活动场所。正班主任站在队伍中间,副班主任站在队伍后面,并自始至终在本班队伍里维护好学生纪律和场地卫生,副班主任需协助做好以上工作。

(升旗集队要求:7:50准时到达班级教室,集队音乐响起后,由正班主任带领学生按学校安排的顺序下楼,到达指定场地。副班主任为安全员,7:50准时到达自己的指定岗位,负责学生的下楼安全。

*结束后,安全员在学生队伍返回前到达指定安全岗,负责学生上楼安全。班主任要带领学生有序回到教室。)

课间操由任第二节课教师,以及第二节无课的班主任共同下到相应的班级整队把学生带到操场;安全员提前到达指定岗,负责学生的下楼安全。学生做操时,正副班主任一前一后管理好学生。做完操后,安全员在学生队伍返回前到达指定安全岗,负责学生上楼安全。

2.放学后,班主任必须在学校规定的净校时间(中午:11:30,下午:5:30)内组织本班学生排路队离校回家,班主任走在学生后,必须把学生送出校门,做好相应记录工作。如有打扫卫生、辅导学生学习、组织学生训练等活动,由负责活动的教师在活动结束后安排学生回家,必要时与家长取得联系,该教师应后于学生离校。请班主任教育好学生,放学后一定不能再私自返回学校逗留或玩耍,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3.外出活动要求。正副班主任及行政人员必须到岗,按照相关部门按排,严格遵守相关安全工作要求。

三、*、课间操(含升旗)、放学及大型活动等学生上、下楼梯安排:

1号教学楼:

1.从西侧楼梯上下楼的班级顺序:

①一(1)、一(2)②二(1)、③二(2)、④三(1)、⑤三(2)

注:三(1)、(2)从西侧南面楼梯下,经花圃小径走到指定场地。

2.从东侧楼梯上下楼的班级顺序:

①一(3)、②一(4)、一(5),③二(3)、④二(4)、⑤三(3)⑥三(4)

2号教学楼:

1.从西侧楼梯上下楼的班级顺序:

①五(2)、②六(1)、③六(2)、④六(4)

2.从东侧楼梯上下楼的班级顺序:

①五(3)、②五(4)、③六(3)

注:四(1)、四(2)、四(3)、(4)、五(1)在各班教室门前走廊集队。

四、注意事项:

1.在楼道行走的过程中,应按右上右下的原则,不得打闹嬉戏。

2.如遇多个班级同时下楼时,应按照离楼梯口近的班级先下原则进行避让。

3.学生在上下楼、集队过程中,正副班主任必须密切关注学生的安全,如因学生不按规定上、下楼梯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先调查班主任是否在班上教育过学生、是否跟班上、下楼梯,最后视情况再作处理。

4.政教处、体育组教师对所有情况进行督查,做好记录,并公布结果。

五、责任追究:

如教师未按以上要求严格执行,发生责任事故按照学校教育责任事故认定及办法处理。

某某学校

2022-9(修订)

第8篇 中学校园安全管理规定3

中学校园安全管理规定(三)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切实加强我校的安全保卫上作,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利益,确保我校良好的内部治安秩序,努力创建安全文明单位,按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门卫管理规定

第一条学校大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部位,全校所有师生员工都有义务维护学校大门的良好秩序,出入校门必须自觉遵守门卫管理制度,服从门卫管理,需要时接受门卫查询。

第二条执勤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模范维护校门秩序,着装整洁,服务热情,做到文明执勤,礼貌执勤。

第三条学校大门早6:00开门,晚23:00关门,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关门时间,须经学校同意。关门以后,有特殊情况需出入校门的人员必须出示能表明真实身份的有效证件,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出入校门。

第四条出入学校必须从大门顺序通行,严禁爬墙、翻门出入,违者,门卫执勤人员有权留置,并交由政治处值班教师处理。

第五条外来人员(除已由有关部门通知门卫外)进入学校,均须出示能表明真实身份的有效证件,并经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要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学生上课或晚自习时间原则上不会客。拒绝收购废旧物品、推销产品的人员进入学校。部门或教职工确需出售废旧物品,应征得门卫同意后方可将收购人员带入学校。

第七条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违者,批评教育,态度恶劣者,执勤人员有权留置,并交由保卫处值班干部处理。机动车辆进出校门须减速慢行,避让行人,禁止在校园内鸣喇叭。

第八条携带大型、大宗设备器材、建筑材料、成件行李物品离校者,须凭学校有关部门开据并盖章的书面证明方能放行。需要时门卫执勤人员有权检查带出的物品,被被检查人员必须予以配合。

第二章交通管理规定

第九条凡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在指定地点依次有序停放。

第十条禁止与学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进入学校,也不准晚上到校园停放。

第十一条严禁装载有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物品的车辆、非校内施工的大型车辆进人学校。如确因教学需要,须经学校批准,并有可靠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在学校举行重大活动或大规模考试期间,如发生原行车路线、停车位置需要变动的,所有车辆都必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管理。

第十三条进入校内的摩托车、自行车要按规定停放在停车棚内,严禁随意乱停乱放。严禁校园内自行车带人骑行。

第三章外来流动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外来流动人员系指户籍和工作关系均不在我校管理范围,但因某种原因在我校校园内暂住、寄住或从业的人员。如施工人员、学校产业承租经营人员、有关部门聘用的临时工、教职工聘用的家庭服务人员、学生食堂经营人员以及租(借)用教职工私有住房人员等。

第十五条外来流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主动维护学校育人环境,服从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保卫部门的管理。严禁从事违纪、违法和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凡外来流动人员原则上只能在与其工作、居住相关的范围内活动,不得随意在学校教学区、生活区逗留,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四章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所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渭南市下吉中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学生集体宿舍内,不准留宿外来人员,如有违反,将按有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妥善保管好公家、私人财物,加强防范意识,如发现偷盗行为,要及时报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不准在校园内任何地方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打架斗殴;不准以任何方式扰乱学校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严禁在校园内任何地方酗酒、赌博。

第二十一条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不准收购废旧物品人员、推销人员、职业介绍人员擅自进入学校教学区和生活区,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必须自觉维护学校的公共设施设备,遵守公共秩序,爱护环境卫生,爱护花草、树木。

第二十三条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由学校发布的,正在发生效力的布告、通告、公示、通知等;不得在校内任意张贴、书写、推销宣传品。

第二十四条全校师生员工及各类外来流动人员均有义务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支持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执勤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安全部门对搞好校园安全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管理;执勤人员既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敢于管理,又要文明执勤,尊重他人,热情服务。

第五章刀具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为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校园内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学校对以下刀具实行严格管理: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如跳刀、伸缩弹簧刀、弹簧发射小刀、弹簧直跳匕首)、牛角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尖刀、双刃尖刀、三棱刀和体长八公分以上的各种尖刀。

第二十七条禁止学生把实行严格管理的刀具带入学校。一经发现,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或安全保卫部门即予以收缴。对不服从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造成人身伤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触犯刑律的按照国家看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政治处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凡进入我校校园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z大学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z大学校十陵校区,其他校区参照执行。

二、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或其它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请校长办公室,经相关部门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作业单位,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由违规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公车、教职工及其居住校内的直系亲属的家用私人小型轿车,进出校园应办理《z大学机动车出入卡》,凭卡出入校门。出入卡办理时间以保卫处每年通知为准,逾期不再办理。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贵宾、客人所乘车辆,经确认后可准予通行。各类运营车辆和校外车辆,不予办理《z大学机动车出入证》,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学校。确需进入校园的车辆在得到许可后,领取门禁临时卡进入校园,并按停放时间计时收费。

第十一条出入校门和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谨慎驾驶、减速慢行,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禁止在校园内鸣号。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十二条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校园道路严禁学驾机动车和利用校园道路和场地作教练场地。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严禁赛车类摩托、货运类三轮摩托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校内设置停车场(点)、禁停区、限停区、禁行区、出入通道等交通管制设施,由保卫处统一规划、组织实施,校内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未经允许,校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在门前设桩划定本单位的停车位,不得擅自开设通道,不得擅自变更保卫处的交通管制设施。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或指定的临时停车处,不得在校园内乱停乱放,不得妨碍校园交通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禁止在禁停区停放机动车。

第十五条 大型货运车辆要进入学校,必须在保卫处登记备案,并按保卫处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四、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七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模范遵守各项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因工作、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八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放风筝、打球、遛狗等有碍交通的行为。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应注意避让行人,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和引导。

第二十条 骑自行车、三轮车或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不准攀扶其他车辆,转弯必须减速行驶,向后瞭望,伸手示意。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骑行自行车。

第二十一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二条 校园人行道、楼寓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汽车队车库为专用场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

第二十四条 校内停车场、停车点,由校保卫处等管理部门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

第二十五条 非本校公务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须经保卫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有权根据校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到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况,保卫处可以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学校各学院、部门举行大型活动的外单位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提前十五天向校长办公室申报,到校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校各种学习培训、进修学员的机动车进校,可由相关学院或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于开班前集中至保卫处登记申办临时机动车出入卡,并确定停车场所,学习培训结束后交回保卫处对通行证进行统一注销。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库、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六、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九 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除自行调解的轻微事故外,应立即报告公安交管部门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开展现场取证工作。 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须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向保卫处报告,事后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1、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校医院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2、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愿意协商解决,可以进行调解。

2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七、违章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于不遵守校园交通管理的师生员工,保卫处将进行温馨提示;经提示后仍违反的将通报到各学院、部门 ;各单位师生员工违反校内交通管理的情况将统一纳入年度综合治理考核评估,直接影响本单位的综治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除自行调解的轻微事故外,均应报公安交管部门处理。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须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向保卫处报告,事后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对在校园内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不服从管理乱停乱放或其它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行为,学校保卫处将采取锁车、拖曳、贴《告知单》等形式进行处理,对贴《告知单》三次以上的车辆将没收当年《z大学机动车出入证》,次年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其它情形,学校保卫处会同公安交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校长办公室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三十六条 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并通报所在单位或学院、部门。

八、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三十八条 如其它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本管理办法实行。

第10篇 某学校疾病防控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专干工作职责

1.负责对本校(园)点、本责任辖区的疾病防控、食品卫生安全的具体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承办。

2.协助校(园)长制订本校(园)、本单位、本责任辖区的疾病防控、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计划,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管理措施、考核办法、奖惩方案、应急预案等。

3.负责办理本校(园)食堂、小卖部的《卫生许可证》,查验校医资质证书和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的《健康证》。

4.经常对水源防投毒、防污染的情况及设施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遇有可疑情况,立即报告校(园)长。负责按卫生专业人员的要求对自备水源或水质不达标的自来水进行消毒。

5.督促所有食品从业人员持证、统一穿戴工作衣、帽上岗,随时察询每位从业人员有无生病迹象,若发现有不适宜从事食品加工、服务工作的病患者,应立即报告校(园)长,并明确告之当事人,且现场监督其停止食品加工、销售、服务工作。同时,要做好全程监督检查的相关记录。

第11篇 学校任课教师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范本

学校任课教师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任课教师是当堂课安全的第―责任人-

2.接受新班时,向班主任或上一任教师全面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并采取预防措施。

3.按时上下课,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发现缺席,应及时向班主任了解原因。

4.带学生到室外或专用教室上课时,应注意上下楼梯和课内安全;对身体素质较差或有疾病的学生,应尽量减少其运动量或禁止参加体育活动。

5.结合学科特点,渗透安全知识。

6.发现有不安全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

7.协助班主任落实好安全教育工作的各项措施。

第12篇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甘肃煤炭工业学校是平川公安分局消防科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颁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以及在本校住宿、工作、学习、施工、经商、租赁学校房屋的集体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学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分管副校长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保卫科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学校成立防火委员会,保卫科行使学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各科科室长是本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科室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科室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本科室的防火安全员。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代表学校与各科室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代表科室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设立防火安全员;

(二) 制定本科室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科室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 组织本科室人员参加学校开展的灭火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保卫科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的领导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制订学校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 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确保学校公共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并管理学校义务消防队,监督指导防火安全员的工作情况;

(七) 组织开展对师生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八) 定期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报告学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学校房产,学校是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报保卫科备案并服从保卫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科室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各使用科室对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科室、承办科室以及提供场地的科室,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工程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经消防验收合格,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前提下,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校内举办集会、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科室必须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并责任到人。

第十五条 学校各科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科室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对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凡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均应报地方消防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同时报保卫科备案。

第十八条 各科室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用火管理制度操作,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操作。公共聚集地和娱乐场所在使用期间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科室和个人均有责任保护消防设施,确保完好有效。

严禁下列行为:

(一)改变消防设施的用途,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占用疏散通道,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教学、工作、营业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和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各科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集体、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谎报火情或者有意延误、阻挠报警。

火灾扑灭后,起火部门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必须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二十四条 学校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全校范围防火安全检查,各有关科室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自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二) 防火巡查情况,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五) 重点防火岗位人员以及其他师生消防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七)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 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二十五条 保卫科按照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对学校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本科室的消防设施及器材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七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科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保卫科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二)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三) 违章使用电器、乱拉临时线路、违章使用熔断保险装置的;未经批准使用电炉类电器、电加热器的;

(四) 在校内防火重点要害部位吸烟和未经批准动用明火的;在校内销售、燃放烟花鞭炮的;

(五) 在校内焚烧废旧物品和落叶垃圾的;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卫科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所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所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整改。

第三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将整改情况记录书面报所在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同时报送保卫科备案。

第三十一条 科室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学校防火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所在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及各科室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11月9日为消防安全宣传日。学校对师生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科室、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保卫科应对入学新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各科室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老师、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开放、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各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二)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公寓楼管理员、保安员、电梯操作人员、从事明火作业人员、电焊工、气焊工、茶炉工等专业人员;

(三)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现场指挥组、紧急疏散组、伤员救护组、通信联络组、外围控制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信联络、伤员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学期在全校师生中至少组织一次防火安全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学校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学校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安全员;

(三)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四)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五)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消防管理机构要求填发的各种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火灾情况记录;

(四)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五)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九章 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必须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本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未达标的科室不得评为先进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有关防火安全员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全校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报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四)其它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或者停产停业,并报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一)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未报消防管理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三)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竣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报审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举办集会、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的,保卫科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在工作时间段将安全出口上锁的,或者偷窃、毁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有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管理机构、保卫科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其它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够成犯罪的,对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全校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 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适当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引起重大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学校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防火委员会负责解释,防火委员会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煤炭工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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