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管理,加强内部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实施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接受总公司审计部指导。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受公司的直接领导,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工作。
第四条
对公司所属的下属单位财务实行年度例行审计制度和根据公司管理需要而确定的各类专项审计。
各类专项审计由公司领导根据需要确定实行,审计期限不作限制。公司对下属主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每年度的例行审计。对一般的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实行每年或每两年一次的例行审计。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
加强对审计队伍的业务培训,以不断提高审计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财务计划与预算以及预算的执行情况。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经济效益;
内部控制制度;
经济责任;
资产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
国家财经法纪和总公司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执行;
经济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对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投入资金、财务收支、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和利润分配等,根据合同或章程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对公司所属单位实施总经理(厂长)和财务经理或财务主管离任审计。
第十条
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总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进行审计。
第三章审计权限
第十一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十二条
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薄、报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
参加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第十四条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的文件和资料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正在进行严重违反财经法纪造成严重浪费和经济损失的行为,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可以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第十六条
对阻挠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七条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追究责任和处理的建议。
第十九条
对相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要及时报公司主管领导,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向公司主管领导和总公司审计部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逾越工作程序,但尚未造成损失的,由审计人员对经办人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规定不按程序办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经办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制定下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在审计实施前,事先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同时,审计组要认真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制定出审计实施计划。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要按照审计通知的要求做好准备,在审计开始时向审计组汇报本单位在被审计的会计报告期的经营状况、成果和财务收支以及资产负债状况以及其它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应指派审计联络员,负责向审计组提供有关资料,介绍情况、答复问题、配合调查,以及协调与审计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区别不同的审计对象和重点,采用相适应的审计方法,编制统一的审计工作底稿,力求高效率、高质量。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终结,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公司审计部门,审计报告由主管部门审定,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或公司主管领导提出申诉。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或公司主管领导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无异议,须在收到后三十日内向公司审计主管部门做出书面答复,报告整改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一般应于下年度或下次审计时,复查被审计单位对上次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对重要的审计项目要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行政管理部审计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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