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信息服务安全管理规范
1 目的
保护组织的信息系统被外部方访问时的安全,保证公司信息系统安全水平不会因为外部方访问、提供产品和服务而降低;及时、有效、可控的管理外部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交付和安全状况,规范公司外部方服务管理相关的流程及安全要求。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所有访问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方的安全管理,以及对外部方服务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第三方服务:因业务或其它原因,对组织信息系统进行访问、操作、服务的外部组织。
4 职责和权限
4.1 信息安全领导办公室
负责对组织所有外部方进行统一管理;
识别外部方访问或服务时的风险;
负责对第三方访问机密信息访问的审批和管理。
4.2 各部门
协助信息安全领导办公室做好对外部方服务的管理和监督。
5 相关活动
5.1 第三方服务需求确定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由各部门提出第三方服务需求,并由xxx部汇总后报信息安全领导办公室审批。
服务需求内容除服务内容、水平和要求外,还应明确是否涉及访问公司的机密级信息。
5.2 第三方服务安全管理
5.3.1公司与第三方服务方应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水平、信息安全要求等内容。
5.3.2对组织的秘密信息一般不允许外部方进行访问。特殊情况下,必须经信息安全领导办公室审核后,经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访问。
在新建、改建、扩建信息系统时,如确需对公司的信息系统进行访问,应由接待部门提出申请,经信息安全领导办公室批准后,仅限访问公司的内部(含)以下内部的信息。
接等部门在提出申请时,需要明确如下内容:外部方的基本情况、访问的范围、所涉及公司内部信息的安全级别、访问信息系统的时限等。
信息安全领导办公室对提出的申请,进行评审,识别存在的安全风险,必要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如:
对外部方所能访问的信息进行限制;
对外部方访问公司信息系统的过程进行监控;
与外部方签署安全保密协议。
5.3.3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由公司的xxx部门负责,如需要外部方进行技术支持,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且必须有公司人员现场陪同,防止信息泄露。
5.3.4第三方服务常驻人员必须经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审核,并与公司签订相关保密协议。
5.3.5第三方对信息系统的访问,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应做好监控记录并予以保存。
5.3 第三方服务的评审和变更
公司每年对第三方服务进行一次评审。
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更换第三方服务,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信息安全领导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变更后的第三方服务按本程序5.2进行安全管理。
6 相关文件和记录
第2篇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服务相关的产品(以下简称“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或者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二)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实施不兼容;
(三)因正当理由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不兼容的,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做出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选择;
(四)干扰或者影响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参数;
(五)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卸载、关闭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用户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公正。
评测方公开或者向用户提供评测结果的,应当同时提供评测组织者、评测方法、数据来源、用户原始评价、评测手段和评测环境等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评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与测评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完整全面。被评测的服务或者产品与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相同或者功能类似的,评测结果中不得含有评测方的主观评价和处置建议。
被评测方对评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就评测结果进行再评测,评测方应当予以配合。
本规定所称评测,是指提供平台供用户评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性能等进行评价和测试。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卸载、删除、修复、拦截有关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等服务的,应当提供该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用途、性能缺陷、对操作系统的影响、停止使用该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影响等具体信息。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二)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三)以欺骗、误导、强迫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四)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宣传或者对用户承诺的服务质量;
(五)擅自改变服务协议或者业务规程,降低服务质量或者加重用户责任。
(六)其他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擅自在用户终端上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或者以欺骗、误导、强迫等方式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
(二)未提供与安装方式同等或者更为便捷的卸载方式,或者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和人为破坏的情况下,未经用户主动选择同意,卸载后仍然有可执行代码或者其他不必要的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
(三)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者其他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页面,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产生其他妨碍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后果。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客户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示用户,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且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弹出广告或者其他与终端软件功能无关的信息窗口的,应当向用户提供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明显标识。用户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不得再次弹出同一内容的窗口。
第十二条
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以下简称“用户个人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只能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用户个人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用途,并不得超出上述用途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或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系统安全防护,维护用户上载信息的安全,依法保障用户对上载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删除。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用户上载信息;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上载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擅自或者假借用户名义转移用户上载信息,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转移其所上载信息。
(四)其他危害用户上载信息安全或者妨碍用户对上载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删除的行为。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公布联系方式,在有关规定限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投诉。
用户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生服务争议的,用户有权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解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拒不解决或者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有关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受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因本规定禁止的行为发生争议,可能对用户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争议双方应当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对争议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在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要求其暂停有关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依照其有关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评测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不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暂停有关行为要求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3篇 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信息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物业管理公司佛山分公司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中心信息管理规定
一、目的加强服务中心信息及时上传下达,使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达到及时、准确、流畅、有序、规范。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花城物业服务中心。
三、职责3.1部门负责人:负责上报信息的最后审批;
运营平台工作验证、审核。
3. 2部门信息员:公司负责部门内部信息运营管理平台推广和对接;
上报公司;
报刊、互联网信息收集;
各类信息传达到各相关人员。
3. 3各业务主管/主办(班组长):负责班组内的信息上报信息员;
将公司及服务中心的信息传达到本班组内的所有员工;
运营平台工作完成情况反馈。
3. 4每一位员工有义务就本班组发生的各类信息及时主动向主管/主办(班组长)反映。
四、方法与过程控制
4.1总则
4.1.1每位员工均有就服务中心工作及本职工作相关而收集、反馈、发布信息的权利与义务。
4.1.2所有信息均要做到真实、及时、详细。
4.1.3以公司体系文件《信息传递管理程序》为基准,所有对公司、对住户、对外界发布的信息,必须经相应的审批方可发布。
4.1.4物业服务中心自行收集顾客信息:即物业服务中心因各种需要采用书面调查、口头访问、召开顾客座谈会等形式收集到的客户服务信息。
4.1.5以调查表、顾客恳谈会的形式所获取的顾客意见和建议,由客户服务部协调落实并回复顾客。
4.1.6部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控制中心需一小时内电话报送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各职能部门第一联系人,涉及公司员工的突发事件还需电话报送人力资源部;
部门信息员或承办人员需一个工作日内填写事件及现场处理情况,主送部门负责人审核,抄送品质管理部负责人、品质部主管、安委会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及运营主管、公司信息管理员。
4.1.7物业服务中心收到业主对员工的表扬信,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由部门负责人确定是否在小区宣传栏和公司网站公布。
交由人事登记并保存复印件,原件交由资料室存档
4.2电子显示屏
4.2.1 电子显示屏用于向业主发送日常信息(如天气预报、节日问候等),以及非正式的通知通告。
4.2.2 除信息员和中心值班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通过电子显示屏发布信息。
4.2.3 由信息申报人领取并填写《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审批表》,之后由该班组负责人修改审核,再交由客户服务负责人审批,即可交中心当值人员发布,发布后统一存档。
4.2.4 所发布信息均用首发日期(六位数字)作文件名保存在电脑里,天气预报统一只用一个文件,每日更新内容即可,由中心值班人员定期整理所有文件并于每月5日将上月发布信息电子文档发送资料室存档。
4.2.5 中心值班人员负责每天早上七点发布当日天气预报信息,以气象台发布的天气预报信息为准,无需审批,当天十点前撤下天气预报,换上日常信息或 电子显示屏。
4.2.6 若有重要通知通告急需发布经审批后交中心当值人员发布,可与天气预报一同滚动发布。
4.3小区广播
4.3.1 对于突发事件等紧急的通知通告,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在不通知客户服务负责人的情况下播出;
如果情况允许,需取得客户服务负责人的口头同意。
4.3.2 小区广播必须在情况解除后及时向住户发出通知,做出相应的解释。
4.4小区宣传栏
4.4.1小区宣传栏用于张贴服务中心向业主发布的通知、通告等,所有内容及版面设计,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盖公章后由当班安全班长统一张贴,以及回收归档。
4.4.2 信息员需对每次发布及张贴的通知、通告等,针对张贴的美观度和及时性进行适时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并通报情况。
4.4.3其他任何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宣传栏内张贴和撕毁通知、通告。
4.5公司内部网站实时公告公司职能部门发布在内网中的信息,发送的重要邮件,物业服务中心信息员应根据网上所注明的传送级别,分别以邮件、打印、张贴、传阅或是会议等形式传达到部门内相应级别并进行跟踪反馈,直至信息落实到位。
对于完成时间在24小时以内或重大节假日前一天的重要邮件,须口头或电话提醒相关责任人。
如向公司内部网站发布实时公告,由部门信息员直接发布。
4.6公司内部网站网页部门信息员负责对部门内网页面进行修改和维护,将各功能板块充分利用起来,对各功能板块可以提出删除或增加的要求,总办it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公司内部网站网页主要发布内容:信息月报、管理服务报告、业务信息等按公司规定时间上报。
信息月报、管理报告由各班组负责人交信息管理员汇总、整理录入,经客户服务负责人审阅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发布;
业务信息由信息员记录、整理报客户服务负责人审阅后发布,业务信息主要发布服务中心重大活动信息,由各活动负责人自行组织、编辑,并尽可能做到及时和附有图片,信息员负责发布。
4.7对内信息发布
4.7.1 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服务中心内部发布相关信息,采用口头通知、电子邮件,也可在以下地点张贴:办公室公共信息栏、员工活动室、培训室、技术员值班室、各员工宿舍等;
4.7.2 公司发布信息,如通知通告等,可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直接在服务中心内部发布;
4.7.3 公司和服务中心内部的重要通知通告,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在内部进行传阅并签名,完毕后交资料管理员存档;
4.7.4 服务中心对内发布的信息,须经行政主办许可,方可发布。
4.8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公司体系文件wy
5.5.3-02《信息传递管理程序》和wy
6.3-01-02《电脑及网络系统管理规定》执行。
4.9公司运营平台信息管理
4.9.1 部门信息员为公司运营管理平台推广对接人。
运营管理平台主要发布内容:年度计划、例常工作、工作计划及工作完成反馈、会议纪要等按公司规定时间报批发布。
信息员每月及时建立、填写并提醒部门其他同事填写月度计划,各班组负责人及时在运营管理平台里填写每月工作计划及反馈工作完成情况。
信息员及时关注运营平台内部门任务执行情况,提醒部门其他同事及时完成任务,提醒部门其他同事反馈信息;
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信息员记录、整理,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在运营管理平台发布;
每月对部门运营平台任务执行情况汇总,反馈到责任主管处。
4.9.2 各业务负责人需经常查阅内网运营平台,及时反馈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未按时完成的工作如实填写,并跟踪反馈。
五、支持性文件wy
5.5.3-0 2 《信息传递管理程序》wy
6.3-01-0 2 《电脑及网络系统管理规定》
六、质量记录表格wy(花城)-n04-f1《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审批表》
第4篇 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审核员工作职责与职位要求
职位描述:
职责描述:
1.执行公司安排的审核任务,及时向相关人员反馈审核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积极配合解决问题;
2.在审核工作中坚持审核原则,遵守审核员的行为规范和公司的各项规定,注意自己的言行,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
3.及时完成审核资料的准备、与客户在审核前的沟通、督促客户整改不符合项、根据认证决定工作人员的意见修改和完善审核资料等工作;
4.及时完成公司安排的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
5.积极参加公司安排的现场见证工作;
6.在审核中了解客户需求并向相关部门反馈;
7.积极参加公司安排的有关培训工作;
8.提供与审核相关的工作及公司其他各项工作的建议;
9.主动学习,持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审核技能,为受审核方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审核工作质量。
职位要求:
1.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信息安全、密码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应用、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人工智能、计算数学与应用数学、自动化、通信、电气等相关的专业学历;
3.已获得信息安全领域专业注册资格;
4.至少2年与信息安全有关的管理、技术研究与开发服务、测评、教学、标准制定等工作;
5.国家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中规定的各级别审核员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个人素质;
6.工作适应能力强,具备时间管理的概念;
7.尊重和维护公司的形象、声誉和利益;
8.自我激励,自我完善,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及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9.具备计算机基本操作能力;
10.能满足经常性出差需要。
第5篇 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信息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佛山分公司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中心信息管理规定
一、目的
加强服务中心信息及时上传下达,使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达到及时、准确、流畅、有序、规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花城物业服务中心。
三、职责
3.1部门负责人:负责上报信息的最后审批;运营平台工作验证、审核。
3.2部门信息员:公司负责部门内部信息运营管理平台推广和对接;上报公司;报刊、互联网信息收集;各类信息传达到各相关人员。
3.3各业务主管/主办(班组长):负责班组内的信息上报信息员;将公司及服务中心的信息传达到本班组内的所有员工;运营平台工作完成情况反馈。
3.4每一位员工有义务就本班组发生的各类信息及时主动向主管/主办(班组长)反映。
四、方法与过程控制
4.1总则
4.1.1每位员工均有就服务中心工作及本职工作相关而收集、反馈、发布信息的权利与义务。
4.1.2所有信息均要做到真实、及时、详细。
4.1.3以公司体系文件《信息传递管理程序》为基准,所有对公司、对住户、对外界发布的信息,必须经相应的审批方可发布。
4.1.4物业服务中心自行收集顾客信息:即物业服务中心因各种需要采用书面调查、口头访问、召开顾客座谈会等形式收集到的客户服务信息。
4.1.5以调查表、顾客恳谈会的形式所获取的顾客意见和建议,由客户服务部协调落实并回复顾客。
4.1.6部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控制中心需一小时内电话报送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各职能部门第一联系人,涉及公司员工的突发事件还需电话报送人力资源部;部门信息员或承办人员需一个工作日内填写事件及现场处理情况,主送部门负责人审核,抄送品质管理部负责人、品质部主管、安委会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及运营主管、公司信息管理员。
4.1.7物业服务中心收到业主对员工的表扬信,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由部门负责人确定是否在小区宣传栏和公司网站公布。交由人事登记并保存复印件,原件交由资料室存档
4.2电子显示屏
4.2.1 电子显示屏用于向业主发送日常信息(如天气预报、节日问候等),以及非正式的通知通告。
4.2.2 除信息员和中心值班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通过电子显示屏发布信息。
4.2.3 由信息申报人领取并填写《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审批表》,之后由该班组负责人修改审核,再交由客户服务负责人审批,即可交中心当值人员发布,发布后统一存档。
4.2.4 所发布信息均用首发日期(六位数字)作文件名保存在电脑里,天气预报统一只用一个文件,每日更新内容即可,由中心值班人员定期整理所有文件并于每月5日将上月发布信息电子文档发送资料室存档。
4.2.5 中心值班人员负责每天早上七点发布当日天气预报信息,以气象台发布的天气预报信息为准,无需审批,当天十点前撤下天气预报,换上日常信息或关闭电子显示屏。
4.2.6 若有重要通知通告急需发布经审批后交中心当值人员发布,可与天气预报一同滚动发布。
4.3小区广播
4.3.1对于突发事件等紧急的通知通告,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在不通知客户服务负责人的情况下播出;如果情况允许,需取得客户服务负责人的口头同意。
4.3.2 小区广播必须在情况解除后及时向住户发出通知,做出相应的解释。
4.4小区宣传栏
4.4.1小区宣传栏用于张贴服务中心向业主发布的通知、通告等,所有内容及版面设计,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盖公章后由当班安全班长统一张贴,以及回收归档。
4.4.2 信息员需对每次发布及张贴的通知、通告等,针对张贴的美观度和及时性进行适时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并通报情况。
4.4.3其他任何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宣传栏内张贴和撕毁通知、通告。
4.5公司内部网站实时公告
公司职能部门发布在内网中的信息,发送的重要邮件,物业服务中心信息员应根据网上所注明的传送级别,分别以邮件、打印、张贴、传阅或是会议等形式传达到部门内相应级别并进行跟踪反馈,直至信息落实到位。对于完成时间在24小时以内或重大节假日前一天的重要邮件,须口头或电话提醒相关责任人。如向公司内部网站发布实时公告,由部门信息员直接发布。
4.6公司内部网站网页
部门信息员负责对部门内网页面进行修改和维护,将各功能板块充分利用起来,对各功能板块可以提出删除或增加的要求,总办it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公司内部网站网页主要发布内容:信息月报、管理服务报告、业务信息等按公司规定时间上报。信息月报、管理报告由各班组负责人交信息管理员汇总、整理录入,经客户服务负责人审阅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发布;业务信息由信息员记录、整理报客户服务负责人审阅后发布,业务信息主要发布服务中心重大活动信息,由各活动负责人自行组织、编辑,并尽可能做到及时和附有图片,信息员负责发布。
4.7对内信息发布
4.7.1 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服务中心内部发布相关信息,采用口头通知、电子邮件,也可在以下地点张贴:办公室公共信息栏、员工活动室、培训室、技术员值班室、各员工宿舍等;
4.7.2 公司发布信息,如通知通告等,可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直接在服务中心内部发布;
4.7.3 公司和服务中心内部的重要通知通告,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在内部进行传阅并签名,完毕后交资料管理员存档;
4.7.4 服务中心对内发布的信息,须经行政主办许可,方可发布。
4.8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公司体系文件**wy5.5.3-z02《信息传递管理程序》和**wy6.3-z01-02《电脑及网络系统管理规定》执行。
4.9公司运营平台信息管理
4.9.1 部门信息员为公司运营管理平台推广对接人。运营管理平台主要发布内容:年度计划、例常工作、工作计划及工作完成反馈、会议纪要等按公司规定时间报批发布。信息员每月及时建立、填写并提醒部门其他同事填写月度计划,各班组负责人及时在运营管理平台里填写每月工作计划及反馈工作完成情况。信息员及时关注运营平台内部门任务执行情况,提醒部门其他同事及时完成任务,提醒部门其他同事反馈信息;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信息员记录、整理,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在运营管理平台发布;每月对部门运营平台任务执行情况汇总,反馈到责任主管处。
4.9.2各业务负责人需经常查阅内
网运营平台,及时反馈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未按时完成的工作如实填写,并跟踪反馈。
五、支持性文件
**wy5.5.3-z02 《信息传递管理程序》
**wy6.3-z01-02 《电脑及网络系统管理规定》
六、质量记录表格
第6篇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从互联网上搜集、处理各类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督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快照、联想词、相关搜索、相关推荐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站及应用,应当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商业广告信息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依法承担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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