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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35

电力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

电力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

及金额数,抄表员下月抄表时电费单据上扣收。

6.5.6.4 多收电费时,稽核员向抄表员填交电费多收通知单并登记电费差错;多收电费扣回后,稽核员向核算员填交电费扣收通知单。

6.5.6.5 销帐时,同时要审核逾期未收滞纳金的用户,责令收费员收缴滞纳金。

6.5.6.7 月

末对每本抄表卡片进行平衡,并在此基础上对全局电费作平衡。

平衡公式如下:应收=实收-多收(重收、溢付)+欠费+扣上月多收

6.5.6.8 月末统计出欠费用户明细表,明细表的合计数必须和电费会计的帐面欠费数据一致。

6.5.6.9 每月1日前摘录上月以前的大客户欠费,报送大客户欠费表。

6.5.6.10 销过帐的单据,按规定分册存放,待该册电费全部收回后,配上电费单据封面,封角装订,并由销帐员加盖私章。封面上的填写内容必须齐全。各册电费结零后,按规定将订好的单据捆扎好,移交资料室存档。

6.5.6.11 用户如电费收据丢失,需要报销作帐依据时,可由用户单位出具介绍信和证明,电费会计查实收费后。在介绍信上注明“×年×月份电费××元已收,原电费收据××”,并加盖该公司行政公章和电费会计私章。

6.5.6.12供电所电费核算员每月应及时到财务部领用和核销电费票据,并做好记录,妥善保管。

6.5.6.13对银行代收的电费,数据必须每天由银行反馈到各供电所,电费核算员每天需登记电费台帐,并能准确及时掌握当天收取的电费金额。

6.5.6.14每月电费会计对银行代收电费系统打印的汇总数据与登记的电费台帐及银行对帐单审核无误后,方可作帐。

6.5.6.15供电所电费帐目,必须设专人管理明细帐,日结日清,做到帐目相符,账款相符,收款收据和结算凭证必须编号复写,字迹清晰,电费金额必须大写,不得涂改。

6.5.6.16对当月欠费用户应及时建立欠费用户台帐,并上报局市场营销部、资产经营部电费专责处。

6.5.6.17核算员和收费员应严格遵守财经制度,不得挪用公款,凡结算时发现长款或短款时应及时向所长汇报并尽快解决。

6.5.6.18核算员对电费管理的有关帐簿、台帐、收款凭证、票据、收费印章应严格保管和归档。

6.6 收费

6.6.1 收费点应设在供电所或银行营业厅内(边远地区可设在村委会),收费处要有能与外界隔离的安全收费柜台,营业厅内要公布收费标准,接受用户监督。

6.6.2 逾期未交纳的电费,收费员应按规定向用户加收滞纳金。不按规定计算滞纳金的,要根据金额大小统计为差错或事故,并责令相关人员补收。

6.6.3收费人员应认真学习执行上级有关财经纪律及电费管理制度,按时回收上缴电费。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严禁任何人挪用台收现金。

6.6.4收费人员应按期领取稽核员复核过的单据或凭证,核准所领取的份数及款数,相符后记入当日应收帐,并在每本的电费分类汇总表上签字盖章。收款日记帐上有收款员、盖章员和电费会计的签章,其含意分别为:收款员章:表示本日的收款情况由本人负责;盖章员章:表示上述收款情况已和盖章员核实无误;电费会计章: 表示已对上述收款情况审查,款项交接手续结束。

6.6.5收费人员必须在单据上加盖供电所电费专用章及收费人员名章后,方准收款,不准无单无章收费每天应结算实收电费份数、款数,并于当日全部存入银行,然后做出收费实收日报,电费不准挪作他用,现金决不准存入职工家中,中午时间要锁到保险柜中,当日存款余额不准超过上级规定数量并放保险柜保存,如发现长、短款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向领导汇报,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单款相符。

6.6.6应按电费月结凭证及时逐笔记帐,以便月末与银行核对后做出调节表,再与局财务科按月核对收支余额,以防电费的欠款和积压。

6.6.7收费员要有一定的警惕性,除本班人员因工作关系出入外,任何外人不得进入收费室,严禁收费员在工作进行与收费无关的其他活动。严禁收费专用章作营业收费以外的其它用途。收费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丢失或保管不严而发生问题,作为事故处理。

6.7电费违约金

6.7.1用户电费未按交费期限交纳电费之日,自规定之日起按日计收电费滞纳金。逾期未交清电费的用户,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

6.7.2电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6.7.2.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6.7.2.2其他用户:(1)当年欠费,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6.7.2.3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计加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6.8 催交电费管理制度

6.8.1要建立催交电费记录簿,欠费主要原因,催交日期,用户接洽人员姓名,月末做出欠费大户明细报表,每月及时上报分管副局长。

6.8.2对逾期未交电费的用户,应按有关规定及《供用电合同》收取电费违约金。

6.8.3对不同类型欠费用户,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三十日,经催交无效时可视其不同类型按规定程序进行停电催费。

6.8.3.1向欠费用户发出《催交电费通知单》,用户签收。对拒不签收的,必须两人及以上人员作证(或采用公证人员公证送达、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做好现场详细记录。

6.8.3.2无论何种性质用电户欠费,经催交无效后,停电程序必须做到在停电前七天下达书面《欠费停(限)电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回执,并要用户在停电通知回执单上签收。对拒不签收的,必须有俩人及以上人员作证(或采用公证人员公证送达、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做好现场详细记录。七天内再以录音电话通知用户一次,如到期仍未结清电费,执行前30分钟、15分钟前再以有效方式或录音电话通知用户两次,方可执行停(限)电命令,执行后将情况及时登记于停电记录簿上。对重要用户的停(限)电,应将《欠费停(限)电通知单》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6.8.3.3农村居民照明用户、低压动力用户欠费停电指令由供电所所长批准下达,同时向供电局分管营销副局长汇报。

6.8.3.3城区居民照明用户、低压动力用户欠费停电指令由供电局分管营销副局长批准下达,同时向供电局局长汇报。

6.8.3.4高压非专线供电用户欠费,停电指令由供电局局长批准下达,同时向电业局分管营销副局长汇报。

6.8.3.5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电视电台、司法部门、军队和重要企业及专线供电用户等欠费,停电指令由电业局分管营销副局长批准下达,同时向电业局局长汇报。

6.8.3.6对重要负荷的用户在采取停(限)电措施前要对欠费用户的用电安全进行检查,确认保安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能起到保安作用时,方可执行停(限)电。

6.8.3.7无论何种性质用电户欠费停电,停电前必须以局办公自动化系统报95598客户信息服务部备案,恢复送电后销案。

6.9电费计算的有关规定

6.9.1 基本电费计算

6.9.1.1基本电费的计算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也可按最大需量或用户装见容量计算。具体对那类用户选择那种方法,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一个日历年内不得改变。

6.9.1.2基本电费以月为单位进行计算,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计算精确到日,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计算公式:基本电费=投运容量×基本单价÷30×投运天数。(投运天数含投运当天)

6.9.1.3 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6.9.1.4 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属热备用状态时,不论使用与否,均须收取基本电费。属冷备用状态时不计收基本电费,但须由供电单位对该设备进行加封。用户专门为调整功率因数的设备如电容器、调相机不计收基本电费。装有联锁装置的备用变压器(含电动机)按其申请容量最大的一台计算基本电费。

6.9.1.5 暂停变压器时间不足15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超过15天的当月基本电费按实用天数收取基本电费。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应从其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6.9.1.6销户和减容应按实际供电日期收取基本电费。减容天数从次日计起,即:当月基本电费=(原装接容量-减容容量/30天×减容天数)×基本电价;

6.9.1.4 新投运和增容应按实际供电日期收取基本电费,增容天数从次日计起,即当月基本电费=(原装接容量+新增容量/30天×增容天数)×基本电价

6.9.1.5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客户,若照明和动力共用变压器的,在计算基本电费时,不扣减照明容量。专用照明变压器不计收基本电费。

6.9.1.6 临时转供电或用户内部基建施工用电,应按用电性质分别装表计费但不扣减基本电费的容量。

6.9.1.7 因调整负荷的需要及供电企业只允许用户在每日规定时间内用电的,不扣减基本电费。

6.9.1.8 若因用户自身的责任造成停电者,不扣减基本电费。

6.9.1.9减容和暂停用电,必须整台或整组停止运行。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减容和暂停不改变客户计费方式。但永久性减容或减容加封后两年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其运行变压器容量已不足实行两部制电价界限的,按单一制电价计费。但减容和暂停后改变原用电性质的除外。

6.9.1.10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两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6.9.1.11 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有关规定。

6.9.1.11.1 新投运用户当月的最大需量按下式计算:

最大需量=最大需量抄计值×投运天数/当月天数(投运天数含当天,抄计值为抄见值×倍率)

6.9.1.11.2 用户增加用电设备,当月最大需量按抄见值计算。

6.9.1.11.3 当月最大需量低于用户总容量(含高压电动机)的40%时,按总容量的40%计算基本电费。

6.9.1.11.4 用户申请减容或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当月最大需量按抄见值计算。

6.9.1.11.5 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应按各路需量之和计算最大需量。如因电力部门计划检修或用户内部线路检修造成用户倒用线路,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双方协商合理计算分路最大需量和全厂最大需量。供用电协议有规定的,按协议办理。

6.9.1.11.6 实行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其最大需量指标必须核定。

6.9.1.11.7 当每月抄见的需量达不到核定值,而大于总容量40%,按实际需量计收基本电费,超过核定值部分加倍收费。

6.9.2 力率电费计算

6.9.2.1 计算客户功率因数时,必须严格执行(83)水电财字215号文规定的标准值及适用范围,对用两路以上供电的要分路考核其功率因数。

6.9.2.2 对装有电容器自动投切装置的用户要经常检查是否投运,如发现不投运,力率调整电费只罚不奖,对长期投运的用户执行正常奖罚规定。

6.9.2.3 力率电费计算范围

6.9.2.4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范围:100kva及以上的动力用户。非居民用电、居民用电,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对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客户,若动力与照明合用同一计量装置时,照明用电量参与功率因数计算,但照明电费不参与功率因数电费奖惩。

6.9.2.5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能计量装置,按用户每月有功实用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6.9.2.6凡装设无功补偿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客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偿设备,供电部门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能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6.9.2.7根据计算的功率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先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客户的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如客户的功率因数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列两数之间,则以四舍五入计算。

6.9.2.8城市附加费和三峡基金不参与功率因数奖惩。

6.9.2.9执行分时计费的用电客户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计算公式为:功率因数调整电费=(高峰段电量电费+平段电量电费+低谷电度电费+基本电费)×力率奖惩比例

6.9.3 故障电能表电量计算

6.9.3.1 10kv及以上高压计量装置故障的由计量中心负责电量计算后将业务单转各供电局,并经各电价管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再算电费,对当月不能及时处理的客户可参照正常月先行计算,待处理后再行退补。

6.9.3.2 一般居民用户及一般企事业单位低压电能表故障的电量计算按下列公式计算:

6.9.3.2.1电能表超差

应退(补)电量=抄见电量×(实际误差%)/〔1+(实际误差%)〕

6.9.3.2.2电能表自转

应退电量=自转天数×每日停用时间小时数(光按16小时,力按实际时间)×3600秒/表计自转一圈的时间÷电能表常数

6.9.3.2.3电能表卡盘,不跳字,电压线圈不通;

应补电量=〔原表正常时一个月的电量/用电天数+换表到抄表日的用电量/用电天数〕/2×故障天数

6.9.3.2.4电能表跳字

应退电量=〔原表正常时一个月的电量+换表到抄表的用电量/用电天数×30〕/2

6.9.4因不停电更换电表或处理计量故障,形成无表计量期间的有功、无功电量按下列公式计算。统计期和统计期电量由计量工作人员确定无表用电量=统计期电量/[统计期天数×1440分-无表用电时间(分)] ×无表用电时间(分)

6.9.5外力破坏事故追补电量、电费计算: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1小时以上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补电量=被破坏线路日平均负荷×1.5×停电时间

应补电费=应补电量×该供电局平均售电电价

7 抄核收工作指标管理

7.1 电能表实抄率:按月考核到每一个抄表员的每一本抄表卡片,并据此计算各供电局的月、季、年电度表实抄率。

计算公式:电能表实抄率=实抄营业户数/应抄营业户数×100%(指标值:照明电能表实抄率≥99%;其它电能表实抄率=100%)

7.2 电费回收率:电费回收的责任,落实到班组及个人。电费回收率指标按月、季、年考核到各级组织和个人。电费回收的内容、指标、结算日期以每年局下发的电费回收考核办法中的规定为准。计算公式:电费回收率=考核期内实收电费/考核期内应收电费×100%(指标值=100%)

7.3 正确率:从电费、电量、户数等方面考核电费工作人员抄算及工作的正确程度。

计算公式:正确率=(应考核量-差错量)/应考核量×100%(指标值=99%)

7.4 及时率:对有时间要求的报表报送、电费上划、欠费表录制等,考核其按时完成程度。

计算公式:及时率=(应考核量-逾期量)/应考核量×100%(指标值=100%)

7.5 抄表差错率:

计算公式:抄表差错率=抄表差错户数/抄表总户数×100%(指标值≤0.05%)

7.6 核算差错率:

计算公式:核算差错率=核算差错户数/核算总户数×100%(指标值≤0.05%)

7.7 收费差错率:

计算公式:收费差错率=收费差错户数/收费总户数×100%(指标值≤0.05%)

7.8期末抄见电量比重:

计算公式:期末抄见电量比重=期末抄见电量/当月总售电量×100%(指标值≥70%)

8 抄核收工作质量检查与考核

8.1 参照《吐鲁番电业局营销责任事故(差错)调查暂行规定》、《吐鲁番电业局营销营销工作质量奖惩暂行规定》

《电力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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