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卫办发[2007]118号)及省卫生厅等六部委《***开展“****”创建活动实施意见》(*卫发[2007]32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及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院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院的固定员工、合同工、返聘人员、进修生、实习生、外用(包)工及休养员。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依照“预防为主,确保平安”的原则,将安全工作列入医院、科室工作计划与医疗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同总结评比。
第四条 院长为本院安全工作总责任人,各分管线领导为“部门”责任人,各科、病区的主任(负责人)是科室(包括下属部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
第五条 院长全面负责《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各分管领导具体抓指导、执行、检查和监督,提出改进、奖罚建议。
第六条 积极开展安全治理工作。党、政、工、团及各科室密切配合,开展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创安活动,确立创安标准,总结评比安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第二节 安全工作任务
第七条 安全工作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分管各项安全工作的领导应结合本院的实际,组织分管线科室的负责人认真完成下列任务:
一、积极开展以“四防”为中心(防盗、防火、防破坏、防事故),“内、外”并举的法制教育和普法教育,动员和依靠全体员工,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安全大检查,整改“四防”工作中的隐患。
三、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保障病人安全。
四、加强对外用(包)工、进修生、实习生的安全管理。
五、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案件、查处治安事故与案件,办理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治安保卫事项,参加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治安活动。
六、维护内部公共场所的安全秩序,积极调解处理纠纷事件。
七、负责对进出本院自行车、机动车辆的秩序管理。
八、加强麻毒危险品及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管理。
九、加强现金票证的管理,建立制度和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节 安全工作制度
第八条 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浙江省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实施意见》及《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详见《医疗管理制度》)。
二、门卫值班制度。
三、消控中心值班制度。
四、保安巡逻制度。
五、现金票证安全管理制度。
六、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七、车辆进出院区管理制度。
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九、外用(包)工、进修生、实习生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医院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麻毒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安全检查制度。
十四、保密制度。
十五、重点要害部门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保安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节 安全工作职责
第九条 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纳入院级、职能科及临床科(辅)级领导责任制、纳入经济责任制和员工岗位责任制,切实担负起安全工作的职责。
第十条 院长、院分管领导是医院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安全工作计划,并与领导责任、经济责任、岗位责任挂钩,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二、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三、有计划地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的因素,整改存在隐患,研究处置突出的安全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各科室主任(负责人)是本科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医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意见,把安全工作列入科室管理,做到“五同”(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贯彻落实、执行医院制订的《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及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四防”工作。
三、每月有一次“安全自查”,及时整改隐患,堵塞漏洞,防范于未然。
四、认真做好本科室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本科室所管辖范围内的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安全。
五、教育、检查、督促本科室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医院制订的各项制度、规范。
第十二条 保卫科是医院综合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在公安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照规定的职权开展安全保卫工作,其职责是:
一、当好领导的参谋,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向领导提出加强和改进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订安全保卫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分别送交院长室和分管领导,纳入医院工作的总体计划和总结。
三、督促各科贯彻落实本管理办法,及时向分管领导反馈信息。
四、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建设工作,实施安全检查,对预防范围工作中的漏洞、隐患,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
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案件,协助追查嫌疑人。
六、加强重点要害部门的保卫工作,主动与这些部门沟通,完善、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七、深入一线科室,及时发现和掌握本院内部的不安全“苗头”,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处理。
八、负责查清违反本管理办法所规定职责范围内人员的失职行为、违章行为和轻微违法行为的事实,并按规定审批后,执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保密教育。
十、领导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并给予业务指导。
十一、完成院领导和上级公安部门交办的安全保卫任务。
十二、加强外用工、二队(建工队、包工队)人员的治安管理。
十三、建立安全工作(治安)台账,做好其档案的积累、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医院员工职责:
一、必须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治安、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安全工作。
二、加强责任性,认真管好自己所经管的财物(包括个人),做好自己职责内的“四防”工作,确保安全。
三、对在自己工作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保卫科报告,并有责任保护好现场,积极提供线索。
第五节 安全工作组织和措施
第十四条 根据医院安全工作的需要,加强安全工作的队伍建设,建立和健全以下组织:
一、设立医院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即“创平安工作管理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及下属工作组、保卫科。
二、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十五条 加强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工作,确保安全:
一、下列部门列为重点要害部门:财务科、收费窗口、变电间、中央空调(供氧)机房、计算机中心机房、物资供应仓库、档案室、中西药库、检验科、ct室、mr室、放疗中心、静配中心、麻毒危险品仓库、食堂等。
二、重点要害部门的科主任(负责人)为安全工作责任人。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开展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
三、重点要害部门门窗必须牢固。对一些重点要害部门安装技术报警防范装置,配置防火器材,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开展安全消防检查。保卫科对全院的安全消防检查每月一次,发现隐患,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根据本院安全工作的需要,配备技术装备,奖励所需的经费设“专项科目”列支。
第十八条 结合“现场督查”工作,建立每季一次例会制。学习、研究分析内部安全情况,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提出处置建议。
第十九条 将安全工作列入目标任务考核范围,因工作过失发生重大案件、事故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科室或个人评比先进的资格,并酌情按制度处罚。
第六节 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第二十条 对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科室重视,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能经常检查、消除隐患,保证安全,全年无案件,无医疗事故,成绩显著的。
二、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事故的发生,并能勇于排除灾情,救死扶伤,使集体和员工生命财产免遭损失的科室和个人。
三、维护内部安全,对内部的安全目标做出显著成绩的科室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奖励费用和审批权限
一、给予一次性100元及以下奖励的,由院分管领导决定。
二、给予一次性100元以上(不定上限)奖励的,由科室提交院分管领导审核后,交院长或领导班子讨论审批决定。
三、奖励费用在“专项科目”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失职行为之一的,对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及以下罚款或扣发奖金1~6个月或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直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领导人忽视安全工作,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以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内部治安秩序混乱的。
二、对“四防”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或隐患,经院部或保卫科提出意见或发出整改通知书后,未采取整改措施,或消极对待整改要求的。
三、对科室发生的安全事故、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
四、当发生危害人身安全的重大案件或安全事故时,领导人因贪生怕死,临危脱逃,不组织力量制止和抢救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安全管理制度(1~15)”的,对行为人或有关责任人处500元及以下罚款或扣发奖金100~500元或者责令赔偿部分或者全部经济损失,并可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的,按《医院奖惩制度》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处于500元以下罚款或者扣发奖金100~500元,或者责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并要给予行政处分:
一、偷盗少量公私财物或利用工作之便,陆续偷盗现金、物资、经济价值不大的或将自己经营的财物监守自盗,数量不多的。
二、在内部或社会上打架斗殴,造成后果轻微的。
三、在内部或社会上赌博,情节轻微的。
四、造谣滋事、诽谤、诬告他人,影响安定团结情节轻微的。
五、采购、出售变质物品,导致中毒事件情节轻微的。
六、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不服从分配,不服从门卫执勤管理,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扬言伤害员工、领导的。
七、犯有其它轻微行为的需要给予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医院领导人及员工犯有失职行为,违章行为的,除按本管理办法处罚外,取消当年评比个人先进资格。
第二十六条 内部员工(包括领导人及管理人员)在社会上违规违法,受公安机关治安拘留,罚款、警告处分的,应根据情节轻重扣发奖金,停发拘留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七条 处罚审批权限
一、医院领导人违反本管理办法,处以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扣发奖金、行政处分的,由医院提出意见,报“医管委”和卫生局批准。
二、各科室主任(负责人)违反本管理办法,处以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扣发奖金、行政处分的,由院分管领导提出意见,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三、医院员工、外包工、社会用工、进修生、实习生,休养员违反本管理办法,处以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扣发奖金及行政处分等,由院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七节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与其他规定相抵触,以本管理办法为准。如上级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2篇 z物业区域配电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配电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一、安全管理
a.电气工作人员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运行,安全用电。
b.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用电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好本单位电气安全生产,各级领导应重视电气工作人员对规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并应按规定的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和考试。
c.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机人身和设备时,应立即制止。对认真遵守规程,防止事故发生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按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d.各用电单位如发生由本单位原因造成供电系统停电事故,以及本单位重要电气设备(如变压器、断路器等)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供电部门及有关单位。事后应填写正式事故报告,保送供电部门用电管理单位。
e.发生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认真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
f.各用电单位除认真执行本规程外,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条文一并执行。
二、现场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a.经医师鉴定无妨碍从事电气工作的病历。
b.熟悉本规程,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工种、岗位熟悉有关电气设备知识,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
c.掌握紧急救护法。
d.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三、电气作业基本安全措施
a.按安全管理要求电气设备的电压分类
本规程中按安全管理要求电气设备的电压分为:
高压:指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
低压:指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b.按停电类别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分类
运用中的高压电气设备的绝缘部分应视为带电体,不可触摸。停电的电气设备在为装设电线前应视为带电设备。
在运用中的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根据所需采取的安全措施,分为三大类。
(a)全部停电的工作,系指室内高压设备,包括架空引入线、电缆进入线及与引入线直接连接的室外高压设备全部停电、通至邻接带电设备室的门全部闭锁。
(b)部分停电的工作,系指室内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或室内虽全部停电,而通至邻接设备室的门并未全部闭锁。线路工作系指双回线架空线一回路停电或不同电压的线路同杆架设时,其中一层线路不停电。
c.不停电的工作,系指下列情况:
(a)工作本身不需要停电或不存在偶然触及导电部分的可能性;
(b)许可在带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上进行的工作。
d.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a)填写工作票或口头、电话命令;
(b)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
(c)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e.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a)工作票制度;
(b)工作交底制度;
(c)工作许可制度;
(d)工作监护制度;
(e)工作间断和工作转移制度;
(f)工作终结和送电制度。
f.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a)停电;
(b)验电;
(c)装设接地线;
(d)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第3篇 某中学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中学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为扎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重庆市z中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
确保师生人身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是学校工作的底线。安全工作是关系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关系千家万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我们必须站在“****”的政治高度来认识,从讲政治和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把安全工作抓好抓实。*同志曾指出:“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我们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消除思想上的“隐患”,保持“警钟长鸣”, 高度重视学生安全、防灾减灾和校舍安全、设备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医务室安全、食品卫生安全、财经安全、文件和印章安全、课堂安全、活动和劳动安全、宿舍安全、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工作,积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研究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坚决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成立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一)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全体副校级领导
成员:各处室部门干部、各年级主任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德体处)
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
副主任:德体处主任
成员:保卫科长、德体处副主任、各处室部门干部、各年级主任
(三)职责分工
按照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分解及奖惩方案》和学年度干部分工、教职工岗位聘用情况落实职责分工。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责任书。
三、健全制度,建立台账,确保规范性
健全《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校园安全巡逻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各类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工作日志和各类台账,确保安全工作扎实开展,规范实施。
四、明确规定,预防为主,突出教育性
明确规定以下一些通识性安全要求,以便于进行安全教育,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相关处室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另行单独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一)学生安全
1、不准到楼顶、悬崖边或其他危险地方玩耍、休息;不准翻越围墙、栏杆、门窗;不准破门(窗)而入。
2、不准私自下塘下河洗澡。
3、不准违反交通规则穿越公路;不准乘座二轮或三轮摩托车及其他无客运资质的车辆;不准骑摩托车上学放学或玩耍;未经家长允许,不准骑自行车上学放学或玩耍。
4、不准乱买、乱吃各种食品药品;不准抽烟、喝酒。
5、不准私接电源,不准烧“水乌龟”,不准接各种烤火器(炉);不准私自乱动各种水、电、气等生活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6、不准燃放烟花爆竹,不准点火取暖、生火做饭或出现其他玩火的行为。
7、未经班主任及校园保安同意,不准私自进出校门;不准假借他人证件或伪造证件、请假条进出校门。
8、不准私自租住房屋;不准乱串寝室,不准私自留宿他人;未经家长和班主任同意,不准在同学家和亲戚家玩耍、住宿或出现其他夜不归宿的情况。
9、不准持有、携带各种管制器械,不准打架斗殴和参加各种赌博活动。
10、不准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和台球室等娱乐场所;不准与校外不良青年来往。
11、不准在寝室、教室、楼道追逐打闹和进行体育活动;上下楼道应靠右行。
12、不准早恋或男女生之间出现不正当交往的行为;不准传播传看色情、
第4篇 关于学校网络及用电设备安全工作的管理规定
为保证学校网络及用电设备的安全,防范安全风险,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网络及用电设备更好的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发挥其最大的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明确管理责任。
本着“谁分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所有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机(含内部电话机)、电视机、打铃仪、饮水机等所有用电设备均由所在办公室的使用者负责,具体分工如下:张旭良老师负责学校微机室、广播室以及学校网络服务器、路由器等设备的安全工作,负责网络及计算机安全的指导以及恶劣天气(如雷击)的预警工作;陈同良主任负责内部电话控制系统和打铃仪的安全工作;其他办公室、宿舍内的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机、饮水机等用电设备的安全工作,均由所在办公室、宿舍的工作人员负责,低、中、高三个办公室内的用电设备由级部主任负责;各专用室内用电设备的安全工作由分管人员负责;各班级教室内的用电设备安全工作由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老师负责。
二、加强责任心,提高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
上述各分管人员和使用人员,要加强责任心,提高安全意识,确保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放学后和节假日期间,各办公室要关好门窗,防止盗窃事件的发生。各办公室的计算机用户,要爱惜学校配备的计算机设备,不利用计算机从事与教学无关的工作,要安装并及时升级杀毒软件,要文明上网,不浏览恶意网站,要抵制不良诱惑,防范感染病毒或被恶意攻击造成计算机瘫痪。在使用计算机的过程中出现疑难问题,由王磊老师予以解决;若因使用不当等人为造成计算机损坏,一经查实,由责任人予以维修或者赔偿损失。
三、防范遭受雷击,任重而道远。
由于我校地处山区,属雷击多发地区,各用电设备的使用者必须密切关注天气状况,若遇雷雨季节,必须做好防范雷击的工作。王磊老师要做好安全预警工作,发现有雷击迹象必须及时通知各办公室,各办公室负责人要及时拔掉所有用电设备的电源插头,同时要拔出网线插头,确保一切用电设备不遭受雷击,将雷击的威胁降到最低。若因人为原因致使用电设备遭受损失的,一经查实,由相关责任人赔偿,若不能查明原因,由所在办公室的全体工作人员予以赔偿。
四、要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教育。
班主任老师要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的教育,教育学生爱护学校和班级中的用电设备,如计算机、录音机、饮水机等,并正确使用这些用电设备,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用电设备在不使用的情况下必须及时切断电源。班级用电设备的管理者为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老师,若因使用不当造成班级用电设备的损失,由所在班级负责维修或赔偿。
五、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泽山小学
第5篇 生产现场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生产现场工作有序进行,确保正常生产秩序,根据集团公司、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现场在企业安全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同时也是安全管理工作的最终落脚点,从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可看出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必须从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入手(简称“两个控制”),消灭事故隐患,达到本质安全。
第二章 生产厂房及工作现场注意事项
第三条 生产厂房应设有土建设施平面的单位面积荷重量及荷重限度。
第四条 生产现场停放的乙炔瓶,氧气瓶其放置地点必须无明火及火星溅落。周围无易燃物品。乙炔瓶及氧气瓶的间距不小于8米。现场储备使用的乙炔瓶每处不得超过5瓶。
第五条 燃烧室内拉设110v或220v临时照明,要在燃烧室外部设置随时切断电源的刀闸。
第六条 进入凝结器工作,需要专用的爬梯,平台或牢固的梯子上下。
第七条 高温高压部位,在运行中发生泄漏,不得任意打开保温敲击检查,如必须打开检查应视具体情况,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才能进行。如需带压堵漏需经总工批准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能工作。
第八条 一切检修工作结束后,必须认真清理工作现场,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及“三无三齐三不乱”。
第九条 工作人员进入现场要着工作服、戴安全帽,不准穿短裤、背心、裙子、高跟鞋(2~5公分)、凉鞋。女工的长发要盘在帽子内。
第十条 使用和搬运浓酸或强碱性物品的工作人员,要熟悉物品的性质和操作方法、要带口罩、着耐酸碱橡胶手套、戴防护眼镜,穿橡胶围裙(耐酸碱服)及长筒胶靴。
第十一条 禁止用肩扛、背驮、抱住的方法搬运浓酸、碱溶液的器皿。
第十二条 使用浓酸的一切操作,必须在室外或宽阔和有强力设备通风良好的室内进行。
第十三条 当浓酸散在室内时,要先用碱中和,再用水冲洗,或用泥土吸收,扫除后再用水冲洗。
第十四条 酸碱罐顶部不准站人,酸碱罐周围要设为栏及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 酸、碱罐如有玻璃液位计,要装金属护罩。
第十六条 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第十七条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生产技术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第十九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毫米高的栏杆和不低于100毫米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设临时遮拦,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
第二十一条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第二十二条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灰浆泥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第二十三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照明,无须光亮充足。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在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储藏室内。
第二十五条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
第二十六条 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的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铁皮。不论在检修或运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面,应将保温层更换。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有金属罩壳。禁止使用塑料垫或胶皮垫。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 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不许任其留在地面上。
第二十七条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第三章 防护栏杆管理规范
第二十八条 防护栏杆是防止误入带电设备区域,防止靠近带电设备以保证不小于安全距离;防止高空平台、人员通道,升降口等危险场所发生坠落;防止跨越传输设备的一种安全设施。
第二十九条 常设防护栏杆
(一)下列地点必须设常设防护栏杆。
1、户外敞开式升压站各级电压配电装置必须分别设立独立的常设防护栏杆,进出口门应加锁。
2、独立单元设备如主变压器,高备变等。
3、厂房内的所有升降口、孔洞、楼梯和沿平台等场所敞开边缘的部位,并设置100mm高的防护板(楼梯除外)。
4、传输皮带两侧通道。
5、无罩转动设备周围。
(二)常设防护栏杆的规范
1、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mm,在疏散通道或特殊危险场所的防护栏杆可适当加高,但不应超过1200mm。
2、横杆与上下构件的间距不得大于380mm。
3、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000mm。
4、传输皮带通道两侧的防护栏杆应高出皮带底面400mm,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000mm,横杆间距不大于200mm.
5、防护栏杆端部必须设置立柱或与建筑物牢固连接。
6、防护栏杆的全部构件采用性能不低于a3f的钢材制作。防护栏杆的结构应全部采用焊接,焊接要求应符合《钢结构焊接规范》。
7、防护栏杆必须涂防锈漆,并按gb2894-82《安全标志》涂表面漆。
第三十条 临时防护栏杆
(一)临时防护栏杆可分为钢结构式及警示式两种。
(二)下列地点必须设临时钢结构防护栏。
1、检修工作期间需拆除原设防护栏杆部位。
2、检修工作期间新增加的临时平台,临空面。
3、检修工作期间需临时打开的平台,地面盖板。
4、临时钢结构防护栏杆规范应符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三)下列地点应设网状(绳)临时警示式防护围栏。
1、检修工作期间为规范工作人员活动范围。
2、高压试验为防止行人接近的高压电源。
3、检修工作期间的临时起吊场地。
4、临时防护栏上应根据临时防护围栏的用途挂设警告牌,如止步,高压危险等。
第四章 检修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检修场地
(一)检修场地应拉红白相间的围栏绳,与运行设备有明显隔离标志,并留有出入口。
(二)检修场地应铺塑料布或胶皮。
第三十二条 检修电源
(一)分路检修电源回路,宜安装触电保安器。
(二)电源线一般不得有接头,如有接头应放在定制的盒内,并标明电源接头。
(三)电源开关的外壳应完整,不准有残缺和破损。
(四)电源线应摆放整齐,平行线段应尽可能捆在一起。
第三十三条 检修场地照明
(一)厂房的固定照明灯泡应齐全完好。
(二)检修地点临时固定照明,应安装在固定的架子上,架子应稳固,高度不应小于2.5m。
(三)检修地点移动照明,应采用手提行灯。工作人员接触大块金属面(如在汽机,发电机,锅炉容器内)手提行灯应使用安全电压。
(四)照明灯一般采用橡皮绝缘线,不应有接头。
第三十四条 检修地点防火
(一)电、气焊特别金属切割,必须采用防止火星喷溅的措施。
(二)检修现场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标示牌。
(三)检修现场应按灭火对象临时配置适当数量的灭火器材。
(四)氧气、乙炔瓶、电焊机必须存放在远离检修现场的固定位置。
第三十五条 检修通道
(一)检修现场必须划出有明显标志的检修通道,并保证通道畅通。
(二)锅炉平台、步道不准堆放设备部件和工具材料。
(三)检修通道上方有施工时,应架设防止高空落物的屏蔽通道或搭设安全网。
(四)临时架设的桥式通道,应坚固并有符合安全要求得栏杆,悬挂承载量和严禁堆放物品的标志。
(五)检修通道上的坑洞除设临时围栏外,夜间还应悬挂红色照明灯和“当心坑洞”标志。
第五章 电气工作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十六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且至少每两年检查身体一次),不是色盲,讲话清楚并经领导批准。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熟悉部颁安规(发电厂和变电所,热机、电力线路三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三)会紧急救护,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四)酒后和精神不振者不准进入现场进行电气工作。
(五)新入厂人员必须经安全知识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随同工作,不准单独在电气设备上工作。
第三十七条 电气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考试。
第三十八条 6kv小车开关在试验位置时,不论合闸或断开位置,该系统均视为带电设备。
第三十九条 电气值班人员不得参加设备检修工作,事故及紧急情况处理时,可配合检修人员进行检修设备的传动试验或进行一般缺陷处理工作。人身与设备的安全距离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设备检修后的拉、合闸,传动试验应由电气值班人员配合进行)。
第四十条 检修后的6kv小车开关及二次回路作传动试验时,开关必须在柜外。试验的工作负责人必须与该系统上工作的有关班组取得联系,并令其离开检修设备(已拆开开关下部线头的除外)方可进行。
第四十一条 任何情况下禁止约时停送电。
第四十二条 非电气人员及运行(电专业)的学员和实习人员、参观人员,进入高压设备区域,必须有专人监护,不得移动和超过遮拦,触及设备,并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第四十三条 允许单独巡视的人员可以单独进行高压设备的巡视。
第四十四条 值班人员需要移开或越过遮栏应有值班电工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在场监护,但必须遵守安规(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表1的安全距离。
第四十五条 值班人员对高压设备的巡视,应按规定时间及线路进行。做到检查到位不漏点、不离线。遇有特殊情况如大风,雷雨,高温季节,设备异常情况和检修后初投入运行的设备应重点检查。
第四十六条 值班人员巡视期间发生事故应立即与控制室联系听候命令;若系本人引起,应立即将情况汇报班长或值长,听候命令进行处理,禁止擅自处理(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除外)。
第四十七条 夜间熄灯检查高压设备需两人进行,其中一人必须具有值班电工及以上职务人员。
第四十八条 进入高低压开关室巡视设备或工作,须将门用自动锁关闭。
第四十九条 管理单位要制定220kv升压站出入制度,出入升压站要随时锁门。
第五十条 各高压开关室钥匙应备三把,由主控电气值班人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一把为事故处理专用(紧急情况用),一把为值班人员检查设备用,一把可借给有权单独巡视的人员和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必须登记当日归还。
第五十一条 允许持有专用钥匙的人员,须经总经理和安监部门批准,所持钥匙不准转借,调离公司时交回。
第五十二条 在升压站内进行非电气工作时,必须由电气专业人员监护并办理工作票手续。
第五十三条 在升压站内进行电焊作业时,禁止用接地网代替焊接地线,应采用双线制。
第五十四条 升压站接地网要定期测试。
第六章 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严禁因工作联系失误,造成误停、误送电,或误启、停设备。
第五十六条 严禁未做好安全措施或制动措施,即在转动部件上或可能转动设备内部工作。
第五十七条 严禁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输煤皮带上站立或跨越皮带。
第五十八条 严禁不验电接地、不挂接地线就违章作业。
第五十九条 电气操作,监护应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与操作人一道操作,严禁脱离监护岗位从事其他工作。
第六十条 电气倒闸操作应认真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第六十一条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第六十二条 电气操作,装设的接地线要符合《安规》要求。
第六十三条 设备检修,应按规定办理工作票,严格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不准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第六十四条 非电工严禁从事电气作业,只有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方可进行带电作业。
第六十五条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全部实施完毕后方可允许工作人员作业,并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
第六十六条 严禁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第六十七条 设备检修完毕,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方可恢复设备运行;未采取可靠措施不准进行试车工作。
第六十八条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加强监护。
第六十九条 在沟道和金属容器内工作,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并加强监护。
第七十条 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应按规定进行操作。
第七十一条 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应有可靠的接地,移动电源盘应装漏电保护器,并戴好绝缘手套。
第七十二条 高空作业应系好安全带。
第七十三条 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应符合《安规》的要求。
第七十四条 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必须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七十五条 严禁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若工作需要必须拆除上述设施时,应加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第七十六条 严禁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第七十七条 严禁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第七十八条 严禁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第七十九条 严禁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第八十条 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时要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严禁戴手套等。
第八十一条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易爆、易燃区,严禁在易爆、易燃区吸烟、穿带铁钉的鞋等。
第八十二条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
第八十三条 氢、油区作业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严禁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
第八十四条 严禁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第八十五条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应有人监护,监护人员数量及所处位置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严禁在周围逗留。
第八十七条 现场滤油应安排专人看管,并有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第八十八条 特殊岗位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按规定正确着装。
第八十九条 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工作时要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第九十条 严禁酒后上岗工作或驾驶车辆。
第九十一条 发现他人有违反“安规”,或有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第七章 进公司参观或联系业务等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十二条 凡进公司参观或联系业务等外来人员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件,进公司大门必须持证件在门岗进行登 记,办理手续。
第九十三条 外来参观、学习、检查、指导等人员一般应先与总经理办公室洽谈,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进行配合。进入现场,必须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应急事项等的告知,并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并履行入厂、离厂书面签字确认手续。
第九十四条 进入现场的参观、学习、检查、指导等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着装符合进入生产现场的规定要求。
第九十五条 陪同参观、学习、检查、指导等的人员应事先交代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和参观纪律。
第九十六条 进入生产现场的参观、学习、检查、指导等人员必须在公司陪同人员的统一指挥下,按指定的路线参观,不准私自行动,不准进入警戒线内。
第九十七条 进入生产现场参观、学习、检查、指导等人员禁止在集控室同监盘的工作人员谈话、询问设备运行情况。
第九十八条 凡禁止参观靠近、触摸的设备周围应划黄色警戒线。
第九十九条 禁止在高压、高温阀门、看火门、水位计等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停留。
第八章 集控室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 未经批准的任何外来人员不准进入集控室。
第一百零一条 除有关领导及生产管理人员、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能未经批准随意进入集控室。
第一百零二条 上级领导来公司检查工作时,由公司领导或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运行部领导陪同可进入集控室。
第一百零三条 检修人员只有在办理好有关工作的工作票,并经值长同意后才能进入集控室现场工作(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开具工作票)。
第一百零四条 检修人员办理工作票只能在工作票办理室内办理,未经允许,检修人员一般不得随意进出集控室。检修人员的检修工具以及其他防护用品等不得带入集控室(集控室内的工作除外)。
第一百零五条 热工或电气人员如要了解机组dcs等系统缺陷情况,只能使用值长站的电脑,不得在操作员站上随意调换画面。一般情况下可向值长或班长了解情况,不得直接干扰监盘人员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 培训、实习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集控室,任何时候都不准上盘。
第一百零七条 参观、学习人员必须到总经部、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办理参观、学习手续,佩戴参观、学习证并由我公司有关部门人员陪同,方可接洽;且必须离操作或仪表盘1米以上。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人不得在集控室内影响、干扰监盘人员正常工作;监盘人员坐姿应端正、规范,严禁嚼槟榔、吃零食等。
第一百零九条 如遇事故或异常处理,除当班运行值班人员及生产系统领导现场指挥外,其他人员必须自觉、无条件退出集控室。
第一百一十条 一般情况下,集控人员只能在集控会议室或餐厅室内用餐,集控室内严禁吃零食零餐。
第一百一十一条 集控人员安全帽、茶杯、手套、常用工具(如阀门扳手、测振仪、测温仪、榔头、警示牌等)、安全工器具、各种表纸、各种文件夹等必须定置管理,使用完毕后整齐放回原处,严禁乱丢乱放,有关柜门应及时关好。
第一百一十二条 集控人员的交接班应按“交接班制度”执行,班前、班后会在集控会议室或交接班室进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集控室是一个严肃的值班场所,应随时保持干净、整洁、明亮,严禁任何人在集控室吵闹、喧哗、追逐,任何人不得作出有悖于集控室工作氛围和文明形象的举止言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任何集控运行人员均有权制止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对不听劝阻者有权报告部门或安全监察部处理。
第九章 其他管理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者,若属违章行为按照公司《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给予处罚,其余将视情节轻重给予100~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以上各条款制定及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6篇 公司安全工作奖罚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工作奖罚规定
关于印发《公司安全工作奖罚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现将安全工作奖罚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公司安全工作奖罚规定》
主题词:安全奖罚规定通知
报:省公司
抄送:党委委员,公司领导,安环办⑵,存档。
公司综合管理部2005年3月23日印发
公司安全工作奖罚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杜绝死亡、重伤事故及各类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社区稳定,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依照《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重奖重罚。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考核目标实现后给予重奖;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无论造成事故与否均给予重罚及行政处分。
第三条根据上级下达年度轻伤控制指标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风险程度分配到所属单位,作为单位年度轻伤控制目标值,实行月度考核,季度兑现。见附表一。
第二章奖 励
第四条 当季全公司无死亡事故、无各类重大事故,经理、党委书记、主管副经理各奖励2000元,其他公司领导、安环办正副主任(含主任助理及专职安全人员)各奖励1500元;对直接参加安全管理的安委会成员及安委办成员奖励1000~1300元。
第五条 按季考核兑现单位对实现安环目标的领导及安全员给予奖励,标准见表二。
(一)当季未发生死亡、重伤及各类重大事故的单位及治安案件,并达到表一所列考核指标的,则按表二的奖励数额兑现。
(二)表一各项考核未实现的,每项扣个人当月奖金15~20%。
第六条 在生产、工作或公益事业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奖励600元以上。
(一)突发性事故(事件)发生后,积极进行抢救,减少事故(事件)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有功人员;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
(三)积极提出安防环保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和管理、环境保护、治安管理、安全培训及教育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第七条 单位年内无死亡事故、无重伤各类重大事故,轻伤事故低于控制指标,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年终给予1~2倍季度奖励。
第八条 公司不定期开展安环活动,在活动中取得名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章处罚
第九条年内死亡或重伤事故每超过控制指标一人次,经理、党委书记、主管副经理各罚款2000元;其他公司领导、安环办正副主任(含主任助理、专职安全人员)各罚款1500元;同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安委会及安委办成员各罚款1000元(重伤人次减半处罚)。
第十条年度超过轻伤控制指标1人次的单位罚款1000元;季度超过轻伤控制指标1人次对单位罚款6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600元。
第十一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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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工作奖罚规定
所属各单位若发生重伤以上伤亡事故(含治安案件),取消当季奖励资格,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发生死亡(以人次计算)按表三的数额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处罚。发生重伤(以人次计算),按表三的1/2对责任单位及个人罚款。同时承担地方政府的罚款。
第十二条 重大交通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爆炸、医疗、治安等事故发生后,根据责任轻重,具体按表四处罚。
第十三条 凡是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单位或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及奖罚细则的,不按期进行安全检查或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拖延执行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安全指令书的。
(三)发生事故后(含各类重大未遂事故及治安案件)不积极配合调查的单位及个人,或隐瞒不报,或不及时组织分析处理上报的。
(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五)每发现一次采购及发放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或不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
(六)未经许可擅自拆除,无故停运职业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的(同时承担地方政府罚款)。
(七)不按规定进行劳动卫生和环境监测的。
第十四条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人员,不虚心按受批评教育和处罚,且态度不好者,除按本规定相应条款处罚外,并责令停工5天进行安全教育,停工期间每天发生活费20元。对拒不参加学习的,年内累计二次以上违规人员责令解聘。
第四章执行
第十五条 按季考核兑现控制指标之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附表二所列单位按季填报安全考核申报表报生产自救办审核。
(二)安环办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报主管副经理审定,由安环办下达奖励通知单,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后,随同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三)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的奖励兑现,由安环办造表,经经理或主管副经理审批后发放。
第十六条 对单位和个人罚款(含地方政府的罚款)由安环办下达罚款通知单并负责催交。被罚单位和个人收到罚款通知单一星期内将罚金交到财务部入帐,再将财务凭证交安环办备案。
第十七条 对第十二条所列事故和第十三条所列处罚内容须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报主管领导同意,由安环办依照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奖罚实施细则,报安环办备案;各单位对班组或个人罚款全额上交公司财务,单独列帐,所交罚款可作为单位安全活动经费,由单位安全主管领导掌握使用,但要将罚款数额和使用情况报安环办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与上级相应规定不相符时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由安环办负责解释。
附表1
单位
轻伤人数
安环设施运行率%
劳动条件合格率%
季安全检查次数
设备完好率%
一般交通事故次数
一般治安案件
备注
一公司
0
100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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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工作奖罚规定
≥4
95
0
0
二公司
0
100
95
≥3
95
0
0
其它单位
0
100
95
≥3
95
0
0
各单位均不能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其它各类重大事故为零(含重大以上交通、设备、质量、火灾、爆炸、中毒、灾害、环境污染、医疗、治安等事故)。
注:年度轻伤控制指标:一公司1人次;二公司1人次;其他单位0人次。
表2
安全生产季奖金标准
单位:元
单 位
一公司
二公司
其他单位
备注
行政正职、主管副职
1200
1150
1120
书记、安全主管
1150
1120
1100
其他领导
1120
1100
180
专职安全员
1100
180
160
表3
事故单位、人员罚款标准
单位:元
单位
一公司
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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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工作奖罚规定
其他单位
备注
集体
人均130
人均150
人均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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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人数
行政正职、主管副职
1200
1150
1120
书记、安全主管
1150
1120
1100
其他领导
1120
1100
180
专职安全员
1100
180
160
主要责任人
否决两个月浮动工资
次要责任人
1150
1200
1220
含一定责任人
表4
事故处罚规定细则
1)、按责任及损失价值对个人经济处罚如下:(交通事故以事故结案书为准,其它以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为准)
事故性质
处罚比例%
最大限额(元)
备注
次要责任
1~3
1200
上一页[1] [2] [3][4][5] [6] 下一页
公司安全工作奖罚规定
同等责任
4~5
1400
主要责任
6~7
1800
全部责任
8~10
上一页[1] [2] [3][4][5] [6] 下一页
3000
注:(1)重大未遂事故及典型事故参照次要责任处罚。
(2)其它事故负一定责任者,按同等责任处罚。
(3)情节严重者,可突破最大限额。
2)、对责任者纪律处分
经济损失
处分类别
并处运用
责任划分档次
备注
0.5万以下
通报、警告
吊扣驾照1~3个月
次要责任
含0.5万元
0.5~1万元
警告、记过
吊扣驾照3~6个月
同等责任
1~2万元以下
记过、记大过
吊扣驾照6~9个月
主要责任
2万元以上
记大过、留察
吊扣驾照9~12个月
全部责任
注:情节特别严重的、损失特别巨大的可加重处罚。
3)、对交通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
事故性质
处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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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工作奖罚规定
最大限额(元)
备 注
次要责任
1~5
2000
同等责任
6~10
4000
主要责任
11~15
5000
上一页[1] [2] [3] [4][5][6] 下一页
全部责任
16~20
6000
注:情节特别严重的、损失特别巨大的可加重处罚,可突破最大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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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风电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1 编制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1.3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手册》;
2 安全文明施工方针
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履行各级安全职责。
3 安全管理目标
3.1 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3.2 不发生重大机械设备损害事故;
3.3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3.4 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3.5 无重大环境污染和重大坍塌事故。
3.6 年轻伤负伤频率控制在3‰,且重伤率不得大于0.5‰
3.7 班组文明施工达标率100%。。
3.8 合理使用自然资源,节约用水用电,逐渐降低水电消耗。
3.9 合理使用自然资源,节约原材料,逐渐降低原材料的消耗。
3.10现场施工、办公及生活垃圾集中回收分捡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3.11科学环保的管理现场,最大限度的控制噪声和扬尘。
4 安全工作目标的实施与控制
4.1 落实各级安全责任,明确各级安全工作的目标,体现安全施工人人有责的原则。
4.2 推行安全工作目标与职工经济利益挂钩的办法,加大安全奖励及处罚力度,增强员工和职能部室的自我约束力。
4.3 推行安全目标三级控制方式
4.3.1 项目部控制人身重伤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及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4.3.2 专业工地控制人身轻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不发生重伤和一般机械设备、火灾事故。
4.3.3 班组控制未遂事故和记录事故,不发生人身轻伤和其它一般事故。
5 检查与考核
5.1 对本制度的执行和完成情况,由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结合部门的年终总结进行检查与考核。
5.2 检查与考核结果与经济挂钩,奖罚兑现。
6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第8篇 配电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一、安全管理
(一)、电气工作人员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运行,安全用电。
(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用电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好本单位电气安全生产,各级领导应重视电气工作人员规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并应按规定的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和考试。
(三)、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时,应立即制止。
对认真遵守规程,防止事故发生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情况严肃处理。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按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四)、各用电单位如发生由本单位原因造成供电系统停电事故,以及本单位重要电气设备(如变压器、断路器等)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供电部门及有关单位。事后应填写正式事故报告报送供电部门用电管理单位。
(五)、发生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认真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
二、现场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从事电气工作的病历。
(二)、熟悉本规程,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工种、岗位熟悉有关电气设备知识,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
(三)、掌握紧急救护法。
(四)、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三、电气作业基本安全措施
(一)、安全管理要求电气设备的电压分为高压、低压。
(二)、使用剩余的危险品必须及时退回库房,所产生的废物严禁随意抛弃,须收集包装好交回库房统一处理,以保证环境的安全。
四、密闭地方的工作
(一)、当欲进入密闭的场所进行工作时,严禁未经安全测试而直接进入该地方。
(二)、可采用火焰试验、活性生物试验或使用气体分析仪来检测该密闭场所是否含有有害气体。
(三)、若检测发现该密闭地方含有有害气体或环境恶劣,则不能允许任何人员进入。应利用适当设备进行处理直至安全检测合格,应采用风机通风来清除有害气体。
(四)、工作过程中应随时注意环境的监测,一旦发现异常立即撤离,确保人员安全。
(五)、工作照明应选用36v安全电压,工作进行中要注意用电安全,防止触电。
五、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理
(一)、应对员工进行急救及消防知识的教育和考核。
(二)、对外单位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签订安全协议书。应在施工中进行检查监督,避免事故发生。
(三)、当发生事故时,要保持镇定,监护人员立即关闭相关机具停止工作。应尽快将伤员撤离工作区,放置在安全地带,采取适当的急救措施,同时请求其他员工的帮助。撤离过程中应注意搬运伤员的方法,防止不正确的搬运造成伤害的进一步扩大。
(四)、抢救人员应注意自身的安全,不要盲目冒进。
(五)、根据伤员的伤情决定是否送医院治疗,同时保护好现场以利于保险索赔。
(六)、出具事故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处理事故有关责任人员,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安全用电制度
(一)、严禁各部门私接或移动电气设备和设施。确因生产或改善服务质量需要,应经所在部门经理批准,报请工程部核实,并由工程部登记注册;各部门需架设临时线,应由工程部派电工安装。客用区一般不准加临时线。使用结束后应立即通知工程部拆除。临时线路应符合“低规”要求,时间一般不超过一星期。如使用后确需长期固定,在安全和不损害美观条件下,由工程部派电工正式安装,并登记备案。
物业强电系统维修时,应该根据不同的危险程度,分为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工作三类。电气检修人员工作时,应遵循下列三项要求:
1、根据工作内容和需要,填写工作票。
2、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有两人以上在一起工作。
3、应有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 安全技术措施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完成下列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断开电源。在工作场所必须断开电源的设备,包括需检修设备的带电部分的电源、工作范围安全距离小于0.7m(10kv)的带电部分及工作人员后面或
两侧无遮拦或其他可行安全措施的带电部分。在断开电源时必须使检修设备,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高压柜的手动机构处于断开位置时,都应用锁锁住。
2、验电。检验电气设备上有无电压时,必须使用合格的验电器,验电前,应在带电母线上检测一下验电器,确认验电器确实是合格产品。验电时应在电气设备的两侧的各项分别进行。
3、装设接地线。将检修设备的三项短路并接,可以放掉检修设备的剩余电荷,
这也是防止突然来电,保护工作人员安全的唯一可行安全措施。装、拆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若仅有单人值班[fs:page],则只允许用接地开关接地。
4、悬挂指示牌和装设遮拦。在工作点四周应安设标示牌和遮拦,有关的操作开关手柄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标示牌。
七、安全组织措施
(一)、工作票制度。在对物业各类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工作票,工作票的签发人应为电气主管或工程师,且签发人应对工作票内容、工作必要性、工作执行者的业务程度进行全面的考虑。
(二)、许可制度。在高压电气设备上进行检修工作须经过许可手续。许可人应对工作票上的有关内容及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并会同 工作负责人到现场核对。
(三)、工作监护制度。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者交待工作现场的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并应始终在现场进行监护,及时纠正错误或违反安全的操作。监护人一般不得参加工作班工作(全部停电除外)。
(四)、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在电气设备检查工作间断或工作人员暂时撤离现场时,所有安全措施应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可继续工作,无需重新通过许可
(五)、工作转移是指同一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地点工作,开工前的安全措施该一次做完,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代新工作地点的有关情况和注意事项。
(六)、在检修工作完成后,应清扫现场后撤离。由工作负责人会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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