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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与管理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3-07-03 热度:94

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与管理工作条例

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与管理工作条例

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与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任。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研究生工作管理水平的前提和关键,是形成良好校风、学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方面。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风建设,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研究生思想政治与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条 研究生工作部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制定、落实研究生工作计划和管理规章制度,全面组织、实施研究生思想政治与管理工作。研究生工作部由学校党委分管书记和研究生院分管校长直接负责。

第三条 各学院具体负责落实研究生的思想政治与管理工作。党总支要加强对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党支部书记的指导,与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及研究生导师一起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各项工作,使我校研究生的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形成校院两级负责和研究生导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三章 研究生工作部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落实研究生工作计划和管理规章制度,全面组织、实施研究生工作。包括指导全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德育工作研究;组织实施主题教育;研究生辅导员的管理和培训;研究生会及研究生社团组织指导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大型课外文体学术科技活动;研究生社会实践以及学术科技创新活动;违纪研究生的处理;组织实施研究生困难补助、“三助”工作;研究生评优评奖工作;负责召集各学院研究生辅导员会议;考核各学院研究生辅导员的工作。

第四章 研究生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研究生辅导员在学院党总支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本学院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接受研究生工作部的工作指导,落实研究生工作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具体负责所在学院研究生班委会、团支部、研究生分会的管理与指导,实事求是地对研究生进行毕业鉴定与研究生评优评奖等工作的管理;辅导员为*党员的一般应通过组织程序兼任研究生党支部书记。

第五章 研究生导师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教育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导师要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对所指导的研究生既要教书又要育人。导师要指导研究生严格执行z大学研究生管理的有关条例,对违纪违规的同学有责任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研究生导师要经常了解同学的思想状况,并主动与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学院党、团总支及研究生工作部取得联系,共同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要充分调动研究生的积极性,大力推动研究生助研活动,使研究生能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广泛结合,在用中学,在学中用,思想得到升华,技能得到锻炼。

第六章 研究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

第八条 研究生党支部以学院为单位设立,按年级或专业建立研究生党支部,研究生数量少的单位可以以系(所)为单位建立研究生党支部。研究生党支部一定要按照有利于开展组织生活、有利于党员管理和组织发展的原则组建,并要按组织程序确立研究生辅导员、思想政治素质高的教师或高年级研究生担任党支部书记。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和研究生工作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团支部以学院为单位设立,按年级或专业建立研究生团支部,研究生数量少的单位可以以系(所)为单位建立研究生团支部。研究生团支部在学院团总支领导和研究生辅导员指导下开展活动,并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成为发展党员重点培养对象。

第十条 研究生数量达到一定的规模的学院,要按年级或专业成立班,并在班级内成立班委会。班委会在研究生辅导员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辅导员要协助学院党、团总支做好研究生党、团支部、班委会干部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章 研究生会

第十二条 研究生会是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同时也是开展课外学术科技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力量。研究生会在研究生工作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分会,隶属校研究生会,各学院的研究生分会要接受校研究生会的领导,在学院党、团总支和研究生辅导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按照程序认真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研究生担任研究生会和分会干部,并做好研究生干部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八章 研究生党员发展、教育与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党员的发展要按照z大学党员发展的具体要求由学院党总支负责。在支部讨论发展前,应广泛征求导师、辅导员及群众的意见,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考核,特别要注重考察发展对象的科研能力。研究生党员的思想教育、组织生活、政治学习、民主评议、党员考核、评比表彰等均按党章和校党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要加大研究生党员发展力度,做好培养、考核等工作,吸收优秀学生入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研究生党员比例。

第九章 研究生教育及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研究生辅导员要关心、爱护并严格要求研究生,要经常深入研究生中,及时了解情况,会同解决问题。对于研究生中思想素质和毕业鉴定不合格的,辅导员要及时向研究生工作部报告。研究生工作部要及时审核学院提交的研究生违纪处理意见材料,并协助学院做好当事人的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会同研究生工作部做好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思政工作。在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和毕业教育及鉴定、受理外单位来人来函的外调等各个环节,都要加强思想政治考核。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大学研究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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