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卫办发[2007]118号)及省卫生厅等六部委《xxx开展“xxxx”创建活动实施意见》(x卫发[2007]32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xx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及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院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院的固定员工、合同工、返聘人员、进修生、实习生、外用(包)工及休养员。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依照“预防为主,确保平安”的原则,将安全工作列入医院、科室工作计划与医疗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同总结评比。
第四条 院长为本院安全工作总责任人,各分管线领导为“部门”责任人,各科、病区的主任(负责人)是科室(包括下属部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
第五条 院长全面负责《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各分管领导具体抓指导、执行、检查和监督,提出改进、奖罚建议。
第六条 积极开展安全治理工作。党、政、工、团及各科室密切配合,开展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创安活动,确立创安标准,总结评比安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第二节 安全工作任务
第七条 安全工作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分管各项安全工作的领导应结合本院的实际,组织分管线科室的负责人认真完成下列任务:
一、积极开展以“四防”为中心(防盗、防火、防破坏、防事故),“内、外”并举的法制教育和普法教育,动员和依靠全体员工,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安全大检查,整改“四防”工作中的隐患。
三、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保障病人安全。
四、加强对外用(包)工、进修生、实习生的安全管理。
五、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案件、查处治安事故与案件,办理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治安保卫事项,参加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治安活动。
六、维护内部公共场所的安全秩序,积极调解处理纠纷事件。
七、负责对进出本院自行车、机动车辆的秩序管理。
八、加强麻毒危险品及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管理。
九、加强现金票证的管理,建立制度和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节 安全工作制度
第八条 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浙江省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实施意见》及《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详见《医疗管理制度》)。
二、门卫值班制度。
三、消控中心值班制度。
四、保安巡逻制度。
五、现金票证安全管理制度。
六、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七、车辆进出院区管理制度。
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九、外用(包)工、进修生、实习生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医院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麻毒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安全检查制度。
十四、保密制度。
十五、重点要害部门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保安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节 安全工作职责
第九条 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纳入院级、职能科及临床科(辅)级领导责任制、纳入经济责任制和员工岗位责任制,切实担负起安全工作的职责。
第十条 院长、院分管领导是医院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安全工作计划,并与领导责任、经济责任、岗位责任挂钩,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二、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三、有计划地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的因素,整改存在隐患,研究处置突出的安全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各科室主任(负责人)是本科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医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意见,把安全工作列入科室管理,做到“五同”(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贯彻落实、执行医院制订的《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及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四防”工作。
三、每月有一次“安全自查”,及时整改隐患,堵塞漏洞,防范于未然。
四、认真做好本科室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本科室所管辖范围内的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安全。
五、教育、检查、督促本科室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医院制订的各项制度、规范。
第十二条 保卫科是医院综合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在公安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照规定的职权开展安全保卫工作,其职责是:
一、当好领导的参谋,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向领导提出加强和改进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订安全保卫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分别送交院长室和分管领导,纳入医院工作的总体计划和总结。
三、督促各科贯彻落实本管理办法,及时向分管领导反馈信息。
四、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建设工作,实施安全检查,对预防范围工作中的漏洞、隐患,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
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案件,协助追查嫌疑人。
六、加强重点要害部门的保卫工作,主动与这些部门沟通,完善、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七、深入一线科室,及时发现和掌握本院内部的不安全“苗头”,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处理。
八、负责查清违反本管理办法所规定职责范围内人员的失职行为、违章行为和轻微违法行为的事实,并按规定审批后,执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保密教育。
十、领导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并给予业务指导。
十一、完成院领导和上级公安部门交办的安全保卫任务。
十二、加强外用工、二队(建工队、包工队)人员的治安管理。
十三、建立安全工作(治安)台账,做好其档案的积累、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医院员工职责:
一、必须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治安、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安全工作。
二、加强责任性,认真管好自己所经管的财物(包括个人),做好自己职责内的“四防”工作,确保安全。
三、对在自己工作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保卫科报告,并有责任保护好现场,积极提供线索。
第2篇 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专职安全人员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职责,提高专职安全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对专职安全人员的考核、奖惩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专职安全人员是指参加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公司或所属各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公司总部安全工作人员任职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三年及以上相关管理岗位基层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熟练应用各类计算机办公软件。
第六条 各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备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熟练应用各类计算机办公软件。
第七条 参加安全培训取证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一年及以上与安全相关的工作经历;
(二)工程类及相关专业中专(或相当于中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及以上与安全相关的工作经历;
(三)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
第八条 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报名的相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并在公司注册后,其奖励、使用待遇等按公司执业(职业)资格取证奖励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 培训与取证
第九条 培训
(一)各单位在每年年底之前将安全工作人员培训需求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公司将以此为依据制定公司培训计划,并与上级单位联系培训事宜。
(二)各单位安排安全人员参加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取证培训时,须对其资格及能力进行审查,符合第七条规定人员报经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批同意后才能参加培训(推荐表见附件1)。
(三)各单位要定期对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组织培训,每年再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6学时。
第十条 取证
(一)参加由地方安全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取证培训人员,由培训机构颁发相应的证书。
(二)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将持证人员名册及证书、证号等信息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是专职安全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工作人员的资格管理,建立安全工作人员资源库,公司及各单位聘任的安全工作人员必须从资源库中挑选,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之前将本单位在岗安全工作人员,包括所属各部门、各在建工程项目部的安全工作人员名册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样表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调动或任免须征求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的岗位变动(调入、调出、转岗等),应在岗位变动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
第十五条 复审
(一)持有行业、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员,需按照行业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证书每三年复审一次。
(二)复审人员须提交以下资料:
1.安全业绩证明;
2.持证人员在三年有效期内每个年度参加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培训证明;
3.其他相关资料以当期复审通知为准;
(三)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安全工作人员,需及时在公司注册备案,并在注册有效期到期之前参加再教育培训,按时延期注册。
第五章 职责及权限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工作人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执行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开展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奖惩制度执行情况等。
(三)参加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交底,并检查开工安全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三工”活动及“危险预知”活动开展情况,督促班组安全基础工作的持续开展。
(五)参加本单位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三定四不推”原则督促整改。
(六)参加本单位安全会议,协助单位领导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七)督促并协助本单位相关部门做好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按时发放、试验、鉴定工作。
(八)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记录、评估、上报工作。
(九)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十)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十一)督促并协助本单位相关部门做好施工机械(机具)、车辆交通及防火防爆安全工作。
(十二)参加本单位安全考核、奖惩及各类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专职安全工作人员权限
(一)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违章者按照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有权进行处罚;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决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设施;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向领导汇报。
(二)有权参加安全生产会议。
(三)有权参与编制安全保证计划及安全专项方案。
(四)对现场安全状况有一票否决权及经济处罚权。
(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有权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有权开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及停工整改通知书。
(七) 遇有严重安全隐患时,有权指令立即停止施工,做好人员撤离,并上报处理。
(八)对不认真执行上级安全指示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向上级汇报处理。
第六章 考核与奖罚
第十八条 考核
(一)公司对在岗安全工作人员的履责情况实行年度分级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核结果。
(二)公司组织考核和评定各单位安全部门的安全工作人员。
(三)每年底在岗安全工作人员应填写《在岗专职安全员业绩考核表》(见附件3)。
(四)各单位按照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4)对本单位在岗的安全工作人员实施考核。
(五)考核分级: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级。
第十九条 奖励
(一)公司对在岗安全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奖励。
(二)各单位对每年度经考核达到优秀等级的安全工作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三)公司对各单位推荐的获得优秀等级的安全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表彰,并择优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四)对工作认真负责,发现重大安全问题或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避免安全事故发生者,相关单位应给予重奖。
第二十条 处罚
(一)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由各单位进行再培训;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取消安全工作人员资格。
(二)对玩忽职守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安全工作人员,公司将依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予以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专职安全人员的管理除了执行本规定外,同时还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3篇 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一、 微生物检验科和理化检验科科主任为本科室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做好实验室的防火、防盗等工作。
二、 建立《实验室每日安全检查记录》。在下班前由科主任进行实验室防火、防盗的安全防范检查工作。同时进行仪器设备的检查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如有特殊情况,科主任可责成科室其他人员进行此项工作。
三、 检查时如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丢失的情况,必须及时上报,并迅速查明原因。
四、 实验室南北两侧拉门、走廊门在无人的情况下必须锁闭。理化科负责北侧门、微生物科负责南侧门的安全管理。
五、 因工作失职,造成实验室失火、仪器设备被盗等安全责任性事件,严肃追究科主任及相关人员责任。
吉林疾病预防控制所
2023年1月20日
第4篇 皮肤科质量与安全工作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科医务人员医疗执业行为,提高医
务人员执业素质,增强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科实际,制定《皮肤科质量与安全工作记分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在我科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章 定义与分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执业活动中未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医院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节的轻重,参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标准,我科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年度总记分为12分,共分10分、6分、4 分、2 分、1分、0.5分六个记分级别,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的最高级别,其余则按情节轻重依次递减。
第五条 本办法实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积记分制,记分周期为一年,周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备存,次年开始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三章 记分标准
第六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0分。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失职延误急危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亲自诊查、审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四)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七)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及院伦理委员会批准,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八)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调遣的;
(十)发生较严重的医疗损害、发现重大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一)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企业回扣的;
(十二)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三)其它违反医疗法律法规的医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6分。
(一)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在院外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跨执业类别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收受患者红包或以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五)因药品调配错误(不含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皮肤科专科特殊检查时查错患者或查错部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成批(≥3例)检验结果错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将过期药品发给病人或错发、错配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处置患者过程中存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缺陷,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或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三)其它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医疗核心制度的医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4分。
(一)危重患者未及时抢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将过期药品发给病人或错发、错配药品(不含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成批(≥3例)检验结果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遗失成批(≥3例)检验标本或报告单,导致需患者重新采血复查的;
(五)科室相关检验人员未报告应发现病变,经临床或其它检查证实为误诊或漏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皮肤科专科检查时查错患者或查错部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由于违规行为酿成医疗纠纷,虽未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影响恶劣,造成医院声誉受损的;
(八)违反医疗原则造成医疗缺陷或过失,致使医院赔偿金额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
(九)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承担轻微责任的;或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或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其他的处置患者过程中存在重大行为过失或医疗缺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2分。
(一)三级医师查房未按规定执行,延误患者的诊治,引发医疗纠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工作失职如会诊超时未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护理人员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导致错输、漏输治疗用药,发生后及时更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护士执行医嘱时发现违反医疗原则或诊疗技术规范,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五)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六)对个例(≤2例)检验标本错做、漏做或遗失,需患者重新采样复查的;或错发、迟发及丢失各类检验报告单,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医疗原则造成医疗缺陷或过失,致使医院赔偿金额在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八)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承担轻微责任的;或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九)其它违反诊疗常规及医疗核心制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分。
(一)未及时完成住院患者住院志、首程记录、抢救记录、术前讨论、术前风险评估、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护理病历书写的;
(二)门诊病历遗漏重要内容;接诊患者不书写病历的;
(三)出现丙级住院病历或连续两次出现门诊病历书写不合格的;
(四)未及时签署各种医疗知情同意书的(含门诊侵入性检查或门诊特殊治疗同意书);
(五)入院一周后诊断不明未向上级医师请示或提请疑难病讨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门诊患者连续三次就诊无明显疗效,未请示上级医师或提请讨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各种检验结果错登、漏登,造成资料无法查询的;
(八)记录中出现明显错误如“左与右”、“上与下”、“有与无”及张冠李戴等现象者,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在接诊患者的医疗行为中,出现诊断或治疗的明显错误,经及时发现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轻微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一)其它违反医疗、护理、医技、药剂操作规程,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主动上报者除外)。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一次记0.5分。
(一)医疗文书类
1、急诊抢救后6小时内未及时据实补记抢救记录的;
2、放弃抢救无患者法定代理人签署意见并签名的;
3、知情同意书签字人非患者本人授权的(昏迷患者或未成年人签字应注明法定关系)。
(二)手术管理类
1、手术病例未完成术前常规检查的;
2、手术安全核查未按规定进行三方核查的;
3、术后用镇痛药无记录或麻醉科无随访记录的;
4、非计划内再次手术未上报医务处的;
5、重大手术或有医疗纠纷隐患手术未报医务处审批的。
(三)疑难危重患者及危急值管理类
1、危重患者未及时书写病程记录的;
2、危重患者未履行病情告知义务的;
3、医技部门未及时向临床科室报告危急值并做好记录的;
4、临床科室对危急值未及时分析和处理的。
(四)专项管理类(抗菌药物、院感及输血管理)
1、医师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缺上级医师签名的;
2、未经会诊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的(急诊除外);
3、不规范预防应用(主要指i类切口)抗菌药物的(指使用时间、剂量、用法、疗程等);
4、超量、超疗程使用抗菌药物的;
5、手术患者术前抗菌药物使用未遵循管理流程的;
6、有院内感染发生,但在病历中隐瞒不报的;
7、涉及可能输血的平诊和择期手术患者未在输血之前做血型和相关抗体检测的(如输注血小板的患者应做血小板抗体检测);
8、输血前未做输血前九项检查的;或患者拒绝检查无本人或委托代理人谈话签字的;
9、医师《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和《输血申请单》填写不规范和文件填写中无具体意见的;
10、输血后护士未填写《患者不良反应回报单》,医生未填写《合理用血监控与输血疗效评价考核表》,并未将以上《回报单》、《考核表》连同血袋一起送回输血科的;
11、输血或血液制品当天病程中无记录或记录有缺陷的。
(五)医技管理类
1、超异常报告单检验者未按规定复核的;
2、非诊断医师签发诊断性报告的。
(六)其他类
未按规定佩戴胸卡上岗的。
第十二条 违反《医疗质量单项扣分扣奖办法》中所规定的单项扣分扣奖条款,每累积达五次者,记1分。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由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全科医务人员的记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组长王玥全面负责全科医务人员记分管理工作,重点负责医师记分管理工作,副组长何瑞具体负责护理人员的记分管理工作。科室记分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及相关具体事宜由干事刘凯英负责整理完成。
第五章 考核与处罚
第十五条 皮肤科质量与安全记分实行每月考核,次月公布,按时处罚,年终累积,计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与个人年终考核,并与年终评优挂钩。
(一)考核办法:在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的领导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秉持客观、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以科室每月检查为主,结合各级行政部门检查结果、医疗纠纷鉴定意见以及投诉核实情况,实施综合考核。
(二)记分
1、管理小组建立全科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归档内容包括医务人员基本情况、累积记分和《通知书》等。实行累积记分公示制度,每月公示上月医务人员累积记分情况。
2、管理小组每月上旬汇总上月记分,对有不良执业行为者下达《博州人民医院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1),一周内当事人可申述并复核,每月20日前公示记分结果,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3、年终将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的记分汇总后由科室予以相应的年终处罚。
(三)处罚
1、处罚方式:
(1)行政处罚:①对当事人及当事人科室负责人诫勉谈话;②取消当事人年度评优资格,停绩效工资留岗学习半个月;③延迟当事人一年职称晋升、或岗位聘任资格,停绩效工资留岗学习一个月;④当事人年度考核不合格,离岗学习三个月或移交上级部门处理。
(2)经济处罚:①记0.5分,扣50元;②记1.0分,扣100元;③记2分,扣200元;④记4分,扣400元;⑤离岗学习期间无绩效工资。
2、处罚对象:(1)当事人;(2)视情况涉及当事人科室负责人(主任或护士长)。
3、处罚细则:
(1)实行按月结算、动态累积的处罚办法
①累积记分≤4分者,按累积分数和经济处罚标准,从当月个人绩效工资中扣除。
②累积记分>4分者,按累积分数和经济处罚标准,从当月个人绩效工资中扣除。
③累积记分6分者或者一次记4分者,当事人离岗学习半个月,离岗学习期间无绩效工资。
④累积记分10分或者一次记6分者,当事人离岗学习一个月,离岗学习期间无绩效工资;扣除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当月50%干部津贴。
⑤累积记分12分或者一次记10分者,当事人离岗学习三个月或移交上级部门处理,离岗学习期间无绩效工资;扣除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当月100%干部津贴。
⑥所造成的医院经济补偿或损失,按医院相关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经济损失管理办法执行。
(2)实行年度总结算的处罚办法
①累积记分6分者或者一次记4分者,取消当事人年度评优资格,向院经管科室申报扣除当事人一个月的年终奖。
②累积记分10分或者一次记6分者,延迟当事人一年职称晋升或岗位聘任资格,向院经管科室申报扣除当事人一个季度的年终奖。
③累积记分12分或者一次记10分者,当事人年度考核不合格,向院经管科室申报扣除当事人全年年终奖。
第十六条 与当事事件相关的副主任、主任助理或其他责任人员,根据责任轻重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 若医务人员质量与安全管理记分逐月累积达到六分,科室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管理,并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行为是否造成或未造成后果以及后果的性质,由院专家委员会负责认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第5篇 防拥挤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一、目的及意义
增强师生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为师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确保平安稳定。
二、安全组织机构
组 长:黎安泳 常务副组长:唐志国
副组长:何德豹 周建中 滕中华
组 员: 何万翔 陈 思 刘 伟 阮朝林值周教师
职责及义务:
1、组长负责布置、督促、指挥安全工作;
2、值周行政负责安排、督促各位成员对学校楼道进行检查,对学生上下楼梯进行守护;
3、发现楼道设施、设备损坏或出现险情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并亲临守护、指挥疏散学生离开现场;
三、加强安全教育的形式和内容
1、利用学校教师例会、学生集会、各班朝会、队会对对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教育,重点进行上下楼的安全教育;
2、教育内容:学生上下楼依次靠右行,不拥挤,不推拉,不在楼梯间逗留,上下楼梯不并排行走,不准攀爬楼梯护栏;校园内不奔跑。
四、防范措施
(一)底楼楼梯口由值周教师守护。值周安排表的第一位守低段楼,第二位守高段楼左边,第三位守高段楼右边。
(二)上课时,当堂任课教师提前到教室门口,组织学生有序进入教室。
(三)下课由当堂任课教师组织学生安全下楼,靠近楼梯口的班先下,远离楼梯口的班后下。
(四)集会、集合由班主任带领学生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五)校门处的进出拥挤由门卫(廖年中)负责。
五、学生意外事故处理机制
1、如有学生在楼梯间发生轻微跌伤,由现场教师负责救治处理,并上报值周行政;
2、如发生重大事故,现场教师应有序疏散学生,维护好现场秩序,及时送受伤人员到县医院救治,并上报学校领导。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
1、全体教职工要弘扬“敬业爱生”的职业道德精神,以全面关心、爱护学生为己任。
2、依法治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事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自己负责。
3、校长负责全校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责直接领导责任,联系年级领导负责连带领导责任,各岗位人员负责直接责任。
4、各岗位人员的工作情况作为教职工个体考评和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5、失误者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1、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石碾分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附急用电话:
火警电话:119(座机) 44553119(手机)
匪警电话:110(座机) 44553110(手机)
疫情电话:44551189 44559961
急救电话:120(座机) 44557120(手机)
交警电话:122(座机) 44556122(手机)
第6篇 监理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市建委及轨道建设管理公司关于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规范施工安全监理工作,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 安全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2)国家及本市有关安全施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
(3)《工程监理合同》;
(4)已批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5)施工图纸;
(6)施工组织设计。
二、 安全监理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和要求
为了适应和满足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安全监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监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成立以总监为组长,总监代表、安全监理工程师为付组长,各标段驻地工程师为成员的安全组织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监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总监代表、安全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具体实施,各标段驻地工程师或于兼职安全员在总监办安全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本标段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所有监理人员根据在工作中所负职责对安全施工负相应的安全责任的全员全过程的安全施工监理组织体系。
1.1总监
1、 总监是安全施工监理第一责任者,负全面领导责任。
2、 组织对施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方针、政策、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对拟开工项目进行开工审查,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标段有权拒绝签发开工令。
4、 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 组织审查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性、可行性。
6、 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的施工作业场所、设备、机具等到,有权发《安全监理指令书》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进;对逾期不改进的,有权责令停工。
7、 组织或参与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施工现场的各种隐患,督促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项目管理处。
8、 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向项目管理处及相关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报告的同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态势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 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核实事故报告并上报项目管理处。
10、 督促和协调安全生产及处理其他有关安全生产问题。
11、 建立健全第五总监办安全生产责任制。
12、 组织制定第五总监办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办法。
13、 签发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文件。
14、 组织召开安全专题监理会议。
15、 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如实的向项管处和本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并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16、 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责令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1.2总监代表
1、 完成总监理工程师交予的工作。
2、 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
3、 审查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或技术措施,对其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并督促落实。
4、 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活动。
5、 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3安全工程师
1、 在总监、总代表的直接领导下,在总监办分管安全管理工作。
2、 编制安全监理细则和安全管理办法。
3、 编写安全月报、安全总结。
4、 参加项管处和上级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工作。
5、 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巡检,发现问题,通过驻地负责人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6、 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 参与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并提出建议。
8、 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资质。
9、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规定,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专业人员是否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10、 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 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11、 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
12、 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13、 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14、 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京建法[2004]243号文件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4 驻地负责人
1、 负责本标段的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2、 各驻地监理部必须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专管或兼管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各监理工程师在进行“三控”、“四管”、“一协调”工作过程中全面监管安全生产工作。
3、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暂时停工,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及驻现场的业主代表。
4、 对承包单位在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和劳动保护规章制度进行监理,督促施工单位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各项活动中都必须包括安全工作。
5、 在承包单位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劳动纪律教育时实行监理,检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6、 组织本标段定期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7、 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政府和上级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规定。
8、 定期组织召开本标段安全监理会议。
9、 组织一般、较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10、 负责建立、管理本标段内的重大危险源台帐和清单,并根据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和相关状态变化及时对重大危险源台帐及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每月更新一次。
11、 负责在本标段内与重大危险源相关作业(活动)开始前对施工单位准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各项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材料、机具、设备情况;人员培训和技术交底进行情况;现场监测、数据分析信息管理和预警、报警体系建立情况;应急预案落实培训演练情况。
1、5 驻地监理员或专兼职安全员
⑴在安全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规程,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施工监理能力。
⑵在工程施工中要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施工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监理。通过旁站、巡视、检查等多种手段对安全进行管理,以从中发现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验证整改效果。
⑶对施工单位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专业培训实施监理。
⑷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的安全交底以及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⑸负责组织本标段内的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本标段内的安全周报、月报的编制,向总监办安全监理工程师提供基础资料。
⑹负责组织督促本标段内施工单位进场机械设备在安装完成后,使用之前的验收,并向主管单位进行备案,并要求施工单位将验收资料和备案手续报监理备案。
⑺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⑻ 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⑼ 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工程危险源控制工作和工程监控量测及数据分析工作并对监控量测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并据此来判断系统整体稳定与控制效果。
⑽ 对主要结构、关键部位的安全状况,除日常跟踪检查外,视施工情况,必要时可做抽检和检测工作。
⑾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
⑿ 组织和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⒀ 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情况、驻地整改效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及时上报总监办,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⒁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防汛、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⒂ 及时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汇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汇报,并作好汇报记录。
⒃根据本标段分项工程施工特点负责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⒄负责对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⒅负责在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施工监理书面交底,书面交底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留档备查。
⒆负责本标段内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书面安全交底。
1、6综合管理工程师
1、负责与安全有关文件资料的收集、登记、分发、传阅,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2、并建立安全监理档案。
3、负责为总监办安全工程师及驻地工程师提供编制月报周报的基础性资料。
三、 安全监理的工作目标
3.1杜绝因工死亡和重伤及坍方事故的发生,现场施工人员年重伤员伤率不大于0.05%,不发生拆迁工程事故。
3.2 杜绝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的发生。
3.3 杜绝设备事故,确保设备完好率在100%。
3.4 确保地上、地下各种管线、不断不裂,地面、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稳定,确保变形、沉降均控制在设计及规范允许范围内。
3.5 减少和杜绝一般事故的发生,以及职业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3.6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文明、环保等各项工作,力创市级文明工地。
四、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一)安全监理文件的编制;
(二)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1、 开工前,项目监理部针对所监项目特点召开安全施工专题讨论会,加强安全知识的深化学习,进一步强化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
2、 总监办制定安全管理体制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制总监负全责,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监理内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理备案。
3、督促承包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4、督促承包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报监理备案。
5、督促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工艺操作规程。
6、督促承包单位建立健全针对现场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安全措施。
7、审查施工单位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要求,或者审查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监理意见。
8、督促承包单位编制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防汛预案、重大危险源识别、评价、控制措施应急预案,并报监理审查 。
9、员从业资格控制:施工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证,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报监理审查备案。
10、施工单位职工入场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记录监理备案。
11、开工前,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监理备案。
12、督促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报监理备案
13、督促总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定安全责任协议,报监理备案。
14、履行监理安全交底,认真履行签字手续,监理归档备查。
15、当监理工程师认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已经与工程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要求进行调查,并按有关要求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三)工过程中安全监理工作
1、 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交底制度是否完善齐全,要求安全交底必须有针对性,重点部位的安全交底文件需要驻地监理审核备案。
2、 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活动,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并记录。
3、 建立完善的施工现场安全过程控制制度
采取现场巡视、旁站、工作联系单、监理指令、监理通知、工程暂停令等监理文件形式,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要素进行有效的控制,对于重点部位实施旁站监理制度。
⑴巡视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在每天巡视工地的过程中,及时检查施工是否按方案或措施进行,现场是否有明显的违规、违章、非法操作行为或现象,是否有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及时予以指正,督促整改工作的立即进行,并将处理措施、结果记录在当日的监理日志中。监理工程师应不定期地抽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记录,并对照检查记录的执行情况。
⑵旁站监督
监理工程师应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或安全隐患处理的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督其按规范操作,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对监理工程师在旁站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应立即纠正,否则,监理有权现场口头暂停该部位的施工,并事后以书面形式确认。
⑶即时指令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首先选择口头纠正的方式,以确保第一时间预防隐患或事故的发生。当监理的口头指令不能及时得到贯彻执行,口头指令超过3次后,监理工程师应以监理通知或监理指令单的形式即时责令其改正,直至签发部分工程暂停指令或全部工程的停工令。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令或停工令前须征得业主代表同意。
⑷书面督促
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施工单位存在其它严重违反合同和监理工作程序规定或拒不执行监理指令时,监理有权就上述问题发出监理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必要时直接抄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做为其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施工单位应就监理文件中指出的问题,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并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
4、 定期组织例会、专题会议,通过例会、专题会议解决安全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多渠道地向业主汇报工程安全方面的信息。
5、 建立安全施工状况登记制度,即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总结重大危险源清单及台帐等监理文件中准确及时记录安全状况。
6、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教育,召开安全教育例会,例会纪要交监理、业主备案。
7、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良好监测系统,通过现场监测工程系统特征的变化来选择指导控制时机和控制参数,来判断整体稳定与控制效果,实行信息化管理,防患于未燃。
8、 督促、监督施工单位作好节假日前安全检查和节假日期间安全工作部署,并组织进行联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落实。
9、发生安全事故,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逐级上报。
10、 求施工单位每月25日前报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情况工作汇报。
11、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范围,对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人员及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五、安全监理措施:
1、 要求施工单位对房屋、库房、料场等消防安全距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室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品。
2、 要求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制定定期检查制度。
3、 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布置必须符合防火、防坍方、防管道渗漏、防洪、防触电等安全规定及施工的要求。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用房、仓库、材料堆放、修理间、停车场等应按业主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进行统一布置,并要求承包单位在机械设备进厂时将机械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安全检查报告以及操作人员的上岗操作证上报监理备案。
4、 要求施工单位各种机械操作人员和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操作合格证,不准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对机械操作人员要建立档案,并由专人管理。
5、 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道路必须平整、坚实、畅通、危险地点应悬挂按照有关规范规定的标示牌,夜间有人经过的坑、洞应设置红灯示警,现场道路应符合《工厂企业运输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设置大幅安全宣传标语。
6、 要求施工单位现场的生产、生活区有足够的消防用水源和消防设施网点,消防器材设专人管理,要求所有施工人员均要熟悉并掌握消防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
7、 在监控量测上和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合理布点、正确选择测量断面,提高监测频率,随时掌握垂直沉降和水平位移的数据,发现异常问题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8、 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召开一次安全会议,编写安全工作会议纪要及督促日常的安全工作落实。
六、重大危险源控制管理
1、施工单位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或控制措施计划)和应急预案应报监理单位审批,未经监理单位审批的不允许进行施工。对特别重大的危险源专项方案,在审查时应邀请建设、设计单位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2、要求施工单位编制《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在重大危险源实施过程中,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状态进行全面检查,旁站监理。
3、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状态的变化对危险源进行动态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每月更新一次,并及时将更新情况上报项目处,并要求施工单位每周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状态向总监办报告一次。
4、 重大危险源相关的作业活动开始前,总监办应对施工单位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材料、机具、设备准备情况;人员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进行情况;现场监测、数据分析,信息管理和预警报警体系建立情况,应急预案落实和培训演练情况。
5、建立重大危险源状态日常监测和报告制度,每日收集相关信息,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状态,遇有异常情况立即向项目管理处报告。
6、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aaaaa级重大危险的状态及控制情况,并建立aaaaa级重大危险源台帐,每月编制aaaaa级重大危险源状态和控制情况专报,遇有异常情况立即向项目管理处报告。
7、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进行调整,控制措施的调整应经监理单位审批。
8、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学习重大危险源的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对应急抢险/救援预案组织进行培训演练,并做好培训演练记录。
9、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2)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
(3)方案的审批记录;
(4)实施准备情况记录;
(5)实施过程记录(施工、监理记录);
(6)实施过程中的方案变更记录;
(7)监控量测情况;
(8)总结评价。
10、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方案的组织实施、实施过程的信息监控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作业(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1、监理安全检查分为抽查、月查、季查、年终检查、节假日前例行重点检查。其中检查重心为抽查和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月工作考核。其中抽查占50分,月检查占30分,其他检查占20分。月安全检查时间定为每月25日,由总监办组织进行。
2、 检查范围: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生活区和安全资料积累及整理。
3、 检查人员:驻地监理安全领导小组成员。
4、 检查方法:查隐患、查违章、查预防、查整改、查落实、查记录、查责任人是否受到处罚、教育,并形成安全检查记录。并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的问题,要求承包单位制定出整改和预防措施,确定整改责任人以及整改完成时间。
八、安全工作评比考核办法:
1、第五总监办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其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与月末检查。
2、对于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驻地监理应以书面通知形式下发。施工单位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查。如施工单位在收到通知后,一天未进行整改,驻地监理安全小组有权责成施工单位处罚责任人,同时上报处理结果。
3、每周的监理全例会要通报本周内安全检查情况。
4、本周编制监理周报、每月编制安全监理月报,向项目管理处汇报安全监理工作。
九、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
1、参照北京市现行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的表式要求;
(1)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报审使用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b2—1;
(2)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使用表《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b2—6;
(3)监理通知单和整改回复单使用表《监理通知》b2—16(b1监字)和表《监理通知回复单》b2—15(a16监字);
(4)现场检查记录使用表《旁站监理记录表》b2—23。
2、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记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和安全施工问题。总监应定期审阅并签署意见;
3、项目监理机构应增编安全监理月报表,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做出评述,报建设单位;
4、提倡使用音像资料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并摘要载入安全监理月报;
5、安全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
第7篇 后勤服务集团安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后勤服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集团财产及员工的安全与人身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实际,依据《武汉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工作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建立健全集团安全工作的组织网络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条 集团主管领导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集团的安全工
作全面负责;集团各单位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集团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集团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总经理担任,
副组长由集团党委书记和集团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集团党、政、工会的负责人及集团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
第六条 集团各单位设立安全工作小组、消防队,各班组或各部门设立安全员,履行所辖区域(部位)日常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 集团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安全工作原则,履行安全职责。
第八条 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在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履行本部门职责的同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或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并对集团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集团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意见;
(三)对集团各单位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
(四)组织调查各类安全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五)定期收取集团所属各单位的安全检查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公布检查、评选(比)结果,提出安全工作整改和奖、惩意见;
(六)受理集团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意见和投诉;
(七)落实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九条 集团各单位必须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执行集团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保障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在本单位的贯彻和落实;
(二)制定、实施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安全管理工作量化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本单位各级和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和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上报安全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在与承包、承租经营户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七)落实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十条 集团员工必须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在作业过程中,对不能当场排除的安全隐患或出现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四章 安全防范内容
第十一条 集团的安全防范内容主要包括:防火、防盗、防毒、生产和设备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网络通讯安全。
(一)防火。集团各单位要加强员工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使全体员工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对重要服务场所须按消防规范配备消防器材,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制定消防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定期演练;
(二)防盗。集团各单位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各经营服务场所、库房贵重物资的管理与防护,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控制现金库存量;
(三)生产和设备安全。集团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作业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防止意外人身伤害,对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对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变压器、电梯、储油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年检工作;
(四)食品卫生安全。集团各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要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严把进货关,严禁出售不合格食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操作规程,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餐饮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
(五)网络通讯安全。集团各单位要加强对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管理,保证网络通讯系统的保密、安全,严禁利用计算机和通讯系统从事危害网络通讯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安全值班制度。集团各单位要建立值班制度,要明确相应的责任,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二条 饮食服务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接待服务公司、商贸发展公司、供热中心、园林与环卫服务中心等单位,在做好常规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五章 安全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集团各单位必须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日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经营、服务制度;制定并落实各项常规和应急的防范措施,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及安全员,每年组织一次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集团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营造出人人负有安全责任、人人对安全认真负责的局面。
其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有关安全法规、安全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则;
(二)了解本单位安全的薄弱环节;
(三)掌握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学习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学习防火、防盗、防毒、防人身伤害、防煤气泄漏等基本防范知识和技能,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基本知识、技能;提高判断、处理事故的能力。
第十六条 集团各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对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和涉及本单位的群体纠纷现象,必须第一时间内向有关领导做出反馈,不得隐瞒迟误,以免造成矛盾激化。
第十七条 集团各单位必须加强用人管理。聘用员工要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各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必须坚持“三证”(身份证、婚育证、务工证)齐全,不得录用“三证”不全者,杜绝出现聘用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章 安全工作检查
第十八条 集团各单位必须制定严格的检查制度并逐级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对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定期检查时间规定为:每学期结束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前。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其检查内容为:
(一)各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二)单位假期值班安排情况;
(三)各类安全隐患的查处;
(四)消防、防盗设施和器材的齐备及有效情况和安全标识的完好情况;
(五)已被确定的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六)安全自查的记录;
(七)安全员、消防队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八)要害、重点场所(部位)的工作秩序;
(九)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集团各单位对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每周一小查,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其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二)防盗设施是否完好,值班人员是否到位;
(三)用水、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到位、齐备、有效;
(五)施工现场是否有安全防护措施和明显标识,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
(六)餐饮、食品营销场所的安全管理是否到位,食品的采购、
制作、储运和日常管理是否符合安全规范,防火、防盗、防投毒措施是否得当;
(七)现金、票据管理;
(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资的使用与管理;
(十)各类机械、运输设备有无带病运行;
(十一)各岗位人员执行规定的情况和突发事件的预案准备情况;
(十二)其它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安全质量监察部对各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集团各单位的安全员对自己所管辖的区域应当每日巡查。
第二十三条 集团各单位的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每月28日前,集团各单位将本月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内容包括:本月检查重点、每次检查实施人、检查内容、检查结果、问题处理情况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五条 集团按年度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综合量化测评,测评结果纳入单位的工作绩效。
(一)考核、测评工作由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集团各单位自我测评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
(三)综合量化考核、测评的项目为:1、组织落实;2、制度健全;3、责任明确;4、制度落实;5、岗位培训;6、持证上岗;7、问题整改;8、隐患排除;9、事故发生;10、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制度健全、职责明确、责任到位,一年中无安全事故,经年度考核、测评为前六名的单位或班组,集团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经年度考核、测评为前六名单位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集团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凡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安全员、消防队员和一线职工,由各单位评定并提出表彰和奖励的意见报集团审批。
第二十九条 奖励方式为:集团通报表扬、表彰、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集团对各单位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对于在安全工作中失职、渎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对发生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对事故单位的事故责任人予以追究外,还要追究事故单位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人和安全员的管理责任: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当,防范设施不到位,经检查、督促改进不力者;
(二)上岗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致使当事人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
(三)对安全隐患排除不力、不及时,导致事故发生者;
(四)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指挥不当者;
(五)因失职、渎职从而发生盗窃、火灾、人身伤害、中毒等事件,并造成了社会影响和直接经济损失者;
(六)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
第三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当班人员擅自脱岗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事故发生者;
(二)违反安全规定、违章操作发生事故者;
(三)发现事故未及时报告产生严重影响或直接经济损失者;
(四)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
(五) 故意制造事端者;
(六)暴力造成人身伤害者。
第三十三条 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产生了重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或造成较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做出以下处理:
(一)执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二)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集团内部通报批评,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凡故意制造事端和采取暴力手段造成人身伤害者,移交学校保卫部或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者,由所在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集团审批。
第三十六条 安全管理工作奖惩决定,须经集团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集团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各类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cng加气站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有关安全法规和制度,保证cng加气站安全稳定生产运营,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天然气公司cng加气站。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运行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四条 公司和cng加气站都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组织机构,明确专职安全员,明确对应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 通过实行定期例会制度、专项报告制度、专项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检查制度、抢险工作制度等,将安全工作和措施分解到位、记录到位、责任到位、检查到位。
第三章 安全检修
第六条 加气站内所有设备设施检修作业中,站内能独立完成的检修作业由站长或当班班长指派任务并组织落实,其它检修作业由公司组织落实,加气站做好协助配合。
第七条 在检修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除指定检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参与检修作业。
第八条 电力、焊接等特殊工种作业必须由持上岗证的电工、焊工进行,其他人员不得进行作业。
第九条 对加气站压力容器或管道进行检修作业时,不得带压进行,必须待卸压后进行作业。
第十条 对加气站高温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作业时,必须待设施降至40°c以下,方能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在施工中,作业人员必须注意自身安全和其他施工人员安全,并注意设备设施的安全。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包括公司检查、站内检查、班组检查等层次,可采取定期检查、抽查、专项检查等不同形式。
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内容应该包括以下方面:
(一)安全工作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是否做到领导重视,把安全生产摆在议事日程,是否做到整体工作有序、职工认识明确,对安全生产有功人员是否做到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是否严肃处理;生产与安全是否做到了“五同时”;
(二)安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遵章守纪、各项安全和运行工作记录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按规定着装,有无穿高跟鞋、拖鞋、钉子鞋上岗现象;
(三)安全工作措施制定和到位情况,是否遵章守纪,有无违章作业现象,防爆设施、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良好。
(四)隐患整改和防范情况,是否开展了危险源普查;是否做到了文明安全生产;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否齐全、运转是否正常;站场是否有不安全因素;设备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等情况;不能及时治理的安全隐患是否采取了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四条 应做到如下要求:
(一)公司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加气站每周不少于一次;生产班组当班检查不少于一次,生产岗位每班必须进行一次检查;
(二)根据季节、节假日安排和生产工作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公司和各加气站均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包括消防);
(三)公司建立领导干部安全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四)要按标准、规范进行安全检查,不断完善安全检查手段,配备检查仪器,完善检查内容;
(五)进行安全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问题,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
第9篇 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卫办发[2007]118号)及省卫生厅等六部委《***开展“****”创建活动实施意见》(*卫发[2007]32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及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院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院的固定员工、合同工、返聘人员、进修生、实习生、外用(包)工及休养员。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依照“预防为主,确保平安”的原则,将安全工作列入医院、科室工作计划与医疗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同总结评比。
第四条 院长为本院安全工作总责任人,各分管线领导为“部门”责任人,各科、病区的主任(负责人)是科室(包括下属部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
第五条 院长全面负责《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各分管领导具体抓指导、执行、检查和监督,提出改进、奖罚建议。
第六条 积极开展安全治理工作。党、政、工、团及各科室密切配合,开展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创安活动,确立创安标准,总结评比安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第二节 安全工作任务
第七条 安全工作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分管各项安全工作的领导应结合本院的实际,组织分管线科室的负责人认真完成下列任务:
一、积极开展以“四防”为中心(防盗、防火、防破坏、防事故),“内、外”并举的法制教育和普法教育,动员和依靠全体员工,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安全大检查,整改“四防”工作中的隐患。
三、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保障病人安全。
四、加强对外用(包)工、进修生、实习生的安全管理。
五、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案件、查处治安事故与案件,办理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治安保卫事项,参加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治安活动。
六、维护内部公共场所的安全秩序,积极调解处理纠纷事件。
七、负责对进出本院自行车、机动车辆的秩序管理。
八、加强麻毒危险品及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管理。
九、加强现金票证的管理,建立制度和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节 安全工作制度
第八条 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浙江省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实施意见》及《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详见《医疗管理制度》)。
二、门卫值班制度。
三、消控中心值班制度。
四、保安巡逻制度。
五、现金票证安全管理制度。
六、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七、车辆进出院区管理制度。
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九、外用(包)工、进修生、实习生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医院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麻毒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安全检查制度。
十四、保密制度。
十五、重点要害部门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保安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节 安全工作职责
第九条 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纳入院级、职能科及临床科(辅)级领导责任制、纳入经济责任制和员工岗位责任制,切实担负起安全工作的职责。
第十条 院长、院分管领导是医院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安全工作计划,并与领导责任、经济责任、岗位责任挂钩,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二、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三、有计划地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的因素,整改存在隐患,研究处置突出的安全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各科室主任(负责人)是本科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医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意见,把安全工作列入科室管理,做到“五同”(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贯彻落实、执行医院制订的《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及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四防”工作。
三、每月有一次“安全自查”,及时整改隐患,堵塞漏洞,防范于未然。
四、认真做好本科室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本科室所管辖范围内的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安全。
五、教育、检查、督促本科室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医院制订的各项制度、规范。
第十二条 保卫科是医院综合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在公安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照规定的职权开展安全保卫工作,其职责是:
一、当好领导的参谋,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向领导提出加强和改进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订安全保卫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分别送交院长室和分管领导,纳入医院工作的总体计划和总结。
三、督促各科贯彻落实本管理办法,及时向分管领导反馈信息。
四、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建设工作,实施安全检查,对预防范围工作中的漏洞、隐患,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
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案件,协助追查嫌疑人。
六、加强重点要害部门的保卫工作,主动与这些部门沟通,完善、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七、深入一线科室,及时发现和掌握本院内部的不安全“苗头”,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处理。
八、负责查清违反本管理办法所规定职责范围内人员的失职行为、违章行为和轻微违法行为的事实,并按规定审批后,执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保密教育。
十、领导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并给予业务指导。
十一、完成院领导和上级公安部门交办的安全保卫任务。
十二、加强外用工、二队(建工队、包工队)人员的治安管理。
十三、建立安全工作(治安)台账,做好其档案的积累、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医院员工职责:
一、必须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治安、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安全工作。
二、加强责任性,认真管好自己所经管的财物(包括个人),做好自己职责内的“四防”工作,确保安全。
三、对在自己工作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保卫科报告,并有责任保护好现场,积极提供线索。
第五节 安全工作组织和措施
第十四条 根据医院安全工作的需要,加强安全工作的队伍建设,建立和健全以下组织:
一、设立医院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即“创平安工作管理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及下属工作组、保卫科。
二、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十五条 加强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工作,确保安全:
一、下列部门列为重点要害部门:财务科、收费窗口、变电间、中央空调(供氧)机房、计算机中心机房、物资供应仓库、档案室、中西药库、检验科、ct室、mr室、放疗中心、静配中心、麻毒危险品仓库、食堂等。
二、重点要害部门的科主任(负责人)为安全工作责任人。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开展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
三、重点要害部门门窗必须牢固。对一些重点要害部门安装技术报警防范装置,配置防火器材,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开展安全消防检查。保卫科对全院的安全消防检查每月一次,发现隐患,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根据本院安全工作的需要,配备技术装备,奖励所需的经费设“专项科目”列支。
第十八条 结合“现场督查”工作,建立每季一次例会制。学习、研究分析内部安全情况,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提出处置建议。
第十九条 将安全工作列入目标任务考核范围,因工作过失发生重大案件、事故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科室或个人评比先进的资格,并酌情按制度处罚。
第六节 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第二十条 对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科室重视,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能经常检查、消除隐患,保证安全,全年无案件,无医疗事故,成绩显著的。
二、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事故的发生,并能勇于排除灾情,救死扶伤,使集体和员工生命财产免遭损失的科室和个人。
三、维护内部安全,对内部的安全目标做出显著成绩的科室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奖励费用和审批权限
一、给予一次性100元及以下奖励的,由院分管领导决定。
二、给予一次性100元以上(不定上限)奖励的,由科室提交院分管领导审核后,交院长或领导班子讨论审批决定。
三、奖励费用在“专项科目”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失职行为之一的,对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及以下罚款或扣发奖金1~6个月或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直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领导人忽视安全工作,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以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内部治安秩序混乱的。
二、对“四防”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或隐患,经院部或保卫科提出意见或发出整改通知书后,未采取整改措施,或消极对待整改要求的。
三、对科室发生的安全事故、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
四、当发生危害人身安全的重大案件或安全事故时,领导人因贪生怕死,临危脱逃,不组织力量制止和抢救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安全管理制度(1~15)”的,对行为人或有关责任人处500元及以下罚款或扣发奖金100~500元或者责令赔偿部分或者全部经济损失,并可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的,按《医院奖惩制度》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处于500元以下罚款或者扣发奖金100~500元,或者责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并要给予行政处分:
一、偷盗少量公私财物或利用工作之便,陆续偷盗现金、物资、经济价值不大的或将自己经营的财物监守自盗,数量不多的。
二、在内部或社会上打架斗殴,造成后果轻微的。
三、在内部或社会上赌博,情节轻微的。
四、造谣滋事、诽谤、诬告他人,影响安定团结情节轻微的。
五、采购、出售变质物品,导致中毒事件情节轻微的。
六、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不服从分配,不服从门卫执勤管理,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扬言伤害员工、领导的。
七、犯有其它轻微行为的需要给予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医院领导人及员工犯有失职行为,违章行为的,除按本管理办法处罚外,取消当年评比个人先进资格。
第二十六条 内部员工(包括领导人及管理人员)在社会上违规违法,受公安机关治安拘留,罚款、警告处分的,应根据情节轻重扣发奖金,停发拘留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七条 处罚审批权限
一、医院领导人违反本管理办法,处以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扣发奖金、行政处分的,由医院提出意见,报“医管委”和卫生局批准。
二、各科室主任(负责人)违反本管理办法,处以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扣发奖金、行政处分的,由院分管领导提出意见,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三、医院员工、外包工、社会用工、进修生、实习生,休养员违反本管理办法,处以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扣发奖金及行政处分等,由院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七节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与其他规定相抵触,以本管理办法为准。如上级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10篇 企业公司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公司安保部《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段实际,切实把安全工作抓实抓好,确保安全工作目标完成,向安全要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管理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杜绝重大和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一般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 各单位要本着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站在政治的高度,保稳定,促发展,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强化管理,严格要求,从大处着眼,从小事做起,严抓细管,警钟常鸣,持之以恒,努力创造安全生产良好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段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是负责全段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段安全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段长主管,党总支书记分管,工会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基层各单位要层层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安全工作有领导、监督、检查、总结和表彰权。
第六条 根据“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有明确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层层有责任,事事有人管,做到分工不分家,齐心协力抓安全。
第七条 各级安全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及条令、条例。
2、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要点。
3、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及出现的新情况,制定修改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监督、检查安全制度、措施落实和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准备等情况。
5、负责本单位事故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6、负责本单位宣传教育和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7、组织召开安全分析会,分析研究安全形势、总结表彰安全生产工作中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员的主要任务是:
8、做好具体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令、条例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落实。
9、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上传下达,各级领导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10、负责草拟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安全生产各种材料,规划内业建设标准。
11、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职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有益活动。
12、负责抓好先进典型的培养宣传和经验推广工作,增加知名度和透明度,充分发挥典型的榜样作用。
13、负责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广泛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当好领导参谋和助手。
14、协助领导处理本单位事故、统计和上报。
15、对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命令、安排等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权力。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员有权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和行为。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建设
第九条 各单位要认真制定适合本单位生产性质的市处规定的七大安全生产g规章制度。
第十条 安全教育制度。
16、段每季搞一次专项安全教育,全年不少于4次;基层各单位每月搞一次专项安全教育,重要部位(厂、站、车队、分公司)每半月搞一次安全教育;各桥、涵、油路工地、养护作业班组要每天进行班前、班后教育。
17、教育要切合实际,要采取多种形式如办班、板报、标语、口号等向全体职工和管理人员灌输安全生产的必要性和事故的危害性。
18、要抓好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
19、段每年要对全段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段审核合格发证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制度
1、安委会每季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检查,还要开展不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
2、基层各单位要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养护分公司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养护作业班组每周进行一次检查;拌合站、预制购件厂生产大忙季节、各种油库、材料库、施工工地每天检查一次。
3、安全检查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4、安全检查内容包括:(1)查思想。主要指对安全工作的认识;(2)查现场。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各工种人员是否执行操作规程,有无违章指挥现象;(3)查隐患。查出隐患是否及时整改;(4)查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贯彻落实;(5)查管理体系是否齐全,管理手段是否可行。
5、凡是专项安全检查,各单位领导要亲自带队,严格检查,不留任何死角,发现问题,及时指出,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和要求,并要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6、厂、站、工地、分公司、养护作业班组,查出隐患,能够自己整改的应自己整改,应报段整改的要及时报段处理。
第十二条 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1、段及所属单位要做到逢会必讲安全,做到“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段班子每年要召开4次以上安全形势分析会,研究分析安全工作形势,传达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总结安全工作经验、查找存在问题及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
3、安委会每年要召开3次以上安全会议,布置、指导、总结各种安全活动,提出要求,总结阶段安全工作。
4、基层各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总结交流情况,查找问题原因,明确下步安全工作重点。
5、段每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基层各单位每年召开2次以上安全工作现场交流会。
6、安全工作会议要有详细的工作记录,字迹工整,保持完好。
第十三条 安全责任制度
1、安全工作实行网络管理模式,安全指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使安全工作事事有人问,处处有人管。
2、制定、修改、完善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以岗设责,避免以人设责。
3、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按责任状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4、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广泛形成横到边、竖到底的安全管理格局。
第十四条 安全报表制度
1、段及基层各单位负责报表的同志,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执行报表制度,做到报表要真实、及时,不瞒报、不漏报、不错报。
2、段在每月5日前报市处人事科,基层各单位在月末报段工会。
3、基层各单位必须按月报表,段实行报表扣分制,好的加分,差的减分,作为年终考核成绩内容的一项。
第十五条 安全奖惩制度
1、奖惩严明是抓好安全工作的强有力措施,安全奖惩制度必须坚持一个“严”字,决不能流于形式。
2、段严格按责任状内容考核基层单位负责人,坚决执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完成任务者奖,否则要罚。
3、基层单位必须按责任状内容进行考核,对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厉批评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安全档案制度
1、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档案,安全档案要由专人负责。
2、安全档案主要包括: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法规、条例、上级下发的安全生产文件,各级安全工作会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总结汇报材料和安全生产工作记录、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等。
第四章 公路工程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队和施工工地必须建立安全组织,工程队要设一名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内业工作。工地应设一名专(兼)职安全员,做到组织分工明确,密切协作,安全员必须高度负责,坚持在一线检查督促。
第十八条 工程队专职安全员要制定完善适合本单位生产性质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类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施工现场制度上墙,规范统一。安全生产工作记录和检查记录要认真详细,按要求坚持经常。
第十九条 工程队安全员要搞好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新上岗职工和临时工,签订有法律效力正式的安全合同,把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当作大事抓。
第二十条 工地专(兼)职安全员要抓好工地安全基础设施工作,要有醒目的安全旗和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要有固定的安全标语牌和多面安全标语旗,大造安全氛围。
第二十一条 杜绝以包带管,危险性较大的生产作业点要设专门安全监护人员,严禁违章指挥。
第二十二条 拆旧桥及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要事先拿出施工方案报段,经段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放炮作业时,必须做好危险区内安全警戒工作,同时核准装炮数和已爆数量,及时排除哑炮。爆破材料要按公安部门
要求专人负责异地存放,并建立严格的审批出、入库手续,放炮员必须是懂技术、会操作、工作细心、持证上岗,否则不能担任此项工作。
第五章公路养护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道工上岗前,要根据生产、环境特点搞好班前安全教育,提出具体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道工上路要着安全标志服、带安全帽,时刻警惕过往车辆。
第二十六条 道工野外作业时,禁止班前喝酒,严禁在公路上打闹追逐,禁止扒
乘运输车辆,路面铺料时,禁止道工站在车上随行随铺,回砂车作业时,车上要有“小红旗”警示标志,禁止超速行使作业。
第二十七条 在傍山路面施工时,严格检查陡坡有无石块松动和裂缝,路面施工后,及时清理堆积杂物,保证路面畅通,采备沙石料时,禁止掏洞取砂,防止塌方伤人。
第二十八条 抓好公路水毁修复工作,对险桥、险路地段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或排除隐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做好雨季防汛工作,坚持“三雨上路”及时排除路面积水,防止水毁,要开好便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及便道绕行标志,确保行车安全。坚持以“雪”为令,及时铲除积雪,上好沙石料、防止车滑、保证公路畅通无阻。
第六章车辆、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车辆、设备一、二、三级例保及大、中、修、报废更新制度,驾驶、操作人员要经常擦拭保养,确保车辆、设备完好率。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操作手要自觉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法规,严格遵守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
第三十二条 严禁非驾驶员操作手上岗作业,严禁车辆、设备带故障运行,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私自出车,开疲劳车、带病开车,开英雄车。
第三十三条 段机关行政用车由段办公室统一调派。
第三十四条 基层各单位正常业务、生产用车由基层单位调派。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车辆外借及县外出车必须经段长批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严格按责任状内容进行奖惩。
第三十七条 人为造成车辆事故或损坏,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
第三十八条 车辆维修要提前请示各单位办公室或主要领导,维修费定期结算、入帐。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不准给其它车辆或个人加油,否则,处以所加油料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
第四十条 县外及长途出车加油须经各单位办公室或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十一条 车辆燃油量根据行车里程核定,燃润材料费每月或每季核销一次。
第七章要害部位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把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当做大事来抓,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制度,强化管理、抓好落实,经常组织检查,及时解决。
第四十三条 汽、柴油库、材料库院内、闲人免进、禁止在院内吸烟,节假日,特别是春节,严禁放鞭炮烟花,巡逻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配齐配全必要的消防器材,电线有老化现象,该换的换,该补的补,要确保消防器材的数量及质量。
第八章各种事故及扣分标准
第四十五条 交通事故。特大行车交通责任事故为0;行车死亡频率百万公里0.32人,事故频率百万公里5次;事故伤亡率百万公里2人。
第四十六条 厂务事故。千人伤亡率为0;千人重伤率为0.2人;千人轻伤率为5人。
第四十七条 扣分标准按段与各单位领导签订的责任状规定指标执行。
第九章事故分类及处理
第四十八条 事故分类及轻重伤划分按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有其它更改和变动。
第四十九条 事故处理。
1、交通事故的处理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决书为准。
2、厂务事故应根据《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3、其它有些事故可按上级有关文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处理事故一定要公正公开、不留后患。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条 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制度,完成单位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指标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因管理不善而发生的重大事故或未达到单位规定的安全生产指标的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行使安全否决权。
第五十二条 对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的事故责任者或玩忽职守、官僚主义、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领导及管理干部,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五十三条 段与基层各单位签订的安全工作责任状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对未出现事故并完成段规定的安全生产指标的单位给予奖励,出事故的单位除风险抵押金不予退回外,还根据责任与情节,对单位一把手,主管安全的领导、安全员分别进行罚款。
第五十四条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数量较大的单位,段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性质的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段工会负责解释。
第11篇 供电安全工作票与操作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工作票
第一节 变电、线路工作票通用部分
第一条:在供电设备上进行正常检修工作时,凡需要做安全措施
者,都应使用工作票。
第二条:常用工作票分为:变电第一、二种工作票,电力线路第
一、种工作票。使用格式按《安规》规定如下:
1、 工作票的填用:
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或部分停电者;
(2)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2)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3)二次结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4)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回路上的工作。
(5)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2、电力线路工作票的使用: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在停电线路(或在双回线路中的一回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变压器台架上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工作。
所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变压器台架或配电变压器室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带电作业;
(2)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3)行中的配电变压器台架上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工作。
第三条:工作票由签发人填写。有时为了减少工作票签发人填写的工作量,也可由工作负责人填写本班(组)的工作票。
第四条: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应正确填写不得任意修改,如有个别字需要修改,应字迹清楚。一张工作票修改不得超过3个字。
第五条:填写工作票应使用能准确表达意思的,符合普通话规范的语言文字。
第六条:工作票上所列人员按责任审票,签名完整,书写工整。
第七条:工作票签发人由本公司批准并公布了的人员来担任。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第八条:工作票的签发。
1、工作票由签发人签发,工作负责人填写的工作票也必须由签发人签发。
2、一般情况下,一张工作票上的工作地点只限于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以刀闸断口为界)。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
3、下列情况由公司指定有签发权的人签发工作票,并由值班员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工作票签发人仅对工作的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和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任。开工前,由监护人(施工单位的工作负责人)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交代注意事项。
(1)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单位来变电站承包设备检修、防腐或安装。
(2)基建施工需要运行中的设备停止运行。
(4)安装单位来处理新投产的设备缺陷。
4、一个变电站或一条线路全部停电检修,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写明工作内容。几个班组同时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写各班的负责人。
第九条: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值班员收执,按值移交。值班员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开始时间及完成时间记入操作记录薄中。
第十条: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由本局批准公布的人员担任。
2、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单位到变电站承包土建施工、设备检修、安装、防腐或调试等工作时,由外单位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并将名单事先交公司安监审查安全资质,合格后由安监将名单转发给变电站。
3、工作负责人的变动:
工作期间,若工作负责人临时离开现场2小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的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工作负责人的变动只能办理一次。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变动情况记入“备注”栏内。
第十一条:
1、一个班组工作时,填写参加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多个班组工作时,可只填写班组负责人姓名。
2、共 人:填写参加工作的总人数,包括总工作负责人和班组负责人。
第十二条:工作票延期:
工作中,预计在计划时间内,检修难以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在计划时间到期前,提前2小时以上向值班负责人(线路:向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种工作票的延期记入“备注”栏内。
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工作终结:
工作全部结束后,工作负责人会同值班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对设备状况和现场卫生进行检查,然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工作终结。并在“备注”栏内盖“已终结”章。
第十四条:检修工作结束前,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原工作票盖“作废”章。
1、部分检修设备将加入运行,需要变更安全措施。
2、值班人员发现检修人员严重违反《安规》行为,经劝说无效收回工作
3、检修工期延期一次仍不能完成,需要继续工作(注明因延期原因作废)。
4、工作票破损,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不清。
第十五条:工作许可人审查工作票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将工作票退回,要求重新签发。
1、计划工作时间已过期
2、安全措施不足或填写错误。
3、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不符合规定。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不明确。
第十六条:工作票的考核
1、运行和检修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已终结的工作票收集审核,并统计合格率,报安监。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工作票:
(1)工作票无编号。
(2)工作票填写漏项。
(3)未按规定签名。
(4)工作内容(任务)不具体,或工作地点不明确。
(5)工作内容(任务)栏设备没有使用双重编号。
(6)安全措施填写不具体。
(7)接地线无编号,装设地点不明确。
(8)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互相兼任。
(9)未按规定办理工作负责人变动手续。
(10)未按规定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11)应使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使用第二种工作票。
(12)已设遮栏、标示牌没有注明确实的地点或位置。
(13)工作票破损,残缺不全,污秽看不清楚。
(14)未盖“已终结”或“作废”章。
3、工作票合格率(%)按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合格率=(合格票/不合格票+合格票+其它票)×100%
注:其它票是指按规定应开而实际没有开票的工作。
第十七条:工作票的保管:已终结的工作票,由各单位保存三个月以上。
第十八条:事故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要记入操作记录簿内。开工前应做好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等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监护。
下列工作可列为事故抢修:
1、供电设备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造成火灾或设备严重损坏,需要立即处理的。
2、救人、灭火。
变电事故抢修的时间预计不能超过4小时,4小时以内不能修复的,应按正常检修办理工作票手续。线路事故抢修不限。
第二节 变电工作票
第十九条:填写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或部分停电者;
2、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2)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线干线上的工作;
(3)二次结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4)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回路上的工作;
(5)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源。
第二十条 工作票的填写细则:
1、编号:各单位分别编号,一年内不得有重复编号。
2、工作负责人:
(1)由本公司批准并公布了的人员担任。
(2)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单位到变电站承包土建工程施工、设备检修、安装、防腐或调试等工作时由外单位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并将名单事先交公司安监审查安全资质,合格后由安监将将名单转发给变电站。
(3)工作负责人的变动:
工作期间,若工作负责人临时离开现场超过2小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的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工作负责人的变动只能办理一次。
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变动情况记入“备注”栏内。
3、班组:一个班组工作的,在其前面加主管单位名称。几个班组工作的,写总工作负责人所在的班组。
4、工作班人员:
(1)一个班组工作时,填写参加工作的所有人的姓名。多个班组工作的,可只填写班组负责人姓名。
(2)共人:填写参加工作的总人数,包括总工作负责人和班组工作负责人。
5、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填写变电站名称、电压等级、设备的名称和编号、工作任务、工作场所或间隔。
6、计划工作时间:为调度批准的停电检修时间,不包括停送电操作时间。
7、安全措施: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分别填写:
(1)应拉开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包括填写前已拉开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填写设备名称和编号。
(2)应装接地线:写明接地线的确实地点或应合接地刀闸,许可人需加写编号。
(3)应设遮栏、应挂标示牌:写明遮栏的确切地点,标示牌的确切位置。10kv隔离开关需放置绝缘护罩的填入此栏。
(4)补充安全措施:除(1)、(2)、(3)项之外的其他安全措施或安全注意事项。
(5)工作许可人应将所做安全措施完整地填入相应栏内,不得简化或写为简化或写为“同左” “已做”等。
8、收到工作票时间:在计划工作时间之前,工作票交给变电站值班员的时间。
9、许可开始工作时间: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和许可手续后,签名同意开工的时间。
10、工作负责人变动:工作期间,若工作负责人临时离开现场超过2小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的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第12篇 供电安全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工作票
第一节 变电、线路工作票通用部分
第一条:在供电设备上进行正常检修工作时,凡需要做安全措施
者,都应使用工作票。
第二条:常用工作票分为:变电第一、二种工作票,电力线路第
一、种工作票。使用格式按《安规》规定如下:
1、 工作票的填用:
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或部分停电者;
(2)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2)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3)二次结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4)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回路上的工作。
(5)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2、电力线路工作票的使用: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在停电线路(或在双回线路中的一回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变压器台架上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工作。
所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变压器台架或配电变压器室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带电作业;
(2)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3)行中的配电变压器台架上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工作。
第三条:工作票由签发人填写。有时为了减少工作票签发人填写的工作量,也可由工作负责人填写本班(组)的工作票。
第四条: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应正确填写不得任意修改,如有个别字需要修改,应字迹清楚。一张工作票修改不得超过3个字。
第五条:填写工作票应使用能准确表达意思的,符合普通话规范的语言文字。
第六条:工作票上所列人员按责任审票,签名完整,书写工整。
第七条:工作票签发人由本公司批准并公布了的人员来担任。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第八条:工作票的签发。
1、工作票由签发人签发,工作负责人填写的工作票也必须由签发人签发。
2、一般情况下,一张工作票上的工作地点只限于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以刀闸断口为界)。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
3、下列情况由公司指定有签发权的人签发工作票,并由值班员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工作票签发人仅对工作的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和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任。开工前,由监护人(施工单位的工作负责人)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交代注意事项。
(1)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单位来变电站承包设备检修、防腐或安装。
(2)基建施工需要运行中的设备停止运行。
(4)安装单位来处理新投产的设备缺陷。
4、一个变电站或一条线路全部停电检修,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写明工作内容。几个班组同时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写各班的负责人。
第九条: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值班员收执,按值移交。值班员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开始时间及完成时间记入操作记录薄中。
第十条: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由本局批准公布的人员担任。
2、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单位到变电站承包土建施工、设备检修、安装、防腐或调试等工作时,由外单位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并将名单事先交公司安监审查安全资质,合格后由安监将名单转发给变电站。
3、工作负责人的变动:
工作期间,若工作负责人临时离开现场2小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的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工作负责人的变动只能办理一次。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变动情况记入“备注”栏内。
第十一条:
1、一个班组工作时,填写参加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多个班组工作时,可只填写班组负责人姓名。
2、共 人:填写参加工作的总人数,包括总工作负责人和班组负责人。
第十二条:工作票延期:
工作中,预计在计划时间内,检修难以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在计划时间到期前,提前2小时以上向值班负责人(线路:向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种工作票的延期记入“备注”栏内。
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工作终结:
工作全部结束后,工作负责人会同值班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对设备状况和现场卫生进行检查,然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工作终结。并在“备注”栏内盖“已终结”章。
第十四条:检修工作结束前,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原工作票盖“作废”章。
1、部分检修设备将加入运行,需要变更安全措施。
2、值班人员发现检修人员严重违反《安规》行为,经劝说无效收回工作
3、检修工期延期一次仍不能完成,需要继续工作(注明因延期原因作废)。
4、工作票破损,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不清。
第十五条:工作许可人审查工作票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将工作票退回,要求重新签发。
1、计划工作时间已过期
2、安全措施不足或填写错误。
3、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不符合规定。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不明确。
第十六条:工作票的考核
1、运行和检修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已终结的工作票收集审核,并统计合格率,报安监。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工作票:
(1)工作票无编号。
(2)工作票填写漏项。
(3)未按规定签名。
(4)工作内容(任务)不具体,或工作地点不明确。
(5)工作内容(任务)栏设备没有使用双重编号。
(6)安全措施填写不具体。
(7)接地线无编号,装设地点不明确。
(8)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互相兼任。
(9)未按规定办理工作负责人变动手续。
(10)未按规定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11)应使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使用第二种工作票。
(12)已设遮栏、标示牌没有注明确实的地点或位置。
(13)工作票破损,残缺不全,污秽看不清楚。
(14)未盖“已终结”或“作废”章。
3、工作票合格率(%)按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合格率=(合格票/不合格票+合格票+其它票)×100%
注:其它票是指按规定应开而实际没有开票的工作。
第十七条:工作票的保管:已终结的工作票,由各单位保存三个月以上。
第十八条:事故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要记入操作记录簿内。开工前应做好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等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监护。
下列工作可列为事故抢修:
1、供电设备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造成火灾或设备严重损坏,需要立即处理的。
2、救人、灭火。
变电事故抢修的时间预计不能超过4小时,4小时以内不能修复的,应按正常检修办理工作票手续。线路事故抢修不限。
第二节 变电工作票
第十九条:填写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或部分停电者;
2、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2)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线干线上的工作;
(3)二次结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4)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回路上的工作;
(5)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源。
第二十条 工作票的填写细则:
1、编号:各单位分别编号,一年内不得有重复编号。
2、工作负责人:
(1)由本公司批准并公布了的人员担任。
(2)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单位到变电站承包土建工程施工、设备检修、安装、防腐或调试等工作时由外单位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并将名单事先交公司安监审查安全资质,合格后由安监将将名单转发给变电站。
(3)工作负责人的变动:
工作期间,若工作负责人临时离开现场超过2小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的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工作负责人的变动只能办理一次。
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变动情况记入“备注”栏内。
3、班组:一个班组工作的,在其前面加主管单位名称。几个班组工作的,写总工作负责人所在的班组。
4、工作班人员:
(1)一个班组工作时,填写参加工作的所有人的姓名。多个班组工作的,可只填写班组负责人姓名。
(2)共人:填写参加工作的总人数,包括总工作负责人和班组工作负责人。
5、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填写变电站名称、电压等级、设备的名称和编号、工作任务、工作场所或间隔。
6、计划工作时间:为调度批准的停电检修时间,不包括停送电操作时间。
7、安全措施: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分别填写:
(1)应拉开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包括填写前已拉开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填写设备名称和编号。
(2)应装接地线:写明接地线的确实地点或应合接地刀闸,许可人需加写编号。
(3)应设遮栏、应挂标示牌:写明遮栏的确切地点,标示牌的确切位置。10kv隔离开关需放置绝缘护罩的填入此栏。
(4)补充安全措施:除(1)、(2)、(3)项之外的其他安全措施或安全注意事项。
(5)工作许可人应将所做安全措施完整地填入相应栏内,不得简化或写为简化或写为“同左” “已做”等。
8、收到工作票时间:在计划工作时间之前,工作票交给变电站值班员的时间。
9、许可开始工作时间: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和许可手续后,签名同意开工的时间。
10、工作负责人变动:工作期间,若工作负责人临时离开现场超过2小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的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工作负责人的变动只能办理一次。
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变动情况记入“备注”栏内。
11、工作票延期:
工作中,预计地计划工作内,检修工作难以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在计划时间到期前,提前2小时以上向值班负责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种工作票的延期手续记入“备注”栏内。
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
12、工作票终结:
工作全部结束后,工作负责人会同值班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对设备状况和现场卫生进行检查,然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工作终结。并在“备注”栏内盖“已终结”章。
13、备注栏:填写注意事项或其他事项。
第三节电力线路工作票
第二十一条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在停电线路(或在双回线路中的一回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变压器台架上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工作。所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变压器台架或配变压器室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带电作业
(2)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3)在运行中的配电变压器台架上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作票的填写细则:
1、编号:各单位分别编号,一年内不得重复编号。
2、科室、所(工程队)名称:填写供电所和工作班组名称,多个班组共用一张工作票时,名称填写总工作负责人所在班组名称。
3、工作负责人:
(1)由本公司批准并公布了的人员担任。
(2)工作负责人的变动:
工作期间,若工作负责人临时离开现场超过2小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的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工作负责人的变动只能办理一次。
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变动情况记入“备注”栏内。
4、工作班人员:
(1)一个班组工作时,填写参加工作的所有人的姓名。多个班组工作时,可只填写班组负责人姓名。
(2)共 人:填写参加工作的总人数,包括总工作负责人和班组工作负责人。
5、停电线路名称(双回路应注明双重称号):
填写线路电压等级、线路名称和编号。
6、工作地段:填写线路名称、支线路名称、起止杆号。
7、工作任务:填写某段范围内的具体工作任务。
8、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应拉开的断路器、隔离开关、应停电的范围):
(1)拉开发电站、变电站线路断路器和隔离开关。
(2)拉开需要工作班组操作的线路各端断路器、隔离开关和可熔保险。
(3)拉开危及该线路停电作业,且不能采取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架设线路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
(4)拉开有可能返回低压电源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
需要拉开发电站或变电站内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只须填写该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名称和编号。如果由线路工作人员自行拉开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需补充“在已拉开的断路器、隔离开关操作把手上悬挂标示牌或加锁”。需要发电站、变电站合上的线路接地刀闸或在线路上挂接地线的也填入此栏。
9、保留的带电线路或带电设备:
填写同杆架设的带电线路或邻近的带电线路名称,与带电线路交叉处杆号和带电线路名称,与带电线路有平行段的起止杆号及带电线路名称。
(10)应挂的地线:
指工作班组自己应挂的地线,不包括变电站挂的地线或接地刀闸。线路所挂的地线位置应明确,对同杆架设的线路,在同一杆塔上不同线路上均要求挂地线的,应分别注明线路名称和杆塔号。
(11)计划工作时间:填写调度已批准的停电时间。
(12)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
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许可开始的命令方式,分为当面通知、电话传达和派人传达。
(13)工作终结的报告:终结报告的方式分为当面和电话两种。
(14)备注栏:填写补充的安全措施和其他内容。
第二章 操作票
变电、线路操作票
第二十三条 根据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的命令,改变设备运用状态需要进行多项作业的,都应使用操作票。
设备运用状态分为下列几种:
1、运 行。
2、热备用:只有开关在断开位置。
3、冷备用:断路器、隔离开关、二次回路保险在断开位置。
4、检 修:在冷备用的基础上,设备已接地,并布置了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操作票必须填写的主要内容:
1、操作任务、起止时间。
2、检查有关回路的功率、电流、电压。
3、拉开、合上断路器和隔离开关。
4、检查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实际位置。
5、二次回路切换、保护回路压板的投、退或改变定值。
6、控制回路、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测量仪表的投入或退出。
7、停电设备验电的具体位置。
8、装设、拆除接地线的位置及编号。
9、和闸时同期控制开关的投、退。
10、悬挂的标示牌及其他位置,装设的遮栏及其地点。
11、装设绝缘护罩。
第二十五条 操作票的填写。
1、由操作人填写,监护人初审,值班负责人或操作许可人签名批准。
2、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清楚,不得任意涂改。非关键字修改每张不得超过3个字,关键字(如:拉、合、停、送、退、投、切,设备的名称和编号)不得修改。
3、填写操作票应使用规范的操作术语,不应使用方言。
4、操作票的编号一年内不能有重复。
5、操作票内一个序号对应一项设备操作内容,不能并项。检查设备的位置状态作一项。分相操作的设备一相作一项。
6、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操作任务栏和操作项目栏均应填写设备名称和编号。
7、操作票上所列人员签名完整,书写工整。
8、操作票顺序填写正确:
(1)线路停电操作顺序:拉开断路器--拉开线路侧隔离开关--拉开母线侧隔离开关。送电顺序与此相反。
(2)双卷变压器停电操作顺序:拉开负荷侧断路器--拉开电源侧断路器--拉开负荷侧隔离开关--拉开电源侧隔离开关。送电顺序与此相反。
(3)三卷变压器停电操作顺序:拉开低压侧断路器--拉开中压侧断路器--拉开高压侧断路器--拉开低压侧隔离开关--拉开中压侧隔离开关--拉开高压侧隔离开关。送电顺序与此相反。
9、操作票未用完的空行,从第一行起盖“以下空白”章。
第二十六条 执行操作票
1、倒闸操作票必须由两人进行,其中对设备较为熟悉的一人监护,另一人操作。
2、一个操作人一次只能持一份操作票操作,不能同时持几份操作票交叉作业。
3、操作前,应先在模拟图板上对照操作票进行核对性模拟预演。到现场正式操作时,应先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监护人持票和防误装置的钥匙,大声唱票,操作人用手指操作部位,并大声复诵无误后才能操作。
4、必须按操作票所列项目顺序依此操作,禁止倒项、添项、漏项及做与操作无关的工作。每操作完一项就打个“√”,不准全部操作完了一次打“√”。
5、重要项目(并网、解列、继电保护投、退,装、拆接地线拉、合接地刀闸)的操作时间应记入操作作票。
6、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报告,待弄清楚后再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
7、全部操作完毕,经检查无误后在“备注”栏盖“已执行章,并向调度员汇报。
第二十七条 下列工作可不用操作票:
1、事故处理。系指为了不使事故扩大而进行的紧急操作。
2、拉合断路器的单一操作。
3、拉开接地刀闸或拆除全站仅有的一组接地线。
第二十八条 操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操作人: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进行操作,对所执行的各项操作的正确负责。
2、监护人:对担任监护的各项操作的正确性负主要责任。
3、变电值班负责人(线路工作许可人):对操作票所列操作顺序的正性,操作任务是否符合现场条件负责。
第二十九条 操作票的考核: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的操作票。
(1) 无编号
(2) 无操作开始或终结时间,没有填写重要操作时间。
(3) 一张操作票超过一个工作任务或操作任务不明确。
(4) 操作中未按规定打“√”。
(5) 操作票有漏项、并项或顺序颠倒。
(6) 未按规定审票签名,或签名只写姓不写名。
(7) 字迹不清楚,关键字涂改或非关键字涂改每张超过3个字。
(8) 未盖“以下空白”章、“已执行”章或“作废”章。
(9) 使用术语不符合规范。
(10)没用填写设备双重称号。
(11)没有写明接地线安装的地点或接地线编号。
(12)草稿操作票。
(13)先操作后补的票
2、操作票由运行部门逐月收集、审核、统计,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合格率报安监。
3、操作票合格率(%)按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合格率=(合格票/合格票+不合格票+其它票) ×100%
第三十条 操作票的保管:
已执行的操作票由运行部门保存三个月以上。
第三十一条 操作注意事项:
1、正常操作应尽量避免在交接班或高峰负荷时进行,如必须在交接班时进行操作,则由交班人负责操作完毕或操作到某一阶段后才能交班,接班人重新填写操作票继续进行操作。
2、操作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合格。
3、雷电时禁止倒闸操作。
第13篇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学校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和协调。下设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并配备相应的人员、设施设备,落实专项经费,保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所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责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含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对所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制定本地区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及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年度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三)与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签订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并考核其落实情况。 (四)督促学校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整改项目及时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五)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负责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和一般安全事故处理的领导与指导工作。 (七)其它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建立与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和经费。(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和事故抢险预案。(三)制定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与本校各职能部门教职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人员,并考核其执行情况。(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各项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本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如实上报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
第八条 学校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任务:(一)定期排查校园危房,保证师生员工人生命和财产安全。1、学校要在建设、安全等有关部门指导下,从检查、鉴定、报告、排除等环节对本校危房进行认真彻底地清查。其重点为: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实验室、食堂、体育场馆、礼堂、俱乐部、锅炉房、燃气设施、厕所、围墙等。由有资质的部门出具危房鉴定书,逐一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危房档案,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学校教学及生活用房经有资质的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妥善安置学生。a、b、c级危房经维修、改造,经有关的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d级危房必须撤除,全面进行危房改造。 2、认真落实《安顺市教育系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的各项规定,做好地质隐患点防范预案。
3、加强对校园内建设工程的管理,在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教学用房,学校要与施工方共同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2、认真落实《安顺市教育系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的各项规定,做好地质隐患点防范预案。
3、加强对校园内建设工程的管理,在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教学用房,学校要与施工方共同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顺市学校卫生工作管理责任、责任追究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定》、《安顺市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督查评估细则》,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和传染病的防治工作,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机构与防疫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1、学校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卫生设施设备,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从业人员须经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经营。 2、学校要明确校级、中层领导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规章,确保师生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层层有人管,各项工作责任明确,具体落实。
3、校内食堂、面包房、小卖部、豆奶房等要证照齐全,强化生产、销售、保管等各个环节卫生质量的管理。中等、高等院校对校内饮食摊点负有 管理责任,校园内饮食摊点设置应经学校同意,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坚决取缔校内无证饮食摊点。
4、学校对食品的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要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做到层层把关,层层监控,层层落实,将管理制度、工作责任落实到班组和具体责任人。
5、对大宗物品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对小宗物品实行定点采购制度,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卫生合格的资质证明,提供的货物要同时具备质量合格证和卫生合格证。建立健全食品验收制度,坚持食品采购索证制度,严禁采购“三无”产品。
6、建立严格的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培训和体检,持有卫生监督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要立即调离。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食堂的操作间和仓储间。建立食品的24小时留样制度。
7、学校要根据本级卫生疾控部门的指导及随时掌握当地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饮水污染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宣传与预防措施,杜绝流行性疾病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8、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本级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品从业人员的专项培训组织工作。
(三)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不乘违章车,不走违章路。
2、城镇学校和沿公路干线学校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积极与交通安全部门联系,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预防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地处交通要道的学校,在学生上、放学人流高峰时段请交警值勤,加强交通安全。
3、有车辆的学校要加强车辆管理和对司乘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按时对车辆进行年检、保养,杜绝车辆带病上路。
4、学校在举行各类活动外出时租借车辆及驾驶员要具备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资质,严禁乘坐超员超载的客车或货车,更不准乘坐农用车、拖拉机和违章载人、人货混装的货车。
(四)加强对教学实验所需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
1、采购危险物品实行专人负责制。必须到取得国家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买质量合格产品。不得购买过期或未作检验的产品;不得购买品牌和标志与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产品;不得购买所装介质与包装说明不相符的产品;不得购买没有详细使用说明的产品。
2、危险物品要经过严格验收才能入库保管。保管室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根据各种危险物品的特性制作标签,分类摆放并注明明显的危险警示符号,妥善保管。严禁各类危险物品混装混用。保管室应配备相应的防火、防毒、防爆、防腐蚀器材。保管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物品保管室严禁兼作其它用途。
3、教学、科研、生产中领取使用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教学中使用危险物品应由实验室相关人员领取,在教师指导下分发给学生,实验仪器药品应由实验教师领取,实验完毕后应及时由教师亲自交还实验室。
第14篇 后勤服务集团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后勤服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集团财产及员工的安全与人身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实际,依据《武汉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工作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建立健全集团安全工作的组织网络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条集团主管领导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集团的安全工
作全面负责;集团各单位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集团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集团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总经理担任,
副组长由集团党委书记和集团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集团党、政、工会的负责人及集团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
第六条 集团各单位设立安全工作小组、消防队,各班组或各部门设立安全员,履行所辖区域(部位)日常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 集团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安全工作原则,履行安全职责。
第八条 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在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履行本部门职责的同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或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并对集团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集团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意见;
(三)对集团各单位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
(四)组织调查各类安全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五)定期收取集团所属各单位的安全检查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公布检查、评选(比)结果,提出安全工作整改和奖、惩意见;
(六)受理集团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意见和投诉;
(七)落实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九条 集团各单位必须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执行集团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保障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在本单位的贯彻和落实;
(二)制定、实施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安全管理工作量化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本单位各级和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和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上报安全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在与承包、承租经营户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七)落实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十条 集团员工必须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在作业过程中,对不能当场排除的安全隐患或出现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四章 安全防范内容
第十一条 集团的安全防范内容主要包括:防火、防盗、防毒、生产和设备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网络通讯安全。
(一)防火。集团各单位要加强员工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使全体员工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对重要服务场所须按消防规范配备消防器材,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制定消防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定期演练;
(二)防盗。集团各单位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各经营服务场所、库房贵重物资的管理与防护,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控制现金库存量;
(三)生产和设备安全。集团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作业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防止意外人身伤害,对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对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变压器、电梯、储油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年检工作;
(四)食品卫生安全。集团各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要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严把进货关,严禁出售不合格食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操作规程,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餐饮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
(五)网络通讯安全。集团各单位要加强对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管理,保证网络通讯系统的保密、安全,严禁利用计算机和通讯系统从事危害网络通讯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安全值班制度。集团各单位要建立值班制度,要明确相应的责任,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二条 饮食服务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接待服务公司、商贸发展公司、供热中心、园林与环卫服务中心等单位,在做好常规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五章 安全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集团各单位必须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日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经营、服务制度;制定并落实各项常规和应急的防范措施,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及安全员,每年组织一次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集团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营造出人人负有安全责任、人人对安全认真负责的局面。
其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有关安全法规、安全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则;
(二)了解本单位安全的薄弱环节;
(三)掌握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学习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学习防火、防盗、防毒、防人身伤害、防煤气泄漏等基本防范知识和技能,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基本知识、技能;提高判断、处理事故的能力。
第十六条 集团各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对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和涉及本单位的群体纠纷现象,必须第一时间内向有关领导做出反馈,不得隐瞒迟误,以免造成矛盾激化。
第十七条 集团各单位必须加强用人管理。聘用员工要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各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必须坚持“三证”(身份证、婚育证、务工证)齐全,不得录用“三证”不全者,杜绝出现聘用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章 安全工作检查
第十八条 集团各单位必须制定严格的检查制度并逐级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对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定期检查时间规定为:每学期结束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前。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其检查内容为:
(一)各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二)单位假期值班安排情况;
(三)各类安全隐患的查处;
(四)消防、防盗设施和器材的齐备及有效情况和安全标识的完好情况;
(五)已被确定的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六)安全自查的记录;
(七)安全员、消防队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八)要害、重点场所(部位)的工作秩序;
(九)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集团各单位对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每周一小查,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其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二)防盗设施是否完好,值班人员是否到位;
(三)用水、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到位、齐备、有效;
(五)施工现场是否有安全防护措施和明显标识,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
(六)餐饮、食品营销场所的安全管理是否到位,食品的采购、
制作、储运和日常管理是否符合安全规范,防火、防盗、防投毒措施是否得当;
(七)现金、票据管理;
(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资的使用与管理;
(十)各类机械、运输设备有无带病运行;
(十一)各岗位人员执行规定的情况和突发事件的预案准备情况;
(十二)其它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安全质量监察部对各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集团各单位的安全员对自己所管辖的区域应当每日巡查。
第二十三条 集团各单位的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每月28日前,集团各单位将本月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内容包括:本月检查重点、每次检查实施人、检查内容、检查结果、问题处理情况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五条 集团按年度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综合量化测评,测评结果纳入单位的工作绩效。
(一)考核、测评工作由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集团各单位自我测评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
(三)综合量化考核、测评的项目为:1、组织落实;2、制度健全;3、责任明确;4、制度落实;5、岗位培训;6、持证上岗;7、问题整改;8、隐患排除;9、事故发生;10、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制度健全、职责明确、责任到位,一年中无安全事故,经年度考核、测评为前六名的单位或班组,集团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经年度考核、测评为前六名单位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集团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凡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安全员、消防队员和一线职工,由各单位评定并提出表彰和奖励的意见报集团审批。
第二十九条 奖励方式为:集团通报表扬、表彰、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集团对各单位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对于在安全工作中失职、渎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对发生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对事故单位的事故责任人予以追究外,还要追究事故单位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人和安全员的管理责任: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当,防范设施不到位,经检查、督促改进不力者;
(二)上岗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致使当事人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
(三)对安全隐患排除不力、不及时,导致事故发生者;
(四)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指挥不当者;
(五)因失职、渎职从而发生盗窃、火灾、人身伤害、中毒等事件,并造成了社会影响和直接经济损失者;
(六)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
第三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当班人员擅自脱岗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事故发生者;
(二)违反安全规定、违章操作发生事故者;
(三)发现事故未及时报告产生严重影响或直接经济损失者;
(四)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
(五) 故意制造事端者;
(六)暴力造成人身伤害者。
第三十三条 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产生了重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或造成较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做出以下处理:
(一)执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二)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集团内部通报批评,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凡故意制造事端和采取暴力手段造成人身伤害者,移交学校保卫部或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者,由所在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集团审批。
第三十六条 安全管理工作奖惩决定,须经集团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集团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各类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5篇 冬季施工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进入冬季施工阶段,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增多,气温较低,空气干燥,容易引起各类施工安全事故,为切实加强项目部冬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市容综合整治项目部与监理公司监理部共同对目前立面改造工程冬季施工现场进行了危险因素辨识,提出以下相关预防要求:
一、防火灾
1.入冬前,各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冬施消防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教育职工严守各项规章制度,注意施工安全。
2.施工单位应制订冬季安全生产和防火、防爆的具体措施,施工中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不得违章作业。
3.施工单位不得在工作地点、生活区内采用明火、大功率电炉、灯具等取暖。
4.严格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
5.动火作业时,落实好焊渣或切割火星的现场火源防护,做好遮挡、配备灭火器和管理人员。
6.各种化学外加剂、有毒物品、油料等易燃物品应设专库存放、专人管理并建立严格的领取制度。
7.加强各种材料、砼构件、乙炔瓶、氧气瓶等管理,存放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
8.严禁6级以上大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时进行动火作业。
二、防冻滑、防高空坠落
1.作业人员作业前应穿戴好劳保用品,每天开工前对使用的安全带逐一进行检查,有明显破损处需立即更换,确保安全带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定期(特别是大风大雪等恶劣天气过后)对脚手架架体、基础、上人马道、安全网、脚手板、防护网等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禁随意拆除架体构件及变更架体结构。
3.切实做好防滑措施,大风、雪后要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积水、积雪,在采取有效的防冻、防滑措施后方可进行正常施工。
4.由于冬季施工人员行动缓慢、笨拙、反应迟钝,上下架前需专业管理人员喊话并监督,双手离开防护栏杆后将安全带挂于高处。
5.严禁6级以上大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进行高处作业。
三、防触电
1.加强现场临时用电管理,严禁乱接线,加强用电线路的检查,避免因线路老化造成漏电事故。
2.现场应设电工负责安装、维护和管理用电设备,严禁非电工人员随意拆改。
3.施工现场严禁使用裸线,电线铺设要防砸、防碾压,防止电线冻结在冰雪之中。
4.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过后,应对供电线路进行全面检查,防止断线等原因造成触电事故。
四、防物体打击
1.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2.上方有施工时,下方应设置“小心落物”等警示标识或拉彩条旗警戒。
3.严禁抛、扔物料及工具。
4.严禁6级以上大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进行吊装作业。
五、监督检查
1.项目部、安全监理组将严格审查冬季施工方案,督促、检查方案落实情况,并对各施工单位冬季施工安全交底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项目部、安全监理组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包括实体及自检资料),如发现违章行为将按上限罚款,未按本办法要求落实到位处将停工整改,直至整改完成方可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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