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h市城市管理局春节期间安全工作预案
邛崃市城市管理局春节期间安全工作预案 为认真做好春节期间安全工作,确保全局每一例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防范,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邛崃市春节期间安全信访、稳定工作会议精神,全局各办室及下属单位对所涉及工作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根据排查结果,特制定我局安全工作预案。 一、排查结果(一)部分环卫、执法车辆技术性能不稳定,存在安全隐患。(二)东星大道路灯灯头锈蚀破损较为严重。(三)东星大道蜀涛茶楼旁路灯专用变压器漏油。(四)城区部分路段车辆行驶速度较快,对环卫作业人员构成一定安全隐患。(五)宝林垃圾场附近十多名村民长期在场内拾废品,存在安全隐患。二、工作预案(一)部分环卫、执法车辆技术性能不稳定,存在安全隐患预案。1、基本情况:环卫所川a23712洒水车和川a26856垃圾车已属报废车,车况较差;执法大队执法车辆车龄较长,技术性能不稳定。2、预防措施:环卫所由杨顺国副局长()牵头,刘全德()负责;执法大队由张茂军副局长()牵头,郑刚()负责。组织力量对车辆安全性能统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即时维修,排队机械事故隐患。同时教育驾驶人员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环卫所2台已到报废期车辆尽量少用或不用,只作备用和急用。(二)东星大道路灯灯头锈蚀破损较为严重构成安全隐患工作预案。1、基本情况:东星大道路灯已使用多年,经日晒雨淋,部分路灯灯头锈蚀,破损严重。2、预防措施:刘艺副局长()牵头,简伟()负责组织维护人员加强巡查,密切注意锈蚀破损变化情况。春节期间完善巡查值班制度,对锈蚀,破损严重,有可能构成安全事故的及时更换。同时,制定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在2008年上半年进行彻底更换。(三)东星大道蜀涛茶楼旁路灯专用变压器漏油安全隐患工作预案。1、基本情况:东星大道蜀涛茶楼旁路灯专用变压器由于使用时间较长,有轻微漏油现象,由于没有临时变压器起替用故一直未能维修。2、预防措施:刘艺副局长()牵头,简伟()负责组织维护人员加强巡查,密切注意漏油变化情况。同时尽快联系厂家提供一台临时变压器替用,及时组织技术力量维修,争取在1月底前彻底消除隐患。(四)城区部分路段车辆行驶速度较快,对环卫作业人员构成一定安全隐患预案工作。1、基本情况:城区部分路段(如司马大道、君平大道、平安大道、东星大道等处)由于道路宽阔,车辆行驶速度较快,极易对环卫作业人员构成伤害。2、预防措施:由杨顺国副局长()牵头,环卫所刘全德()负责加强环卫工人安全知识教育,提高防范意识,要求环卫工人工作时间必须穿戴环卫标服,工作中主动避让车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五)宝林垃圾场附近十多名村民长期在场内拾废品,存在安全隐患。1、基本情况:宝林垃圾场附近十多名村民长期在场内拾废品,对垃圾的填埋、垃圾车倾到垃圾均构成不安全因素,经多次劝阻未取得明显实效。2、预防措施:由杨顺国副局长()牵头,环卫所刘全德()负责加强对拾废品村民的宣传、教育,与临邛镇协调,共同做好这部分村民的规劝管理,尽量清理出去,加强对场内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成立应急小分队应急小分队人员名单:队长:邹继刚副队长:张茂军、杨敏、刘艺、杨顺国、王志雄队员:叶志良、刘全德、郑刚、徐毅、简伟、唐滨泉、植才礼应急小分队接到通知,务必15分钟内到达现场。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第2篇 西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
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
所。
第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 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条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经营许可,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检查)合格。
第十条 本细则所列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租者或经营者的有关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要与经营者(承包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由一家经营者整体租赁承包的,经营期间安全工作由该经营者负责;有多家拥有产权或者有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组织协商,确定由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内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经营使用者对各自经营使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l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三)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严禁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确保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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