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我矿的防治水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促进矿井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矿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
组 长:矿法人代表
副组长:金源矿矿长、副矿长、副监狱长、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成 员:各科室负责人
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总责,并负责矿井防治水决策工作及矿井水灾预防和处理的组织领导工作,解决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人力、物力和资金到位,并行使奖罚权。
第三条 矿井防治水是一项多部门配合的综合性工作,需各部 门分工负责,共同把关。地测部门负责提供水文地质资料和水情、水害预报,为防治水提供依据,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参与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审上报制定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会同技术、安全等部门排查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编审上报防治水工程设计,负责钻探设计及指导施工管理。
技术部门负责防治水井巷工程、隔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管理,负责受水害威胁的工作面防治水措施的落实和检查。
机电部门负责供电、防、排水系统的维护和安全运转,保持设备完好状态。负责雨季三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安监部门要配备经过培训的防治水安全检查员,建立安全检查网,负责检查监督上级及矿制定的有关防治水规程、规定、条例、措施等的执行情况。负责盯头包面的安全检查员也要负责观察水情,发现有突水征兆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采掘工区要严格按采掘作业规程进行施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水情。
受水害威胁采掘工作面的设计及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有地测部门参加,作业规程有变动及时通知地测部门;与防治水有关的采掘措施必须有地测部门签字,签字后并报地测部门一份,否则不得开工。
第四条 矿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地测、技术、调度、安全、机电等部门的有关人员根据当月采掘计划进行水情水害分析排查,并提出水害预报。水文地质人员每周对受水害威胁的头面检查一次,检查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及水情变化,随时向有关部门和区队了解水情,根据水情的变化进行跟踪预报。
第五条 矿井防治水费用,必须专款专用,讲求实效,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第六条 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的重点是:
1、建立健全井上下动态观测网,井下主要观测矿井总涌水量、出水点涌水量、探放水钻孔涌水量;井下测压钻孔的水压,有代表性的出水点要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对各种动态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分析,掌握其变化规律。
2、通过各种钻探、抽放水试验分析研究三灰、奥灰溶裂隙平向和垂向的发育规律和富水特征。通过各种试验,探查各断裂构造的导、阻水性及附近岩溶裂隙的发育特征,设计防水煤柱的留设。
3、查清采空区积水的分布,对井巷接近可能积水的区段提出探放水措施。
4、查清第四系底部砂砾层的分布规律和富水特性,为开采井田上部靠近开采上限的煤层提供依据。
第七条 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要求,建立下列8种台帐:
1、气象资料台帐
2、钻孔水位动态台帐
3、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帐
4、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
5、井下水文钻孔台帐
6、水质分析成果台帐
7、封闭不良钻孔台帐
8、井下突水点台帐
第八条 矿必备如下水文图纸:
1、矿井充水性图(1:2000)
2、综合水文地质图(1:5000)
3、水文地质剖面图(1:1000——1:5000)
4、综合水文地质图(1:200——1:500)
5、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曲线图
第三章 地面防治水
第九条 井口及工业广场附近的水沟要畅通无阻,定期清理。
第十条 矸石、垃圾等杂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方,以免冲刷到工业工场和淤塞河道。
第四章 井下防治水
第十一条 基本要求
1、采掘过程中,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不准对老空水、导水断层、陷落柱、导水钻孔、强含水层直接巷探。
2、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存在水害威胁或接近积水区掘进时,必须认真分析水害情况,打超前探水钻孔,防止突水事故的发生。
3、探放水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措施要求和程序进行。
4、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探放水:
1、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老窑时;
2、接近水文地质复杂地域,并有出水征兆时;
3、接近有水和泥浆积聚的灌浆区时;
4、接近封闭不良的钻孔时;
5、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陷落柱时;
6、接近其他可能出(突)水的地点时;
第十三条 探放小窑老空积水和本矿老空积水的超前钻孔,一般超前距不得小于10-20m。探放水钻孔的布设原则按《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探水钻机的安装、管理以及钻孔放水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接近探水线时,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超前探放水。并有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采煤工作面受各类水患威胁时,也必须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并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执行。
第十七条 穿过含水层或导水破碎带段的井巷,应按防水的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并加强支护。
第五章 矿井防排水设施
第十八条 机电部门必须对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进行经常性全面检修,并对水仓、沉淀池和水沟进行清理,每年进行联合排水试验一次。
第十九条 仓库要备足防治水材料,以备急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防治水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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