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
1.1 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杜绝重大顶板事故的发生,按照《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凡是属于*********公司管辖矿井的采掘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1.3 各矿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级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要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1.4 各矿要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加强矿压观测工作,掌握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煤层物理力学参数和矿压显现规律,抓好采区地质情况的预测预报工作,为顶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1.5 各矿在编制矿井重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包括事故处理预案)时,必须包括顶板管理的内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1.6 矿井的每个单项工程、单位工程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根据所采煤层的可靠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矿压资料、施工装备和施工工艺等进行工程设计;煤巷锚杆支护设计按照公司颁发的《煤巷锚杆支护技术规范(修订)执行,确定相应的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
1.7 矿井生产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采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顶板管理规定。
1.8 每个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工程都要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临时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当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规程进行修改和补充,特别是遇有过老巷、煤柱、地质构造破碎带及压力大地段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贯彻后,方可组织实施。要加强对作业人员顶板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防范顶板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检查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1.9 受冲击地压威胁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对冲击地压煤层,巷道支护不得使用刚性支架。开拓巷道、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采取垮落法管理顶板,切顶支架应有足够的工作阻力,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全部回撤,一般不得留有煤柱。开采应力集中区煤层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
1.10 各矿要做好大面积冒顶事故的防范工作。开采坚硬顶板的煤层,采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措施强制放顶。开采复合顶板煤层,要保证支柱(架)有足够的初撑力,防止离层;要增强支架稳定性,防止发生冒顶。采用锚杆、锚索、锚喷支护的巷道,要加强支护质量的检查,加强巷道顶底板移近量的观测工作,防止因锚杆、锚索支护质量问题引发巷道冒落。
1.11 各矿要积极推进支护方式改革,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采掘机械化,推广锚杆、锚索、锚网、锚喷等支护技术,组织对冲击地压、“三软”煤层、复合顶板、极破碎顶板等支护技术难题的科技攻关。禁止使用巷道式、高落式非正规采煤方法,仓储式采煤法。
1.12 各矿要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班评估验收制度,每班由专人对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采掘作业规程,对工程质量、工作质量进行验收,不合格的要立即整改。要对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维修工程的支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考核的动态管理,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建档管理。
1.13 对井下职工要建立安全培训制度,使之熟知作业地点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1.14 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查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
1.15 对新采区域(新水平、新煤层以及地质条件变化较大地区)和采用新工艺、新支护方式时,要进行矿压观测,掌握矿压显现规律,采取有效地顶板管理措施,防止发生重大顶板事故。
2、采煤工作面的顶板管理
2.1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明确顶板管理方法、控顶距、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的特殊支护方式,以及初采初放和临近停采线时的顶板管理措施。开采浅埋深薄基岩煤层、近距离煤层时,要针对顶板管理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及时支护采煤工作面顶板,支柱、支架牢固接顶,初撑力要符合要求,破碎、松软顶底板工作面要采取针对性措施;要严格执行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和伞檐冒落。
2.2 采煤工作面设计要尽量避免仰采,仰采工作面必须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防止顶板冒落和煤壁片帮的安全技术措施。
2.3 对开采边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复杂的煤层,用非正规采煤法不能保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2.4 高档普采工作面两端头支护要使用双销铰接顶梁或4对8根长钢梁(不少于6道)。综采工作面未使用端头支架时,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加强端头支护的措施。
2.5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应根据矿压资料科学地选择支护形式和支护强度,保证在初次来压和初次放顶期间不发生冒顶事故。
2.6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对沿空送巷等压力大巷道的超前支护长度和支护强度应根据矿压显现范围,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6.1 单体支护强度和效果要求:要加强单体支护质量和支护山势,确保单体初撑力;底板松软时,单体必须穿铁鞋,初撑力达不到规定时,必须补充专项措施;顶板破碎或压力大时,要采用三排单体支护或局部加密支护等方式,确保支护强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超前支护段要积极推广单体配π型钢支护方式。
2.6.2 单体支护阻力监测工作要求:保证监测工具完好,使用方便,两巷必须配备专用压力表,并备用一台;当发现失效、卸载,或工作阻力达不到要求时,及时进行二次注液;各工作面要建立两巷超前支护相关监测记录或台账。
2.6.3 超前支护制度管理规定:建立专门的超前支护监测台账,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监测方法和频率;单体支护的间排距、距两帮或设备的间隙等参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超前支护单体要编号管理;遇软岩、木垛背顶、留煤底等达不到初撑力要求情况下,补充专项措施。
2.7 综采工作面在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它采煤工作面在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并保证有0.7m宽的人行道。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变形影响行人、通风和运输时,必须及时更换、扩帮、卧底。
2.8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不合格不得下井。
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9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不得小于60kn。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头、机尾需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10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2.11 高档普采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
2.12 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放顶人员必须站立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勾、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地点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2.13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2.14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搭接严密;采用金属网或矿用塑料网假顶时,必须把网连结好。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15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15.1 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2.15.2 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2.15.3 综采液压支架必须接顶严密。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15.4 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2.15.5 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的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必须超过支架最小支护高度200mm。
2.15.6 当采高超过3m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片帮伤人。
2.15.7 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2.15.8 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2.15.9 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底座等大型部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15.10 综采工作面支架的初撑力不得低于泵站压力的80%。
2.15.11 综采工作面的液压支架完好执行《液压支架使用管理办法》。
2.15.12 综采工作面需要减架时,要设在机尾处,当顶板破碎时应上网上绳。高架综采在距减架位置10m时,开始将采高调整到规定高度。支架撤出后要及时维护被撤支架处的顶板。
2.15.13 综采工作面对接(加架)时,对接长度、位置要计算准确,做好标记。在接近对接30m处开始调整支架高度,以减小对接处架间的台阶。
2.15.14 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2.15.15 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应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2.16 采煤工作面安装、拆除必须有安全措施。在工作面安装、拆除前必须先支护好顶帮。在顶帮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安装和拆除。
2.17 采煤工作面过老巷时,必须提前对老巷的顶板进行处理。工作面与老巷的连接处以及超前工作面20m范围内的顶板还应采取加强支护的措施。
2.18 对于急倾斜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取防止底板滑落的措施并设置防倒柱的联锁装置。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高档普采工作面倾角大于25°时,各支架间要有连接装置,按规程要求支设木垛,防止倒架造成冒顶事故。倾角大于30°的工作面或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对采煤工作面进行放顶或者充填,必须加强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至少20m范围内的支护。当工作面倾角大于35°时,要制定完善的顶板管理措施,防止推垮型冒顶事故发生,并报公司备案。
2.19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19.1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层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请公司审批。
2.19.2 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初放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19.3 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2.19.4 放顶煤工作面要根据煤层条件和厚度,制定放煤量,合理确定采放比和放煤步距,减少采空区丢煤量,提高资源回收率,严禁超高或超低放煤,避免采空区浮煤过多和超前冒落。
2.19.5 放顶煤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必须有支架防倒措施。
2.20 采用充填工作面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20.1 采用充填开采时,必须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顶板岩性、充填材料的抗压强度进行科学分析,合理选择充填支架架型及参数,确保支护及采充工艺合理。
2.20.2 作业规程中必须对充填体的强度、密度、高度有明确的规定,采用高水、膏体充填的工作面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对凝固时间,充填料配比有详细说明。
2.20.3 充填工作面的两端头顶板管理及充填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有详细规定。
2.20.4 充填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矿压观测手段,在充填过程中必须对顶板离层、采空区充填体的压力、强度有详细的观测记录。
2.20.5 技术部门应对充填工作面的地面塌陷情况进行适时的观测,以便指导充填参数的优化和对充填效果评价。
3、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
3.1 支护材料必须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本单位生产的支护材料具有质量检验部门签发的“材料检验报告”和“质量合格证”。
3.2 供应部门对采购的支护材料质量负责,每批进货要按照锚杆和锚固剂等支护材料的设计标准做好验收和抽检工作,并做好记录;技术部门要进行不定期的抽检。不合格不得使用。
3.3 树脂锚固剂要在避光、温度适宜的地方存放,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三层。存放期不得超过四个月。
3.4 在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施工过程中,要定期对顶板岩性、结构进行探测、分析、并做好记录,其间隔不得超过80m,探测深度不小于8500mm。如过断层、老空区、破碎带、压力大、顶板变软和裂隙发育时要适当加大探测密度。
3.5 施工单位要随时观察顶板变化情况,当顶板条件发生变化时,随时加强支护,同时及时将信息反馈到技术部门,技术部门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及时修改支护设计,合理加大支护强度。对顶板破碎、压力大、顶板裂隙发育时要合理缩小循环步距和加大支护密度,以提高支护强度,保证不发生冒顶事故。
3.6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明确永久和临时支护方式、最大空顶距、循环进度、爆破参数。要按作业规程规定对掘进工作面进行永久支护和临时支护。
3.7 对于采用锚杆支护的煤层巷道,每个循环打顶和两帮上部锚杆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排进行,打齐全后方能再打下一排,直到迎头。每个循环步距和两帮下部锚杆距迎头的最大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3.8 对于锚杆、锚索联合支护掘进巷道,锚索的布置方式、间排距以及锚索距迎头的最大距离和涨拉时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锚索除用钢垫板或锚索梁外还要加垫一定厚度的木垫板,以减小锚杆、锚索的延伸率的差别,更有效的支护顶板。锚索宜成对联合垂巷布置,锚索、锁具、托盘要强度匹配。锚索的胶结材料达到设计强度后要及时涨拉。
3.9 在沿未稳定的采空区掘进时,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加强顶板和煤帮管理的措施,还应进行必要的矿压观测工作。
3.10 在巷道内运送和起吊设备时,不得用架棚或支护锚杆作为固定点。确实需要时,首先要对架棚进行加固或补打专用起吊锚杆。
3.11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架棚支护巷道掘进,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可缩性支架应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炮掘架棚支护巷道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使用好防倒器、木撑或拉杆,防止崩倒支架。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往里逐架进行,坚持先支后拆的原则。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者流砂层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有效措施。
3.12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3.12.1 钻孔直径、锚杆直径、锚固剂直径要做到“三径”匹配,符合设计要求。
3.12.2 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技术。
3.12.3 锚喷支护巷道,要定期做喷体试块压力试验,试验结果存档备案。喷体厚度必须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12.4 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3.12.5 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
3.12.6 在软岩中掘进巷道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采用全长锚固。
3.12.7 煤层锚杆支护巷道顶板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每掘进30-100m或每300-600根锚杆抽样一组(3根)进行锚杆拉拔试验,试验要加载到锚杆屈服强度,并做好记录。
3.12.8 煤层锚杆支护巷道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顶板离层指示装置安设间距30-80m,在地质构造段、交岔点、顶板悬露面积大、顶板破碎、压力大等地段要单独安设。顶板离层指示装置的打眼、安设要有记录,检测仪器要编号管理,每班进行观测,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责任要落实到人。
3.12.9 锚杆必须用风动锚杆机或风动扭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预紧力符合设计要求。
3.12.10 使用单体风动锚杆机施工的工作面迎头,风压、水压不得低于0.5mpa,风量、水量满足施工要求,达不到时,不得施工。工作面要安装风压、水压测定仪表,距迎头距离不大于100m。
3.12.11 因片帮、掉碴或巷道压力过大造成锚杆失效时,要及时补打锚杆或采取其它措施,予以支护。
3.12.12 铺联网质量要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网片规格、铺设方式、搭接长度、扎丝规格、扎绑道数等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
3.12.13 煤层倾角大于35°沿走向掘进采用锚网支护时,巷道上帮上部锚杆的位置、角度和长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还应考虑使用帮部锚索支护;帮网和顶网必须连接紧密、牢靠。
3.12.14 对锚杆、锚索实行编号管理,施工质量要落实到人。
3.13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14 上山掘进巷道坡道大于25°时,要有防止倒架或迎头冒顶的措施。
3.15 在煤层巷道中开口掘进其它巷道时,两个巷道的夹角一般应在45°-90°之间。开口前必须对开口部位的基本巷道的顶板进行加固,开口处顶板没有加固好,不得开口施工。交叉点处严禁摆放工具箱、备用设备和开班前会。
“交岔点、开口点”的加强支护要求:自两巷道中心线交叉点沿原有巷道(靠近开口帮侧300mm-500mm内)方向向两侧加固,两侧加固长度各不小于5m;新开口施工的巷道加固范围自中心线交叉点往里不小于5m,且要安装一个顶板离层指示仪;加固时顶板和两帮要同时加固,可采用锚索、注浆、架棚支护或联合加强支护,锚索支护采用“迈步交替式”的布置方式,不得以原巷道已有的锚索替代加固方式。
3.16 巷道贯通时,对贯通点附近的巷道必须进行预先加固处理,否则,不能贯通。加固方式和长度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
3.17 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有一个可靠的安全出口。掘进与后路维修不得同时进行。
4、沿空留巷的顶板管理
4.1 每项沿空留巷工程施工前,必须制定专门的沿空留巷设计、规程措施,并上报公司备案。
4.2 沿空留巷施工材料要进行入井前的质量合格检查验收,包括单体液压支柱、钢梁以及锚杆、锚索、金属网等材料,板皮、垫板等辅助材料要符合规程设计要求。
4.3 沿空留巷工作要严格按照设计和规程措施施工,根据围岩应力变化情况,对支护方式、支护参数要及时调整,以满足留巷设计和现场要求。
4.4 加强留巷与工作面端头交叉口的顶板管理工作,严禁工作人员在支架后方作业,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留巷地段。
4.5 施工过程中要明确专职人员负责留巷矿压监测,要有完整的巷道变形观测记录等数据,及时对巷道变形资料进行分析整理,指导支护参数的改进。
4.6 围岩变化监测:在工作面前方20m、工作面切顶线后方80m范围内,对巷道顶底板移近量、巷道宽度移近量、巷道底臌量进行定期监测。
4.7 支护质量监测:工作面留巷段每隔10-20m,对顶板离层情况,锚杆、锚索的受力情况,单体支柱阻力,采空区侧挡矸效果,支柱、顶梁等支护材料失效、损坏情况,进行监测、记录,建立台账,作为技术改进的基础资料。
4.8 首次实施沿空留巷或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需改变沿空留巷方式等情况的矿井,要编制可行性技术分析报告,经公司组织会审同意后方可进行沿空留巷工作。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沿空留巷管理办法》执行。
5、巷道维修的顶板管理
5.1 巷道维修要制定安全措施或操作规程,并要认真贯彻到每个参加施工的职工。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井巷维修操作规程》和《矿井巷道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5.2 对维修巷道要实行检查验收制。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巷道不得交付使用。维修巷道验收标准按照相应的掘进巷道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特殊情况在规程(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要建立巷道维修及零星工程施工管理台帐,明确分管部门及人员责任,每天根据具体情况填写次日计划、编制零星工程任务书,完成后登录零星工程台帐制度,形成零星工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施工时间超过2天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悬挂开工牌和施工图板;对于固定地点间歇性施工的工程,每次开工前,施工任务书编制人或下达任务单位负责人,必须重新传达,工人必须重新签字;对现场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根据现场条件,重新编制有关安全措施。
5.3 各矿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在架棚巷道内维修时,要坚持先支后拆的原则,维护所用的支架、结构、形式、材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4 修复旧井巷前,必须检查瓦斯。
5.5 在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巷道内维修时,只能单茬作业,必须由外往里逐架一次进行,且一次只能拆除一架,严禁分段整修、边掘边修。作业地点以里严禁人员进入。
5.6 斜巷由下往上维修时,应在维修地点下方设置防止碴块滚落伤人的遮挡。
5.7 井巷维修和更换支护时,要随时检查顶帮及支护情况,在拆除旧支架前,应加固临近的支架,加固长度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先架好临时支护,拆除原有支护时,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并架设永久支护。在拆除旧支架时,作业人员应站在支护完好的地点操作,必须有专人观山,任何人不得由此通过。
5.8 维修需要刷帮挑顶时,尽量以手动为主,如需要放炮时,必须放小炮,其炮眼个数、眼深、装药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放炮后及时找掉活渣,进行支护,裱褙要严实,严禁空顶作业。(找掉必须用长不少于1.8m的钢钎或铁棍。)
5.9 用锚网支护形式维修巷道时,还应参照本文“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的有关条款执行。
6.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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