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与应用领域
1.1 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避免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程序。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大港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1.3 应用领域
本程序应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除规定场所外的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2 参考文件
大港石化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管线/设备打开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上锁挂牌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3 定义
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
--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 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 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 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 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气设备。
3.2 动火作业人
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含承包商)。
3.3 动火申请人
是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含承包商)现场作业负责人。
3.4 动火批准人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是有权利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属地人员。公司指定的责任人为单位(部门)主任,被授权人应为副主任(基建项目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应以书面形式。
3.5 动火监护人
指经过安全培训,由批准人指派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
4 职责
4.1 企管法规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程序。
4.2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规定场所动火的审批、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并为动火作业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4.3 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与本程序相关的各项培训工作。
4.4 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本程序的执行。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5.1.2 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原则,即:“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动火;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5.1.3 严禁与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
5.1.4 装置开停工期间严禁动火。
5.1.5 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动火人要立即停止动火。
5.1.6 对于不符合条件强行动火的指令,现场作业人员有权拒绝。
5.1.7 作业单位在动火时应至少指派两人作业,一人动火,一人监护。
5.2 动火作业许可范围
5.2.1 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均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2.2 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公司范围内以下场所设置为公司动火作业固定场所,动火时不需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但公司生产装置发生可燃物重大泄漏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5.2.2.1 维护车间工房;
5.2.2.2 公司批准的与周边区域有效隔离的新建项目施工现场。
5.3 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动火作业申请人应实地参与动火作业所涵盖的工作,否则作业不能得到批准。申请人应准备好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两份申请表以及如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
5.3.1 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5.3.2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等(必要时);
5.3.3 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安全分析jsa);
5.3.4 安全工作方案或hse作业计划书(必要时);
5.3.5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必要时);
5.3.6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5.3.7 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必要时);
5.3.8 其他相关资料。
5.4 风险评估
5.4.1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5.4.2 风险评估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5.4.2.1 作业过程中火灾和爆炸的潜在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5.4.2.2 作业人员的工作习惯、经验及能力;
5.4.2.3 作业设备、机具;
5.4.2.4 受影响的区域,包括临近的其他作业和人员、周围环境、系统管线、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及设备材料等。
5.5 系统的隔离、检测及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5.5.1 凡在存有可燃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退料并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串入或火源串到其它部位。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厚度不低于4mm,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交叉作业时需考虑区域隔离。具体执行《上锁挂牌管理程序》、《管线/设备打开管理程序》。
5.5.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5.5.2.1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5.5.2.2 使用色谱分析等手段进行采样分析时,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允许浓度<4%时,允许浓度<0.2%(体积)。
5.5.2.3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动火作业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频率和检测结果。
5.5.3 凡进入受限空间动火,必须由化验分析车间进行采样分析,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8小时。分析内容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5.2的相关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储存重质油品的容器设备动火时,容器壁若有残留重质油品附着,即使采样分析合格,也不允许动火,必须将残留重质油品清理干净。
5.5.4 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作业,重新检测。
5.5.5 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高处动火部位正下方地面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周边部位安排监护人。
5.5.6 风力5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动火,6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动火。
5.5.7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5.5.8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5.5.9 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5.5.9.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5.5.9.2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5.5.9.3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的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5.5.9.4 特殊情况下需要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5.5.9.5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5.5.10 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不是必须动火的一律不用,动火部件能拆卸的,一律要拆卸转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5.5.11 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5.5.12 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迅速撤离。
5.5.13 动火前应在现场放置2台灭火器,并对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动火,必要时可申请消防车保护。
5.5.14 动火作业双方应指派监护人对动火过程进行全程监护。
5.6 书面审查
在收到申请人的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含相关单位人员),按照本程序5.3条款的要求集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人员中应包括安全监督,审查内容包括:
5.6.1 确认动火作业的详细内容;
5.6.2 确认所有的相关支持文件,包括工作安全分析、安全工作方案、作业区域相关示意图、动火作业部位的工艺流程图、作业人员资质等;
5.6.3 确认对安全完成作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专项作业及要求,如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
5.6.4 确认动火作业前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5.6.5 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并确认安全措施;
5.6.6 确认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5.6.7 其他。
5.7 现场核查
5.7.1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应在现场共同核查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5.7.1.1 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5.7.1.2 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
5.7.1.3 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
5.7.1.4 复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及粉尘的浓度;
5.7.1.5 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等的封堵情况;
5.7.1.6 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5.7.1.7 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5.7.1.8 作业人员的培训、沟通情况;
5.7.1.9 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
5.7.2 通过安全工作方案审查且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人方可签署动火作业许可证。
5.8 安全设施
作业前双方应确定动火所需安全设施的提供方,并确认其完好性。
5.9 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5.9.1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人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5.9.2 若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申请人应重新提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申请。
5.9.3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5.9.4 作业人或监护人等现场人员在交接班或因其他情况发生变更时,应经过批准人的审批,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5.10 动火作业许可证取消
5.10.1 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出现违章、发生事故等,双方有责任随时停止作业、取消许可,并通知相关方。
5.10.2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旦被取消即作废,如再开始工作,需要重新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
5.10.3 取消动火作业应由提出人和批准人在许可证正本上签字,并将已下发的副本收回。
5.11 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延期和关闭
5.11.1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作业许可证的时间限定,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批准人可延长作业期限,但总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且不应超过作业许可证的期限。
5.11.2 在作业过程中,如果在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作业,申请人须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时,申请人和批准人应重新检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的安全条件和措施仍然有效,方可批准延期。若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工作的照明)均应在申请上注明。在新的要求都落实以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方可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延期。
5.11.3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监护人留守现场并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5.12 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5.12.1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
5.12.1.1 正本(白色):批准人留存;
5.12.1.2 第一副本(黄色):交给申请人放置在作业现场;
5.12.1.3 第二副本(粉色):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
5.12.1.4 第三副本(蓝色):送交相关方。
5.12.2 工作完成后,正本由申请人、批准人签字关闭后交批准方存档并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许可证)。
5.12.3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由批准人编号,避免与其它装置或区域发生重复。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
5.12.4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一次使用。如动火作业在本班次没有完成,交接班时应对动火作业进行交接(交底)并重新确认,由接班监护人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
5.13 安全职责
5.13.1 动火批准人或授权人职责
5.13.1.1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5.13.1.2 与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
5.13.1.3 组织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13.1.4 批准人应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该责任在书面委托授权人后仍然承担。
5.13.2 属地单位职责
5.13.2.1 应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
5.13.2.2 协助作业单位进行工作安全分析;
5.13.2.3 负责审定动火安全措施,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5.13.2.4 审查和批准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
5.13.2.5 负责对岗位员工进行动火作业培训,为每次动火作业指派专人监护,并对该次动火作业的风险及控制措施进行专门的培训;
5.13.2.6 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5.13.2.7 动火作业涉及相关单位时,应与相关单位共同落实有关的安全措施,并向相关单位提交相应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复本(参见《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5.13.3 作业单位职责
5.13.3.1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13.3.2 负责作业前对作业人进行安全培训;
5.13.3.3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
5.13.3.4 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5.13.4 动火监护人职责
5.13.4.1 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在承担监护任务前应接受本次动火相关安全措施的培训,并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动火,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
5.13.4.2 了解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护器具;
5.13.4.3 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有责任批评教育,及时制止;
5.13.4.4 监护人要佩戴明显的标志,坚守岗位,不得擅离现场,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5.13.5 动火作业人
5.13.5.1 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5.13.5.2 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能动火。
5.13.5.3 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
5.14 监督
质量安全环保处的区域安全监督,应对动火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程序要求时可责令停止作业,直到整改符合规定要求为止,安全监督保留相关记录。
6 管理系统
6.1 资源支持
大港石化公司现有资源都是协助实施本规范的可利用的资源。
6.2 管理记录
企管法规处保留本程序各版本的留存记录和修改明细。
6.3 审核要求
按hse管理体系审核方案的要求进行。
6.4 复核与更新
本程序应定期评审和必要时的修订,最低频次自上一次发布之日起不超过3年。
6.5 偏离管理
本程序所发生的偏离应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偏离应书面记载,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逾期应重新申报。
6.6 培训和沟通
本程序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培训和沟通。相关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6.7 解释
本程序由企管法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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