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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29 热度:54

学校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

第1篇 学校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

学校安全管理员是学校安全综治工作的综合协调人员,主要职责是:

1、具体负责对学校安全综治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2、全面掌握学校安全综治工作状况,负责制订学校安全和综治工作计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学校安全综治工作形势,提出学校安全综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订落实工作措施;期末做好安全综治工作总结;

3、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及时做好有关信息、材料报送工作;

4、定期组织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定完善学校安全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做好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5、组织、指导学校做好安全综治管理工作,协助学校各部门对学校安全综治工作的督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建立安全隐患档案,及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落实整改措施;

6、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综合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

7、全面组织落实安全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综治工作任务;

8、完善安全工作资料档案制度,及时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各种台帐资料的整理和保管;

9、督促值日值周教师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10、完成学校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并做好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

第2篇 学校锅炉房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学校锅炉房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锅炉房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锅炉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方面的政策法规,配合有关部门完成锅炉安全检验和相关检查、监测等工作。

2、负责制定锅炉设备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全体司炉人员和水质化验人员的业务学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3、负责对司炉工和水质化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进行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4、认真做好锅炉安全检验工作,经常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运行情况,制定锅炉的检修计划。

5、随时解决锅炉运行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确保锅炉正常运行。

6、坚决贯彻锅炉安全运行法规,制止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7、参加锅炉事故的调查处理,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汇报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8、监督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工程的施工质量,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9、及时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查机构填报相关资料,接受锅炉安全部门的指导。

10、做好锅炉房安全管理中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3篇 学校值班人员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范本

学校值班人员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当天值班教干、教师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按规定时间在值班室值班,上岗与下岗时,均要对校园及四周进行巡查;在岗期间要定时巡查。

2.及时开启防盗报警装置,遇警报时应巡查校园,情况紧急时须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

3.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向校(园)长汇报值班情况。

第4篇 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3.0.1 学校、幼儿园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达不到下列规定要求的应进行改造.

3.0.1.1 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

学校、幼儿园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幼儿园,幼儿园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楼层上.

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学校、幼儿园,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置学校和幼儿园.

3.0.1.2安全疏散设施

3.0.1.2.1疏散出口数量

幼儿园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学校符合下列要求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 单层学校,当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

-- 层数为二层或三层的学校、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 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学校,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学校、幼儿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0.1.2.2疏散宽度

学校、幼儿园内疏散楼梯、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2m;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学校、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应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其中,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标(人/m2)与学校建筑面积(m2)的乘积,学校、幼儿园的人员密度指标宜为0.75-1人/m2.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一般为(0.65-1)m/100人.

3.0.1.2.3疏散距离

学校、幼儿园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分别不宜大于22m、20m;单层、多层学校、幼儿园的房间至疏散楼梯的距离分别不宜大于35m、25m.

3.0.1.2.4疏散楼梯间

下列学校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 设置在超过5层的多层民用建筑内;

-- 建筑面积≥500m2,设置在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 m的地下建筑内;

--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及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 设置在其他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物内.

下列学校、幼儿园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 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 设置在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高层民用建筑等其它建筑内.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多层民用建筑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按gb50045-95标准确定.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执行gb50045-95、gbj16-87、gb50098-98标准.

3.0.1.2.5其它要求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宜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台阶.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不应设置、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3.0.1.3内部装修

3.0.1.3.1 设在地下建筑内

学校、幼儿园的公共活动用房的室内装修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0.1.3.2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

设有中央空调的学校、幼儿园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应采用b1级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它装饰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其他学校、幼儿园的公共活动用房,顶棚、墙面应采用b1级装修材料,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3.0.1.3.3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高层学校,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窗帘、床罩等装修材料应不低于b1级,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建筑高度>50m的普通学校,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隔断、窗帘、床罩以及其它装饰材料应不低于b1级,地面、固定家具及家具包布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建筑高度≤50m的普通学校,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应不低于b1级,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3.0.1.4 建筑消防设施

3.0.1.4.1 消火栓

下列学校、幼儿园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 设置在超过5层或体积≥10000m3的民用建筑内;

体积超过5000 m3图书馆、书库

--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

3.0.1.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下列学校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

-- 设置在建筑面积≥1000m2的地下建筑内;

-- 设置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或设置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gb50084-2001的有关规定.

3.0.1.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以及建筑高空超过50米的学校的公共用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98的有关规定.

3.0.1.5 火灾应急照明

学校、幼儿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 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 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照度地上不应低于0.5l*,地下不应低于5l*;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 应急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20m;

--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 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 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 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电源转换时间15s.

3.0.1.6疏散指示标志

-- 学校、幼儿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

-- 疏散走道.

--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充超>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 min),且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3.0.1.7建筑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按gbj 140-90标准执行,灭火器的选型应适于扑救学校、幼儿园火灾,宜选用abc.

3.1.2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用途重新进行内部装修的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3.1.3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幼儿园应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应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汇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5篇 学校学院电梯安全管理员的职责

学校(院)电梯安全管理员的职责

1.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2.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3.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4.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5.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6.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7.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6篇 z学校实验室管理员安全职责

学校实验室管理员安全职责

1、科学保管仪器设备,定期督促人员维护保养,保持仪器室实验室清洁。

2、根据教学需要,及时做好所需物品的订购、领取、保管工作。

3、登记教学仪器总分类帐和明细帐,及时做好新仪器验收登记、破损仪器核销工作。

4、严格执行实验室、仪器室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实验教学计划的执行,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5、对新调拨、新购置、新制作的仪器、药品要及时入帐,做到帐物相符。

6、保管好实验室资料档案,特别要加强对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存放,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7、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盗、防潮、防冻、防蛀。

8、所有仪器、药品都不得外借或私用,无故短缺或丢失要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9、每天认真作好检查记录,备查。

第7篇 晶华学校网络信息中心机房安全管理规定

华晶学校网络信息中心机房安全管理规定

一、非本中心人员不得使用本机房的任何计算机;

二、未经许可,任何非本单位人员不得进入服务器机房;

三、任何部门欲接Internet均需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不得浏览、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播上述所禁止的内容,或者从事其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第8篇 小学校内安全管理规定5

小学校内安全管理规定(五)

一、严格执行市镇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的规定,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实行分工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正常上课期间,学生进校后不能随便走出校门,确有需要应由班主任或授课教师同意并告知门卫;正常上课时间之外和假期,学生一般不能进入校园,教师组织活动需先征得家长的同意,由家长负责接送孩子到校并负责校外时间段的安全。组织活动的教师承担学生参与该活动时在校内外的安全责任。

三、学生在校内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都不能追逐、打闹、喧哗,不能敲击物品;有秩序上下楼梯,不要拥挤、追赶;不要带危险品进入校园。

四、学生身体不舒服应及时报告老师;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有关集体活动的,应主动向老师请假。

五、学生不要在楼房墙边玩耍,当心窗户玻璃或悬挂物品落下伤人。教室电风扇任何时候都不要开到最高档速,以防风扇掉下;学生清洁教室、擦黑板等不要站到课桌椅上,防止摔伤;不要乱动教室电路,防止触电。

六、除上级领导和教师邀请的家长外,其他进校办事的人员需经请示同意,否则门卫不能随便放入校内。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将收破烂者领进校内和宿舍区,否则需承担校内偷窃事件的连带责任。外来货车一般不能进入校园,特殊情况进入后出门时需主动接受学校门卫的检查。

七、教室、功能室和办公室等,每天必须锁好防盗锁和报警器,并确认报警器能正常工作。如有遗失钥匙的需及时主动汇报,否则需负偷盗事件的主要责任;教师要保管好自己所负责的各类公共财产及私人物品,对因不慎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或责任人负责。

八、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应经常检查自己分管领域的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以便妥善解决。

九、校内住宿教职工要做好个人及财产安全防范工作,外来客人要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不得留宿客人,特殊情况需留宿的应向学校分管领导请示批准。

十、教师办公室晚上使用一般不超过10:30,假期使用需经学校领导批准,并由使用者承担安全责任。外来客人一般不能进入教学楼和综合教学楼内的各场室和教师办公室。

第9篇 学校网络用电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证学校网络及用电设备的安全,防范安全风险,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网络及用电设备更好的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发挥其最大的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明确管理责任。

本着“谁分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所有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机(含内部电话机)、电视机、打铃仪、饮水机等所有用电设备均由所在办公室的使用者负责,具体分工如下:张旭良老师负责学校微机室、广播室以及学校网络服务器、路由器等设备的安全工作,负责网络及计算机安全的指导以及恶劣天气(如雷击)的预警工作;陈同良主任负责内部电话控制系统和打铃仪的安全工作;其他办公室、宿舍内的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机、饮水机等用电设备的安全工作,均由所在办公室、宿舍的工作人员负责,低、中、高三个办公室内的用电设备由级部主任负责;各专用室内用电设备的安全工作由分管人员负责;各班级教室内的用电设备安全工作由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老师负责。

二、加强责任心,提高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

上述各分管人员和使用人员,要加强责任心,提高安全意识,确保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放学后和节假日期间,各办公室要关好门窗,防止盗窃事件的发生。各办公室的计算机用户,要爱惜学校配备的计算机设备,不利用计算机从事与教学无关的工作,要安装并及时升级杀毒软件,要文明上网,不浏览恶意网站,要抵制不良诱惑,防范感染病毒或被恶意攻击造成计算机瘫痪。在使用计算机的过程中出现疑难问题,由王磊老师予以解决;若因使用不当等人为造成计算机损坏,一经查实,由责任人予以维修或者赔偿损失。

三、防范遭受雷击,任重而道远。

由于我校地处山区,属雷击多发地区,各用电设备的使用者必须密切关注天气状况,若遇雷雨季节,必须做好防范雷击的工作。王磊老师要做好安全预警工作,发现有雷击迹象必须及时通知各办公室,各办公室负责人要及时拔掉所有用电设备的电源插头,同时要拔出网线插头,确保一切用电设备不遭受雷击,将雷击的威胁降到最低。若因人为原因致使用电设备遭受损失的,一经查实,由相关责任人赔偿,若不能查明原因,由所在办公室的全体工作人员予以赔偿。

四、要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教育。

班主任老师要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的教育,教育学生爱护学校和班级中的用电设备,如计算机、录音机、饮水机等,并正确使用这些用电设备,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用电设备在不使用的情况下必须及时切断电源。班级用电设备的管理者为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老师,若因使用不当造成班级用电设备的损失,由所在班级负责维修或赔偿。

五、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泽山小学

第10篇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2005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校安全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深圳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教育部门)主管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安全工作;

(三)依法查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四)负责编制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规划。

各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教育部门)依管理权限主管辖区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关注学生的人身安全,支持学校做好安全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配备注册安全主任,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并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队伍。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对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章学校环境安全管理

第九条政府应当建立教育、公安、文化、卫生、环保、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

第十条学校周边区域建设、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以及高压电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

学校周边区域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各类噪音、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学校区域以及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水流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规划、国土或者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定期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向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发出禁止使用、通行或者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应当按照通知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并相应设置禁用或者禁行、禁止靠近等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十三条学校位于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者交通繁忙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学校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的巡逻。

学校以及周边有敲诈、勒索学生现象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整治,学校应当主动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学校周边区域不得设立电子游戏场所、网吧。

学校周边设立的营业性歌舞厅等文化娱乐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学校或者教育部门发现学校区域或者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即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无国家安全标准的,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制定有关安全规范。

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建筑物、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新建学校或者将现有建筑物改建为学校,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通过规划、消防、竣工等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市教育部门不得发放办学许可证。

第十九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格防范和杜绝火情。发生火灾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对教育教学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录检查、维护情况。

学校实验室以及技能操作、文艺、体育用品和其他设施、设备,在每次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和有毒有害废物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等应当有明显标识,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对其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贮存,并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医务人员、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

学校区域内易发生碰撞、滑倒等意外的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学校区域内的锅炉等特种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器械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校自有或者租用运载学生的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二)有全市统一的明显校车标志;

(三)加装扶手等安全装置;

(四)前排座位设有三角式安全带;

(五)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校车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校车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

在接送学生时,校车应当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和保障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校车驾驶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良好驾驶记录。

第二十六条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可以在公交站台上下客。校车在按照交通规则掉头、转弯或者停泊时,其他车辆应当礼让。

第四章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门卫制度。非本校教职员工、学生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区域。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者动物以及受治安管制的枪支、器具带进学校。

第三十条除紧急救助车辆外,未经学校同意,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和运动区。

经允许进入学校区域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当到校而未到校的,学校应当按照监护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及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二条学生需要提前离校的,应当说明理由,经监护人同意,并有班主任或者校长指定人员的签名。

第三十三条除下列情形外,在七时至十八时时间段内,学校应当允许本校学生留校或者入校:

(一)法定节假日;

(二)市教育部门作出防疫、安全防范等安排;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留校或者入校的,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教育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确保学习或者住宿区域通道畅通,不得封堵安全出口。

夜间关闭校门前,学校保卫人员应当巡查学校,确保学校安全。

第三十五条学校组织文艺、体育、庆典等大型活动,应当申明纪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明确规定进出活动场所的顺序,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第三十六条学校组织体育教学、竞赛,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游泳、跳水、器械项目的教学、竞赛,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具有专业救护能力的人员现场看护。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应当制做记录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或者心理异常的,应当给予帮助并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第三十八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方案,配备救护药品器材,并按照每班至少两人的数额安排教职员工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

学校或者其他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与其他单位共同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当与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单位就安全保障作出书面约定。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约定,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安全保障。

学校应当查验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人员安排及交通工具的情况。

第四十条市教育部门应当统一制定教学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学校应当将教学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

实验课教师应当在课前向学生说明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安全操作。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应当遵守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保障制度,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加强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

第四十二条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应当制定住宿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

第四十三条教职员工和临时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离岗治疗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学校教职员工和临时工作人员在每年秋季开学前应当参加市、区教育卫生部门组织的体检。

第五章应急救助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市教育部门统一制定学校应急处置机制。

学校应当制定火灾、气象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紧急事件处置预案,预先安排负责人员。出现紧急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理救助、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并按照规定报告市、区教育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防范、控制措施。

学校应当设立报警求助、应急处置设备和安全通道,并确保其安全有效。接到报警求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学校停课时,学校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处置预案安排教职员工到校,保证到校学生的安全。除情况允许或者有监护人陪同外,学校不得让到校学生自行离校;可能出现危险情况的,学校应当安排学生到安全场所避险。

第四十六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学生上学或者放学途中生效的,校车驾驶员应当将学生接载到学校暂避,但路面交通或者沿途安全情况不允许的,应当就近寻找安全场所暂避,并负责保护。

第四十七条每学期第二周为学生安全教育周。

在安全教育周期间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学校每一学期应当至少安排一次学生生存自救演习。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四十九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并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条政府举办的学校和经政府批准的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应当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

第五十一条学生人身伤害的赔偿,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教育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向教育部门申请调解的,教育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调解意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教育、公安、卫生、环保、城管、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教育部门或者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教育部门或者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教育部门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校长给予行政处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由教育部门责令停办。

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校长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侮辱、殴打学生、教职员工,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其他教育机构,面向青少年的培训机构以及从事学前教育的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学校区域是指学校红线内区域;学校周边区域是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应当保持的安全距离,没有规定的,指距离学校红线一百米以内的区域。

第五十八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 区学校图书管理员岗位安全职责

1、执行学校管理规定,负责图书馆的日常管理,完成教学配合任务,对图书馆安全负责。

2、根据图书馆的特点和系统性、科学性、针对性、量力性的原则提出购书申请,参与图书选购,负责新进图书验收、进馆和建账工作,对图书质量和版权承担把关责任。

3、所购新书按照专业方法分类、编目、管理,及时上架,对书架安全检查负责。

4、室内严禁存放现金、有价证券、保险单据等。私人现金随身携带,不得存放在办公室。外出购书保管好支票、防止被盗。

5、每日下班前要对室内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关闭所有电源、

锁好门窗。

6、及时做好报刊的订阅工作,新到报刊杂志应及时展出,过期杂志要及时调下,年终做好报纸、刊物的装订入库工作,对书库安全检查负责。

7、做好书库、阅览室的通风清洁工作,注意防火、防盗、

防霉、防虫。

8、爱护书籍,同时提醒读者不得涂改污损图书,保护图书

完整。

9、严禁不健康的书籍流入图书馆,保证学生阅读安全。

10、熟悉图书馆安全规则、应急措施、急救措施,做好图书馆的安全防范工作,保护好学校财产。

11、熟悉图书馆灭火器、水暖电的基本操作方法,并能够

熟练操作。

12、按照规定每周进行安全自查,做好安全台帐。

13、对自己办公室的设施安全履行自查责任,每旬认真填写《办公室设施安全自查表》,自我存档,保留一年。

14、办公室的废旧书报纸张应及时处理;正常使用的纸品要放置在离电源和热源较远的位置,以减少潜在的火灾隐患。

第12篇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防止师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蒲城县普通中小学、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类托幼机构。

第三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通过推行规范化管理,不断深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内涵,全面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从而达到有效预防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目的。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设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要建立健全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食堂设施与环境

第五条:学校新建、扩建、改建食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建设。

第六条:学校应根据就餐人数合理规划设置食堂数量,就餐人数超过2000人的学校应分设若干个食堂。原则上每250至300名就餐学生设一个食堂,每个食堂的使用面积(不含职工餐室和学生用餐场所)不得小于6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教职工专用食堂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有条件的初中及以上学校可根据宽敞、实用的原则适当扩大面积。

第七条:学校食堂要持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悬挂在食堂的醒目位置,亮证经营,原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在餐厅醒目位置应设置食堂从业人员监督台、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公示栏、食品卫生警示标语。

第八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准入及岗位责任制度,并统一设计、制作,张贴在相对应的各功能用房内。设置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栏,每月更新一次宣传内容,宣传资料齐全,存档、记录齐全。

第九条: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有相应的自查自纠整改措施,记录齐全。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培训,每学期进行一次测试,学习材料、学习记录、试卷和考核积分表齐全。

第十条:学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要合理,名称要统一,应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时功能用房的定位进行食品加工操作,不得随意变更,不交叉使用。食品处理区全部功能间都在室内,要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粗加工间(区)、切配间(区)、烹调间(区)(含蒸煮间)、洗消间(区)(或洗涤间、消毒间)、备餐间(区)、更衣间。粗加工间、切配间、烹调间应配有密闭干湿垃圾桶,规模较大的食堂应分设男、女更衣间,内设更衣设施,从业人员洗手设施。

第十一条: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粗加工间(区),占食品处理区(全部后堂)面积的20%以上,有基本的防尘防蝇设施,并配备货架或放置食物的货橱,与餐厅切配间、烹调间等分开。加工场所的地面、墙裙应该采用不透水材料筑成,地面及排水沟有一定坡度,下水道通畅,便于冲洗排水。食品粗加工应有足够供水,所供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粗加工场所应有三个以上水池,做到荤素食品分池清洗。洗涤拖把等清洁用品与清洗食品的水池分开,加工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要有独立的清洁工具存放场所。

第十二条: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切配间(区),地面要用不透水材料铺砌,并有一定坡度,便于冲洗清扫。墙裙应贴有白瓷砖,并无污迹和食物残渣,墙壁、天花板的油漆无脱落、无霉斑,下水道通畅,有食品冰箱和带盖的废弃物箱(桶),加工下来的废弃物及时倒入箱内,并当日清除。切配结束,应及时做好清洗、消毒等清洁工作,以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食品烹调间(区)并与切配间(区)累计占食品处理区的面积≥50%,并按照原料进入、加工、成品供应流程合理布局。内墙壁应有瓷砖或采用其他浅色、无毒、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高度至顶棚;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地板砖铺设,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排水;顶棚应用无毒、无异味、防霉的材料制作;灶台采用不锈钢台面,灶面、灶台墙壁及灶前地面要经常洗刷,做到无油污、无积灰、无食物残渣、排气罩不滴油,工作结束做好地面、灶台、操作台和用具的清洗、洗刷,保持加工场所清洁。

第十四条:职工用餐场所应设置相对独立的餐室;学生用餐场所应根据用餐学生数,独立设置能容纳全部就餐学生的餐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0.6平方米;师生用餐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饭桌、饭具保洁橱和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十五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距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三章  食品采购与贮存

第十六条:学校应明确专人负责食品的采购索证和验收索证。索取的证件主要包括供货商的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质量报告书、检验报告单、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质量合格证、水产品质量合格证等复印件。负责采购人员应学习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的基本知识,了解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负责采购人员应建立学校食品采购索证登记薄,做到每日登记,采购记录项目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购进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对肉品及水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市场准入合格证进行逐日粘贴。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添加剂专用橱柜存放,标示要明显。米、面、油、肉等大宗食品原料应到相对固定的食品采购场所定点采购,以保证其质量。采购后要台帐齐全,逐日登记。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2、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7、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及含有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的调和油。

8、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七条:食品及其原料的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15cm以上存放,使用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库房应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门口有金属挡板。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冷藏、冷冻柜(库)有明显区分标志。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

第十八条:学校负责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取得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及冷荤凉菜食品。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严把供餐质量关。

第四章   食品加工的要求

第十九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发现有腐烂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二十条:挑拣好的蔬菜在切配前应先冲洗,浸泡10分钟以上,再经充分冲洗。肉类、水产品类与蔬菜类食品原料的清洗必须分别在专用清洗池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食品原料切配加工必须在专用操作台上进行。切配加工后的食品原料应当保持洁净,放在清洁的容器内,并置放于货架上避免污染。荤、素食品原料的盛放容器和加工用具应严格进行区分,并有明显标志,使用后应洗净,定位存放。当天切配的食品原料应当天烹调加工。

第二十二条:烹调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在烹任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冷冻食品在常温条件下解冻后加热加工,方可继续出售。

第二十三条:面点加工间应配备半成品操作台、烘烤炉(箱)和专用凉冻柜或成品柜。从事面点制作的人员应认真检查所使用的面粉和馅心的质量,不得使用手感和感观性状异常的面粉和馅心。用于制作裱花蛋糕和其他直接入口点心的操作间以及制作冷荤凉菜的熟食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并应配备空调和冷藏设施。学校要限制食堂制作凉菜。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二十四条:备餐间应配备专用的留样冷藏冰箱、空气消毒装置和洗手设施,并且标志明显。每餐的所有食品应取不少于250克盛放在密闭专用容器内留置于专用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二十五条: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池、柜、桶应密封上锁,定期消毒,并由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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