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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管理规定范本(3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40

煤矿机电管理规定范本

第1篇 煤矿机电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范职工行为,提高机电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防止和减少机电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法规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电管理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是矿井安全、稳定、高效运转的基础,各矿必须建立、健全矿长领导下的机电管理体制。必须设置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按照干、管、监分离原则,分别设立负责机电设备安装、运行、维护的生产管理区队,负责机电专业化管理的职能科室,负责安全监督监察的监督部门;按规定要求配齐生产管理区队、职能管理科室、安全监察部门的机电专业管、技人员。

第三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在矿长领导下对矿井机电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转负全面管理责任;分管机电的副总工程师协助分管矿长做好矿井机电技术管理工作,包括技术方案的制定、审核、方案实施的指导;安全监督部门对矿井机电工作负安全监督监察责任,职能科室负责矿井机电专业化综合技术管理,是矿井机电管理的业务保安部门,各机电生产管理区队(含采、掘自管机电队)对管辖范围的机电设备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负全面管理责任。矿井机电技术、管理工作要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宣贯、严格执行。

第四条 分管机电的副矿长,要认真组织研究矿井重大机电技术问题、安全技术改造方案及措施,经矿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分管机电的副矿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机电专业会议,对机电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制定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矿井机电职能科室按要求上报的资料、报表等要及时准确,对外提供资料、报表必须由科室负责人严格审核,并经矿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 基建矿井的筹备处自组建起,必须按需求配齐机电管、技人员,并随矿井建设进展及时建立、健全机电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建井期间的机电管理机构必须担负对外来施工队的机电专业安全监督和业务保安的责任。生产矿井使用外委队伍的,机电安全工作要纳入矿井机电系统统一管理,与外委施工队伍签订的合同必须明确机电安全管理职责,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机电安全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提及的机电设备包括:大型固定设备、供用电系统设备、特种设备、井下电气设备及其辅助运输设施、设备及安全附件。

第2篇 煤矿机电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避免其爆炸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水平,保证矿井及职工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矿属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否则追究管理人员责任。

(三)空气压缩机风包、乙炔氧气瓶、开水炉均属压力容器。

(四)压力容器由机电科统一管理,并由分管科长具体负责,各使用单位由科、区长兼管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工作。

(五)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新安装的压力容器必须有设计书,否则不准安装、使用。

(六)压力容器的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没有操作合格证的人员不准操作,否则按违章论处。

(七)乙炔瓶、氧气瓶由供应科统一负责充气发放,定期检验容器和妥善保管。矿属使用单位必须有合格证的氧、焊工领取氧气和乙炔。

(八)井下和井口从事氧气的焊割作业,必须有书面报告,经矿长批准后进行。操作时容器必须放置在工作地点风流方向的上方,工作点与乙炔、氧气瓶三者之间在规定的距离内。容器在上下时必须捆绑牢固,而后由信号工通知绞车司机其提升速度小于3m/s。

(九)氧气瓶上应装有防震橡胶卷和安全帽,搬运时应将安全帽拧紧,不得甩掉不用。氧气瓶应防止阳光直接爆晒和靠近高温热源和使用铁器猛击,且严禁靠近易燃品、油脂等,严禁使用不完好的氧气瓶和减压器。

(十)开水司炉工、蒸汽烘干设备和主分气包的工作人员都必须接受安全知识教育,达到应知应会方能上岗。

(十一) 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装设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施,安全阀的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0%,分管科长和技术员应定期到现场检查、调试和试验,并定期校验,不合格严禁使用。

(十二) 新装或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应按规定的工作压力进行试验,合格后使用。机电科应及时联系对运行的锅炉进行定期校验。

(十三) 压力容器的安全保护装置,操作工必须每班检查一次,专职维修工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分管科长和技术员必须每月检查一次,并负责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校验,做好记录。

第3篇 煤矿机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范职工行为,提高机电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防止和减少机电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法规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电管理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是矿井安全、稳定、高效运转的基础,各矿必须建立、健全矿长领导下的机电管理体制。必须设置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按照干、管、监分离原则,分别设立负责机电设备安装、运行、维护的生产管理区队,负责机电专业化管理的职能科室,负责安全监督监察的监督部门;按规定要求配齐生产管理区队、职能管理科室、安全监察部门的机电专业管、技人员。

第三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在矿长领导下对矿井机电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转负全面管理责任;分管机电的副总工程师协助分管矿长做好矿井机电技术管理工作,包括技术方案的制定、审核、方案实施的指导;安全监督部门对矿井机电工作负安全监督监察责任,职能科室负责矿井机电专业化综合技术管理,是矿井机电管理的业务保安部门,各机电生产管理区队(含采、掘自管机电队)对管辖范围的机电设备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负全面管理责任。矿井机电技术、管理工作要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宣贯、严格执行。

第四条 分管机电的副矿长,要认真组织研究矿井重大机电技术问题、安全技术改造方案及措施,经矿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分管机电的副矿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机电专业会议,对机电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制定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矿井机电职能科室按要求上报的资料、报表等要及时准确,对外提供资料、报表必须由科室负责人严格审核,并经矿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 基建矿井的筹备处自组建起,必须按需求配齐机电管、技人员,并随矿井建设进展及时建立、健全机电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建井期间的机电管理机构必须担负对外来施工队的机电专业安全监督和业务保安的责任。生产矿井使用外委队伍的,机电安全工作要纳入矿井机电系统统一管理,与外委施工队伍签订的合同必须明确机电安全管理职责,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机电安全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提及的机电设备包括:大型固定设备、供用电系统设备、特种设备、井下电气设备及其辅助运输设施、设备及安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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