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爆破材料管理一般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爆破材料安全管理,严防爆破材料管理漏洞,杜绝与爆破材料有关事件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条例》、《**省民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公安厅爆破材料“六条措施”、**县爆破材料“一条龙”管理办法、**县政府[****]第**号会议纪要、****集团相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爆破材料的安全管理制度。
1、爆破材料管理,必须成立爆破材料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安全矿长任组长,安监、供应、通风、保卫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安监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矿爆破材料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组织召开每月一次专业会议,重点讨论研究爆破材料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日常运行管理情况,并做好会议纪要归档保存。
3、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必须建立爆破材料管理档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监管员、押运员)培训。负责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完善管理制度,编写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矿领导小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爆破材料管理专项安全大检查,并必须填写检查记录。
5、办理爆炸物品的订货,到公安局办理运输证和购买证,提货、运输、验收、入库、出库、库存与保管由供应部门负责。
6、爆炸物品从矿区总库领取到井口的押运、井下运输、保管、发放、清退、爆破工的管理,爆破技术工作,爆破材料在井下使用管理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保卫部门、通风部门协助负责管理。
7、火要品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井下现场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等安全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
8、其他相关要求
(1)供应部门保证爆破材料及时运送到矿区爆破材料库,不得影响矿井生产。
(2)雷管、炸药必须分装分运,装卸时要轻装轻放,防止丢失、损坏、受潮。
(3)库管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出库及领退手续。
(4)各使用单位必须对爆破材料及爆破工加强管理,领用量与使用量必须清楚,有数据可查。爆破工领退爆破材料时本地区负责人必须签字认可。否则,对本地区主管罚100元,爆破工罚50元。
(5)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井下放炮工作,并且必须持证上岗。放炮员所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各单位使用的炸药必须有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6)爆破材料库内必须建立严格的爆破材料发放台帐,要求帐、卡、物三对口。
(7)爆破材料库严格交接班制度,履行交接班手续,如有疑问不能交接班当面说清。
(8)爆破材料库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摆放整齐,不准混放。
(9)爆破材料库内要建立严格的《来客登记制度》。非爆破材料库人员进入爆破材料库内,必须出具爆破材料领导小组成员签署的许可证明方可进入,并认真填写登记手续。
(10)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必备干粉灭火器、沙等消防器材。
(11)任何人不准携带照明灯进入爆破材料库。
(12)爆破工到药库内领取爆破材料时,必须出具市公安局的放炮证、本矿的领退证、本单位的爆破材料领料单及完好的锁子,否则药库保管员拒绝发放。
(14)领退雷管、炸药时,爆破工、药库保管员必须在台帐和领退证上签字。
(14)爆破工在爆破材料库领用爆破材料时,雷管、炸药必须分别放在专用背箱内并加锁,否则药库保管员有权阻止其出库。
(15)爆破工要认真填写当班的爆破材料消耗情况,当班班长和瓦斯员必须签字,剩余爆破材料必须在当班退回爆破材料库,并办理手续。炸药箱、雷管箱必须保持完好退库,损坏箱子或当班不退库罚责任者50元。
(16)爆破工、瓦斯员、班组长要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及“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8)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将雷管、炸药带到井上私自保管。
(18)井下发现有爆破材料丢失时,有安监部门组织分析处理,自然遗失按一发雷管100元、一卷炸药10元进行处罚。若故意盗窃,及时报公安机关处理。
(19)所有使用爆破材料的单位,要根据当班各工作面实际情况,分别出具火药、雷管用量料单,加盖单位公章和值班人员签字。
(20)对于爆破材料保管不善、管理不严,违章指挥和违章放炮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于相应处罚。
(21)对爆破工乱扔乱放火药、只领不退以及以领代耗的要进行重罚。
(22)对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对私存、倒买倒卖爆破材料的,移交公安机关惩处。
第2篇 爆破材料管理规定
1、放炮员、库管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元。严禁非放炮员放炮,否则罚款1000元,送交公司安监处学习,并追究当班放炮员责任,罚款200元。
2、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发现一次罚款20元。
3、爆破材料实行材料费包干。实行包干后的爆破材料,由煤炭公司统一管理,形成一个融购、管、发、用于一体的管理体系。
4、必须配备足够的放炮员、库管员。放炮员、库管员必须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采掘工作2年以上、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新调入的库管员还必须经矿安监、公安部门审查同意。
5、公司应有一名副总经理负责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工作。
6、公司每月应根据矿月度生产计划妥善制定爆破材料的购买计划,确保矿井生产需要,购买的爆破材料必须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
7、爆破材料到矿后应迅速入地面库房,在地面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能在1小时内下井时,必须把爆破材料停放在远离井口和带电设备的安全地点,由保卫科安排专人看护。
8、地面装卸爆破材料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①有专人在现场监督;
②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现场逗留;
③禁止爆破材料与其它材料混装;
④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材料;
⑤遇雷雨天气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材料;
⑥装卸爆破材料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⑦装卸爆破材料时,附近50米内严禁烟火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⑧装卸、运送爆破材料及装药放炮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⑨运送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装车高度不得超过矿车边缘。
9、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则规定:
①电雷管和炸药分别运送。
②在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内,除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它人员,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③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的把钩工。罐笼的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它爆破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司机在起动或停止绞车时,应缓慢增速和减速,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④爆破材料下井后必须尽快运送至井下炸药库,禁止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10、炸药库管理
①爆破材料入库必须进行检验、登记,必须及时贮存在硐室或壁槽内,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发放炸药、电雷管编号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有保存空炮药箱和放炮器的专用硐室。
②发放爆破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电雷管不得超过500发。井下爆破材料库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每个壁槽内贮存炸药不超过400kg,电雷管不超过2天的需要量。
③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和爆炸的物品进入井下爆破材料库内,如因检修等原因,检修人员可使用带有绝缘套的矿灯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进入库内工作。凡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内的罚款50元,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的罚款200元。
④爆破材料在库内必须按规定存放整齐、牢固,并实行挂牌管理。装有电雷管的雷管箱必须上架,严禁叠放,否则罚炸药库管理员20元。
⑤雷管开箱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门的发放硐室内进行。
⑥炸药库内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可靠。炸药库的两个安全出口必须安设抗冲击波活门和密闭门。
⑦炸药库由物资供销公司设专人三班看管、发料,并负责爆破材料的验收、保管、试验、发放、记帐等工作,保证帐、物、资金相符。
⑧炸药要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不合格的爆破材料要记明细帐,妥善保管。累积失效的炸药或雷管,按规定报请矿长批准后,按《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登记造册。
⑨严格入库人员登记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炸药库。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经过批准方可进入,进入库内的人员应在库管员的监护下进出,并必须进行登记,记录其逗留时间及工作内容。无工作而强行进入炸药库的罚款100元,随意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炸药库的,罚库管员50元。
⑩库管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核定当班爆破材料收发领用退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交接班不清的罚款10元,不交接班的罚款50元,帐物不符的罚款100元。
11、井下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
12、人力运送爆破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灯;
②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的监护下由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雷管交给其他人员运送的罚放炮员50元,因而造成雷管丢失的,除按规定罚款外,依法追究责任。
③雷管必须装在雷管盒内、炸药应装入炸药箱内运送。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不用雷管盒和药包的,发现一次罚款
④领取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⑤一人一次运送爆破材料的数量不得超过:
同时运送炸药和雷管时10kg
拆箱运送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
⑥爆破材料运送到施工地点后,放炮员必须立即清点验收无误后入箱上锁。发现丢失必须立即汇报,由施工单位运送人员负责找回丢失的爆破材料。在找回之前,放炮员不得进行其它放炮工作。对丢弃爆破材料的责任人罚款200元,如找不到丢失的爆破材料,除罚款外,依法追究责任。
13、严禁用链板机、皮带机运输爆破材料,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14、报废的爆破材料需升井时,物资供销公司必须与安监、保卫部门联系,并由库管员通知提升井口有关人员后,方可升井。严禁任何人私自将爆破材料带到地面,否则罚款500元。
15、雷管的导通、编号制度
①、雷管的导通、编号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仪器、仪表,并必须在专用的硐室内进行。
②雷管的导通应在带凸缘(超出桌面10mm)、抗静电的工作台上操作,被检测的雷管应放在防护板后面或钢管里。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检查合格的雷管脚线必须短路联接。
③雷管在发出前,库管员要在测试室对其逐个进行导通检查。严禁发放电阻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的雷管。
④退库的雷管在发出前,还必须再次导通。
⑤雷管导通后应当班或下一班使用,不应存放两个班以上。
⑥雷管必须编号发放,编号工作由库管员负责。每个放炮员对应于一个特定编号,严禁两人或多人共用一个雷管编号。刻号要清晰可见,便于识别,不得刻错,乱刻,否则扣除当班发放员10元/发。
⑦每次编号雷管的数量以当班需用量为限,不得超量编号,否则罚库管员每发5元。
⑧放炮员调离,其原退库的雷管必须在消除原有的号码后,编上新的号码,方可转发他人使用。该放炮员的编号应作废。
16、爆破材料发放、清退制度
①爆破材料必须按计划部门下达的生产作业计划的定额发放。使用爆破材料的单位应根据当班工作定额提出爆破材料需用量计划,按产量进尺和爆破材料领料单双向控制,开票人限定为采掘开各单位负责人、如果超额领用必须经技术科批准后方可发放。
②库管员要坚持“八不发”、“五不准”原则。八不发即:⑴不是放炮员不发;⑵放炮员不对号不发;⑶放炮员无合格证不发;⑷无爆破材料领退卡不发;⑸无放炮员私章不发;⑹无审批的爆破材料领料单不发;⑺没有炸药包、雷管盒不发;⑻上一天不退管,第二天不发;五不准即:⑴雷管不导通不准发;⑵雷管未编号不准发;⑶变质、失效和质量不合格的爆破材料不准发;⑷无出厂合格证的爆破材料不准发;⑸煤及半煤岩巷不准发秒延期电雷管。库管员不坚持原则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
③爆破材料的领退应有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料单和退料单,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④爆破材料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室内进行,并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及退库先发的原则发放,严防爆破材料超期失效变质,否则药库发放员负赔偿责任,按造成的损失加倍赔偿。严禁在贮存爆破材料的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爆破材料。
⑤放炮员必须持上岗证、爆破材料领由卡、本人私章到井下药库凭领料单领取当班用量,否则不予发放。严禁一个人在同一时间既领取雷管又领取炸药。放炮员把炸药领出交给运送人员后,才能领取雷管。
⑥放炮员领完爆破材料后要立即离开爆破材料库,不准在爆破材料库附近逗留,否则罚款20元。
⑦现场每班爆破材料的实际使用量,要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核实并签字。剩余的炸药可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炸药箱内,雷管及失效的炸药必须在当班全部退回爆破材料库。放炮完毕,放炮员到药库销帐,多余的爆破材料退交药库,不得私自处理,否则按丢失加倍罚款,并按集团公司和煤炭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库管员根据放炮员的实际领取爆破材料数量和施工单位班组长所签的实际使用量,认真核实退回雷管数量。发现私拿、私用、私藏、转借爆破材料、刮去雷管编号及在爆破材料领取、使用、退库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罚责任人1000元,并依法追究责任。
17、防止爆破材料丢失
①所有爆破材料的看管、装卸、运送、发放、领取及销毁人员,必须尽职尽责,防止爆破材料丢失。
②发现爆破材料丢失、被盗,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安监、保卫部门汇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③在贮存、运输、使用爆破材料过程中发生爆破材料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④私藏、私带、盗窃爆破材料的,罚款1000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破材料外,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破材料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18、检查与销毁制度
①新入库的爆破材料应抽样进行外观检查。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材料,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以确定其能否使用。
②爆破材料的检验由库管员负责并在安全的地点进行。
③经检验确认变质、失效及不符合技术要求的爆破材料,应登记入帐,妥善保管。当报废的炸药达到100kg或雷管达到500发,应及时销毁。严禁将应销毁的爆破材料用于采掘生产、转让或出售。
④变质、失效及不合格的爆破材料,原则上应送交爆破材料生产厂家销毁,并由爆破材料生产厂家出据证明,以资备查。
⑤由矿井销毁报废的爆破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前必须登记造册,并提出书面报告,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经过批准的报告必须报送安监科、当地市公安局。进行销毁工作的安全措施,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9、各施工地点要有完好的爆破材料箱、胆盒,并加锁,不得有箱无锁、无盖或以包代箱,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否则罚放炮员50元。
20、炸药雷管若有丢失,每卷炸药罚责任者10元,每发雷管罚责任者30元。造成其它后果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21、炸药、雷管按公司下达的指标计划系数执行,随着产量进尺的增减而增减。
22、物资供销公司每旬要检查发放管理等情况。超定额的单位要挂牌示警,超定额审批的也要纳入消耗定额,爆破材料统计员要定期作消耗报表,发给有关单位和领导,以便监督执行。
第3篇 爆破工领退爆破材料管理规定
1、不论在井上还是在井下,爆破工接触爆破材料时,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2、领取的爆破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和使用条件。
爆破工领取的爆破材料必须是合格的,包装完好的炸药和电雷管。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破材料不能保证爆破安全。
3、根据本班生产计划、爆破工作量和消耗定额提出申请爆破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数量计划,填写爆破工作指示三联单,经班组长审批后签字。
爆破材料不要过量领取,以免造成浪费,增加成本。
4、爆破工必须携带爆破资格证和班组长签字的爆破工作指示单,才能到爆破材料库领取爆破材料。
5、领取爆破材料时,必须当时检查品种和数量是否符合,并从外观上检查其质量及电雷管编号是否申请计划相符。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专人管理,电雷管必须实行专人专号,不得遗失、借用或挪作他用。发现电雷管不导通、电阻过大、桥丝松动、管壳有裂缝或其他问题,及时调换。
6、爆破工必须在爆破材料库的发放硐室领取爆破材料,不得携带矿灯进入库内,以防止矿灯引爆爆破材料。
7、爆破工在每次爆破后,应将爆破眼数,使用爆破材料的品种、数量,爆破工作情况,爆破事故处理情况等,认真填写至爆破记录。
8、爆破工作完成后,爆破工必须将剩余的和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收集起来,返还到炸药库。
收集的拒爆、残爆等爆破材料清点无误后,爆破工将本班爆破的炮眼数、爆破材料使用量及缴回数量等填写在爆破指示三联单内,经班组长签字,然后缴回爆破材料库由发放人员签字确认。爆破指示三联单由爆破工、班组长及发放人员各保存一份备查。
9、爆破工所领取的爆破材料,不得遗失,不得转交他人或下一班人员,不得销毁、扔弃和挪作他用,发现遗失应立即报告班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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