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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13 热度:56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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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防止火灾、燃爆、触电、中毒、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防止火灾、燃爆、触电、中毒、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是指对密闭舱室(空间)本身或对在密闭舱室(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安装、检修。

第二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是指对密闭舱室(空间)本身或对在密闭舱室(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安装、检修。

第三条 涂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涂装作业操作规程、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 涂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涂装作业操作规程、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

第二章 安全保障基本条件

第二章 安全保障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存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实行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作业审批制、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教育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制度和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一条:“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带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 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带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执行监护制度。监护人应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认真履行监护职责。耍互通情况,经常提醒,相互配合,认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七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执行监护制度。监护人应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认真履行监护职责。耍互通情况,经常提醒,相互配合,认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七条 在盛装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或涂装过)的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通风,净化、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安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动火票制度。

第八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进行有效通风,净化、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安技、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动火票制度。

修改一条: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二条: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根据生产作业特点、内容认真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安全注意事项和具体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参与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熟知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规程、检测仪器和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应急处置措施等,方可进行作业。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和参训人员签字确认。

修改一条: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四条: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暑期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要进行通风降温,并缩短作业时间。

第十条 暑期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要进行通风降温,并缩短作业时间。

第十条 根据不同的作业性质,敷设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的作业性质,敷设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一条 使用的氧、乙炔带、焊割具必须无泄漏。氧.乙炔带不允许有接头。电焊钳、焊带要绝缘良好,无破损。

第十二条 使用的氧、乙炔带、焊割具必须无泄漏。氧.乙炔带不允许有接头。电焊钳、焊带要绝缘良好,无破损。

第十二条 因作业需要,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 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

第十三条 因作业需要,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 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

第十三条 使用的梯子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使用的梯子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按规定着装、使用个人防护品。

第十五条 按规定配备、使用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作业现场应配备应急装备。

修改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三条: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第五条: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第十六条 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五条: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第三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进入。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一条:“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 凡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者,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保护。

第十八条 凡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者,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保护。

第十六条 作业中,应定时测定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应在20%(体积)以上,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

第十九条 作业中,应定时测定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应在20%(体积)以上,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

第十七条 在无照明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准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出现停电无照明情况时,不要乱走乱动,应在与监护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离开作业点。

第二十条 在无照明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准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出现停电无照明情况时,不要乱走乱动,应在与监护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离开作业点。

第十八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应进行有效通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改善作业环境,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无有效通风的密闭舱室(空间)内不能进行涂装作业。

第二十一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应进行有效通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改善作业环境,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无有效通风的密闭舱室(空间)内不能进行涂装作业。

第十九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的阀门、箱柜、管道必须密封严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二十二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的阀门、箱柜、管道必须密封严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二十条 严禁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第二十三条 严禁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第二十一条 严禁乱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废弃物。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彻底清除作业现场火种,做到场清料净。

第二十四条 严禁乱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废弃物。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彻底清除作业现场火种,做到场清料净。

第二十二条 严禁用氧气作为吹扫气源进行吹扫。严禁用氧气吹凉或作为其他气源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严禁用氧气作为吹扫气源进行吹扫。严禁用氧气吹凉或作为其他气源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生产作业人员严禁触动舱室内与本作业无关的各种阀门、手柄、拉环、键钮及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 生产作业人员严禁触动舱室内与本作业无关的各种阀门、手柄、拉环、键钮及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 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将氧乙炔带拖出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外,并断开与气源的连接。未断开与气源连接的氧乙炔带、焊、割具,严禁存放到密闭工具箱柜内。

第二十七条 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将氧乙炔带拖出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外,并断开与气源的连接。未断开与气源连接的氧乙炔带、焊、割具,严禁存放到密闭工具箱柜内。

第四章 附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密闭舱室(空间)是指仅有一个出口或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1.2米、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

狭小舱室是指高度小于1.8米;或宽度小于1米;或空间小于30立方米;或作业人员生产活动有障碍、身体活动受到限制的舱室。

第二十八条 密闭舱室(空间)是指仅有一个出口或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1.2米、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

狭小舱室是指高度小于1.8米;或宽度小于1米;或空间小于30立方米;或作业人员生产活动有障碍、身体活动受到限制的舱室。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原版

修订版

说明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防止火灾、燃爆、触电、中毒、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防止火灾、燃爆、触电、中毒、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是指对密闭舱室(空间)本身或对在密闭舱室(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安装、检修。

第二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是指对密闭舱室(空间)本身或对在密闭舱室(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安装、检修。

第三条 涂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涂装作业操作规程、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 涂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涂装作业操作规程、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

第二章  安全保障基本条件

第二章  安全保障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存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实行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作业审批制、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教育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制度和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一条:“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带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 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带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执行监护制度。监护人应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认真履行监护职责。耍互通情况,经常提醒,相互配合,认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七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执行监护制度。监护人应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认真履行监护职责。耍互通情况,经常提醒,相互配合,认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七条 在盛装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或涂装过)的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通风,净化、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安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动火票制度。

第八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进行有效通风,净化、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安技、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动火票制度。

修改一条: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二条: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根据生产作业特点、内容认真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安全注意事项和具体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参与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熟知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规程、检测仪器和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应急处置措施等,方可进行作业。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和参训人员签字确认。

修改一条: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四条: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暑期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要进行通风降温,并缩短作业时间。

第十条 暑期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要进行通风降温,并缩短作业时间。

第十条 根据不同的作业性质,敷设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的作业性质,敷设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一条 使用的氧、乙炔带、焊割具必须无泄漏。氧.乙炔带不允许有接头。电焊钳、焊带要绝缘良好,无破损。

第十二条 使用的氧、乙炔带、焊割具必须无泄漏。氧.乙炔带不允许有接头。电焊钳、焊带要绝缘良好,无破损。

第十二条 因作业需要,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 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

第十三条 因作业需要,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 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

第十三条 使用的梯子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使用的梯子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按规定着装、使用个人防护品。

第十五条 按规定配备、使用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作业现场应配备应急装备。

修改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三条: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第五条: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第十六条 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五条: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第三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进入。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一条:“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 凡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者,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保护。

第十八条 凡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者,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保护。

第十六条 作业中,应定时测定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应在20%(体积)以上,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

第十九条 作业中,应定时测定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应在20%(体积)以上,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

第十七条 在无照明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准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出现停电无照明情况时,不要乱走乱动,应在与监护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离开作业点。

第二十条 在无照明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准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出现停电无照明情况时,不要乱走乱动,应在与监护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离开作业点。

第十八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应进行有效通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改善作业环境,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无有效通风的密闭舱室(空间)内不能进行涂装作业。

第二十一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应进行有效通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改善作业环境,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无有效通风的密闭舱室(空间)内不能进行涂装作业。

第十九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的阀门、箱柜、管道必须密封严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二十二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的阀门、箱柜、管道必须密封严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二十条 严禁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第二十三条 严禁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第二十一条 严禁乱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废弃物。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彻底清除作业现场火种,做到场清料净。

第二十四条 严禁乱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废弃物。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彻底清除作业现场火种,做到场清料净。

第二十二条 严禁用氧气作为吹扫气源进行吹扫。严禁用氧气吹凉或作为其他气源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严禁用氧气作为吹扫气源进行吹扫。严禁用氧气吹凉或作为其他气源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生产作业人员严禁触动舱室内与本作业无关的各种阀门、手柄、拉环、键钮及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 生产作业人员严禁触动舱室内与本作业无关的各种阀门、手柄、拉环、键钮及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 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将氧乙炔带拖出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外,并断开与气源的连接。未断开与气源连接的氧乙炔带、焊、割具,严禁存放到密闭工具箱柜内。

第二十七条 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将氧乙炔带拖出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外,并断开与气源的连接。未断开与气源连接的氧乙炔带、焊、割具,严禁存放到密闭工具箱柜内。

第四章  附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密闭舱室(空间)是指仅有一个出口或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1.2米、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

狭小舱室是指高度小于1.8米;或宽度小于1米;或空间小于30立方米;或作业人员生产活动有障碍、身体活动受到限制的舱室。

第二十八条 密闭舱室(空间)是指仅有一个出口或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1.2米、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

狭小舱室是指高度小于1.8米;或宽度小于1米;或空间小于30立方米;或作业人员生产活动有障碍、身体活动受到限制的舱室。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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