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惩管理规定
E-2009兴澄特钢一热电分厂安全奖惩管理规定
山东电建二公司兴澄维护项目部
二00九年一月
总则
1.1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生产不仅要做到可控,而且要做到在控”的要求,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公司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公司党委提出的“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重大机械、交通、火灾事故“零”目标”,创建国家一流火电企业,本着从严治企、奖罚分明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按照“以责论处、重奖重罚”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好成绩的项目部、专业工程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重奖,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责任者从重处罚。
1.3安全管理必须认真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MSOP-00-47《安全施工责任制》中各级人员、部门的职责规定,在强调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同时,严格履行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1.4对工程分包方的管理是电建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分包工程必须严格执行MSP-00-14《工程分包方控制程序》,实行按施工专业划分对工程分包方管理的原则,决不能以包代管,一旦出了事故将追究管理单位责任。
1.5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人身事故考核。
1.6对于机械设备、火灾、交通等事故的处罚,将按上级及各分管部门制订的规定执行
奖励
2.1奖励资金来源及使用
2.1.1公司每年年初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核定的奖励指标,由公司安监部掌握分配。
2.1.2各项目部根据本项目的情况核定奖励指标,由项目部安监部掌握分配。
2.1.3各种安全处罚金专款专用,由财务部负责收缴和保管,各项目部安监部掌握分配。
2.1.4上级有关部门给予的安全嘉奖,专款专用,由公司安监部掌握分配。
2.2奖励办法
2.2.1安全考核奖
2.2.1.1公司安监部对完成安全难度大、施工风险大的生产项目,安全风险分析和过程控制较好、安全管理有特色的,给予该项目0.1—1万元的奖励,对项目施工、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分别给予200—1000元奖励;对在安全检查或季度考评中发现的安全管理较好的单位、班组和个人,给予集体500—5000元的奖励,个人100—1000元的奖励,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2.2.1.2项目部、实业各单位可结合本项目和本单位的实际,参照2.2.1.1条款进行安全考核奖励。
2.2.2专项奖
在正常的施工计划之外,受上级有关部门或公司的指派进行抢险的项目,安全、优质、按时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安监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专项奖限额0.1-2万元。
2.2.3目标奖
2.2.3.1在建项目,全年无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含分包单位),无其它重大考核事故,轻伤负伤频率不超过2‰,文明施工,公司给予该项目部党政主要领导一次奖励1000-3000元,副职800-1600元。
2.2.3.2全年无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含分包单位),无其它重大考核事故,轻伤负伤频率不超过3‰,公司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一次奖励1000-2000元,副职500--1000元。
2.2.3.3留守项目、基地全年不发生任何人身伤害事故,无其它重大考核事故,公司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一次奖励500-1000元。
2.2.4安全先进个人奖。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违章治理活动中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先进个人,由公司安监部组织评选,给予200-1000元奖励。
2.2.5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年度奖励由公司确定。
2.2.6对于机械管理、消防、交通等考核奖励,将按上级及各分管部门制订的规定执行。
处罚
3.1对事故单位的处罚。
3.1.1发生重大事故不论是人员责任事故,还是其它责任事故均扣罚25万元。
3.1.2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扣罚所在项目部20万元,人均扣发奖金100元。扣罚所在专业工程处(专业公司)10万元,取消当月奖金。
3.1.3发生一次重伤事故,扣罚所在项目部10万元,人均扣发奖金50元。扣罚所在专业工程处(专业公司)5万元,扣发当月奖金50%(不少于200元)。
3.1.4发生一次轻伤事故扣罚所在项目部2万元,扣罚所在专业工程处(专业公司)1万元。
3.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3.2.1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
3.2.1.1直接及主要责任者:开除厂籍。
3.2.1.2次要责任者:开除厂籍或留用察看1至2年。
3.2.1.3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使用或撤职处分,经济处罚1000-2000元。
3.2.1.4次要领导责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济处罚500-1000元。
3.2.2发生重伤事故。
3.2.2.1直接及主要责任者:留用察看1至2年。
3.2.2.2次要责任者:行政记大过处分,经济处罚500-1000元,下岗培训6个月。
3.2.2.3主要领导责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济处罚500-1000元。
3.2.2.4次要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经济处罚500-1000元。
3.2.3发生严重未遂事故或蓄意违章造成轻伤事故。
3.2.3.1直接及主要责任者:经济处罚300-600元,下岗培训3个月。
3.2.3.2次要责任者:经济处罚200-500元。
3.2.3.3领导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经济处罚500-800元。
3.3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的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降级使用或撤职处分,经济处罚500-1000元。
3.4对在处罚中未提到的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参照相应条款作出处罚。
3.5对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的处罚,执行上级有关奖惩规定。
3.6发生事故后,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给予从轻处罚。
3.7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8在规定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隐瞒事故真相的,一经查实,除撤消奖励、加重处罚外,还要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9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单位主管领导,要在事故调查分析清楚后到公司进行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违章处罚
4.1对违章的处罚执行MSOP-00-49《反违章管理条例》。
其他说明
5.1公司各项目部、鲁能光大公司可按照本规定精神和分级管理原则,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5.2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安全奖惩规定》(99版)同时废止。
5.3本规定由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
MSP-00-14《工程分包方控制程序》
MSOP-00-47《安全施工责任制》
MSOP-00-49《反违章管理条例》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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