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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部防汛、防止水淹厂房事故的规定(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15

生产管理部防汛、防止水淹厂房事故的规定

第1篇 生产管理部防汛、防止水淹厂房事故的规定

为了加强防汛工作,防止发生水淹厂房事故,确保夏季大负荷机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 防汛是迎峰渡夏工作的重要一环,贵在重视、贵在及时。生产管理部各专业、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把防汛工作要当做保安全的重大任务来抓。各专业、班组要积极宣传防汛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抓紧、抓细、抓实,切实做到组织、人员、物资“三落实”,确保不发生水淹厂房的重大事故。

二、 健全防汛组织,强化防汛责任制。生产管理部成立以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专业主管为成员的防汛领导小组。各专业要相应成立以主管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汛前检查,制订科学、具体、切合实际的防汛予案,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检查整改。生产管理部全体职工都是义务防汛队员,紧急情况下必须随叫随到、召之即来。所有正式职工的手机、电话要24小时开机,确保联系畅通、安全度汛。

三、 加强值班力量,确保防汛安全。夜间和节假日是生产管理部防汛的重点,为此生产管理部特成立夜间和节假日紧急防汛小组。生产管理部夜间和节假日总值班为组长,全体值班人员为组员。夜间和节假日发现险情或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紧急防汛小组迅速赶到指定地点进行抢险,并及时汇报厂、实业公司领导。

四、 生产管理部各专业汛期前和迎峰渡夏期间要做好所辖设备、系统范围内的厂房、泵站及地下建筑的防雨、防洪、排水设施的检查,做好防汛、排水的应急方案。雨水泵房的配电盘柜、雨水泵及其电机要提前检修。确保雨水排泄畅通。确保现场各配电盘、柜、箱不进水、不结露。

五、 生产管理部各专业要结合现场实际,储备足量的沙袋、铣镐、潜水泵。潜水泵及其配套的开关、电缆要提前检测合格,重点部位重点放置。重点部位的防汛电源要挂牌明示。并设专人检查维护,保证不丢失、不损坏,防患于未然。

生产管理部

2012-6-13

第2篇 s生产车间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1. 车间员工提前5分钟到岗并做好开工前所有准备。迟到早退1~10分钟扣5元;11~60分钟扣10元; 61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2. 上班中途员工外出必须向车间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并打卡正确登记出入时间,否则按旷工处理。

3. 因事因病请假必须亲自提前提出,病假无假条按事假处理,不得事后请假或他人代假,否则事假按旷工处理,病假按事假处理。

4. 事假一天扣款40元(每小时5元),病假需凭正规医院诊断书,不计工资。每月事假不得超过2天,超过时间按旷工处理。每月病假超过三天以上者,超过时间按事假处理。

5.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6. 无故旷工一天扣80元(每小时10元)。当月旷工累计3日,全年旷工累计10日的,提请商务部予以辞退。

7. 因生产需要安排加班或临时通知上班,不得无故推托,无特殊原因不加班者按旷工处理。

8. 上下班亲自刷卡,不得托他人或代他人刷卡,否则每人次扣10元。

9. 下班前妥善处理当日生产的部件、产品,并清扫责任区。没有擦机台、清扫责任区者扣10元。

10. 离开工作岗位或下班后没关闭责任范围内的设备、照明电源,下班后没关车间窗户者扣10元。

11. 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腐烂、、浓气味等违禁物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之物品进入车间,违者扣10元。

12. 员工不得在公司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内买卖私人物品,违者扣10元。

13. 工作时间,不得听音乐、玩手机,接打私人电话不得超过5分钟,通话时不得大声影响他人工作。违者扣10元。

14. 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须会客时,应经车间核准在指定的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15. 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不得挤坐在一起,违者扣10元。

16. 上班时必须穿工作服,坐姿端正,不得脱鞋、翘腿、左顾右盼,违者扣10元。

17. 禁止脱岗、串岗、溜岗、睡岗,违者扣10元。

18. 工作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生产现场禁止闲聊、吃食物、随意吐痰、吸烟、喝酒、看书报、唱歌、吹口哨等。违者每次扣10元。

19. 个人责任区内有食品、餐饮具、包、化妆品、毛巾、卫生用品、书报、衣物、鞋、内地面有散落零件等,扣款10元。

20. 废品、废料未存放于指定区域,不合格品、待检品、返修品、合格品无清晰明显标识,扣10元。

21. 工具(钳子、螺丝刀、电烙铁、通路仪)、工位器具(周转箱、周转车、零件盒)、抹布、拖布、包装盒、酒精等使用后未及时放回到原位,扣10元。

22. 不在本班组责任区内工作时,工作结束后未及时将工作地点清理干净,扣10元。

23. 合格部件、产品不按时入库,返修品不及时返修,不及时清理废品、边角料、工作垃圾(废包装盒、废包装箱、废塑料袋),在现场存放超过一天,扣10元。

24. 未对原料、部件、产品做好防尘,防潮措施,罩上塑料袋或将其垫起,扣10元。

25. 不爱护公共环境,随处乱仍果皮、纸团、瓜子皮等垃圾,扣10元。

26. 按规定填写各种质量记录,在工序流动中不允许揉搓、沾湿、撕毁、损坏和丢失。违者扣10元。

27. 不按规定使用放置工位器具、周转工具,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扣款10元。

28. 各岗位妥善保管生产工艺文件(质量规定、操作规程),本岗位、责任区的文件丢失、破损扣20元。

29. 不得怠工或煽动他人,不得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违者扣20元。

30. 禁止带小孩或厂外人士在生产车间玩耍或滥动设备,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自行承担。

31. 未经车间批准,禁止将原物料、半成品、设备部件等物品带出现场加工,违者扣20元。

32. 工作时间干私活,扣款20元,用公司原材料做私活的按原材料价值的2倍赔偿。

33. 全体人员要爱护公司财物、消防器材、生产工具和生产设备,因生产而领用的工具自行保管,用后归还,如有人为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34. 有偷盗行为或擅自将公司财产占为已有者,视情节轻重,无薪开除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35. 涂改工票数字及虚报情况和数字者,一经发现,按10倍数量处罚。

36. 擅自拆除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使用非本人操作的其他设备,新员工未经培训擅自使用设备,扣款20元,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自行承担。

37. 因个人原因影响生产进度、影响发货,扣款30~50元。

38. 自责加工不合格品及将不合格品转序者,按其对后续工序及成品质量的影响程度扣款30~50元。他责不合格品转入本序而未发现且加工转序者,按自责处理。

39. 因工作失误造成生产过程中的质量事故者,视情节及认识态度及后果扣款50~100元。

40.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拔弄是非当面顶撞领导的视情况扣款50~100元,甚至提请主管领导解除合同。

41. 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更改产品生产工艺或装配方法,造成工伤事故或产品质量问题,设备损坏以及原材料浪费的,视情节况扣款50~100元,并且由操作人员自行承担后果。

第3篇 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明火管理,规范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行为,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任何施工单位都要严格遵照本规定,违者自觉接受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执行机构为公司的安全环保部

第二节 职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办理动火作业票,对生产区域动火情况进行安全监察。

第五条  化验室负责动火前和动火中的可燃气体的分析。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对所主管的工程项目,对承包商动火作业票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  车间负责辖区内的用火作业票的办理;负责辖区内二级用火作业票的审批;负责对本部门需要用火的设备、管线进行工艺处理,确保达到安全用火条件;对辖区内的用火作业安排监护人、监护动火,负责辖区内的所有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

第八条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三节 管理要求

第九条  用火管理范围

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如下作业属于用火管理范围:

各种焊接、切割;

使用喷灯、火炉、电炉、液化气炉;

烧烤煨管线、使用明火;

临时用电、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器、非防爆移动照明;

使用电钻、砂轮、风镐、风动扳手、钢锯、锤击、打砂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雷管、炸药等爆破。

第四节 动火作业级别分类

第十条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一)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二)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五节 《动火作业票》的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  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指定动火负责人办理,应逐项填写,不得空项。要求动火执行人、动火负责人、安全措施编制人、组织实施人、监火人、审批人必须本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工艺员或值班长,到动火分析单位申请分析,指定分析取样部位,同时作为安全措施编制人或动火负责人一起拟定安全措施,进行安全交底;根据分析结果填写动火作业票。

第十三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运行部动火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会同动火施工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现场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由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作业票,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领导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送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审查签字;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所在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票》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执行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票》交给动火执行人。

第十五条  动火实施前,动火执行人必须向动火点所在当班班长提出申请,经当班班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动火。

第十六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和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有效期为8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票》要一点一证,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范围,更不准转让、涂改。如果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票》,但所有动火执行人应分别签字。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监护人和施工作业人员各持一份存查;第三份由安全环保部留存。“动火作业票”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作废票予以标识、保留、不得撕毁。

第六节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第二十条  厂区管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 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为合格;

第4篇 某花园项目工程部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目的: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适用于'xx花园'项目工程部

3.职责:监理公司负责落实日常的管理工作,项目工程部巡查并执行处罚规定。

4.1安全管理

若存在以下安全隐患,每项罚款500~2000元。

4.1.1开工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专项方案应包括:外脚手架搭拆方案;塔吊、井架安拆方案;施工用电方案;高支模方案;土方开挖及深基坑支护方案;各项方案需经监理机构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各专项方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编制内容。没有专项方案的每一项罚款处理;有方案没有审批的每一项罚款处理。

4.1.2塔吊、井架、施工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前应提交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书,经监理机构审查并报劳动部门验收取得准用证。没有经过劳动部门验收和准用证不得使用,违者罚款处理。

4.1.3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经监理机构审核后持证上岗,没有配备专职安全员的罚款处理。

4.1.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并经监理机构审核后持证上岗,没有上岗证的罚款处理。

4.1.5新员工入场施工单位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作业前应进行安全交底,并将安全教育、安全交底记录报监理机构。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的每次罚款处理。

4.1.6任何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未戴安全帽的每人罚款处理。

4.1.7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未系者每人罚款处理。

4.1.8严禁在施工现场穿拖鞋、裙子和赤膊施工。违反者将每人罚款处理。

4.1.9非特种作业人员不许攀爬井架,违者每人罚款处理。

4.1.10施工用井架不许搭乘人员上下,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1.11四口及五临边应做好防护,不合格每处罚款处理。

4.1.12严禁在施工现场喝酒、赌博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1.13施工现场严禁明火,如施工确实需要使用明火,需向甲方工程部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1.14严禁在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旁吸烟,违者每人罚款处理。

4.1.15施工现场应有防火措施、设置防火器材和工具并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处理。

4.1.16危险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没有标牌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处理。

4.1.17在建工程外侧应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并应超过施工高度1.5米,安全网应是安全监管部门准用产品。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18外脚手架立杆基础应硬化并设扫地杆和排水设施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19建筑物内严禁利用门窗框、栏杆、楼梯扶手等搭设脚手架,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20建筑物应设置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上下人行通道,没有通道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处理。

4.1.21施工现场的塔吊、井架必须安装保险装置、避雷装置和通讯装置,未安装的每台罚款处理。

4.1.22卷扬机钢丝绳要经常检查,发现钢丝绳有老化、锈蚀、缺油等现象要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罚款处理。

4.1.23搅拌机作业平台应当稳固,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应达到使用安全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每项罚款处理。

4.1.24电锯应设置防护罩和防护挡板,防护罩和防护挡板缺一项罚款处理。

4.1.25楼层卸料平台要设置防护门,地面进料口要搭设防护棚。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26施工机械临时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处理。

4.1.27配电箱应采用一机一闸,门、锁、防雨措施齐全,配线整齐。不符合的每处罚款处理。

4.1.28电线电缆过道应有保护,电杆上要有横项、绝缘子,不得将电线架于脚手架上。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29电线电缆不得有老化、破皮、绝缘差的现象。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30潮湿作业及手持灯应当使用36v安全电压,未使用36v安全电压的每处罚款处理。

4.1.31施工和生活照明用电线路乱接、乱拉、无插头,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元处理。

4.1.32保险丝与机械设备容量应相匹配,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33发生安全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并采取保护措施,故意隐瞒不报和措施不得力的罚款处理。

4.2文明施工的管理,

若存在以下不文明施工现象,每项罚款500~1500元。

4.2.1施工现场入口处应挂五牌二图,无五牌二图或内容不全的每处罚款处理。

4.2.2开工前应绘制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安排围墙、办公生活区、工程材料、构配件、加工场、塔吊、井架、施工电梯、施工道路、洗车槽、临时水电线路、通讯线路等的平面位置,经甲方和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按图布置,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实需要更改,需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更改。没有平面图或平面图没有经过审批罚款处理,没有按图布置的每处罚款处理。

4.2.3施工现场应当封闭管理,入口设置洗车槽和沉淀池并配备高压冲洗枪,

驶出工地的车辆必须在洗车槽内清洗干净方可上路行驶。排水应经沉淀后才能排出,违者罚款处理。

4.2.4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当畅通,场内不得有大面积积水。不符合的每处罚款处理。

4.2.5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垃圾池,施工和生活垃圾分别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2.6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出现脏、乱、差的,并不及时整改的每处罚款处理。

4.2.7施工现场应设置厕所。不设厕所或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罚款处理。

4.2.8施工现场应有防尘防噪音措施,夜间未经许可不得施工,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的物质。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2.9市政道路上禁止行驶履带式机械,如确需通过,经市政主管同意并采取措施方可通过。违者每次罚款处理,并承担修复费用。

4.2.10禁止在人行道与环境铺装面上行驶任何机动车辆,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2.11不得在水泥路面上、楼地面上堆放砂浆和混凝土,应使用灰槽。天花、墙面抹灰时铺彩条布保护地面。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2.12在楼层施工时要做到工完场清,垃圾要清运干净,机械、工具排放整齐。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2.13不得从高空、门窗洞口倾倒垃圾、杂物等,违者每次罚款。

4.2.14不得在现场和楼内随意大小便,在墙面上乱写乱画,违者每次罚款100-500元处理。

4.2.15对成品(半成品)墙面、地面,安装完成后的门窗、水电设施、电梯、机电设备等要进行成品保护。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第5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控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指挥部的管理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及分类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1.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它50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5 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二章 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管理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内容

一旦发现事故隐患, 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安全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1. 事故隐患类别 ;

2. 事故隐患等级 ;

3. 影响范围 ;

4. 影响程度 ;

5. 整改措施 ;

6. 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

7. 整改目标。

第四条 组织管理

在工程项目进场后,由指挥长及各项目经理为负责人组成隐患管理小组。隐患管理小组应覆行以下职责 :

1. 分析和确定本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控制点、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 负责重大事故隐 患的现场管理;

2. 制定应急计划, 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业主备案;

3. 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 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 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 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6.负责上报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计划和整改方案。

第五条 整改要求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 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 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 可采取停工待整的方式处理,及时将整改方案上报有关部门,得到批准,并整改完毕,且通过验收后方可复工。

第三章 事故隐患监控方法

第六条 监控点的选择与确定

1. 易燃、易爆场所;

2. 有触电伤害危险的场所 ;

3. 有中毒和窒息危险的场所 ;

4. 有高处坠落危险的场所 ;

5. 有机械伤害的场所 ;

6. 有拥塌危险的场所 ;

7. 噪声、粉尘超标和环境污染的场所。

第七条 管理实施

1. 凡列入“监控点”的场所统一说置标志牌, 标明单位名称、监控要求、责任人、检查方法等内容。

2. 绘制“两图”, 即绘制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监控”组织网络图和“监控点”分布图。在两图中标明监控点的分布、责任人等。

3. 坚持每一个监控点有一本台账, 真正做到检查记录可查, 资料台账存档。

4. 搞好“四项管理 ”, 即:“监控法”目标管理 ,“监控法”检查管理,责任人监控任制管理; 监控安全指标奖惩管理。

5. 制订应急预案: 对危险程度较大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监控点 ”制订应急预; 预案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事故形式、事故的危害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救灾技术方案、救灾措施、救灾领导小组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联络、救护、疏散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第八条 工作程序

1. 召开专门会议, 统一思想, 形成共识, 研讨贯彻落实方案。

2. 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

3. 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4. 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地选择并确定“监控点”。

5. 编写“监控点”控制要点, 确定责任人和检查周期。

6. 制订应急预案。

第四章 监控点检查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级监控点责任人和当班人员, 必须严格按照检查周期, 进行认真细致的巡回检查, 严密监控, 并形成详细的原始记录, 以供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检查考核。

第十条 监控检查中发现问题, 正确地进行技术分析, 查清原因, 采取防止缺陷扩大的安全技术措施, 并将缺陷内容、发生时间、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安全部门。

第十一条 对暂不能消险的缺陷、隐患, 除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及时合理安排整改。

第十二条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 采取果断措施, 立即停止生产运行, 及时报告业主和指挥部指挥长,研究整改方案, 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意识的宣传教育, 加强责任人对各监控点、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每月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对各监控点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并作出科学性的综合分析论证。

第五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

第十五章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用电话向洛湛建指汇报,并在24小时内将调查报告书面报洛湛建指。

(1)电话报告的内容包括:

①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②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

③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④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处理方案及计划;

⑥事故报告单位。

(2)事故调查必须做到: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

②事故的技术鉴定;

③查明事故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项目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以及事故的性质;

④提出处理方案;

⑤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⑥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⑦提出事故报告。

(3)重大及以上的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指挥部和安质环保部负责维护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企业本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规定

1、伤亡事故控制指标:全公司各(项目)部施工现场杜绝重伤以上重大伤亡事故,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职‰以内。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创优(计划)目标

(1)、安全达标:全公司所有(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按jgj59-6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必须达到合格水平,安全达标优良率要达到省、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文明施工:全公司所有(项目部)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文明施工”要求检查,必须达到合格水平以上,项目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施工现场达到优秀文明工地力争达到%。

3、全年力争实现无重大机械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控制万元以内。

为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公司上、下要着力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强化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2)、广泛开展达标创优活动,进一步强化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管理;

(3)、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4)、深入加强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全员安全素质;

(5)、积极开展有效预防,深入推进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各(项目部)施工现场要根据公司总体工作台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将目标责任落实班组、落实到人,并制定出奖罚办法,严格执行奖罚制度,争取实现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确保全公司实现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7篇 公司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指导思想、适用范围

(一)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安全及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新建化学品和化学品改建 、扩建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本公司原有化学品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未作改变,生产工艺、原料路线或产品品种有改变的试生产,适用本规定。

(三)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

(四)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一)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二)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三)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四)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本规定中施工单位指:外包施工单位或公司内项目承建责任部门)和建设单位(本规定中建设单位指:本公司或本公司内项目发包部门)所作的交接工作。

(五)工程交接:工厂全部装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第三章

(一)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现场环境必须具备的条件:

1.已通过化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公司ehs办公室与行政部共同组织确认完成)

2.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完成;(由公司工程技术中心组织确认完成)

3.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试验、严密性试验合格;(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组织确认完成)

4.试车范围内的电器系统和仪表装置的检测、自动控制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由工程技术中心组织确认完成); h; o4 o2 r. m$ y' n. + x

5.试生产所需的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物料满足试生产的需要;(由公司生产运营中心组织确认完成)

6.试车现场已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足试生产的需要。(由公司生产运营中心组织确认完成)

(二)ehs管理部门必须建立试生产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ehs部门组织对参加试生产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试生产前,公司或责任部门必须做好试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除不试车、条件不具备不试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试车。

(四)试生产总体方案中的试车计划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内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试车程序不得任意改变。前一阶段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试车。

(五)与试车相关的各生产装置、辅助系统必须统筹兼顾,首尾衔接,同步试车。

(六)所有安全设施应与主体生产装置同步试车。

(七)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出现异常情况,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难以及时消除并对安全有影响的,应中止运行。

(八)阶段性的试生产工作完成后,必须按规范进行交接。交接资料归入工程技术中心的技术档案。

(九)化工投料试生产方案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试生产方案由工程技术中心组织编写。

(十)试生产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安监局申请延期,延期需公司生产运营中心提出,行政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方可延长试生产期。申请延期应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并重新编制试生产方案。

(十一)试生产结束后,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工程技术中心应及时申请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部协助完成相关手续。

第四章        试生产前的准备

(一)单机试车

驱动装置、机器或机组,安装后必须进行单机试车,其中确因受介质限制而不能进行试车的,必须经现场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留待投料试车时一并进行

1.单机试车时,必须设置盲板,使试车系统与其它系统隔离;

2.单机试车必须包括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装置;

(二)联动试车

在试车范围内的机器,除必须留待投料试车阶段进行试车的以外,单机试车已经全部合格并经中间交接后,进行联动试车。

1.工程技术中心检查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标准全部完成;

2.生产运营中心对试车前,试车方案中规定的工艺指标、报警及联锁整定值已确认并下达;

3.工程技术中心督促有关不受工艺条件影响的仪表、保护性联锁、报警皆应参与试车,并应逐步投用自动控制系统;

4.联动试车应达到试车的系统首尾衔接稳定运行;

5.参加试车人员掌握开车、停车、事故处理和调整工艺条件的技术,由生产运营中心组织培训有样技术,请工程技术中心协助进行相关培训、考核。

(三)编制试生产方案

化工投料试生产前由公司工程技术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部门和设计、施工单位及技术转让方共同编制试生产方案,经公司项目负责人审批报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试生产方案内容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总局第8号令)要求,并按以下内容编制:

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2.试车目的;

3.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4.试车组织、试车负责人及参加试车的人员;

5.试车必须具备的条件;

6.试车所需准备工作及检查内容的目录;

7.试车所需外部协作条件及临时设施的方案;

8.试车所需原料、燃料,化学药品和水、电、汽、气、备品备件等物资清单;

9.试车程序和进度表;

10.开、停车及紧急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要求;

11.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和对策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12.试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四)物质及技术准备工作

1.投料试车前,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检修规程、分析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等由工程技术中心下发,生产运营中心组织培训实施;

2.盲板已按批准的带盲板工艺流程图安装或拆除,并经工程技术中心检查无误,质量合格;

3.投料试车装置的安全设施、应急救援器材配置到位,由ehs部门检查、确认;

4.安全设施已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合格;

5.投料试车装置的消防设施已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投料试车装置的环境保护和监测设施已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章        试生产管理

(一)投料试车

在生产装置联动试车结束,缺陷消除,工程交接完成后进行投料试车,投料试车前十批料由工程技术中心负责,确认没有问题后,将有关资料交给生产运营中心,并有生产运营中心负责下面的投料生产工作。

1.投料试车必须循序渐进,当上一道工序不稳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备条件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试车;

2.投料试车时,机械、电气、仪表等操作人员应配合协调,及时做好信息沟通,做好测定数据的记录;

3.品管部化工分析工必须根据试车需要及时增加(调整)分析项目和频率,做好记录;

4.化工投料试车合格后,应及时消除试车中暴露的缺陷,并逐步达到满负荷试车。

(二)人员控制

1.生产运营中心应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的数量,无关人员远离现场;

2.首次投料试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岗位,遇有异常情况,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

3.为确保试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防止事故的扩大和漫延,必要时应采取专业队伍现场安全监护。

4.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公司行政部应当与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加强沟通,及时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六章        文件管理

(一)公司职能部门应对试生产过程中本部门涉及的相关资料、文件加强管理。试生产方案、试运行情况总结、异常情况应急处置等资料应送公司ehs办公室备案。

(二)公司及有关下属部门对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章        附则

(一)当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要求与本规定不相符合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公司ehs办公室负责修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由公司ehs办公室发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三)附:**公司项目试生产组织结构图及职责要求。

第8篇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认识和了解与公司生产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更新、适用性识别和管理。

第三条 职责

1.安全部负责定期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识别其适用性,追踪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并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2.相关单位负责获取本单位适用的安全标准并将适用的安全标准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3.相关单位应建立本单位适用的安全标准清单,并交安全部备案。

4.安全部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和各单位的安全标准清单汇总后应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库,并定期进行更新。

第四条 控制程序

1.获取途径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通过官方网站、行业报刊、数据库、书籍和中介服务机构、媒体及上级有关部门等渠道获取。

(2)地方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从各级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获取。

2.识别适用性

(1)安全部根据公司的特点,识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适用性。

(2)相关单位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识别本单位生产、服务过程中各类安全生产标准的适用性。

(3)安全部应将获取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中的适用条款对相关单位进行传达。

(4)当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更新时,应重新对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识别。

(5)安全部应及时获取最新适用于公司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适用性评审工作。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

(1)相关单位应对本单位获取和识别的安全标准妥善保管并建立台账,负责跟踪其变化。

(2)安全部应对各单位已获取和识别的安全标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汇总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库,并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情况。

(3)安全部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转发给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并传达给相关方(承包商、供应商等)。

(4)安全部应将过期或作废的安全生产法律文件及时收回。

(5)安全部和各单位应定期、经常性地进行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和安全标准,安全部每年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编制符合性评价报告。

第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和处理公司生产组织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会议。

第三条 职责

1. 各单位负责人应对相应的安全生产会议进行组织领导。

2. 安全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3. 各单位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工作。

第四条 程序与要求

1. 规定会议类别和会议内容

(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会议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特殊情况扩大参加人员范围。会议主要内容:

① 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传达上级的有关通知、文件和会议精神;

② 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措施;

③ 研究部署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时间进度;

④ 调度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中的疑难问题的解决进度情况。

⑤ 表彰先进,通报违章违纪。

⑥ 重大安全技术项目的讨论、研究及决策。

(2)公司安全员例会

公司安全员例会由安全部组织,每周召开1次。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安全员参加。特殊情况,可扩大参加会议人员范围。会议主要内容:

① 各单位汇报近期的安全生产情况;

② 介绍同行业近期的安全生产形势;

③ 传达上级文件和指示精神;

④ 分析季节性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防范措施;

⑤ 分析近期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指出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⑥ 下一步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和建议采取的措施。

(3)安全专题会议

根据某一特定时期、特定情况召开安全专题会,参加人员、内容临时决定。

(4)安全现场会议

根据某一特定情况召开安全现场会,参加人员、内容临时决定。

(5)专业性安全会议

各职能单位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召开专业性安全会议,根据需要召集有关人员召开,解决有关专业问题。

第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编制并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9篇 特种设备生产的主要管理规定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2)特种设备的设计单位需经省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许可,方可从事设计活动。

(3)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省一级(含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4)特种设备出厂时,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5)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等活动的单位,需取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跨省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还需凭已取得的许可资格,到该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报装手续,报装批复后方可施工。

(7)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8)特种设备需经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10篇 锻压车间锻坯生产及领用管理规定

为提高生产批次管理能力,降低物料损耗,现对锻坯生产、领发料、批次流转等作如下规定:

一、锻坯生产:

1、下料工序设组长一人,分小阀体和截止阀两块单独核算,分别定人员3人(其中1人组长兼),工资分配原则上按多劳多得计件工资结算分配。三人能分清各自产量的,可以直接按各人产量计算工资;不能分清各自产量的,则按3人工作业绩评定底分,底分由车间主任、组长参与评定。组长负责下料工日常安排及生产落实。

2、下料工序必须保证锻坯质量要求,减少短料及长料(相对产品只重要求而言)流出。对上道工序黄铜棒外观及尺寸质量有缺陷的不接受,对接受有缺陷的黄铜棒并下料的后果承担责任。

3、下料工将锻坯滚石墨后装箱过磅入库,并填写产品流转卡,注明铜棒牌号、生产批次号、锻坯规格、数量及操作工名单等相关资料,监督下道工序领料及流转卡跟踪流转情况。

二、锻坯领用及流转卡传递:

1、锻压工使用锻坯通过仓库领用、登记,并保证流转卡流转。下料生产现场未过磅入库的锻坯须经过磅并由下料工填写流转卡后,通过仓库领用,无流转卡不得领用。仓库建立台帐,便于核算。

2、逐步完善锻压工生产成品率考核措施:

2.1 锻压工应服从仓库相应管理,如实做好领料及产品入库工作,锻坯不合格品及报废阀体均应分别过磅,锻坯掉地及时捡回,锻坯表面沾上污物应擦清,可使用的及时使用,须重新滚拌石墨的送下料工处返工,禁止任意丢弃锻坯。原则上规定:仓库管理员、班组长、工段长发现现场留下铜头,给予记录,对相关责任人按0.20~0.50元/只处以罚款。(相关责任人员指能直接追究到责任人的,如现场检查确认无误,该谁负责的不能推脱责任的人或相同规格锻坯无法确认指明某一个人也无法举证为某一个人的,则使用同一规格锻坯的操作工共同承担罚款)。垃圾箱或其他场所经车间指定专人筛选出的合格锻坯一律按0.50元/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索赔。

2.2 领用锻坯与毛坯交货入库作为锻压工生产成品率考核数值(截止阀毛坯冷模或中间停顿后始锻品要求在5只以上作报废品,不能混入成品)。

3、流转卡从锻坯生产下料处作为源头流出,途经各道工序传递至检验入库,终结到仓库。传递流径:下料--锻压--切边--退火--光饰--检验--仓库。流转卡可以移植,即如中间流转卡损毁要加以补入,避免无流转卡生产局面。

三、流转卡样式(表格格式如有变动,应以新的流转卡流转使用):

第11篇 制造生产车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管理人员、车间管理人员、操作工、临时工等本公司全部工作人员,同时适用于来公司参观、访问、考察、学习等临时进入车间的人员。

第二条 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本公司车间内禁止任何外来人员进入;获准进入车间的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参访证或临时通行证。

第三条 车间管理人员及操作工必须通过岗前安全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车间上岗。

第四条 进入生产车间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好工作服、安全帽等;女工进入生产车间时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得披头散发、穿裙子或高跟鞋进入车间;特殊岗位人员必须穿戴好规定的专用劳动保护用品;员工应始终保持服装干净整洁。

第五条 车间内严禁烟火,任何人员不得在车间内吸烟或使用明火;车间内严禁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六条 车间工作人员及其他进入车间的人员应保持安全警惕性,注意避让叉车等车间内机动设备,禁止在车间内打闹、说笑、看书、听音乐、奔跑等,谨慎走路、专心工作。

第七条 车间内设有必要的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器具;消防器具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定期检查和定期清洁,保证消防器具完好无损;消防器具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挪移,并应随时保证车间内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八条 车间内所有原料、成品或其他物品不得堆放在配电柜、控制柜、电缆等供电设施附近(物品应距离供电设施至少1.5米);除铭牌等标识外,各种供电设施上不得摆放、悬挂其他任何物品;应保证供电设施干燥、通风、散热良好,防止发生用电事故。

第九条 车间内一切电气设备均属公司的重要资产,公司每一位员工均负有关心、爱护公司资产之责任,车间工作人员应定期做好设备保养、检查、维修等工作,保证设备完好率。

第十条 车间内一切电器设备仅限于本公司具有上岗证的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段使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设备;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操作任何设备,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并按本公司规定赔偿。

第十一条 严禁用湿手操作电源开关按钮,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行,严禁野蛮操作,严防造成人身及设备事故。

第十二条 车间内氩弧焊机、等离子、激光切割机、激光焊接机等多种设备为能产生高温能源的设备,工作中应严防烫伤。

第十三条 工作时必须保持集中精力,注意防止衣服、手或身体其他部位靠近正在运转的设备或设备部件(如运转中的卷板机转轴、抛光机转盘、旋压件、角磨机、鼓风机叶片、皮带轮、齿轮、链条等),防止工作时摔倒或卷进运转的设备中,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维护保养设备时,应首先切断设备电源,严禁用水直接冲洗电气设备或用湿抹布擦拭电气设备,以防发生短路触电事故;未经许可,严禁用丙酮、甲苯、汽油等化学品擦拭设备。

第十五条 电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首先切断设备电源,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及时设置故障警示牌等),并立即报请车间维修人员维修。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严禁私自修理设备,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常用工具应按领用制度领用,并由专人负责使用、保管,爱护工具、合理使用工具、科学保管工具是每一个员工的基本职责。

第十七条 兼职安全员除对本班组的安全监督负责之外,每天对车间巡检一次,并按要求填写安环检查表;兼职安全员统一分组,执行晚间轮流值班制度。

第十八条 参观人员进入生产车间等加工区域,须由本公司接待人员带领,进入车间时佩戴好安全帽,参观过程中应遵守车间的规章制度,不得参观悬挂“谢绝参观”标识牌的区域,外来参观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对设备、工艺、产品等进行拍照、摄影,接待人员要注意提醒参观人员注意人身安全、注意保持现场卫生。

第十九条 外来车辆(包含换氩气车,外协拉料车,承包商工程车)进出车间须由相应部门人员带领并按照指定道路行驶,减速慢行,遇人鸣笛示意人员先行。外来车辆不得在车间内停留30分钟以上。

第二十条 外来车辆(包含换氩气车,外协拉料车,承包商工程车)进出车间须由相应部门人员带领并按照指定道路行驶,减速慢行,遇人鸣笛示意人员先行。外来车辆不得在车间内停留30分钟以上;可咨询车间区域班长将车辆停放到车间外指定停车区域。

第二十一条 oem加工人员若在车间内加工需遵循车间内部规定,按照要求正确佩戴劳保用品,施工现场合理布置,保持环境卫生,及时清理施工垃圾。

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施工区域应经车间主管人员确认,确定后应对施工区域进行警示隔离,施工人员按工作要求佩戴好劳保用品,施工完毕清理施工现场。

第二十三条 若有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发现,处以50元-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运营中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制造中心负责制定和修订,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11月6日

第12篇 天然气场站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和时限,避免安全生产事故事态造成失控,杜绝事故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现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达到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的相应经济损失额度和人身伤害程度的事件。

安全生产的分类:按照事故的性质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施工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造成财产损失的大小、社会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

(一)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着火,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施工事故: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由于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高空坠落、窒息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由于人员指挥错误或者违反生产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人身事故按伤害的程度划分为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导致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伤害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导致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但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2人以内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或3人以上的事故。

按事故的经济损失划分为

一般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内的事故。

重大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或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的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事故发现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向公司经理或安全部门报告,并由公司经理或安全部门向主管领导报告,发生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

(二)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性质,以文字的方式,在以下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

发生轻伤事故,在4小时内以事故报告表的形式上报送安全部门。

发生重伤事故,在2小时内以事故报告表的形式上报送安全部门。

发生死亡或重大伤亡事故,在1小时内以事故报告表的形式上报安全部门。

发生火灾、爆炸、施工、设备等重大事故立即上报安全部门。

(三)事故报告的方式:通过电话、手机或网络、传真报告。

第五条:事故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应急管理程序》的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二)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应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保护和对伤亡人员组织救护。

(三)发生各类事故,应依据已确定的事故程序进行事故调查:

1、发生轻伤或一般事故,由公司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发生重伤或重大事故,由有关领导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调查组由业务部门、人力资源部人员和相关人员组成。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或特大事故,按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建议;总结事故经验,提出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条: 事故责任者的处置

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置

第13篇 炭素厂成型生产系统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间设备的安全运行和职工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确保成型生产系统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生产管理一部重点防火部位划分:

1、天然气运行系统、热媒系统、余热利用系统、沥青系统、沥青烟气净化系统、粉料收集系统。

2、热媒房、余热泵房、成型机、预热螺旋、振型给料机房、沥青净化烟道、带压油类管线等。

第三条 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对于成型重点防火部位的安全运行,分厂车间实行严格的监控管理,各级责任人员按照各自的安全检查内容,进行逐级专项检查,及时整改点检中存在的问题及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重点部位、火灾易发部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岗位人员按照《岗位安全点检表》中的内容进行点检,对各导热油系统、沥青系统法兰连接处、阀门、压力、温度检测点处及各管线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检查保温材料是否煤焦油或导热油浸渍,各连接处有无泄漏。

第五条 班组长对岗位人员的点检监督检查,检查重要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车间对班组的防火工作及火灾敏感部位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班长对岗位人员的检查情况进行落实,岗位人员对所属的设备设施进行巡检,达到共同管理的目的。

第七条 岗位人员本着问题不过班的原则进行处理,能解决的问题自己处理。不能解决的问题逐级汇报,做好记录(时间、存在的问题、汇报人、接受人、反馈意见)。如遇到突发事件按照《炭素厂成型生产系统火灾应急处置方案》中的处理程序进行。

第八条 班组不能解决的问题由班长向车间汇报,并在交接班记录上做好记录,同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班长和岗位同时认真进行交接班和详细交底。根据轻重缓急,联系检修人员,填写消缺单及工作票。当班班长必须落实防火措施,现场监护,共同处理。

第九条 车间根据检修作业的危险程度,督促检修办理动火许可证及危险作业审批,并指派车间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检修作业完毕后,严格执行检修人员与生产人员的交接确认制度。检修结束24小时内由当班班长再次确认,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条 检修作业动火安全要求

1、设备运行时或油类管线带压时,严禁进行修补,更不允许与明火、电源、电焊接触。

2、重点防火部位使用电焊、气体气割等工具进行焊补、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业之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采取相应防火措施。热媒管线上的所有焊接作业,必须进行灭火、降温、回油、停泵。

3、沥青储存罐、沥青管路、密闭容器,动火前必须确认已进行了放散、空气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凡在有可然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地坑、料仓、除尘箱等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进入粉料储存设备进行电气焊作业时,电焊线不容许有破损和裸露现象,防止发生火灾或触电事故。焊接作业完毕后必须详细检查作业现场,并在收工1-2小时内指定专人进行复查,确认无着火源存在。

第十一条 防火防爆安全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分公司、分厂、车间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动火必须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制定详细的安全防范措施,按步骤进行操作,做好沟通及监护工作。

2、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私自进行火、电焊作业,严禁使用现场管道、设备等做为焊接回路线,如需作业必须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使用便携式电焊机时,地线必须搭在焊件上,制定详细的安全防范措施,现场摆放明显的检修标识牌,划出区域,严禁无关、闲杂人员进入,现场必须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在监护下进行作业。

3、重点防火部位区域严禁流动吸烟。

4、严禁在盛有高浓度粉尘的料仓或储罐中用明火观察料位。

5、高腐蚀场所内的电源线,必须每个生产周期对电源电缆表皮进行检查,对有接头的电源电缆线进行每班多次检查,发现异常立即通知电工处理。

6、严禁使用不同型号的电源线对接,防止过热引发着火。对动力电缆有接头的部位定期进行登记检查。电缆桥架上的粉尘应定期清理,防止粉尘自燃着火。

第十二条 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1、当操作人员发现初期火灾时,立即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同时告知当班班长,班长立即组织人员实施扑救,通知电工将着火设备系统的电源断开。上报车间,关闭天然气总阀门,热媒停止生产。当火势严重时,可直接拨分公司火警电话:(厂内座机直拨:119、手机拨打:2786119)、分公司急救电话:(厂内座机直拨:120、手机拨打:275120),报警时必须说明,报警人姓名、着火地点、着火物质、火势大小、有无人员伤亡,并在主要路口派专人进行接应。

2、根据着火物质采用相应灭火器进行灭火,油类物质在未断开电源的情况下,严禁用消防水进行扑救。事故一旦发生,要留有专人与上级保持联系,根据险情的轻重,相应安排岗位人员的留守和安全撤离。

3、在抢险救灾的相关人员未到之前,事故处理工作由当班班长负责指挥,相关部门和领导接到应急救援电话后,立即到达现场进行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14篇 采油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部门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贯彻“安全第一,环保优先,以人为本”、“管生产的”的指导思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基本原则,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二条 采油厂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各部门实施hse“两书一表一卡”(即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作业操作卡、现场检查表),规范管理行为和操作动作,创建采油厂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三条 “三零安全目标”(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为理念的安全文化建设,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采油厂成立安全生产(hse)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各部门需建立hse管理小组,统一协调指导采油厂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工作。

第六条 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总监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到重大问题随时向安委会汇报;

五、负责各类事故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六、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七、hse体系建立、运行管理。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 监督的主要方式:采油厂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各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各班组每周不少于一次,岗位进行每日巡查。检查应严格按检查表项目进行,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人,认真整改,并建立隐患检查、整改记录。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 新入厂、转岗的员工,必须经过采油厂、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第十条安全教育的内容有:油田有关绿洲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采油厂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危害辨识、应急预案、防护用具使用、劳动纪律等;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班组进行岗位安全知识、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时间不少于8小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一条对调换工种人员、转岗、重新上岗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的员工应进行重新培训部门、班组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 间断工作时间达三月以上者,或进厂参观的人员应做好有关内容的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六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和规定,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员工,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三岗”职业健康检查。对发现有职业禁忌病症的员工应给予必要的调换。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事故的分类与分级:

一、事故定义分类:

1、工业生产安全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

3、火灾事故,

二、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艾哈代布采油厂对一般以下事故细分:

1、小事故:

1)火灾事故:局部火情(2台设备以上、局部设施)1000至5000元之间直接经济损失;

2)交通事故:发生翻车事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轻度(非残疾)伤害;

3)人员伤害:2人轻伤、中毒、中暑等;

4)原油、天然气泄漏:10平方至50平方之间环境污染,原油泄漏1

至10吨之间,天然气泄漏影响单台设备停运。

2、轻微事故:

1)火灾事故:局部火情(单台设备、局部设施)1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交通事故:发生车辆碰挂,1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人员伤害:1人轻伤、轻微中毒、中暑等;

4)原油、天然气泄漏:10平方以下环境污染,原油泄漏1吨以下,天然气泄漏不影响系统正常生产。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向公司越级报告。事发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应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十九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以采油厂应急体系程序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采油厂成立调查组,及时认真地调查事故。具体执行绿洲事故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部门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照“四不放过”原则。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安全总监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 发生生产责任事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领导的责任,处罚分经济、行政两方面:

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遣返回国)处分。

领导责任视情节轻重处以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遣返回国处分。

第二十五条 构成犯罪的,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处予经济赔款。

第十四章 考核

第二十七条 依据采油厂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和《艾哈代布采油厂hse管理考核细则》,对各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评比先进。评选优胜部门或个人时,凡“安全不合格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八条 hse管理考核结果分安全先进(90分以上)、安全合格(80以上)、安全不合格(79分以下)三个等级,并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对安全先进、安全合格部门发给奖牌、证书,优先推荐上一级安全生产先进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部门给予2000—10000元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总监提出、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遵章守纪,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较大和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3、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4、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方面以及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显著效果的;

5、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1、采油厂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2、奖励资金由采油厂和各部门对所属部门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罚金组成,用于安全生产奖励。

说明: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在采油厂安委会,考核具体依据为《艾哈代布采油厂hse管理考核细则》;其它专项安全管理:交通、消防、设备、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用电等,建立专项管理规定,其未说明部分遵照本管理规定宗旨和总要求。

第15篇 发电分场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预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汉江水电开发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暂行管理》,结合发电分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方法

(1)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遵循“查找、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等步骤,确保整个过程闭环管理。

(2)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遵循“边查、边改、边治理”的工作方法。

(3)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合理统筹、分类治理的原则,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要求

(1)发电分场成立以分场主任为组长的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根据上级要求和季节性特点,制定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层层落实责任。

(2)各值要结合发电分场生产特点,按照部署、检查、整改、总结等步骤,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

(3)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的排查:

1、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主要内容是检查排查存在于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等可能导致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危险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2、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应建立常态机制,各值每周安全检查、排查一次。结合各值月度检查、排查情况,发电分场每月组织一次全厂范围内的检查排查工作。

3、根据季节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发电分场根据厂部下达的通知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以下安全生产检查:

⑴春季安全检查;

⑵防汛汛前安全检查;

⑶迎峰度夏安全检查;

⑷安全生产月安全检查;

⑸防汛汛后安全检查;

⑹秋季安全检查;

⑺节假日安全检查。

4、对于分场制定的安全检查实施方案,各值要认真落实。

5、各值对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情况建档登记,经值长审核不能在值内进行整改的,每月25日之前上报发电分场。

6、各值将安全检查日期及排查情况填写安全月度报表,经值长审核签字后,每月1日前上报发电分场。

7、 发电分场根据各值上报的隐患排查情况建档,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填写安全生产考核月报表,经主任审核签字后,每月26日前上报安全监察部。

三、隐患排查工作的奖惩

(1)各值发现的重大隐患,填写“重大设备缺陷、事故隐患奖励登记表”,经分场领导确认,报主管领导批准,予以奖励。

(2)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履行职责而发生安全事件的班组责任人,扣除承包责任书中的全额年终兑现奖。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发电分场

《生产管理部防汛、防止水淹厂房事故的规定(15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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