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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安全管理规定(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19 热度:36

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2 适用范围

适用管理处各用电场所用电安全的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办公室是用电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

3.2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用电安全管理。

4 管理规定

4.1  使用管理

4.1.1 各用电单位应遵循优先保证生产设备用电、后保证其它用电的原则来合理使用电能。

4.1.2 加强用电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管理,杜绝漏电现象的发生。

4.1.3 提高员工节约用电意识,采取节电措施,减少空调器、电暖气等大功率电器的使用。

4.1.4 加强用电安全监督

1)不得随意加大或用其它物品替代保险丝或空气开关,不准私拉电线、乱接各种电源插座和开关,严禁私用电炉。

2)装、拆电线和安装电气设备,应由电工实施,避免发生触电和短路事故。

3)移动电器必须有插座,插头必须完好。所有电源开关要与电器设备标定负荷相匹配。

4)用电设备必须做好安全接地。

5)下班后,关闭所有电气设备电源。

4.2 巡回检查制度

4.2.1 巡查项目应包括: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发电机和电缆线路。变压器巡查至少每24小时检查一次,每周进行一次夜间检查;配电设备巡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架空线路巡查每周进行一次巡视检查;电缆线路巡查每月进行一次巡视巡查。遇有特殊情况应增加巡查次数。

4.3.2 遇有下列情况,应加大巡查力度:

a) 设备过负荷时;

b) 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新安装的设备投入运行时;

c) 设备缺陷近期有发展,而不能及时检修时;

e) 恶劣气候、事故跳闸和设备运行有异常情况时;

f) 节假日及上级通知有重要任务时。

4.2.3 巡查供电设备及电力线路时,对异常状态要及时、正确处理,详细记入《工作日志》,并向值班领导汇报。

4.2.4 除日常巡查外,各单位还应根据当地季节特点组织专项检查,如每年雷雨季节到来前组织防雷电设施、防潮防汛检查,以及防风、防小动物等检查。处安全办每年应组织供电系统接地电阻和防雷设施检测。

4.2.5发现设备缺陷或其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要立即向处领导汇报并联系供电部门进行检修。

4.3发电室场地环境管理规定

4.3.1 发电室房屋不漏雨,无孔洞。变压器室安全网门完整并关闭加锁。

4.3.2 发电室应有安全标志,与工作无关的人员禁止进入室内。不得住人或当休息场所。

4.3.3 发电室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存放与运行无关的器材和私人物品。应有防止小动物危及安全运行的措施。

4.3.4 发电室室内要保持整洁,保持设备无积尘、无锈蚀。室内外有关设备运行标志必须齐全、清楚、正确,设备上不准粘贴与运行无关的标语。

4.3.5 各发电室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具,并保持完好。保持室内外照明充足,围护设施完好。

4.4  临时用电管理

4.4.1  进行时间较长施工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临时线路图,经电工复核、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走线,走线时必须由本单位电工在场。

4.4.2  施工单位用临时线路时间短时,电工应对线路的敷设进行具体负责。用电完毕后,应由本单位的电工进行撤线监督。

4.5  电工作业安全操作制度

4.5.1  操作人员应经国家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入网操作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4.5.2  所有绝缘检测工具、防护用品,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各单位并应定期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

4.5.3  送断电操作

送电前检查:①低压配电屏各回路开关处于分断状态;②低压屏总电源开关处于分断状态。

送电操作顺序:①检查三相高压是否带电;②高压隔离开关合闸;③检查三相电压是否处于正常状态;④合低压屏总电源开关;⑤送各分回路电源。

断电拉闸查检顺序:与送电合闸顺序相反。

4.5.4  维修线路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开关手把上或线路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必要时应有专人看守,防止他人中途送电。

4.5.5  工作前应详细检查自己所用工具是否安全可靠,是否完全断电,以防工作时发生意外。

4.5.6  在带电线路上工作时,要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应有人监护。

4.5.7  登高作业前应检查登高装置是否可靠,作业时应有人监护,必要时应使用安全带。

4.5.8  酒后、身体不适不得上岗。

第2篇 炼化专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的各种临时用电作业,防止因临时用电导致火灾爆炸和触电事故发生,保证员工和企业财产安全,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生产企业、化工销售企业。承包商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临时用电是指在企业内从事临时用电的作业。

第四条企业内的各种临时用电,作业前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严禁无票作业。

第五条临时用电票办理程序:

1.用电负责人到供电单位主管部门申请用电,并在供电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填写相关内容并在“用电负责人”栏签字后交供电主管部门审查。

2.供电主管部门审查后在“供电主管部门”栏签字。

3.现场供电负责人接用电票并核查后,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安排人员接线,并在“现场供电负责人”栏签字。

4.接线人核实用电内容、落实安全措施后按规定进行接线并通知用电单位开始用电。

5.用电结束后,用电负责人必须及时通知现场供电负责人安排拆除临时用电线路,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除。拆线人到现场检查拆线,并确认无隐患后,在“拆线人”栏签字。

6.供电单位留存临时用电作业票,临时用电作业票保存期为一年。

7.用电单位、供电单位和作业点单位应对临时用电定期、不定期检查,确保用电安全。

第六条相关人员职责

1.供电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审核用电内容、地点、用电设备等是否符合用电管理规定及有关安全规定,满足现场要求。

2.用电负责人职责

负责提供有关用电的证明材料,制定用电相关安全措施,对现场用电安全负责。

3.现场供电负责人(现场电工班长)职责

审核用电内容,制定供电安全措施,安排人员接线,并负责检查。

4.接线人职责

确认用电安全措施与用电票要求一致后按照用电票规定进行接线,安全措施未落实或用电内容与现场不符时应拒绝接线。定期检查用电情况,遇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况时应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停止供电。

5.拆线人职责

根据现场供电负责人的安排,检查现场用电情况后实施拆线,拆线后检查确认无误方可离开现场。

第七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的临时用电必须在办理相应级别的动火作业票后,方可凭有效的动火作业票办理临时用电票。用电作业票时限与相应火票时限一致。

第八条首次使用电容量超过24×200kwh/天的设备,必须提交该设备的有关报告、产品合格证和试验材料,经供电单位认可并报电气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进行作业。

第九条临时用电的安装及其设施的检修人员必须持国家统一颁发的电工操作证,严禁擅自接用临时电源。

第十条低压临时用电应使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电缆,绝缘应良好无损。

第十一条供电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落实临时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进行巡回检查,确保供、用电设施完好。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切断电源。

安全标志: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进一步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临时线路架空时,其高度在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普通道路不得低于4.5米,穿越主要干道不得低于6米,架空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支撑(如木杆等),禁止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架设临时供电线路必须避开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质的场所。

第十三条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

第十四条现场临时供电盘、箱应加锁保护,钥匙由现场供电负责人保管;设在室外的临时供电盘、箱及开关、插座要有防雨防潮措施,安装高度应不低于1.3米。

第十五条临时供电设施的对地电压在110v以上时,必须作接地或接零保护,零线必须重复接地。

第十六条用于临时照明的行灯应带有金属保护罩,其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金属容器设备(如塔、罐、釜等)内,其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行灯必须为防爆型。

第十七条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严禁用一个开关接两台或多台电动设备。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管道局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过程中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确保安全,依据集团公司q/sy 1244-2009《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直属机构及为局服务的分包商(以下简称各单位),临时性使用380v或380v以下的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

本办法所指临时用电是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

第三条 临时用电应遵循以下基本技术原则

(一)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二)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三)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四) 动力、照明用电系统必须分开设置。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临时用电管理作业许可程序或实施细则;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五条 员工接受临时用电作业培训,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程序,参与临时用电作业的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条 相关人员安全职责

一、作业申请人:

(一)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证;

(三)组织危害因素辨识,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作业批准人:

(一)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检查气体取样和检测结果;

(五)批准和取消作业。

三、作业人员:

(一)持有经审批有效的作业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二)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三)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四)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五)掌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四、电气专业人员:

(一)、电工作业应持有效证件,电工等级应与工程的难易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电工作业由二人以上配合进行,并按规定穿绝缘鞋、带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严禁带电接线和带负荷插拔插头等。

(二)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三)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可以处理异常情况;

(四)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可暂停作业;

(五)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六)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基本要求

(一)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临时用电许可证参见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中的临时用电许可证(2-4)。临时用电作业涉及动火时,应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超过 6 个月的临时用电,不能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

(二)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

(三)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挂牌。

(四)潮湿区域、户外的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的电源插座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五)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

(六)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

(七)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爆炸危险区域的分类要求。

(八)进行临时用电拆、接线路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九)使用的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是正规厂家、并经过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认证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

(十)各单位应按规定对临时用电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应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勘测;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

(五)设计配电系统,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六)确定个人防护装备;

(七)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八)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九条 架空和地面走线

一、使用周期在 1 个月以上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方式安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

(二)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三)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四)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二、使用周期在1个月以下的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架空或地面走线方式,地面走线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所有的地面走线应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

(二)需要横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有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预制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三)要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四)电线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

三、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机械损伤等危害的部位,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用电线路安全要求

(一)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二)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值应满足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的要求,接地线和接零线应分开设置。

(三)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上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大于下级)。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四)配电箱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

(五)所有的临时配电箱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六)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

(七)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贴上标签后方可使用,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

(八)临时用电线路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九)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 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一)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

(二)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

(三)使用潜水泵时应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

四、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一)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二)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若使用i类工具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三)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iii类工具;

(四)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iii类工具。若使用ⅱ类工具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电器;

(五)iii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iii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五、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一)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二)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三)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

(四)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

(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第十二条 标签、标识

(一)所有断开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所有临时插座都应贴上标签,并注明供电回路和额定电压、电流。

(二)所有开关箱、配电箱(配电盘)应有安全标识,在安装区域内,应在其前方1m远处的地面上用黄色油漆或黄色安全警戒带做警示。

第四章 临时用电许可证办理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许可,具体执行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天,用电时间超过15天应重新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属地主管单位(非隶属于管道局),有明确临时用电相关规定,应遵循其规定的要求,实施临时用电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拆除方案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应在管道局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检修过程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按有关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2、临时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也不得沿地面敷设。

3、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4、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电源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破损。

5、施工现场的临时照明一般采用ac 220v电源照明,临时照明和动力电源必须使用电缆,不得使用胶质线,必须按规定装设灯具。

6、施工所接临时电源线要根据现场负荷要求带有漏电保护的电源空开,施工过程中漏电能及时跳闸断电,防止人员触电伤人。

第5篇 仓库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0 目的

建立有效和完善的仓库安全管理办法,采取各种措施,持续满足国家安全法规要求,严格控制仓库运作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预防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0 范围

招商局物流集团南京有限公司各仓库的安全管理

3.0 引用文件

4.0 职责

按公司运作安全管控体系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各自职责

5.0 工作程序

5.1库区用电管理

(1) 仓库照明原则上必须使用节能灯,且库内的节能灯使用功率小于60w。

(2) 库区内的照明系统每天由各库区仓管员负责开启和关闭,严禁非库区用电管理责任人员及外来人员开启和关闭库内照明系统开关。

(3) 原则上以保证库区内作业为主,当库内光线充足,在不影响库内作业,就不需开启照明;当库区光线不足时,应开启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库内照明灯;当库内光线弱及夜间作业时,应开启全部库内照明灯。

(4) 库区内在执行具体作业时,应开启照明灯,其它不涉及作业的区域不开启照明灯,在完成作业后,应及时关闭作业区域照明,仅留发货口照明供发货作业使用。在停止作业时必须关闭所有照明。

5.2库区办公用电管理

(1) 库区内的办公室在不办公时,必须关闭照明灯;办公室内的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空调等)在停止办公后,必须统一关闭,不得待机过夜,如有特殊工作需要,需向部门主管申请,待主管同意后方可使用。

(2) 特殊办公设备(机房、主机等)用电管理参照集团信息中心it设备的管理要求执行。

(3) 库区用电工具及设备维修管理库内照明及用电设备的维修工作只能由技安部进行,其余任何人员不得开展此项工作。

5.3仓库用电考核

(1) 库区用电管理由库区内各区域仓库主管作为直接考核人,办公用电管理由单证主管作为直接考核人,仓储领导负直接管理责任。

(2) 由各项目参照以往用电费用或操作量用电指标,在原基础上下调比例,建立完善、合理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低于考核指标奖励考核人和仓储业务责任领导,高于指标处罚考核人和仓储业务责任领导 (用电管理奖惩制度由各项目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制订)。

5.4 仓库用电安全管理

(1) 各仓库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电工,负责单位用电安全,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或人员提供用电安全服务,但安全生产的责任仍有本单位负责。

(2) 建立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岗位用电的操作规程,重要岗位的用电安全责任制。

(3) 建立安全用电技术资料档案,包括:1)高压系统图,低压布线图,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布置图;2)重要设备、设施的档案资料,产品说明书、出厂实验记录、安装试车记录;3)检修和实验记录;4)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记录。

(4) 单位的电路、电器设备、设施的安装验收必须有有资质机构的检验报告。

5.5安全用电检查

5.1检查内容:

(1) 安全用电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 电器设备的安装是否合格、安装位置是否合理;

(3) 电器设备的绝缘情况;

(4) 设备裸漏带电部分的防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保护接零和保护接地措施;

(5) 电器灭火设施、器材的配备;

(6) 违章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线现象。

5.6安全用电检查至少每月应进行一次。

(1) 对于变压器、配电设备,要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交接班制度。

(2) 对于使用中的电器设备、线路应定期测定其绝缘电阻。

(3) 对于各种接地装置,应定期测定其接地电阻。

(4) 对于安全用具、避雷器、隔离变压器及其他保护电器应定期检查测定或进行耐压实验。

5.7安全用电培训

(1) 新进人员应接受职前安全用电知识培训。

(2) 把安全用电知识纳入日常安全培训和考核的内容中。

(3) 操作用电设备的人员除应懂得安全用电的一般知识,还应懂得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6.0 支持文件

7.0相关记录

第6篇 某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控制和管理,预防因临时用电而引发灾害事故。

二、范围

非正常范围内的供电和用电均属临时用电管理范围。

三、职责

安全主任负责临时用电的审批和监督。

四、要求

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3.危险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4.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 许可证'。

(2)配送电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 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5.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 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第7篇 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控制和管理,预防因临时用电而引发灾害事故。

二、范围

非正常范围内的供电和用电均属临时用电管理范围。

三、职责

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临时用电的审批和监督。

四、要求

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3. 危险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4. 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部门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电工办理“临时用电作业 许可证”。

(2) 电工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施工部门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部门应及时通知负责电工停电,施工部门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5.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5行灯电压不应越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6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电工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工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临时用电部门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6.许可证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电工,施工部门持第三联。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电工注销。

(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7. 管理职责

(1)电工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和审批。

(2)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施工部门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五、 附件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aq-bzh38

第8篇 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9.1总则

(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

(3) 施工现场用电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

(1) 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

9.2 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 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l 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相应的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l 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l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a) 现场勘察;

(b)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位置及线路走向;

(c) 进行负荷计算;

(d) 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e) 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f) 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l 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用电施工的依据。

l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 专业人员

l 安装、维修或拆除用电工程,必须由专职电工完成。电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电工等级应同工程难易程序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l 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a) 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b) 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电工作业安全用具要定期检验,以保障使用性能可靠;

(c) 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d) 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e) 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3) 安全技术档案

(a) 施工现场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l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的全部资料;

l 修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措施的资料;

l 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资料;

l 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l 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凭单和测试记录;

l 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l 定期检(复)查表;

l 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l 有关的电工作业票。

(b) 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c) 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不少于一次,值班电工的现场用电安全巡检每月一次。但每年不同季节来临前作有针对性的检查,例如:霉雨季节前、雷雨季节前、高温、严冬等季节前。检查情况记录要保持完好。

(d) 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作业面进行。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验手续。

(4) 用电安全的基本规定

(a) 现场施工用临时线路一般应架空,用固定瓷瓶绝缘。动力与照明线路要分开架设。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iv-s接零保护系统。

(b)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c) 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d) 配电屏(盘)内应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e) 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施工现场用于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必须装隔离开关。开关箱均应有门可锁、能防雨。

(f) 现场变压器周边,必须设安全围栏,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配电室、动力配电箱、接线开关箱均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g) 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灯具金属外壳作接零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米应使用安全电压;潮湿作业场所、洞内、井下和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夜间施工时,作业场所和人员、车辆行走的道路、通道必须保障足够的照明。禁止通行或危险处应设红灯警示。

(h) 现场作业面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如振捣器、电焊机等)的电源线必须使用配备的电缆线,不得使用塑料线。

(i) 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器应匹配,安装应固定,符合要求。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j) 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和仓储: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仓储人员应加强对电气物资、器材的保管,防止受潮、污染、损坏。

9.3 事故报告

(1) 施工用电发生事故时,承建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和工程局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2) 用电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用电设备事故由承建单位设备主管部门按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触电事故导致人员因工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3) 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承建单位、现场人员要积极组织抢救,尤其是对伤者进行人工呼吸,并立即通知(或送)工地医务室或附近医院进行救护。

(4) 事故单位应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分析。事故原因涉及到设计、安装、维修等部门时应请有关部门共同参加事故调查,吸取教训,改进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承担责任。事故原因涉及到运行管理方面时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9篇 基建工程用电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条 在油区、制氢站、加油站区围墙内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

第三条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点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

第二章 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特殊作业安 全措施票”。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第六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允许接入公用电网(正式运行的电源)。 第八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 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三)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 2.5m, 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 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四)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或金属容器内作业装设的 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12v;

(七)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 闸一保护。

第九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 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 停电处理。

第十条 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 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十一条 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策划部电气专业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装、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第10篇 员工宿舍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由于冬季天气寒冷,用电量增加,诱发火灾的因素增多,是电气火灾的多发期,为了加强职工宿舍安全用电管理,确保职工宿舍用电安全,彻底消除电气安全隐患,同时提倡职工节约用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高度重视安全用电管理,明确各宿舍安全用电负责人,不能留下安全隐患,凡造成安全问题的要分析原因,追究责任。

第二条 职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触电或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 各种用电设备、电器元件、照明线路的安装、使用、管理,要按操作规范和电业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宿舍供电线路,插座已更换完毕,以后再有插座烧坏自己购买更换。

第六条 宿舍内严禁使用碘钨灯,热得快,电磁炉、小太阳、电炉子等大功率用电器和电热毯等危险性较大的电器,一旦发现坚决没收。第一次给予告,第二次发现将处以50~1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严禁在床上拉电线、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或其他用电设备,严禁多个插座互接,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到安全的地方,不准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

第八条 宿舍发生用电线路故障应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并安排电工进行更换或维修。

第九条 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严禁破坏宿舍的供电槽和供电电缆。

第十条 做到人离关灯、关电源,各种用电设备完毕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

第十一条 所有宿舍成员都应该高度重视用电安全,宿舍成员之间应相互监督和提醒。

第十二条 以上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请各位职工相互监督,共同遵守,若有违反,将予以处罚。

灵北项目部

2023年1月5日

第11篇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2004

第一条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

第二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中国石化用火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五条 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得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 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和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六条 许可证管理

1.“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2.“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4.“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七条 管理职责

1.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

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附件1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附件1

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 联

编号申请作业单位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施工地点用电设备及功率
电源接入点工作电压
临时用电人电工证号
临时用电时间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序号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人签名
1安装临时线路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2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4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大于0.7米
7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
8临时用电设施安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9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10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临时用电单位意见供电主管部门意见供电执行单位意见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完工验收年月日时分签名:

第12篇 某工程项目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配电室

①配电室建筑五的耐火登记不低于3级,室内应配置砂箱和适于扑救电器火灾的灭火器。

②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③配电室的顶棚距地面不小于3米。

④在配电室内设值班室或检修室时,该室距配电屏(盘)的水平距离应大于1米,并采取屏障隔离。

⑤配电室应能自然通风,并保持干燥,并采取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⑥配电屏单列布置宜靠墙安装,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

⑦配电室的裸母线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小于2.5米时,采取遮拦隔离,措施遮拦下方通行高度不小于1.9米;遮拦与带电部分的净距离不小于0.075米。

⑧配电装置的上端距顶棚不小于0.5米。

⑨配电屏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接地连接。

2、施工用电线路

(一)架空线路

①施工现场搬运电杆时,应由专人指挥。

②人工立电杆时,应由专人指挥。

③电杆就位移动时,坑内不许有人。

④架空线路的干线设置(380/220v)应采用铁横担,瓷瓶水平架设,档距不大于35米,线间距不小于0.3米。

⑤架空线路距地面不小于4米,过路线的最低一层不低于6米。

⑥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距离:1kv以下时为4米,1kv以上时为6米。

⑦杆上紧线应侧向操作,并将夹紧螺栓拧紧,仅有角度的导线时,操作人员应在外侧作业。

⑧大雨、大雪及六级以上的大风天,停止登杆作业。

(二)电缆、电线

①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设,并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②电缆在室外埋地敷设时,必须按电缆埋设图施工,并应砌砖槽防护,埋设深度不小于0.6米。

③电缆的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公分的细砂,上盖电缆盖板或红机砖作为电缆的保护层。

④地上应由埋设电缆的标志,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将物料对方在电缆埋设的上方。

⑤有接头的电缆不准埋在地下,接头处应露出地面,并配有电缆接线盒(箱)。电缆接线盒(箱)应防雨,防尘、防机械损伤,并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的场所。

⑥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基因出地面从2米至地面以下0.2米处,必须加设架设防护套管。

3、配电箱

①配电箱及内部开关、器件的安装应端正牢固。安装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配电箱为固定式配电箱,其箱底距地面的垂直应为大于1.3米,笑语1.5米。移动式配电箱不得置于地面上随意拖拉,应固定在支架上,其箱底距地面的垂直应宜大于0.6米。

②配电箱内的开关、电器,应按照在金属或非木制的绝缘电器安装在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内,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部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必须通过零线端子板连接。

③配电箱和开关项箱的进进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面,并加保护套保护,进出线应分路成束,不得承受外力,并做好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线口直接接触。

④配电箱内的开关机仪表等电器排列整齐,配线绝缘良好,帮炸成束。熔丝及保护装置按设备容量合理选择,三箱设备的熔丝大小应一致。配电箱的操作盘面不得有带电体明露。箱内应整洁,不得放置工具等杂物,箱门应设置线路图。下班后必须拉闸断电,锁好箱门。

⑤配电箱2米以内不得对方杂物。电工应经常巡视检查开关、熔断器的节点是否过热。各节点是否牢固,配线绝缘有无破损,仪表指示是否正常等。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采取tn-s系统,设置专用的保护零线,要求使用五芯电缆配电系统采用'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即在总配电箱下,设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设开关箱,所有用电设备必须从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中取得电源。酚配电箱的层次视施工现场规模、用电容量或用电设备数量而定,使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形成层次清晰的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系统。

⑦开关项与用电设备之间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严禁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实行两级漏电保护,即总配电箱设一级漏电保护器,开关箱设二级漏电保护器。上级漏电保护器与下级漏电保护器的技术参数应当匹配,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功能。

⑨开关箱内的第二级漏电保护器一般应选择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小于30毫安,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秒的快速漏电保护器。在设有泥浆水和特别潮湿的施工场所,应选用额定漏电保护动作电流小于15毫安,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秒的防溅漏电保护器。

4、施工照明

①施工现场应设置单独的照明用电回路。在停电后作业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装置。

②施工现场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工作场所常不得置装设局部照明,多于需要大面积的照明场所,应采用高压泵灯、高压钠灯或碘钨灯,灯头与易燃物的净距离不小于0.3米。流动性的碘钨灯采用采用金属支架安装时,支架应稳固,灯具与金属支架之间必须用不小于0.2米的绝缘材料隔离。

③施工照明灯具漏天装设时,应采用防水式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小于3米。工作棚、场地的照明灯具,可分路控制,每路照明支线上连接灯数不超过10盏,若超过10盏时,每个灯具上映装设熔断器。

④室内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小于2.4米。每路照明支线的灯具和插座数不得超过25个,额定电流不得大于15安,并用熔断器保护。

⑤一般施工场所应选用额定电压为220伏的照明灯具,不得使用带开关的灯头,应选用螺口的灯头。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得有损伤和漏电,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作保护接零。单项回路的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开关。

⑥隧道、人防工程,由高温、导电回程或灯具距地面高度室外低于3米,室内低于2.4米的场所,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伏。在特别潮湿、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灯具,其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伏。手持灯具应用胶把和网罩保护。

⑦照明变压器必须有防雨、防砸措施。

⑧照明线路不得拴在金属金属架、龙门架或井字架上,严禁在地面上乱拉、乱拖。控制刀闸应配有熔断器和防雨措施。

⑨施工现场的照明灯具应采用分组控制或单灯控制。

⑩电源电压为220伏的碘钨灯宜做固定式照明灯具,安装高度不得低于3米,倾斜不大于4度,其金属外壳应做保护接零,使用三芯线。

5、施工机具用电要求

(一)塔式起重机

①塔式起重机必须做防雷接地,同一台电器设备的重复接地与防雷接地可使用同一个接地体,接地电阻值应采用两者的最低值。

②塔式起重机的各种限位开关必须齐全有效。

③对于塔式起重机在每天工作前必须对各种行程开关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

④塔吊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二)电焊机

①电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应大于5米,一二次侧方呼罩齐全。

②焊机机械二次线应选用yhs型橡皮铜芯多股软线缆。

③手柄和电源线的绝缘应良好。

④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焊人要有用火证和看护人,使用护目镜。

(三)手持电动工具

①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必须安装隔离开关、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漏电保护器。

②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选择无接头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接头gbbbb1169-74《通用橡套软电缆》的要求。

③在漏天或潮湿的场所必须使用ⅱ类手持电动工具。

④在狭窄场所施工,优先使用带隔离变压器的ⅲ类手持电动工具。如果选用ⅱ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防溅型的漏电保护器,把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器装在狭窄场所外边并应设专人看护。

⑤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负荷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要做空载检查,运转正常方可使用。

第13篇 低压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为保证低压电气设备运行及检修的安全可靠,防止设备及人身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厂所辖的所有低压电器设备(10kv以下,不含10kv、6kv)及从事电气方面的所有工作。

二、电工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本专业工作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本岗位相关的规程、标准,并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经考试合格取得管理部门核发的《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才能独立作业。电工作业人员要遵守电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能正确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坚持维护检修制度,特别是检修工作的安全,必须坚持工作票、工作监护等工作制度。

(三)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三、低压电气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带电导体应该安装在有安全高度或有安全防护的场所,必要时设置安全遮拦和明显的警示牌。

(二)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部分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等措施。

(三)各种电气设备安装控制部件必须齐全,并确保灵敏有效。

(四)未经电气设备负责人的许可和批准,电工不得改变电气设备原有的结构和接线方式,尤其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变压器并联运行或其它双电源供电时,严禁改变原有接线方式(如相序等)。

(五)电线和电源相接时,应设开关或插座,露天开关应放在配电箱内。

(六)禁止随便搭接电源和临时线路,如工作需要,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手续,限期使用。

(七)电动设备和电动照明设备拆除后,不能留有带电线头,如需要保留线头,应将电源切断,并采取绝缘措施。

四、低压设备检修的基本要求

(一)电工人员在进行检修、实验、维护工作时,要严格执行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归口车间管理的0.4kv 低压操作,应严格按照电力系统“两票三制”进行,操作票由归口单位副职以上领导签发,各车间所属操作,必须由车间副职或以上领导现场监护,严禁违章和无票作业。

(二)在全部停电的低压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应首先进行验电、放电、装设接地线、装设临时遮栏和悬挂标示牌,做好防止误送电的安全措施,如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加锁等,严禁约时送电。

(三)所有在低压电气设备及其附近的检修、实验、维护等工作,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时,均必须办理工作票,工作票的内容要填写清楚,不准涂改。

(四)须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有:

1.在低压配电盘、控制盘、配电箱和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在低压电动机和照明回路上的工作可不填工作票,但应做好相应记录,该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2.非当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3.大于规定安全距离0.7米(10kv及以下)的相关场所和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以及无可能触及带电设备导电部分的工作。

4.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监控系统在运行中改变装置原有定值时不影响一次设备正常运行的工作。

5.对于连接电流互感器或电压互感器二次绕组并安装在屏柜上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上的工作,可以不停用所保护的高压设备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

6.在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监控系统等及其二次回路上检修及试验工作,可以不停用高压设备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

7.在整流设备上工作,不需停用高压设备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

(五)高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绳),安全带(绳)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试验,安全带(绳)应挂在牢固的构架上,并不得低挂高用,禁止系挂在移动和不牢固的物件上。

(六)高处作业应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应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固定在牢固的构架上,不准随便乱扔乱放,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拴牢传递,严禁上下抛掷。

(七)在未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不准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进行工作。

(八)梯子应坚固完整,梯子的支柱应能承受作业人员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攀登时的总重量。

(九)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应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在变、配电站的带电区域或邻近带电线路处,禁止使用金属梯子。

(十)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十一)电工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设备巡回检查和维护检修;对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隐患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十二)各种电气设备严格执行定期检修和保养,不准超负荷运行;所有电气设备和信号指示系统必须完整无缺且有效。

(十三)严格按标准用量选配保险丝(或自动开关),不准用其他金属丝代替。凡属电气设备的保险罩、盖及插座等必须保持完好状态。

(十四)雷雨天气禁止在室外变电站或室内的架空引入线上进行检修和试验。

(十五)工作结束后,应清理工作现场,现场应无遗留工具、材料等,待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验收,认真总结经验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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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十六)低压带电作业:

1.正常情况下,严禁带电作业,若因工作需要又必须带电作业时,必须有本单位(车间)负责人签字同意,并设专人监护。

2.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其外裸的导电部位应采取绝缘措施,防止操作时相间或相对地短路,工作时应穿绝缘鞋和全棉长袖工作服,并戴手套,安全帽和护目镜,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毯等工具。

3.工作前应先分清零、相线,断开导线时应先断开相线,后断开零线;连接导线时,顺序应相反;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相线头。

五、低压设备停、送电的基本要求

(一)工作现场应停电的设备如下:

1.检修的设备

2.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0.35米(10kv及以下)。

3.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两侧、上下,且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二)低压设备停、送电操作注意事项:

1.低压操作前,操作人、监护人应认真研究停电方案。操作过程中,要求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其中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为监护人。每操作一步之前须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

2.低压停、送电操作时,必须两人进行,不得单独操作。

3.电工操作人员进行维护操作前,必须穿戴齐全劳保用品,并对使用的工具、仪表、安全用具等认真检查。符合标准,安全可靠方可进行维护操作。

4.停电时的操作顺序:先分开低压断路器(开关),再拉开刀开关(闸刀),或手车开关拉至试验或检修位置,并在开关或闸刀的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送电时的操作顺序与上述相反。

5.检修设备停电应把各方面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应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应拉开闸刀,手车开关应拉至试验或检修位置,应使各方面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对于有些设备无法观察到明显断开点的除外)。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应将设备各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6.停电更换熔断器后,恢复送电时,应戴手套和护目眼镜。

(三)检修设备和可能来电侧的开关、闸刀应断开控制电源,合闸电源,闸刀操作把手应锁住,确保不会误送电。

(四)对难以做到与电源完全断开的检修设备,可以拆除设备与电源之间的电气连接。

六、外来厂区内施工作业的用电管理

(一)外来厂区内施工作业单位不得私自接电,需用电时,施工单位提前一天进行书面申请,并安装计量及安全保护装置,经主管单位审核,报生产机电科和厂领导批准后,由相关单位设备副主任协调接线、送电事宜。

(二)外来施工作业单位必须遵守永城铝厂及电力系统相关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用电。施工作业完成后,由施工负责人向原批准单位提出申请,相关单位解除供电。

(三)各单位在未有收到申请用电审批单的情况下不得对外来施工作业单位供电。

(四)施工作业过程中若确有必要增加设备及用电负荷,必须及时告知审批单位,进行负荷安全调整。

七、事故状态下的基本要求

(一)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解救触电人,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设备电源。但事后必须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二)电气设备发生停电后,即使是事故停电,在未跳掉和拉开有关断路器、隔离开关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拦,以防突然来电。

八、其它安全要求

(一)工作场所的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操作盘、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调度室、机房、控制室等地点还应设事故应急照明。

(二)凡在离地面(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三)未经允许,不得随便乱动或私自修理车间内的电气设备。

(四)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柜、闸刀开关、按扭开头、插座、插销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损或将带电部分裸露,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接零装置,保证连接牢固。

(五)严禁用铜丝等代替保险丝,并保持闸刀开关、磁力开关等盖面完整,以防短路时发生电弧或保险丝熔断飞溅伤人。

(六)在移动电风扇、照明灯、电焊机等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保护好导线,以免磨损或拉断。

(七)在使用手电钻、电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工具外壳要进行防护性接地或接零,并要防止移动工具时,导线被拉断,操作时应戴好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板上。

(八)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凡电气设备和线路无电应作有电看,严禁用手随便触摸。

本规定自下发之一起执行。

附件:1.厂 车间 检修作业票

2.厂外来施工作业用电申请单

第14篇 风电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防止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华润新能源(北票)风能有限公司向阳风单场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临时性使用380v及以下低压电力系统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超过6个月的临时用电,不能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临时用电

本规定的临时用电是指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进行基建、检修、技改及日常维护的临时性用电。

(二)临时用电线路

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由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向阳风电场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 向阳风电场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风电场相关负责人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考核。

第七条 向阳风电场员工按要求执行本单位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八条 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见附录a)。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九条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电工作业证,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有人监护。严禁擅自拆接临时电源。

第十条 在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的电源插座的电源开关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第十二条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设施施工安装应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所在爆炸危险区域的分类要求。

第十五条 供、用电单位应定期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用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供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同时通知相关方。

第二节 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用电单位应制定专门的临时用电方案和应急预案。临时用电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勘测。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

(五)编制配电方案,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图。

(六)确定个人防护装备。

(七)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八)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防爆措施。

第十七条 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及变更时,应由用电单位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风电场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变更临时用电方案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第三节 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 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额定电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施工电缆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单相用电设备应采用三芯电缆,三相动力设备应采用四芯电缆,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和动力、照明合一的配电箱(盘)应采用五芯电缆。

第十九条 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值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接地线和接零线应分开设置。

第二十条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盘)-分配电箱(盘)-开关箱(下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小于上级)。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盘)-总配电箱(盘),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 配电箱(盘)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对配电箱(盘)、开关箱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上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上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二十二条 所有的临时配电箱(盘)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箱(盘)应设有安全锁具,钥匙由配电箱(盘)其所属单位现场负责人保管;配电箱(盘)应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盘)、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三条 配电箱(盘)、开关箱装设应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盘)、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盘)、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方可投用。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临时用电线路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 应根据用电设备的容量确定,并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片)。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或检修时,应切断电源,上锁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并上锁。

第二十七条 电缆线路的要求

(一)采用架空方式安装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

2.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3.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4.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二)电缆线路不得沿地面直接敷设,不得浸泡在水中。

(三)采用埋地敷设,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应满足以下要求:

1.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和安全标识;

2.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

3.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

4.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5.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四)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到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第二十八条 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防爆区域及机械损伤等区域时,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四节 临时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 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直接控制。

第三十条 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达不到要求不准使用。

第三十一条 使用潜水泵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并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潜水泵在防爆区域使用时必须满足所在防爆区域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上锁。

第三十三条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一)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二)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若使用i类工具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 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三)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iii类工具。

(四)在狭窄场所,受限空间内,应使用iii类工具。

(五)iii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iii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六)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

第三十四条 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一)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照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二)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三)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

(四)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

(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第三十五条 所有临时用电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

第三十六条 所有开关箱、配电箱(盘)应有安全标识,在其安装区域内,应在其前方1m处用黄色油漆或警戒带做警示。

第五节 临时用电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临时用电许可证办理程序

临时用电许可证办理流程见附录b。

(一)用电单位持作业许可证申请用电。用电单位和供电单位共同对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相关资料、情况进行核实,并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进行风险评估,确认该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已落实,双方在确认栏签字,用电单位在“用电单位申请人”栏签字后交供电单位审核人。

(二)供电单位审核人接到申请后,根据临时用电接引地点、接引方式及周围情况,确认该工作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并在“供电单位审核人”栏签字。

(三)电气主管部门确认作业有效期、接引地点,讨论安全工作方案,审核该工作许可证的安全措施,批准该临时用电许可证,并在“电气主管部门”栏签字。

(四)临时用电许可证批准后开始接线,送电人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已办理完毕后方可送电,用电单位实施作业。

(五)临时用电工作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按照临时用电方案的拆除方案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隐患,供电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和关闭临时用电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天。

第三十九条 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发生事故或违反临时用电管理要求,应及时关闭作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 临时用电许可证一式三联,许可证应统一编号。

(一)第一联:保留在供电单位,保存期为一年。

(二)第二联:用电单位悬挂在作业现场。

如涉及相关方,需将第一联复印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六节 临时用电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四十一条 用电单位申请人:

(一)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证。

(三)组织危害因素辨识,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对用电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供电单位确认人:

(一)与用电单位共同进行危害因素辨识,确认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并对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制止、纠正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

第四十三条 供电单位审核人:

(一)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审核用电单位电气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审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

第四十四条 作业人员:

(一)持有效的作业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二)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三)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四)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告知作业负责人。

(五)掌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第四十五条 电气专业人员: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二)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可以处理异常情况。

(三)审核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五)审批临时用电作业许可。

第四章 审核、培训和沟通

第四十六条 风电场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及时组织培训,相关风电场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风电场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向阳风电场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仓库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0 目的

建立有效和完善的仓库安全管理办法,采取各种措施,持续满足国家安全法规要求,严格控制仓库运作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预防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0 范围

招商局物流集团南京有限公司各仓库的安全管理

3.0 引用文件

4.0 职责

按公司运作安全管控体系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各自职责

5.0 工作程序

5.1库区用电管理

(1) 仓库照明原则上必须使用节能灯,且库内的节能灯使用功率小于60w。

(2) 库区内的照明系统每天由各库区仓管员负责开启和关闭,严禁非库区用电管理责任人员及外来人员开启和关闭库内照明系统开关。

(3) 原则上以保证库区内作业为主,当库内光线充足,在不影响库内作业,就不需开启照明;当库区光线不足时,应开启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库内照明灯;当库内光线弱及夜间作业时,应开启全部库内照明灯。

(4) 库区内在执行具体作业时,应开启照明灯,其它不涉及作业的区域不开启照明灯,在完成作业后,应及时关闭作业区域照明,仅留发货口照明供发货作业使用。在停止作业时必须关闭所有照明。

5.2库区办公用电管理

(1) 库区内的办公室在不办公时,必须关闭照明灯;办公室内的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空调等)在停止办公后,必须统一关闭,不得待机过夜,如有特殊工作需要,需向部门主管申请,待主管同意后方可使用。

(2) 特殊办公设备(机房、主机等)用电管理参照集团信息中心it设备的管理要求执行。

(3) 库区用电工具及设备维修管理库内照明及用电设备的维修工作只能由技安部进行,其余任何人员不得开展此项工作。

5.3仓库用电考核

(1) 库区用电管理由库区内各区域仓库主管作为直接考核人,办公用电管理由单证主管作为直接考核人,仓储领导负直接管理责任。

(2) 由各项目参照以往用电费用或操作量用电指标,在原基础上下调比例,建立完善、合理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低于考核指标奖励考核人和仓储业务责任领导,高于指标处罚考核人和仓储业务责任领导 (用电管理奖惩制度由各项目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制订)。

5.4 仓库用电安全管理

(1) 各仓库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电工,负责单位用电安全,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或人员提供用电安全服务,但安全生产的责任仍有本单位负责。

(2) 建立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岗位用电的操作规程,重要岗位的用电安全责任制。

(3) 建立安全用电技术资料档案,包括:1)高压系统图,低压布线图,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布置图;2)重要设备、设施的档案资料,产品说明书、出厂实验记录、安装试车记录;3)检修和实验记录;4)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记录。

(4) 单位的电路、电器设备、设施的安装验收必须有有资质机构的检验报告。

5.5安全用电检查

5.1检查内容:

(1) 安全用电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 电器设备的安装是否合格、安装位置是否合理;

(3) 电器设备的绝缘情况;

(4) 设备裸漏带电部分的防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保护接零和保护接地措施;

(5) 电器灭火设施、器材的配备;

(6) 违章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线现象。

5.6安全用电检查至少每月应进行一次。

(1) 对于变压器、配电设备,要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交接班制度。

(2) 对于使用中的电器设备、线路应定期测定其绝缘电阻。

(3) 对于各种接地装置,应定期测定其接地电阻。

(4) 对于安全用具、避雷器、隔离变压器及其他保护电器应定期检查测定或进行耐压实验。

5.7安全用电培训

(1) 新进人员应接受职前安全用电知识培训。

(2) 把安全用电知识纳入日常安全培训和考核的内容中。

(3) 操作用电设备的人员除应懂得安全用电的一般知识,还应懂得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6.0 支持文件

7.0 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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