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眼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煤(矸石)眼管理,避免各类煤(矸石)眼事故的发生,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目标
(一)消除煤(矸石)眼安全事故。
(二)减少煤(矸石)眼事故对矿井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成立煤眼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书 记
副组长:生产矿长 机电矿长
成 员:总工程师、掘进矿长、安监处长、掘进副总、采煤副总、安全副总、地质副总、机电副总及调度指挥中心、安监处、生产技术部、机电科、使用煤(矸石)眼单位党政负责人。
调度指挥中心设立煤(矸石)眼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调度指挥中心主任,成员:调度指挥中心管理干部及调度人员。
三、建立煤(矸石)眼安全管理体系
(一)生产矿长对矿井煤(矸石)眼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煤(矸石)眼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采煤系统的煤眼安全管理;总工程师负责煤(矸石)眼设计审核;掘进矿长负责煤(矸石)眼施工和掘进系统的煤(矸石)眼安全管理;机电矿长负责煤(矸石)眼装备的选型、安装、管理和机运系统的煤(矸石)眼安全管理;安监处长对全矿的煤(矸石)眼安全管理负监督、检查责任。各专业副总配合分管领导负责其分管范围煤(矸石)眼管理工作。
(二)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制定煤(矸石)眼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煤(矸石)眼管理档案,指定煤(矸石)眼管理、维护责任主体单位,定期组织煤(矸石)眼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及时安排处理排查出的问题,并执行相关的奖惩制度。
(三)生产技术部负责煤(矸石)眼的设计,组织验收, 并签发验收单。
(四)安监处负责对煤(矸石)眼作业环境、设备、设施的使用及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机电科负责煤(矸石)眼给煤机的选型、采购,对设备质量和满足安全使用负责。
(六)保运区负责老虎嘴、给煤机的安装,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放煤(矸石)老虎嘴、给煤机等负安全使用责任。
(七)煤(矸石)眼实行属地管理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管理责任主体,依照“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明确维护责任主体。煤(矸石)眼使用单位要采取措施防止大块煤、大矸石、水、材料和杂物等进入煤(矸石)眼,灭尘时要合理洒水,篦子要班班检查,损坏要及时修复,谨防篷眼和窜眼事故发生。煤(矸石)眼管理实行安全管理问责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树立“篷眼、滞眼、卡眼、窜眼就是事故”的理念。在生产中出现的各类煤(矸石)眼事故和质量责任都要进行追查处理,严格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追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八)使用单位对煤(矸石)眼负现场管理责任,严格执行煤(矸石)眼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煤(矸石)眼的维护工作,严格落实煤(矸石)眼的检查检修制度,保证煤(矸石)眼的安全完好。煤(矸石)眼使用单位负责人是煤(矸石)眼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定期对煤(矸石)眼进行全面检查并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汇报。
(九)煤(矸石)眼机电装备实行班确认、日检查,煤(矸石)眼仓体、上下锁口至少1个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十)建立煤(矸石)眼交接制度,调度组织技术、安监、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并签发交接单。
(十一)建立煤(矸石)眼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对全矿井所有煤(矸石)眼建立管理档案。内容如下:
1.矿井煤(矸石)眼统计汇总表。
2.矿井煤(矸石)眼分布图。
3.煤(矸石)眼设计参数、支护方式等。
4.煤(矸石)眼装备技术参数、安装单位、时间、地点、负责人。
5.煤(矸石)眼使用单位、施工时间、地点、负责人。
6.煤(矸石)眼报废或封闭原因、方法、单位、时间、地点、负责人。
四、部门职责
(一)矿井所有煤(矸石)眼每月应全面检查一次,由调度指挥中心牵头,组织安监处、生产技术部、机电科、供销公司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每单位参加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项目包括煤(矸石)眼上口护栏、篦子、眼壁、警示牌板、管理牌板、照明、保险带、透眼工具是否齐全规范,下口照明、漏斗、老虎嘴、墙体、锁口梁、四周封闭等是否完好。检查后填写煤(矸石)眼检查表交调度指挥中心汇总、评比并存档,一般问题以联系单形式限期使用单位整改,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应立即停止使用该煤(矸石)眼,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 安排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组织人员处理,未按规定组织人员参加检查的,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每次处罚100元。
(二)调度指挥中心建立煤(矸石)眼使用验收交接制度。掘进与安装、安装与使用单位等之间交接由调度指挥中心牵头,生产技术部、机电科、安监处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并签发交接单,未经验收的煤(矸石)眼不得使用,否则罚使用单位5000元。
(三)设立煤(矸石)眼现场管理确认台帐及安全确认牌板,使用单位给煤机司机、煤(矸石)眼上口运输机司机必须每班进行煤(矸石)眼使用安全状况进行确认,并填写记录簿,如不按规定确认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
(四)煤(矸石)眼使用单位跟班干部,必须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本单位使用煤(矸石)眼的安全状况,并作为本班安全确认工作的一项内容,否则对不汇报人员每次罚款100元。
五、煤(矸石)眼的设计与施工
(一)集团公司设计院负责井底煤仓(卸载坑)、水平煤仓的设计,矿生产技术部负责采区煤(矸石)眼、阶段煤(矸石)眼和工作面煤眼眼的设计。
(二)煤(矸石)眼设计应根据其性质、用途和生产能力,合理确定参数。
1.煤(矸石)眼容量:当上下口均为皮带机运输时,煤(矸石)眼容量为其上口皮带机0.5h的运量;当下口为矿车运输时,煤(矸石)眼容量考虑高峰生产能力、下口运输能力、不均匀系数,按公式确定。
2.根据煤(矸石)眼容量并考虑巷道实际围岩条件、支护技术和实际煤(矸石)眼管理水平,确定煤(矸石)眼高度和断面积。煤(矸石)眼设计遵循低高度、粗截面的原则,高度不超过20m。
3.井下煤(矸石)眼采取立眼设计。禁止设计斜溜煤道。
4.严格按《掘进生产技术管理规定》(淮矿生[2010]209号)要求进行煤(矸石)眼支护设计和竣工验收。
(1)仓体在围岩条件允许时可以采用锚喷支护,禁止使用无支护煤(矸石)眼;煤(矸石)眼支护设计要满足眼壁防水需要。积极推广使用新型仓体衬板材料。
(2)煤(矸石)眼上、下锁口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同时对煤(矸石)眼上、下口巷道原有支护实施二次加固,对煤(矸石)眼上口浇筑范围以外部分的巷道底板实施加固支护,并明确浇筑和加固的范围、支护方式。
(3)上、下锁口眼壁浇筑层中必须采用工字钢梁(含锁口框梁)加固仓体,下口框梁空档处用铁板封严,工字钢梁两端深入积岩不少于0.5m。
5.为保证煤(矸石)眼使用、维护的安全,必须设置必要的操作硐室、水沟(或截水槽)、沉淀池(下口平巷)等,避免流水进入或渗入煤眼;煤(矸石)眼前后5米必须打水泥地坪。上述硐室和设施的位置、尺寸、材料、施工及使用要求必须予以明确。
6.煤(矸石)眼竣工后,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办理移交手续,建立煤(矸石)眼管理档案,方可启用。
六、煤(矸石)眼装备及安全设施
(一)煤(矸石)眼下口是运输机的,必须安装给煤机。使用矿车运输或煤(矸石)眼高度低于5m的,可以安装老虎嘴,但必须采用远程控制。
(二)煤(矸石)眼上口实行全封闭管理:
1.篦子:井底煤(矸石)仓煤(矸石)眼使用规格为ⅰ250矿用工字钢焊接,掘进头煤(矸石)眼、工作面煤眼使用规格为30kg轨道焊接;炮掘头、综掘头间距不大于300×300mm、综采面间距不大于400×400mm、井底煤(矸石)仓间距不大于500×500mm。
2.安全平台:煤(矸石)眼上口安装全封闭安全平台,应使用气动或电动控制装置,做到安全平台落下后应上锁管理,控制箱上锁管理。
3.安全护栏:空档间距不超过200mm(除皮带机来煤方向),采用红白相间标志,留有单侧活门,并上锁管理。
4.煤(矸石)眼应装设防满眼保护,并与眼口皮带机闭锁。
5.井底煤仓(卸载坑)、采区煤仓应装备空气炮和仓位显示装置。
6.煤(矸石)眼上、下口前后5米范围,要设置充足的照明,安装视频系统。
7.煤(矸石)眼口要配备保险带2根、钎子(长度不小于1.8米)、铲子、抓钩、大锤、风枪、安全留绳等专用工具,且留有拴安全留绳的鼻子,并上架管理。
8.现场应配备的牌板
(1)设立醒目的“当心煤(矸石)眼”安全警示牌。
(2)煤(矸石)眼标志牌。煤(矸石)眼标志牌内容包括:煤(矸石)眼名称、眼深、直径、容量等参数、使用单位、放眼人员、维修人员名单。
(3)煤(矸石)眼管理牌板:管理制度、检查检修制度、交接班制度、事故处理流程、安全确认内容。
七、使用单位管理职责与隐患排查
(一)使用单位接管煤(矸石)眼后,应编制《煤(矸石)眼使用管理安全措施》,经审批后认真贯彻执行。
(二)使用单位必须对煤(矸石)眼上口篦子、护栏、照明、警示牌、管理牌板、透眼工具等定期维护,保持完好,若有损毁应及时更换,严禁随意更改篦子尺寸,否则每发现一处擅自更改篦子尺寸罚使用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200元,罚使用单位党政正职各200元。
(三)生产系统水的管理
1.使用单位严禁将水或水煤(矸石)灌入煤(矸石)眼内,对有淋水的煤(矸石)眼,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单位党政负责人、跟班管理人员、当班队长各200元。
2.综采工作面运输机的电机、齿箱冷却水必须接管路引出工作面,不得进入出煤系统,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单位党政负责人、跟班管理人员、当班队长各100元。
3.综采工作面的采煤机和综掘头的综掘机的冷却喷雾水必须严格做到停机关水,严禁用水冲刷机身、皮带机头、机尾,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单位党政负责人、跟班管理人员、当班队长各100元。
4.综采工作面支架及运输机机头转载点喷雾由综采区负责安装维护,掘进头的皮带机各处喷雾由掘进单位负责安装维护,主运系统的各处喷雾由保运区负责安装维护,喷雾要达到雾化效果,控制阀要完好灵敏不跑水,并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地点,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安装负责人100元、管理责任人50元。
5.各煤(矸石)眼附近的排水沟和排水管路必须保证正常排水,水不得进入眼内,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负责人100元、管理责任人50元。
6.皮带机司机开车后,遇到空车、煤(矸)潮或停车后应及时关闭喷雾,发现喷雾设施损坏要及时安排处理,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当班司机100元、管理责任人100元。
7.各灭尘点及工作面、掘进头洒水,要做到以灭尘为主,不得用水冲刷,因用水冲刷造成水进入眼内及生产系统的,责任人按“三违”处理,处罚管理责任人100元。
8.停止使用的眼内如有淋水,保运区负责将水引至巷道内,不得流至生产系统的皮带上,未按规定执行的责任人按“三违”处理,处罚管理责任人100元。
9.正常出煤(矸石)时,严禁用水冲刷皮带机滚筒、浮煤,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负责人100元、管理责任人100元。
10.通风区要保证生产系统内的水管路完好,出现跑水的,现场作业人员要及时汇报,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现场作业人员50元;通风区接到汇报后,要迅速组织人员处理完毕(以调度指挥中心记录时间为准),按《杨柳煤业生产管理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11.主运系统混合出煤或混合出煤矸时,放眼工必须听从调度指挥中心统一安排,防止不同煤种或煤矸进入同一系统,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12.对杂物、大矸石进入眼内造成蓬眼、卡眼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200元,如影响时间超过30分钟,按每小时500元进行处罚。
13.因放眼不及时造成蓬眼、卡眼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200元,如影响时间超过30分钟,按每小时500元进行处罚。
14.对水进入眼内造成窜眼或杂物、大矸石造成蓬眼的,罚责任单位每次10000元,责任人1000元,并按严重“三违”处理,党政正职各罚款500元,并由责任单位清理窜眼水煤,连续窜眼的挂牌处理。
(四)使用单位若发现煤(矸石)眼上、下口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单位值班、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并立即停止使用。由使用单位编制措施处理好后经调度指挥中心、生产技术部、安监处等部门现场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时方可恢复使用。
(五)煤(矸石)眼放眼工操作前应先观察锁口梁、眼口周围及老虎嘴是否存在异常或安全隐患,电话通讯是否正常,安全确认无误后方可放眼。放眼工应保持眼口前后不小于10米文明环境整洁工作。
(六)若发生煤(矸石)眼篷眼、滞眼、卡眼或积水时,由煤(矸石)眼使用单位跟班干部或班队长组织人员处理,保运区皮带司机配合处理,安监员现场监护。处理时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首先停止煤(矸石)眼上、下口运输机运转。
2.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调度室、单位值班汇报。
3.根据现场情况,编制针对性安全措施。
4.处理煤(矸石)眼事故时,现场必须有管理人员指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确认后,方可按照措施实施处理。严禁人员从眼口下方进入。
5.在处理卡眼、窜眼事故时,给煤机、老虎嘴必须采用远程控制。
6.煤(矸石)眼内若有积水,处理前必须先从煤(矸石)眼上口排干积水,然后采取措施处理。
7.处理结束,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调度室汇报。
八、煤(矸石)眼的封闭与启用
(一)煤(矸石)眼的封堵、报废与重新启用,都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暂时停用的煤(矸石)眼,封堵时煤(矸石)眼必须放空,悬挂警示牌,并留有放水孔;报废的煤(矸石)眼,必须封堵填实,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封堵后由调度指挥中心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三)暂时停用的煤(矸石)眼重新启用时,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启封;确认安全后,由矿调度指挥中心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四)启用封堵的煤(矸石)眼,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消除隐患,确认安全后,由调度指挥中心组织相关单位人员现场确认后,方可启封。
九、其它要求
新安装的老虎嘴由生产技术部统一设计,必须安装远程气动控制装置,远程气动控制装置操作点距离老虎嘴保证不小于20米的距离,无气动控制装置的老虎嘴不得使用。
第2篇 矿业煤眼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煤(矸石)眼管理,避免各类煤(矸石)眼事故的发生,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目标
(一)消除煤(矸石)眼安全事故。
(二)减少煤(矸石)眼事故对矿井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成立煤眼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书 记
副组长:生产矿长 机电矿长
成 员:总工程师、掘进矿长、安监处长、掘进副总、采煤副总、安全副总、地质副总、机电副总及调度指挥中心、安监处、生产技术部、机电科、使用煤(矸石)眼单位党政负责人。
调度指挥中心设立煤(矸石)眼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调度指挥中心主任,成员:调度指挥中心管理干部及调度人员。
三、建立煤(矸石)眼安全管理体系
(一)生产矿长对矿井煤(矸石)眼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煤(矸石)眼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采煤系统的煤眼安全管理;总工程师负责煤(矸石)眼设计审核;掘进矿长负责煤(矸石)眼施工和掘进系统的煤(矸石)眼安全管理;机电矿长负责煤(矸石)眼装备的选型、安装、管理和机运系统的煤(矸石)眼安全管理;安监处长对全矿的煤(矸石)眼安全管理负监督、检查责任。各专业副总配合分管领导负责其分管范围煤(矸石)眼管理工作。
(二)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制定煤(矸石)眼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煤(矸石)眼管理档案,指定煤(矸石)眼管理、维护责任主体单位,定期组织煤(矸石)眼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及时安排处理排查出的问题,并执行相关的奖惩制度。
(三)生产技术部负责煤(矸石)眼的设计,组织验收, 并签发验收单。
(四)安监处负责对煤(矸石)眼作业环境、设备、设施的使用及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机电科负责煤(矸石)眼给煤机的选型、采购,对设备质量和满足安全使用负责。
(六)保运区负责老虎嘴、给煤机的安装,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放煤(矸石)老虎嘴、给煤机等负安全使用责任。
(七)煤(矸石)眼实行属地管理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管理责任主体,依照“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明确维护责任主体。煤(矸石)眼使用单位要采取措施防止大块煤、大矸石、水、材料和杂物等进入煤(矸石)眼,灭尘时要合理洒水,篦子要班班检查,损坏要及时修复,谨防篷眼和窜眼事故发生。煤(矸石)眼管理实行安全管理问责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树立“篷眼、滞眼、卡眼、窜眼就是事故”的理念。在生产中出现的各类煤(矸石)眼事故和质量责任都要进行追查处理,严格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追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八)使用单位对煤(矸石)眼负现场管理责任,严格执行煤(矸石)眼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煤(矸石)眼的维护工作,严格落实煤(矸石)眼的检查检修制度,保证煤(矸石)眼的安全完好。煤(矸石)眼使用单位负责人是煤(矸石)眼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定期对煤(矸石)眼进行全面检查并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汇报。
(九)煤(矸石)眼机电装备实行班确认、日检查,煤(矸石)眼仓体、上下锁口至少1个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十)建立煤(矸石)眼交接制度,调度组织技术、安监、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并签发交接单。
(十一)建立煤(矸石)眼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对全矿井所有煤(矸石)眼建立管理档案。内容如下:
1.矿井煤(矸石)眼统计汇总表。
2.矿井煤(矸石)眼分布图。
3.煤(矸石)眼设计参数、支护方式等。
4.煤(矸石)眼装备技术参数、安装单位、时间、地点、负责人。
5.煤(矸石)眼使用单位、施工时间、地点、负责人。
6.煤(矸石)眼报废或封闭原因、方法、单位、时间、地点、负责人。
四、部门职责
(一)矿井所有煤(矸石)眼每月应全面检查一次,由调度指挥中心牵头,组织安监处、生产技术部、机电科、供销公司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每单位参加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项目包括煤(矸石)眼上口护栏、篦子、眼壁、警示牌板、管理牌板、照明、保险带、透眼工具是否齐全规范,下口照明、漏斗、老虎嘴、墙体、锁口梁、四周封闭等是否完好。检查后填写煤(矸石)眼检查表交调度指挥中心汇总、评比并存档,一般问题以联系单形式限期使用单位整改,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应立即停止使用该煤(矸石)眼,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 安排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组织人员处理,未按规定组织人员参加检查的,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每次处罚100元。
(二)调度指挥中心建立煤(矸石)眼使用验收交接制度。掘进与安装、安装与使用单位等之间交接由调度指挥中心牵头,生产技术部、机电科、安监处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并签发交接单,未经验收的煤(矸石)眼不得使用,否则罚使用单位5000元。
(三)设立煤(矸石)眼现场管理确认台帐及安全确认牌板,使用单位给煤机司机、煤(矸石)眼上口运输机司机必须每班进行煤(矸石)眼使用安全状况进行确认,并填写记录簿,如不按规定确认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
(四)煤(矸石)眼使用单位跟班干部,必须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本单位使用煤(矸石)眼的安全状况,并作为本班安全确认工作的一项内容,否则对不汇报人员每次罚款100元。
五、煤(矸石)眼的设计与施工
(一)集团公司设计院负责井底煤仓(卸载坑)、水平煤仓的设计,矿生产技术部负责采区煤(矸石)眼、阶段煤(矸石)眼和工作面煤眼眼的设计。
(二)煤(矸石)眼设计应根据其性质、用途和生产能力,合理确定参数。
1.煤(矸石)眼容量:当上下口均为皮带机运输时,煤(矸石)眼容量为其上口皮带机0.5h的运量;当下口为矿车运输时,煤(矸石)眼容量考虑高峰生产能力、下口运输能力、不均匀系数,按公式确定。
2.根据煤(矸石)眼容量并考虑巷道实际围岩条件、支护技术和实际煤(矸石)眼管理水平,确定煤(矸石)眼高度和断面积。煤(矸石)眼设计遵循低高度、粗截面的原则,高度不超过20m。
3.井下煤(矸石)眼采取立眼设计。禁止设计斜溜煤道。
4.严格按《掘进生产技术管理规定》(淮矿生[2010]209号)要求进行煤(矸石)眼支护设计和竣工验收。
(1)仓体在围岩条件允许时可以采用锚喷支护,禁止使用无支护煤(矸石)眼;煤(矸石)眼支护设计要满足眼壁防水需要。积极推广使用新型仓体衬板材料。
(2)煤(矸石)眼上、下锁口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同时对煤(矸石)眼上、下口巷道原有支护实施二次加固,对煤(矸石)眼上口浇筑范围以外部分的巷道底板实施加固支护,并明确浇筑和加固的范围、支护方式。
(3)上、下锁口眼壁浇筑层中必须采用工字钢梁(含锁口框梁)加固仓体,下口框梁空档处用铁板封严,工字钢梁两端深入积岩不少于0.5m。
5.为保证煤(矸石)眼使用、维护的安全,必须设置必要的操作硐室、水沟(或截水槽)、沉淀池(下口平巷)等,避免流水进入或渗入煤眼;煤(矸石)眼前后5米必须打水泥地坪。上述硐室和设施的位置、尺寸、材料、施工及使用要求必须予以明确。
6.煤(矸石)眼竣工后,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办理移交手续,建立煤(矸石)眼管理档案,方可启用。
六、煤(矸石)眼装备及安全设施
(一)煤(矸石)眼下口是运输机的,必须安装给煤机。使用矿车运输或煤(矸石)眼高度低于5m的,可以安装老虎嘴,但必须采用远程控制。
(二)煤(矸石)眼上口实行全封闭管理:
1.篦子:井底煤(矸石)仓煤(矸石)眼使用规格为ⅰ250矿用工字钢焊接,掘进头煤(矸石)眼、工作面煤眼使用规格为30kg轨道焊接;炮掘头、综掘头间距不大于300×300mm、综采面间距不大于400×400mm、井底煤(矸石)仓间距不大于500×500mm。
2.安全平台:煤(矸石)眼上口安装全封闭安全平台,应使用气动或电动控制装置,做到安全平台落下后应上锁管理,控制箱上锁管理。
3.安全护栏:空档间距不超过200mm(除皮带机来煤方向),采用红白相间标志,留有单侧活门,并上锁管理。
4.煤(矸石)眼应装设防满眼保护,并与眼口皮带机闭锁。
5.井底煤仓(卸载坑)、采区煤仓应装备空气炮和仓位显示装置。
6.煤(矸石)眼上、下口前后5米范围,要设置充足的照明,安装视频系统。
7.煤(矸石)眼口要配备保险带2根、钎子(长度不小于1.8米)、铲子、抓钩、大锤、风枪、安全留绳等专用工具,且留有拴安全留绳的鼻子,并上架管理。
8.现场应配备的牌板
(1)设立醒目的“当心煤(矸石)眼”安全警示牌。
(2)煤(矸石)眼标志牌。煤(矸石)眼标志牌内容包括:煤(矸石)眼名称、眼深、直径、容量等参数、使用单位、放眼人员、维修人员名单。
(3)煤(矸石)眼管理牌板:管理制度、检查检修制度、交接班制度、事故处理流程、安全确认内容。
七、使用单位管理职责与隐患排查
(一)使用单位接管煤(矸石)眼后,应编制《煤(矸石)眼使用管理安全措施》,经审批后认真贯彻执行。
(二)使用单位必须对煤(矸石)眼上口篦子、护栏、照明、警示牌、管理牌板、透眼工具等定期维护,保持完好,若有损毁应及时更换,严禁随意更改篦子尺寸,否则每发现一处擅自更改篦子尺寸罚使用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200元,罚使用单位党政正职各200元。
(三)生产系统水的管理
1.使用单位严禁将水或水煤(矸石)灌入煤(矸石)眼内,对有淋水的煤(矸石)眼,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单位党政负责人、跟班管理人员、当班队长各200元。
2.综采工作面运输机的电机、齿箱冷却水必须接管路引出工作面,不得进入出煤系统,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单位党政负责人、跟班管理人员、当班队长各100元。
3.综采工作面的采煤机和综掘头的综掘机的冷却喷雾水必须严格做到停机关水,严禁用水冲刷机身、皮带机头、机尾,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单位党政负责人、跟班管理人员、当班队长各100元。
4.综采工作面支架及运输机机头转载点喷雾由综采区负责安装维护,掘进头的皮带机各处喷雾由掘进单位负责安装维护,主运系统的各处喷雾由保运区负责安装维护,喷雾要达到雾化效果,控制阀要完好灵敏不跑水,并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地点,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安装负责人100元、管理责任人50元。
5.各煤(矸石)眼附近的排水沟和排水管路必须保证正常排水,水不得进入眼内,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负责人100元、管理责任人50元。
6.皮带机司机开车后,遇到空车、煤(矸)潮或停车后应及时关闭喷雾,发现喷雾设施损坏要及时安排处理,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当班司机100元、管理责任人100元。
7.各灭尘点及工作面、掘进头洒水,要做到以灭尘为主,不得用水冲刷,因用水冲刷造成水进入眼内及生产系统的,责任人按“三违”处理,处罚管理责任人100元。
8.停止使用的眼内如有淋水,保运区负责将水引至巷道内,不得流至生产系统的皮带上,未按规定执行的责任人按“三违”处理,处罚管理责任人100元。
9.正常出煤(矸石)时,严禁用水冲刷皮带机滚筒、浮煤,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负责人100元、管理责任人100元。
10.通风区要保证生产系统内的水管路完好,出现跑水的,现场作业人员要及时汇报,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现场作业人员50元;通风区接到汇报后,要迅速组织人员处理完毕(以调度指挥中心记录时间为准),按《杨柳煤业生产管理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11.主运系统混合出煤或混合出煤矸时,放眼工必须听从调度指挥中心统一安排,防止不同煤种或煤矸进入同一系统,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12.对杂物、大矸石进入眼内造成蓬眼、卡眼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200元,如影响时间超过30分钟,按每小时500元进行处罚。
13.因放眼不及时造成蓬眼、卡眼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200元,如影响时间超过30分钟,按每小时500元进行处罚。
14.对水进入眼内造成窜眼或杂物、大矸石造成蓬眼的,罚责任单位每次10000元,责任人1000元,并按严重“三违”处理,党政正职各罚款500元,并由责任单位清理窜眼水煤,连续窜眼的挂牌处理。
(四)使用单位若发现煤(矸石)眼上、下口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单位值班、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并立即停止使用。由使用单位编制措施处理好后经调度指挥中心、生产技术部、安监处等部门现场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时方可恢复使用。
(五)煤(矸石)眼放眼工操作前应先观察锁口梁、眼口周围及老虎嘴是否存在异常或安全隐患,电话通讯是否正常,安全确认无误后方可放眼。放眼工应保持眼口前后不小于10米文明环境整洁工作。
(六)若发生煤(矸石)眼篷眼、滞眼、卡眼或积水时,由煤(矸石)眼使用单位跟班干部或班队长组织人员处理,保运区皮带司机配合处理,安监员现场监护。处理时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首先停止煤(矸石)眼上、下口运输机运转。
2.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调度室、单位值班汇报。
3.根据现场情况,编制针对性安全措施。
4.处理煤(矸石)眼事故时,现场必须有管理人员指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确认后,方可按照措施实施处理。严禁人员从眼口下方进入。
5.在处理卡眼、窜眼事故时,给煤机、老虎嘴必须采用远程控制。
6.煤(矸石)眼内若有积水,处理前必须先从煤(矸石)眼上口排干积水,然后采取措施处理。
7.处理结束,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调度室汇报。
八、煤(矸石)眼的封闭与启用
(一)煤(矸石)眼的封堵、报废与重新启用,都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暂时停用的煤(矸石)眼,封堵时煤(矸石)眼必须放空,悬挂警示牌,并留有放水孔;报废的煤(矸石)眼,必须封堵填实,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封堵后由调度指挥中心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三)暂时停用的煤(矸石)眼重新启用时,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启封;确认安全后,由矿调度指挥中心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四)启用封堵的煤(矸石)眼,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消除隐患,确认安全后,由调度指挥中心组织相关单位人员现场确认后,方可启封。
九、其它要求
新安装的老虎嘴由生产技术部统一设计,必须安装远程气动控制装置,远程气动控制装置操作点距离老虎嘴保证不小于20米的距离,无气动控制装置的老虎嘴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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