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学生的规范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学生安全,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学生外出活动管理规定如下:
一、学生个人外出管理
1、学生非法定节假日离开学校,当天不能返回者需履行请假外出手续,并明确在外期间安全责任自负,由班主任批准。
2、学习期间请假期限在两天以内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批准。
3、学习期间请假期限在3-7天(含双休日、节假日)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处批准。
4、学习期间请假期限在7天以上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批准,报校长室。
5、学生在校外参加学习、实习、竞赛、调查等学校安排的集体活动,其间需要请假返校、回家或到其他地区活动者,学校可授权带队老师批准,准备权限为3天。
6、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造成人身损害,后果自负。
7、学生请病假需附医院证明。
二、学生集体外出管理
1、专业、班级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向学生处主任书面说明活动目的,人数、时间、地点、活动计划、可预见范围内安全措施和负责人姓名,明确带队老师,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方可举行。
2、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举办的重大活动,竞赛等,由学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注明参加活动学生人数、活动时间、地点、可预见范围内的安全措施和负责人,明确带队老师,报学生处批准后,方可举行。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者,由学生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报教务处经分管教学校长批准后,组织者负责通知教务主任,转告任课老师。
3、所有组织学生集体活动的系、班级或部门,必须安排安全的交通工具、活动场地及食品等。
4、学生集体活动的组织者必须事先对学生进行安全、文明教育。
5、严禁教职工、学生个人或学生组织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旅游;
6、严禁教职工、学生个人或学生组织招聘或为外单位招聘同学外出,从事推销、礼仪等商业活动;
7、凡无视学校纪律,私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教职工、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如发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有组织者承担;
8、严禁个人、团结、部门盗用学校名义私登广告、张贴海报、摆摊设点等形式组织学生外出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三、以上审批手续文件均由学生处留存备查。
四、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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