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升降机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润滑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及合资公司。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生产技术部门是电梯、升降机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升降机的安全使用监督检查。
第五条 使用单位负责电梯、升降机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人员要求
第六条 电梯、升降机驾驶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电梯、升降机驾驶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电梯、升降机知识,能正确操纵电梯、升降机和处理运行中出现的各种紧急状态,并能排除一般性的常见故障。
第八条 维修人员应受过技术培训,掌握电梯、升降机的工作原理、各部分的主要构造与功能,能处理及排队各种故障,能对电梯、升降机进行日常性的维修保养。
第四章 常规检查
第九条 电梯、升降机常规检查分日检、月检、年检和临时性检查四种。
第十条 电梯、升降机常规检查由装置电梯、升降机持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年检,并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对电梯、升降机安全情况进行抽查。电梯、升降机日常检查与维护人员负责具体日检和月检工作。
第十一条 电梯、升降机常规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第五章 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电梯、升降机的维护保养分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和专业性的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承担,专业的维护保养应有与电梯、升降机维护保养资格的专业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第十四条 电梯、升降机每次进行维护保养都必须有相应的记录,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向电梯、升降机专业维护保养单位索要当次维护保养的记录,并进行存档保管,作为电梯、升降机档案的内
容。
第十五条 日常性维护保养记录有本单位电梯、升降机作业人员或维修人员填写,每月底将记录内容报送电梯安全管理人保管、存档。
第十六条 电梯、升降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内容应按照电梯、升降机产品随机文件中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专业性维护保养按照签订合同的内容、周期进行。
第十七条 电梯、升降机重大项目的修理应有经资格认可的维修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对在电梯、升降机日常检查和维护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通知生产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或外委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
第六章 检验
第十九条 电梯、升降机的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检验,更换电梯、升降机准运证。
第二十条 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在电梯、升降机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电梯、升降机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向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二十二条 电梯、升降机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第二十三条 申请电梯、升降机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电梯、升降机管理档案保存。
第七章 技术档案整理 第二十四条 电梯、升降机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电梯、升降机随机出厂文件(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电梯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书、装箱单、机房井道布置图、电气原理图接线图、电梯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装示意图、易损件目录);
2、 电梯、升降机开工申报单;
3、 电梯、升降机安装施工记录;
4、竣工验收报告;
5、质量技术部门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电梯验收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6、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大修、改造记录及检验报告;
7、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8、事故及故障记录;
9、电梯、升降机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生产技术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电梯、升降机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 每年对在用电梯、升降机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2. 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升降机,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3. 电梯、升降机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电梯、升降机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 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 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
况;
5.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6. 停用一月以上的电梯、升降机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 每周应检查下列项目:
1. 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 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 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 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 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头,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 轨道的安全状况;
3.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第2篇 物业项目电梯管理规定
物业项目电梯管理规定
(三)
一、目的规范电梯管理,确保电梯运行安全。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嘉园管理处维修值班人员的值班管理。
三、职责
1、电梯维修人员负责电梯日常巡查、管理。
2、工程部主管负责监督、检查。
四、工作流程
1、电梯机房必须严格执行《机房管理制度》2、做好业主安全乘梯教育,运行中电梯若出现突然故障,乘客不必惊慌,更不应私自违章操作、开启或敲打梯门,应马上按响紧急对讲开关,通知中控室值人员,等候解救;3、乘搭电梯人数过多时,应分批搭乘,避免超载发生危险;
4、严禁在电梯内打闹、蹦跳、刻划、张贴及私自撕揭电梯年检合格证,不依靠在轿门上,不强行阻止轿门开关且不强行扒 门,不在轿厢内吸烟;
5、勿将垃圾丢弃在电梯门导轨槽内,以免造成轿门和厅门堵塞,影响电梯正常使用;
6、发生火警或地震时,切勿搭乘电梯;
7、小孩搭乘电梯时,应有大人看护,以免发生意外。
8、电梯搬运大件物品时,尽量避免电梯使用高峰期,并事先申请,不得超重和损坏电梯,以防止事故发生。
9、做好电梯机房、轿箱、厅门、井道、底坑的清洁,保持整洁、畅通。
第3篇 物业电梯维护管理规定6
物业电梯维护管理规定(六)
1、维修员对电梯负有运行、监视和维护保养责任,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2、相关人员应了解电梯的性能、规格和运行方式,掌握其操作要领,正确处理事故和故障的应急处理的方法。
3、维修员应定期检查电梯的运行情况,并将记录填写在《巡视检查记录表》。
每日巡视机房,保持机房的整洁,做到无积尘、无蜘蛛网,地板上无垃圾。机房不得堆放杂物和易燃物品,不准无关人员进入,保持通风良好,并配有消防器材。
4、轿箱内外、顶上、底下要经常擦拭,防止生锈腐蚀,并定期油漆,保持清洁美观。
5、各层站厅及地坎槽经常清洁,以防门脚阻塞。每天检查轿箱照明、风扇、各指示灯(按钮)是否正常,如有故障应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6、电梯检修或保养时,必须挂牌标明'电梯检修停用'字样,确认轿厢无人后方可停机,工作时必须戴安全帽。
7、维修保养工作完成后,必须认真清理现场,清点工具和物品,切忌遗漏。有关维修保养记录由维修保养单位填写,记录应交物业服务中心存档。
8、机房、井道因工作需要动火时,必须遵守物业服务中心动火规定,办好动火证,并指定专人操作和监视,事后清理火种。
9、电梯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以下:
9.1设备要完好干净(包括电气元件、门安全触板、钢带、限速器、控制柜、轿箱、底坑等);
9.2安全装置要动作灵敏可靠,不允许超限使用;
9.3要保证润滑部位有油(曳引机、电动机、限速器等);
9.4要整机性能好,不带病运行;
9.5要维修及时,一般故障不过夜;
9.6按照电梯保养的内容和要求,安排好日、月、季、年的保养项目计划,按时按项目逐一完成,不漏项,确保保养质量。
第4篇 电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电梯困人援救工作,以确保乘客的安全是电梯困人援救管理工作的目的,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或异常时,能迅速、果断地按响应预案进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的保护业主生命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管辖区域内的电梯设施设备故障、区域内电力发生故障、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等异常情况引发的电梯突发事件。
3、 职责
3.1本预案由各小区电梯日常维修单位为第一实施人,各管理处监督其实施情况。
3.2各管理处责任人应督促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经常演练预案,并确保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突发事件的反应时间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3.3各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员工进行突发事件及异常情况等的培训演练工作。
3.4各管理处责任人负责抢险现场指挥及督导。
3.5当值维修、秩序维护、保洁人员应严守岗位,发现电梯异常,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安慰被困人员,及时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同时通报管理处。
3.6突发停电事故发生后,管理处要查明原因的同时,要对辖区内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梯内被困人员进行营救。
4、 响应预案
4.1凡遇故障,司梯人员应首先通知电梯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如电梯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15min仍未到达,维修、秩序维护等经过培训的有资格证书救援人员可根据不同情况,设法先行释放被困乘客。
4.2电梯困人援救的程序
4.2.1应立刻通知维保单位,告知被困人员,等待救援。当发生电梯困人事故时,被困人员应通过电梯对讲或其他方式与外人取得联系。电梯管理员或救援人员通过对讲机或喊话方式与被困人员取得联系,务必使其保持镇静,静心等待救援人员的援救。
4.2.2被困人员在轿箱内,应保持镇静,不可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轿厢。如果轿厢门处于半启状态,受过培训的应急人员应设法将轿厢门完全关闭。
4.2.3准确判断轿厢位置,做好援救准备。根据楼层指示灯、pc显示、选层器横杆或打开厅门判断轿厢所在位置。
4.2.4维保单位解救被困人员后,管理处应做好记录,记录被困人员呼救时间、通知维保单位时间、维保单位人员到达时间、人员被解救时间并请维保人员签字确认。
第5篇 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厂用电梯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保证正常的生产使用以及人身和设备安全,避免电梯类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编写了厂内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在执行国家标准和上级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重申国家和上级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厂内电梯,是指锅炉电梯及脱硫装置用电梯。
第四条 厂内电梯由运行部负责日常巡检;检修部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管理,负责控制间卫生清洁;实业公司负责轿箱清洁;安监部负责安全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六条 规范性引用的标准或文件:《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二章 电梯的使用
第七条 新装的电梯,生产厂家应取得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电梯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机械安装图、电气安装图等。
第八条 使用的电梯,必须经市技术监督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验合格,并发给“安全检验报告书”和“安全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应悬挂于电梯轿厢内,设备台帐(技术档案)存放在检修部所属班组内。
第九条 电梯安装、维护、检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经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定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单位。
第十条 电梯大修后,须经市技术监督检测机构安全检验合格,方可投入运行。该项检验报告与定期校验报告等,均应记入该设备台帐。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人员在使用电梯前,应查看轿箱位置,确认电梯工作正常,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运行值班人员,并停止电梯运行。
第十二条 电梯轿厢内应挂有标示牌,标明电梯总载重量、一次载客人数,严禁超载运行。遇人员过多应分批乘坐,货物应均匀放入在轿厢底板平台上,保持电梯承重平衡。
第十三条 电梯内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好,如发现磨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必须及时处理。未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电梯应停止使用,严禁擅自解除安全保护设备。
第十四条 电梯内装载氧气、乙炔瓶时,应分开装载运送,检查气瓶隔绝门关严,不得漏气。装载其它危险品或批量装载、运送化学危险品,应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得到武保、安监部同意批准,按相应规程、预案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装载。
第十五条 严禁携带超长、超宽、超载物品乘梯。禁止胡乱揿动电梯按钮,拨动电梯控制开关。
第十六条 机组启停、试运过程中检修人员不得长时间占用电梯装载运送货物,影响运行人员使用。机组运行状态下,长时间占用电梯应得到运行人员的许可。
第十七条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身体依靠在厅门、轿厢门上,严禁在厅门、轿厢门处停留。严禁在轿厢门、厅门开启情况下,揿应急按钮开动电梯。
第6篇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是指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在用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
第四条 在本省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电梯监督检验以及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实施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对无证单位套用或借用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合法手续开展业务,一经举报、发现,经查证属实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在本地(设区的地、市)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维保组、队)的、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维保单位的分支机构应为其“法人”的《许可证》上注明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电梯维保单位只能在注册登记地或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市承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纳入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并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
第八条 电梯制造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只能承担本企业制造、销售的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业务,不得承揽其他品牌电梯的维保业务。
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同意的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维保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做出记录。
第十条 如果几台电梯有共同的井道空间和/或机房。这些电梯宜委托同一个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在维修合同期内。使用单位不得允许非此合同的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任何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包括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日常维护保养,电梯销售、安装单位的质量保证期服务不能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
2. 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
3.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
5. 电梯困人时,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及时抵达的时间;
6. 争议及违约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 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一般情况下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单位双方协商决定,但年维护保养费按维保单位施工级别a、b、c级,最低分别不可低于电梯设备原值的 3%、 2。5%、 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以降低维保价格进行企业间恶意竞争,导致维保质量的下降,损害电梯使用单位利益。
第十三条 维保单位应当在实施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电梯所在地区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告知业务:
1. 维保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 维保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所维保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4.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一份;
5. 相关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一份;
6.制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复印件一份;
7.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复印件一份;
上述证件、资料均应携带原件,以备验证。
第十四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维修作业人员证书,并受聘于具有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三章 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拥有电梯的数量和服务特点,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保证本单位电梯的安全使用。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全面负责。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的职责;
2.安全操作规程;
3.日常检查制度;
4.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5.定期报检制度;
6.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7.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8.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上述制度应经过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分发到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并且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在轿厢内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设置有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急修电话、投诉电话等内容的标志,使乘客能够清楚看到。
第二十条 电梯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与可随机响应的单位组织机构或服务系统相连接,以保证能有效的应答紧急呼救,保证乘客被困时能迅速解困。
使用单位可授权专门人员(应经维保单位进行营救培训并取得电梯作业人员证书)在紧急情况下营救乘客。否则应求助于维保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记录;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保持轿厢、层门、地坎以及候梯厅的清洁。指派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每天全程乘电梯上下各一次以评估运行质量。并进行下述观察:
1. 平层情况;
2. 层门的总体性能以及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3. 层站及轿厢操纵箱的按钮是否工作正常;
4. 层站指示器是否工作正常;
5. 紧急报警装置是否工作正常;
6. 轿厢及层站是否具有正常照明。
上述项目并不代替维保单位应完成的工作。使用单位应将任何不正常情况及时通知维保单位。必要时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维保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电梯维保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预防性维护保养。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其维护保养、检查、调整、修理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层门、机房和为维修人员保留的通道门的钥匙应交专门人员专职保管。
第7篇 电梯运行日常管理规定
为加强电梯使用维护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提高电梯的使用寿命,特制定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一、 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一)日常巡检
1、电梯管理人员每天对电梯的运行情况进行观察(上下运行、换速、开门、平层等)。每日在机房巡视时,必须检查曳引机各传动部位状况是否完好。
2、检查电动机和曳引机减速箱油位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控制柜、配电柜及其他电气设备的端子,有无松动烧坏现象。
3、检查断路器、接触器各触点有无打火、拉弧现象。
4、检查各接地点是否符合要求。
5、检查限速器工作运行情况,及时加油。各内选、外选按钮工作情况,是否灵敏。
6、检查安全保护装置的各种安装参数和动作试验状态是否符合标准。
7、检查轿厢照明和风扇是否正常。
8、检查消防及紧急按钮等功能是否完好。
9、检查井道位置传感器是否完好。
10、检查完毕每天早上8点前对电梯进行试乘,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检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二)月巡检
1、每月检查轿顶检修开关及上、下强迫缓速开关,调整钢丝绳张力。
2、每月清洁机房、清扫轿顶及底坑卫生,检查缓冲器油位及复位情况。
3、每月检查井道随行电缆、平衡链悬挂及转动情况。
4、每月检查厅轿门相关尺寸,并作相应的调整。
5、每月清洁地坎滑道卫生及杂质,使房门和轿厢门无阻塞。
6、每月检查、调整开关门机构及上、下端站的换速、限位开关,使其位置正确,功能可靠。
7、电梯整机性能的调整检查,做好相应的记录,并存档。
二、维保单位监管制度
1、电梯进行维保时,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有效地通知相关使用人员,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扩措施,并为维保人员做好配合工作。
2、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维保工作的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对每次的维保工作予以签字确认,并将维保记录存档。
3、维保人员如未按规定周期进行维保或维保质量存在问题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和维保单位协调,确保维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4、管理处工程部负责人以及值班经理每日对中心一至九层及电梯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三、定期报检制度
1、由专业检验机构定期对电梯是否能够继续安全使用进行监督性检验,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2、不得使用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3、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限速器校验周期为两年,杂物电梯的限速器校验周期为五年。
4、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主动向济南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5、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在接到检验受理通知后,及时通知维保单位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6、定期检验时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检验人员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如实反映电梯使用情况,并为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应急预案制度
(一)、电梯的应急管理
1、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对电梯运行的安全管理。
2、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电梯管理人员,落实每台电梯的责任人,配置必备的专业救助工具及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设备。
3、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4、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定维修保养合同,明确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责任。
5、参加电梯事故责任保险。
6、电梯发生异常情况,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同时由本单位专业人员实施力所能及的处理。
7、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电梯应急预案的演练,并通过各种宣传品和明显标牌提示,宣传电梯安全使用和应对紧急情况的常识。
第8篇 写字楼电梯管理规定
写字楼电梯的管理规定
为保证电梯正常运行,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1)电梯机房除电梯维修人员、消防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机房内的设备非电梯维修人员不得操作。
(2)运行中电梯出现突然故障,值班人员尽可能先救援出乘客,并通知电梯维修人员检修,值班人员如不能救援乘客时,应安慰乘客不要惊慌,并尽速通知电梯工救援乘客。
(3)乘搭电梯人数过多时,应分批搭乘,以免超载发生危险。
(4)切勿让幼儿单独搭乘或进入电梯,以免发生危险。
(5)发生火警时,切勿乘搭电梯,因电梯可能随时在半途停顿,将人困于电梯内,被困者可能因浓烟而致命。
(6)电梯维修人员每日应对电梯作例行检查,如发生有震荡、不正常的声音或电梯有损坏时,应立即停梯检修。
(7)发现有水渗入电梯或电梯槽底有积水时,应立即停止使用,以免触电,并设法将电梯升高至较安全地方。保洁员在冲洗走廊和楼梯时,勿让水流入电梯内,以免损坏电梯设备。
(8)电梯保洁员应每天用清洁剂抹擦电梯一遍。
(9)电梯维修人员应每天检查电梯机房是否有足够通风,温度是否过高,气窗玻璃是否完整,机房门必须上锁。
(10)电梯内求救警铃、电风扇必须保持工作状态,以免紧急时无法求救及导致窒息。
(11)机电组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
(12)因维修、保养而正常停用的任何停梯,应在一楼挂牌告示。
乘梯须知:
1)用手按钮,严禁撞击
2)不许吸烟,保持清洁
3)运行之时,请勿挤门
4)危险物品,禁止乘梯
5)儿童乘梯,成人携同
6)如遇意外,请按警铃
7)超载危险,后进退出
8)发生火警,切勿乘梯
管理处示
第9篇 电梯安装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1、一般规定
①电梯安装操作人员,必须经身体检查。凡患心脏病、高血压病者,不得从事电梯安装操作。
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现场一切安全制度。操作时精神集中,严禁饮酒,着装整齐;并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③电梯安装井道内使用。的照明灯,其电压不得超过36v.操作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必硬绝缘良好,漏电保护器灵敏、有效。
④梯井内操作必须系安全带,上、下走爬梯,不得爬脚手架。操作使用的工具用毕必须装入工具袋,物料严禁上下抛扔。
⑤电梯安装使用脚手架必须经组织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使用。
⑥焊接动火应办理用火证,备好灭火器材,严格执行消防制度。施焊完毕必须检查火种,确认已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⑦设备拆箱、搬运时,拆箱板必须及时清运码放指定地点。拆箱板钉子应打弯。抬运重物前后呼应,配合协调。
⑧长形部件及材料必须平放,严禁立放。
2、电梯安装
①样板架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样板应牢固准确,制做样板时,架样板木方的木质,强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架样板木方应按工艺规定牢固地安装在井道壁上,不允许作承重它用。
*放钢丝线时,钢丝线上临时所栓重物重量不得过大,必须捆扎牢固。放线时下方不得站人。
②导轨及其部件安装前应遵守以下规定:
*剔墙、打设膨胀螺概操作时应站好位置,系好安全带,戴防护眼镜,持拿榔头不得戴手套,不得上下交叉作业。
*电锤应用保险绳栓牢,打孔不得用力过猛,防止遇钢筋卡住。
*剔下的混凝土块等物,应边剔边清理,不得留在脚手架上。
*用气焊切割后的导轨支架必须冷却后,再焊接。
*导轨支架应随稳随取,不得大量堆积于脚手板上。
*导轨支架与承埋铁先行点焊,每侧必须上、中、下三点焊牢,待导轨调整完毕之后,再按全位置焊牢。
*在井道内紧固膨胀螺栓时,必须站好位置,扳子口应与螺栓规格协调一致,紧固时用力不得过猛。
③导轨安装应遵守以下规定
*做好立道前的准备,应根据操作需要,由架子工对脚手板等进行重新铺设,准备导轨吊装的通道,挂滑轮处进行加固等,必须满足吊装轨道承重的安全要求。
*采用卷扬机立道,起吊速度必须低于8m/min.必须检查起重工具设备,确认符合规定方可操作。
*立轨道应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指挥信号清晰明确,吊升轨道时,下方不得站人,并设专人随层进行监护。
*轨道就位连接或轨道暂时立于脚手架时,回绳不得过猛,导轨上端未与导轨支架固定好时,严禁摘下吊钩。
*导轨凸凹榫头相接入槽时,必须听从接道人员信号,落道要稳。
*紧固压道螺栓和接道螺栓时,上下配合好。
④轨道调整应遵守以下规定
*轨道调整时,上下必须走梯道,严禁爬架子。
*所用的工具器材(如垫片、螺栓等)应随时装入工具袋内,不得乱放。
*无围墙梯井,如观光梯,严禁利用后沿的护身栏当梯子,梯外必须按高处作业规定进行安全防护。
⑤厅门及其部件安装应遵守以下规定
*安装上坎时(尤其货梯)必须互相配合,重量大宜用滑轮等起重工具进行。
*厅门门扇的安装必须按工艺防坠落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井道安全防护门在厅门系统正式安装完毕前严禁拆除。
*机锁、电锁的安装,用电钻打定位销孔时,必须站好位置,工具应按规定随身携带。
⑥机房内机械设备安装应遵守以下规定
*搬抬钢架、主机、控制柜等应互相配合。在尚无机房地板的梯井上稳装钢粱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
*对于机房在下面,其顶层锕梁正式安装前,禁止将绳轮放在上面;钢梁应稳装在梯井承重墙或承重梁的上方,在此之前,不允许将主机、抗绳轮置于钢梁上。
*进行曳引机吊装前,必须校核吊装环的载荷强度。
*安装抗绳轮应采用倒链等工具进行,可先安装轴承架,再进行全部安装,操作时下方严禁站人。
⑦井道内运行设备安装应遵守以下规定
*安装配重前检查倒链及承重点应符合安全要求。
*配重框架吊装时,井道内不得站人,其放人井道应用溜绳缓慢进行。
*导靴安装前、安装中不可拆除倒链,并应将配重框架支牢固、扶稳。
*安装配重块应放人一端再放人另一端,两人必须配合协调,配重块重量较大时,宜采用吊装工具进行。
*轿厢安装前,轿厢下面的脚手架,必须满铺脚手板。
*倒链固定要牢固,不得长时间吊挂重物。
*轿厢载重量在1000kg,井道进深不大于2.3m,可用两根不小于200mm*200mm坚硬木方支撑;载重量在3000kg以下,井道深度不大于4m,可用两根18号工字钢或20号槽钢作支撑。如载重量及井道进深超过上述规定时,应增加支撑物规格尺寸。
*两人以上扛抬重物应密切配合(如:上下底盘),部件必须拴牢。
*吊装底盘就位时,应用倒链或溜绳缓慢进行,操作人员不得站在井道内侧。
*吊装上梁,轿顶等重物时,必须捆绑牢固,操作倒链,严禁直立于重物下面。
*轿厢调整完毕,所有螺栓必须拧紧。
*钢丝绳安装放测量绳线时,绳头必须拴牢,下方不得站人。
*使用电炉熔化钨金时,炉架应做好接地保护;绳头灌钨金时,应将勺及绳头进行预热,化钨金的锅不得掉进水点,操作时必须戴手套及防护眼镜。
*放钢丝绳时,要有足够的人力、人员严禁站于钢丝绳盘线圈内,手脚应远离导向物体;采用直接挂钢丝绳工艺,制作绳头时,辅助人员必须将钢丝绳拽稳,不得滑落。
*对复线式电梯,用大绳等牵引钢丝绳,绳头拴绑处必须牢固,严禁钢丝绳坠落。
⑧电线管、电线槽的制作安装应遵守以下规定
*使用砂轮锯切割电线管,应将工件放平,压力不得过猛。管槽锯口应去掉毛刺。
*在井道进行线槽及铁管安装时,应随用随取,不得大量堆于脚手板上,使用电钻,严禁戴手套。
*穿线、拉送线双方呼应联系要准确,送线人员的手应远离管口,双方用力不可过急过猛。
*机房内采用沿地面厚板明线槽,穿线后确认没有硌伤导线,必须加盖牢固。
3、电梯调试
慢车准备及慢车运行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慢车运行之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缓冲器安装调整完毕,液压缓冲器注油。
*限速器调整完毕。
*抱闸调整完毕,其动作可靠无误。
*急停回路中各开关作用准确可靠。
*上下极限开关安装调整完毕,并投入使用。
②轿顶护身栏安装完毕,轿顶照明应完备。
③井道内障碍物应清除,孔洞盖严,存储器运行中不碰撞。
④因故厅门暂不能关闭,必须设专人监护,装好安全防护门(栏)挂警告牌。
⑤若总承包单位(客户)在初次运行之前未装修好门套部分,必须将门厅两侧空隙封严,物料不得伸人梯井。
⑥暂不用的按钮应用铁盖等措施保护封闭。
⑦慢车运行。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使轿厢运行时(机房、轿顶、轿内)必须取得联系,方可运行。
⑧在轿顶操作人员应选好位置,并注意井道器件,建筑物凸出结构、错车(与对重交错0位置,以及复绕绳轮)。到达预定位置开始工作前,必须扳断电梯轿顶(或轿内)急停开关,再次运行前,方可恢复。
⑨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跨于轿厢与厅门门口之间进行工作。严禁探头于中间梁下、门厅口下、各种支架之下进行操作。特殊情况,必须切断电源。
⑩对于多部并列电梯,各电梯操作人员应互相照顾,如确难以达到安全时,必须使相邻电梯工作时间错开。
①①轿厢上行时,轿顶上的操作人员必须站好位置,停止其他工作,轿厢行驶中,严禁人员出入。
①②轿厢因故停驶,轿厢底坎如高于厅门底坎600mm,轿内人员不得向外跳出,外出必须从轿顶进行。
①③在机房内,应注意曳引绳、曳引轮、抗绳轮、限速器等运动部分,必须设置围栏或防护装置,严禁手扶。
快车准备及快车运行(试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快车运行之前,上述慢车运行的各条必须全部满足,安装工作全部结束后,快车运行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慢车全程试车,各部位均正常无误。
(2)各种安全装置、安全开关等均动作灵敏可靠。
(3)各层厅门完全关闭,机、电锁作用可靠。
(4)快车运行中,轿顶不得站人。
(5)电梯试车过程中严禁携带乘客。
电梯局部检查及调整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在机房工作时,应将主电源切断,挂好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②盘车时,应将主电源切断,并采取断续动作方式,随时准备刹车。无齿轮电梯不准盘车。
③在各层操作时,进入轿厢前必须确认其停在本层,不得只看楼层灯即进入。在底坑操作时应切断停车开关或将动力电源切断。
④电梯的动力电源有改变时,再次送电之前,必须核对相序,防
止电梯失控或电机烧毁
⑤冬季试梯,曳引机应加低温齿轮油,若停梯时间较长,检查润滑油有凝结现象,必须采取措施处理后,方可开车。
第10篇 小区装修期间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电梯是每位业主的共同财产,也是所有财产中较为昂贵的设备,延长其使用寿命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又可为您节省设备的更新费用,您在使用电梯时,请遵守如下规定:
1、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涂污和乱扔杂物,禁止在电梯内打闹.
2、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如:油漆,天拿水,沥青等等),遇到特殊情况(装修装饰确实所需,且包装完好,未启封的),需经物业公司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有专人护送方可装运.
3、不允许开启轿厢顶部的安全窗来装运物品
4、在电梯装货过程,只能用手按住开门按键,严禁使用硬物击打按钮(如:钥匙,螺丝刀等),撞击门板,不得用身体倚靠轿厢门或使用物品阻挡轿厢门,不得长时间站在门中间
5、进入电梯的货物,总重量不得超过400kg;高度不得超过210cm;宽度不得超过130cm
6、使用电梯搬运沙石,水泥,垃圾等,必须用袋做好包装,用布铺垫在轿厢地面方可放置,物料须平衡放置,避免轿厢倾斜,影响运行,不能重叠堆放.如有沙石垃圾掉进轿厢门道轨上,必须马上清理。
7、等待使用电梯搬运时,请自觉有序地等候,不得野蛮搬运.货物须轻放在轿厢内,不得抛放.货物不能堆放在候梯厅,大堂及走廊.搬运时不得阻碍其他人员的进出,必须礼让业主,行人先用电梯。
8、电梯出现以下情况不得使用并通知物业公司
a、轿厢开关失去控制.
b、运行时有明显的速度异常.
c、运行时有异常的振动和响声.
9、装修期间各单元只开放使用一部电梯。
10、乘客看到停运标志时不得采取任何令其开启或移动标志牌的行为,以免发生人身、设备意外
11、如有违反本《管理规定》所明示的行为,所造成一切后果由业主、使用人、装修企业或相关责任人全责承担,并视电梯损毁程度赔偿相应损失。
12、物业公司联系电话:
第11篇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安全使用与管理规定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是对电梯进行运行维护的重要专用工具,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和规范的操作是确保电梯安全正常运行,防止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管理规定
1、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的使用人必须经过电梯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作业证书。
2、 任何情况下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不得使用电梯三角钥匙从事与电梯有关的特种作业。
3、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由相应专责人自行保管,应在上下班时进行专门的交接,但不得交于非专业人员使用。
4、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专责人对钥匙的使用与去向负全责,并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电梯三角钥匙的使用与也借记录。严禁将钥匙借与其它部门与个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需经工程部主管批准。
5、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专责管理人遣失钥匙,必须在第一时间汇报工程部主管,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安全使用规定
1、 电梯正常运行时严禁开启电梯厅门,只有在维修保养或紧急情况下方可使用电梯三角钥匙进行操作。
2、 开启电梯厅门前需在门口放置一个高度为一米并附有警告标志的安全围栏,防止他人闯入。
3、 开启厅门时动作不可过大,应先将厅门开启2/3肩宽,在看清井道内情况后方可将厅门全部打开。
4、 特别注意:使用电梯厅门钥匙开启厅门进入轿厢前,必须先看清轿厢是否在该层,如在该层方可进入,否则禁止进入。
5、 操作完成或维修人员暂时离开时应关上厅门并确认其已锁好,防止他人误入。
西安斯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7日
第12篇 电梯安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本办法所述电梯不包括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电梯的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本省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使 用
第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购置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制造厂家提供的免费质保不能代替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
(二)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
第七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要求:
(一)安全使用承诺和内部安全责任状签订制度;
(二)相关人员的职责;
(三)安全操作规程(含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
(四)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含日常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
(五) 使用登记、定期报检和配合现场检验制度;
(六) 接受安全检查制度;
(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八)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九)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定期演习制度;
(十)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附件的出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使用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等;
(四)日常使用状况、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货梯、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以及观光娱乐高速乘客电梯必须配备专职的操作人员;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四)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五)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宾馆、酒店、机场、车站、医院、商场等“窗口”单位,应保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全天24小时在岗;
(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监督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 在用电梯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组织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于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制定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二)对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检查,确保其齐全清晰;
(三)妥善保管电梯的厅门门锁钥匙及其安全提示,妥善保管机房钥匙和电梯电源钥匙;
(四)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坐电梯;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及其它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不拆除、破坏电梯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电梯停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电梯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经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或操作。
第三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电梯维保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电梯维修项目许可,并不得超越许可技术范围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新保养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
保养后的电梯应当处于良好、安全的运行状态,各部位功能应当达到要求。
第十八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按照维护保养的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见附件一、二、三、四,根据电梯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规范内部管理,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逐台建档,落实维护保养责任人和联系电话,并妥善保存有关技术资料、维护保养合同和工作记录等。
(二)按照本办法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及合理的保养计划,对电梯的易损、运动、安全保护装置及基本功能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要求,从而保证电梯能够正常、安全运行;
(三)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应当针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不同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四)设立全天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对电梯发生的故障,应当做详细及时的记录;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专业维修人员能够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设区市城区抵达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其它地区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
(五)每部电梯建立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按照规定悬挂或张贴电梯注册登记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使用须知和警示标志。
(八)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其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培训记录应存档备查;
(九)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在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当进行详细纪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见附件五),日常维护保养纪录应当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且保存存档,定期检验时应当提供给检验检测机构核查。
第二十一条 电梯维保单位质量检验(查)人员或管理人员要对电梯的保养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电梯维保单位可以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本规则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省外注册的电梯维保单位(以下简称省外单位)进入本省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原则上应当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电梯维修项目许可。
第二十四条 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单位,在本省开展业务时必须设立工作站,达到相应要求(详见附件六),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开展业务。
第二十五条 省内注册的电梯维保单位(以下简称省内单位)跨设区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在电梯所在地设立工作站,达到相应要求(详见附件七),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电梯所在地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电梯维保单位(含分支机构)设立的工作站,应当受控于其法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七条 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施工前,电梯维保单位或工作站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电梯维护保养告知书见附件八)电梯所在地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二十八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现场作业时,应当有2名及以上维护保养人员,确保进入井道作业时有人看护,确保乘客不能使用电梯或进入电梯轿厢。
第二十九条 电梯维保单位及工作站,应当自觉接受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避免过度压价竞争,确保工作质量。
第三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及工作站,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证后监管,自觉遵守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保单位及工作站的责任人员、办公场所、维护保养联系电话及其它重要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相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维保单位及省外单位工作站向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内单位工作站向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二条 实施电梯检验前,检验检测单位应当进行现场“三确认”,并核查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单位资格及省外单位工作站证明、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对未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出具不合格的检验结论,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电梯所在地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施电梯检验时,检验检测单位应当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检验时,应当有2名及以上检验人员,确保进入井道作业时有人看护,确保乘客不能使用电梯或进入电梯轿厢。
第三十四条 电梯检验合格后,检验检测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应注明该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和联系电话。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但不得擅自设置门槛进行资格审查、许可或审批。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点负责对取证刚满1年、质量保证体系运转不正常、有举报投诉或发生过事故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工作站组织监督抽查;设区市、县区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点负责对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现场质量及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开展定期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六条 对电梯的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有关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规定的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进行维护保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赣质技监锅发[2004]22号、赣质技监锅发[2004]50号、赣质技监特发[2005]83号和赣质技监锅便函[2005]2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13篇 电梯系统巡视维护管理规定
1.0巡视维护项目、周期、要点及质量标准:
序号项目名称周期巡视维护要点质量标准
1轿厢及
前室每周1.检查轿厢选层按钮,电梯前室召唤按钮外观是否完好,是否能正常传送信号。
2.检查轿厢和电梯前室楼层显示器是否完好,指示是否正确。
3.检查外门及门套有无变形,门缝上、下间隙是否一致。
4.检查门框地槽有无异物,门扇启闭是否灵活。
5.检查轿厢内照明、风扇、对讲系统等辅助设施是否齐备、完好。
6.清洁轿厢内部及层门,更换地毯。1.配套设施正常、齐备。
2.外观整洁。
3.轿厢各活动部分动作灵活,运行安全、可靠。
每月协助、跟踪分包单位人员维修更换损坏的部件或进行维护保养。具体内容如下:
1.定期调整门扇,使门缝上下间隙一致,牢固自锁。
2.及时更换照明灯具,清洁灯具防护玻璃。
3.检测对讲系统,使其与监控中心保持通讯畅通。
2机房及设备每月1.检查警示牌及各种规章制度是否清晰、整洁和齐备。
2.检查机房各种配套设施及专用工具是否齐备、完好。
3.检查机房有无漏水,曳引机有无漏油、漏电现象。
4.牵引钢丝绳上平层线是否清晰。
5.检查配电柜及控制柜是否清洁,指示灯是否正常,柜内电器设备有无过热现象,工作时有无异响。
6.检查分体空调运行是否正常。1.机房清洁,通道畅通。
2.机房干燥,温度适中。
3.曳引机工作正常。
每月1.协助、督促分包单位人员清洁、整理配电柜、控制柜内线路,清洁曳引机及安全钳,紧固接线端头,改善插接件连接效果。
每年1.对曳引机安装支架、支承座及接地线进行清洁、除锈、油漆。
2.协助年检专业人员对电梯各系统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3厢顶设施每周1.检查轿厢顶照明设施是否正常、有无杂物。
2.检查各配套设备安装是否牢固,有无松脱现象。
3.检查滑轮(槽)与滑轨接触是否良好,接触面是否光滑。
4.检查各保护开关是否灵敏、可靠。1.安全开关灵活有效。
2.挡遮板准确控制轿厢平层。
每月1.由分包单位人员对轿厢顶清洁除尘,紧固各安装镙栓及接线端子。
每年1.协助、督促分包单位检查开门机构,调整间隙,加注润滑油。
2.协助、督促分包单位对轿厢设备支架除锈、油漆。
3.协助、督促分包单位检查清洁轿厢挡遮板及发射信号灯。
4井底设施每周1.检查井底照明、安全开关是否正常。
2.检查井底有无杂物、油渍及积水。
3.检查井底各辅助设施是否齐备、完好。同下
巡视维护项目、周期、要点及质量标准(续表一)
序号项目名称周期巡视维护要点质量标准
4井底设施每月1.定期清除井底杂物污渍及积水,维护照明设施及安全开关,紧固接线端头。
2.对井底设施进行清洁、除锈、油漆。
3.坑底有排污泵的,测试其工作性能。1.井坑内无积水、无杂物、无异味。
2.限位开关灵敏可靠。
3.缓冲器工作状况良好。
半年1.协助、督促分包单位检查缓冲器受力情况,判断钢丝绳延展率。
2.协助、督促分包单位根据电梯运行情况调整限速器张紧轮间隙。
3.协助、督促分包单位检测限位开关,保证灵敏可靠。
4.协助、督促分包单位检测对重设施,保证其运行稳定性。
2.0根据《设备管理程序》中的责任分工,在电梯运行期间值班人根据本规定第1.0项进行日常巡视维护,并把结果记录到《电梯运行记录》中。管理处其他人员若发现系统设备异常,及时通知设备责任人或值班人员处理。工程主管每周巡视一次并作好《扶梯周检查表》、《电梯周检查表》
3.0支持性文件及记录
3.1《采购分包控制程序》
3.2《设备管理程序》
3.3《扶梯周检查表》
3.4《电梯周检查表》
3.5《电梯运行记录》
第14篇 某写字楼电梯机房管理规定
(1)每周对机房进行一次全面清洁,保证机房和设备表面无明显灰尘,机房及通道内不得住人、堆放杂物。
(2)保证机房通风良好,风口有防雨措施,机房内悬挂温度计,机房温度不超过40℃。
(3)保证机房照明良好,并配备应急灯,灭火器和盘车工具挂于显眼处。
(4)毗邻水箱的机房应做好防水、防潮工作。
(5)机房门窗应完好并上锁,未经管理处经理、领班允许,禁止外人进入,并注意采取措施,防止小动物进入。
(6)《电梯困人救援规程》和本规定及各种警示牌应清晰并挂于显眼处。
(7)按规定定期对机房内设施和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8)每天巡视机房,发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及时处理。
第15篇 社区电梯使用收费管理规定
学校社区电梯使用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电梯使用费由电梯运行维护费和电费两部分组成。其中,电梯运行维护费是指电梯的日常运行以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是用于保障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包括年检费、保险费、日常维护保养费和维修材料费等;电费是指电梯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用电费用,按照电力部门的最新规定,电梯按动力电电价标准收费。
第二条 根据“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南校区社区电梯管理参照我校北校区社区电梯运行收费办法执行,电梯运行维护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维保公司和单部电梯的维保费用,维保费由本电梯除一层住户以外的所有住户平均分摊,电梯运行电费按照层系数计算收取,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住户实际月交电费=基数+层系数×(楼层-2)
基数=住户月均缴纳电费-〔层系数×(总层数-2)÷2〕
住户月均缴纳电费=(月使用量×电价)÷(总户数-首层住户)
层系数=户均缴纳电费÷(总层数-首层)
第三条 每户分摊的电梯使用费通过计划财务处在职工工资中代扣,如电梯运行成本发生变化,调整收费标准前须经过住户代表委员会充分讨论并表决通过。
第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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