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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8-23 热度:81

设备设施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设备设施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某某公司(简称公司)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采购、使用、操作、检查和维护管理,使其达到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的要求,保持完整性,保障员工安全健康,保护环境,依据国家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等标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以及q/sy 1002.1-2007《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第1部分:规范》等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承包商和供应商在某某公司生产区域内从事与承包或者服务有关的生产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设备设施,是指用于生产工作的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等生产装备,以及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基础设施等。

本规定所称完整性,是指设备设施的功能和用途、性能符合健康安全与环境要求的程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主要功能和用途;

(二)用于监测、监视的仪器仪表装置;

(三)故障报警、中断、连锁控制;

(四)对使用及接触人员的防护;

(五)应急情况下的控制;

(六)操作系统;

(七)记录运行和故障的装置;

(八)其它涉及健康安全与环境的功能和用途、性能。

第四条 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坚持“本质安全,源头控制,设计、建造与运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第五条 公司和各单位两级部门以及基层站队、员工按以下规定负责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生产装备的设计、制造、采购、安装、验收、使用、操作、检查、检测检验和维护、变更等过程中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规划计划部门负责编制设备设施的配置规划计划,平�投资,组织对引进设备立项前投资论证。

工程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使用、检查、检测检验和维护等过程中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设备设施的资产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设备设施报废技术鉴定,对设备设施调剂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物资供应部门负责组织设备采购及到货验收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培训部门负责组织员工进行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知识培训。

质量节能管理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检测检验管理。

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健康安全与环境专用设备设施的市场准入、运行监测。

质量安全环保监督机构负责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监督。

其他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采购、安装、验收、使用、操作、检查、检测检验和维护等过程中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基层站队按管理权限负责本站队设备设施的配置、使用操作、维护、检查、检验等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员工负责本岗位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运行操作、检查、维护。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保持完整性。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准使用存在危及人身安全、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危险的设备设施,不准违反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变更设备设施的功能和用途。

第二章 设计、建造、安装

第七条 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满足功能和用途要求;

(二)达到职业健康安全、防火防爆、抗自然灾害、环境保护要求;

(三)符合相应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四)适于工作环境和操作技术条件要求。

第八条 各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设计、建造、安装设备设施,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本单位有关领导审批。设计、建造、安装大型设备设施和健康安全与环境专用设备设施、特种设备应当报公司主管部门批准。设计建筑设施应当提交建筑防火审查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条 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设计应当按公司《设计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定》进行,依据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建筑设施应当符合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标准,油气站库应当符合gb 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183《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办公场所应当符合jgj 67《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

勘探开发生产场所应当符合sy 5225《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标准。

建筑设施、易燃易爆装备安装的防雷接地设施应当符合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标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安装的报警仪器应当符合sy 650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gjb 1751《毒剂报警器通用规范》等标准。

生产装备、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应当符合gb 50350《油气集输设计规范》、sy/t 0021 《油气田和管道工程建筑设计规范》、gb/t 8196《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18831《机械安全 带防护装置的联锁装置 设计和选择原则》等标准。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当分别符合gb 50273《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150《钢制压力容器》、gb 50251《输油(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等标准。

起重机械设备设施应当符合gb/t 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13752《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 5027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标准。

电器设备设施、供电线路等应当符合gb 5005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以及其它有关供变电、电器设备设施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

厂房(车间)通风、采光、照明、保温装置应当符合gb 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 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8175《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等标准。

第十一条 建筑设施的设计或者建造应当根据公司《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规定》进行健康安全与环境评价,需要预评价的应当进行预评价,对于存在健康安全与环境影响的应当在设计时和建造前采取风险消减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设备设施建造、安装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监督、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过程中存在与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企业标准不符合时,应当组织进行评审,查找产生不符合的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记录。发生变更应当按公司《变更管理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和控制因变更带来的风险。

第十四条 设备设施建造、安装过程中涉及到动火、动土、高压、高温等特殊作业和非常规作业时,应当按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落实健康安全与环境措施。

第十五条 设备设施建造、安装完工后由负责建设的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与建造、安装施工单位交接,并对验收后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需要进行验收评价的应当按公司《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规定》进行评价。未经验收或者未按规定进行验收评价、或者验收不合格、或者经评价存在重大危害及影响的不准投用。

第十六条 设备设施建造、安装完工验收应当有安全环保监管部门(机构)参加,特殊需要时应当邀请专家参加,验收应当有记录。

第三章 采 购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采购设备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制计划,进行危害因素辨识,经有关领导审批后采购。采购健康安全与环境专用设备和特种设备应当分别经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和负责特种设备管理的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负责组织、实施采购设备的部门、单位在编制采购计划和实施采购时,应当充分考虑拟采购设备对健康安全与环境的危害及影响,对提报、采购设备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负责。采购大型设备或者对健康安全与环境有较大影响的设备,采购前应当进行健康安全与环境评价。不准许采购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法律法规禁止采购或者对存在重大危害及影响的设备。

第十九条 采购设备应当按公司《承包商和供应商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定》优选供应商,明确供应商应当承担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责任。

第二十条 设备采购到货应当按有关规定验收,属健康安全与环境专业设备和特种设备,应当有安全环保管理和负责特种设备管理的部门参加,特殊需要时应当邀请专家参加,验收应当有记录。

第四章 使用、操作、检查、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备设施应当指定人员使用、操作、检查、维护和管理。新投用、改造、大修理和长期停用的设备设施,投用前应当按公司《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规定》进行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设备设施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登记,涉及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改造、大修理和事故、事件等资料应当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用于生产的装备、装置、工艺流程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操作规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操作规程、修保制度,按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检查表、作业指导卡管理办法》编制健康安全与环境作业指导书、检查表、作业指导卡,并指导和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使用、操作、维护和管理设备设施的人员应当按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能力评估和培训教育管理规定》进行能力评估和教育培训。属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操作、送变电设备操作、车辆驾驶、井控设备操作、石油专用提升设备操作、其它关键生产装置操作的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公司核发的操作作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设备设施所属单位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设备设施进行完整性检查、维护,发现存在不符合应当按公司《不符合辨识、纠正和预防管理规定》进行纠正、预防。

第二十六条 设备设施的使用、操作等人员,在使用、操作、维护设备设施前应当进行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制定落实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卡和其它有关规定使用、操作、维护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 设备设施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发现设备设施存在异常应当按以下基本方法处理:

(一)已判定存在非严重影响完整性,且属于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应当能够处理的一般不符合,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二)不能判定是否严重影响完整性,但仍能维持运行和使用的不符合,应当加强观察,按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并及时报告当班负责人或者所在单位管理人员;

(三)已判定属于严重功能和用途或者安全防护设施失效,应当立即停止运行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应急处置程序处理,同时报告当班负责人或者所在单位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发现设备设施出现下列异常之一时,有权立即停止设备设施的运行或者停止使用:

(一)已判别功能和用途或者安全防护设施失效,严重危及人身及设备设施安全;

(二)不能判别出现的系统失灵或者漏电、过热、严重异响、渗漏、震动、形变、烟尘等异常;

(三)发生事故、灾害,危及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和使用;

(四)其它可能造成设备设施功能和用途或者安全防护设施失效的异常。

第二十九条 设备设施的完整性检查应当采用检查表,按规定的方式方法进行,对检查的结果进行记录,发现存在不符合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三十条 非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发现设备设施出现异常,应当及时通知使用、操作、维护人员或者设备设施所属单位的管理人员、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设备设施检维修和停运、停用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并记入记录。检维修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及人员进行,采取上锁挂牌或者制动联锁、设置隔离及警示标识等防护措施。设备设施停运、停用应当先请示、后实施,并通告相关单位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包括站队及重要岗位),紧急情况时可先停运、停用,后汇报。

第三十二条 设备设施长期停用后恢复使用或者检维修后重新使用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完整后投用。

第三十三条 严禁随意损坏、拆除、停止使用、挪用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监视、保险、控制及其它涉及健康安全与环境的装置。

第三十四条 生产装备、装置、工艺流程等的完整状况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识文字用汉字表示,采用“在用”、“完好停用”或者“故障停用”等语句表述。存在结构不稳定隐患的建筑设施应当有明显的危险标识或者警告语句。

第三十五条 设备设施维护过程中涉及特殊施工和非常规作业时,应当按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手续,严格制定落实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设专人进行监护。

第五章 检测检验

第三十六条 设备设施的安装、大修理、改造或者运行、使用,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检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和用途性能;

(二)效率;

(三)可靠性;

(四)防护、控制、报警、联锁等装置的完好及适应性;

(五)其它性能。

第三十七条 生产装备检测检验由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电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由所属单位生产运行或者其他用电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避雷、消防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由所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由所属单位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计量仪表检测检验由所属单位计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它生产装置、工艺流程、专业设备、基础设施等检测检验由所属单位的业务主管或者专业技术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

第三十九条 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应当有记载,属于电器设备设施、特种设备、用于监测的仪器仪表、避雷设施等检测检验应当有报告或者相应的证明文件及标识。

第四十条 经检测检验达到完整性要求的设备设施应当予以保持,对存在不符合的设备设施应当根据其产生原因及危害和影响制定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四十一条 经检测检验达不到完整性要求,且存在可能造成健康安全与环境危害和影响等风险,或者严重影响功能和用途,应当停止运行或者停止使用,尚未投用和已经停用的不应投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应当报废的进行报废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第四十二条 各级设备设施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监管部门(机构)、专兼职安全环保监管人员,应当把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作为安全环保监督检查和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把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作为各单位考核及评比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基层站队、班组和个人予以表扬或者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按公司《反“三违”处罚管理办法》处罚,造成事故的按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每名员工有权监督、纠正、举报其他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举报的违反本规定行为,经核实对违反者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举报人予以表扬或者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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