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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71

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ee系统的配额及许可证管理,充分发挥配额及许可证在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作用,根据配额使用的公平高效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进出口配额包括出口配额中的计划配额、主动配额、被动配额,也包括进口配额中一般配额、机电配额、特定登记产品。

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三条ee公司配额管理实行计划分配、有偿使用的原则,各所属企业进出口配额计划由计划部审查后统一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由总公司计划部统一下达并负责监督、检查配额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各所属企业申领配额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填写《进出口商品配额计划申请表》(以下简称《配额申请表》,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总公司计划部,总公司计划部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根据各下属公司填报申请表的情况,统一平�编制上报。

第五条为保证配额分配和使用的公开性,总公司计划部应在收到国家下达配额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公布所取得的配额品种和数量。

第六条为充分发挥各下属公司的业务优势,创造更高效益,避免配额的浪费,为进一步争取配额打好基础,配额的分配将综合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

(一)鼓励自营、签约优先、到证优先的原则;

(二)各所属企业《配额商品业务跟踪单》上报情况及所反映的相应业绩;

(三)各所属企业《配额申请表》申报情况;

第七条所下达的配额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视具体情况实行对效益好的商品配额多收费,对效益不好甚至略有亏损的商品配额少收费或不收费的办法,以保证配额分配的合理性。

第八条对已下达配额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实行业务跟踪管理。所有使用配额的下属公司(部门)需填写《配额商品业务跟踪单》,总公司计划部将综合不同商品配额的市场情况批复、签章,并在财务本部收到配额使用费后从许可证事务管理局领取相关配额的许可证。

第九条对于已领取配额而未能完成计划或预计不能完成计划者,应及时写明情况,

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报计划部,否则取消以后配额分配资格。

第十条总公司为了更有效地使用配额,总公司计划部将根据上一贸易年度的配额

使用实绩对配额使用效益好的单位予以表彰,以促成配额商品的规模化经营。

第三章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十一条总公司计划部负责申领配额商品许可证及以总公司名义签约的非配额商品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于配额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的单位须取得总公司分配的配额指标,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对于非配额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各经贸公司应在签约之前咨询有关所经营产品的许可证申领的具体条件及有关政策规定,必要时总公司计划部可协助进行有关咨询工作。在确认符合申领条件并备齐相关资料后,方可向计划部提出申领。

第十四条申领单位申领许可证时,须在装船期前留有充分的时间。填写许可证申领表,由所在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真实、有效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总公司计划部。总公司计划部在取得各种文件后,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妥许可证,并通知申领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公司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

《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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