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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迁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18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规定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电力设施的交叉跨越、穿越和迁改管理工作,保护电力线路通道资源和变电站站址资源,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属资产范围内 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输变电设施是指公司所属各类在运或停运(但没有作资产报废处理)的架空及电缆电力线路、变电站及开关站等输变电设施,客户是指对公司系统所属资产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提出了跨(穿)越和迁改需求的各级政府、电力用户、公路、铁路和机场等项目建设单位。

公司发展策划部是电力设施迁改管理的牵头部门,生技部、基建部为主要配合部门,共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跨(穿)越和迁改申请程序

因公司电网建设或运行管理需要,由公司出资对现有电力

因市政、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或其它建设需要,由客户提出需跨(穿)越或迁改公司所属电力设施的,由客户出资建设。其中 220千伏及以下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所在电业局(公司)受理,500千伏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运检公司受理。

客户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客户建设项目简况,跨(穿)越、迁改电力设施的原因、跨(穿)越地点和方式,迁改范围和方式(架空或电缆入地),与跨(穿)越或迁改电力设施相关的客户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并附图说明。

(二)客户应对迁改费用以及迁改后电力设施维护管理、形成的实物资产(含电力设施、变电站站址用地、线路通道、电缆沟道等)的无偿移交等作出安排,确保迁改后的电力设施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无权属争议风险,并承诺办理该迁改项目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三)客户申请跨(穿)越、迁改涉及其它设施或可能妨害其它设施的,客户应自行与其它设施产权人达成同意迁改工程建设的协议。

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在受理客户跨(穿)越、迁改申请文件后,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于客户的跨(穿)越申请,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应在 1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核并书面答复客户。

(二)对于 35千伏及以下的电力设施迁改申请,电业局(公司)应在 1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核并书面答复客户。

(三)对于 1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设施迁改申请,电业局(公司)及答复客户并说明原因,具备条件的立即上报公司发展策划部。

公司发展策划部原则上每月召集一次会议,会同生技部、基建部等有关部门对迁改申请进行审查,并由发展策划部根据会议审查意见在会议后 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根据批复意见向客户出具书面答复。

第三章跨(穿)越和迁改方案审查和建设管理

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在答复同意客户跨(穿)越申请以后,应与客户协商并共同制定跨(穿)越方案,合理选择跨(穿)越点和实施时间,为确保电网运行安全,客户在工程实施时应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应予以监护。

客户在其迁改申请获得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同意迁改的批复后,应委托有资质的电力设计咨询单位按现行电力行业、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编制电力设施迁改方案设计报告。

电力设施迁改方案审查: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迁改方案,由电业局(公司)组织审查并批复,并报公司备案。

(二)110 千伏、220千伏电力设施迁改方案,如不改变原架空电力线路路径,仅为杆塔升降、平移或者增减杆塔数量的,由电业局(公司)组织审查并批复,并报公司备 案;其它涉及路径变更等较大变动的迁改方案,由电业局(公司)初审后转报公司,公司发展策划部组织审查并批复。

(三)500千伏电力设施迁改方案,由运检公司初审后转报公司,公司发展策划部组织审查并批复,运检公司根据公司批复意见书面答复客户。

电力设施迁改工程的建设管理:

(一)电力设施迁改工程由客户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方案和停电时间等应取得所在电业局(公司)或运检公司的书面同意,施工期间电业局(公司)或运检公司应予以监护,确保电网安全运行。

(二)迁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费用收取:

跨(穿)越电力设施时,如果不改变电力设施,不影响电网正常运行,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规程规定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应收取客户任何费用。

公 路、铁路建设引起的电力设施迁改,费用收取标准按照《公路、铁路、输电线路相互交叉跨(穿)越或迁改工程建设管理协调意见》(川发改项目〔2010〕 393号)及《印发铁道部国家电网公司关于相互配合支持铁路与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铁计〔2010〕17号)文中有关要求执行。

迁改资产的接收与处置

(一) 迁改工作中新建成的资产应由迁改出资方无偿移交给资产拆迁方。资产无偿移交前,应完善相关手续,根据迁改方案批复意见,签订资产移交协议,并按照《四川省 电力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有关无偿接收电网资产的相关规定,依据新投运资产的竣工决算报告,办理接收资产的相关手续及权属登记、资产账务处理工作。

(二)在迁改工作中报废的原有固定资产,资产产权属公司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有的,应根据资产报废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同时按照《四川省电力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报废的账务处理及残值回收工作。

(三)在迁改工作中报废的原有固定资产,资产产权不属于公司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有的,由客户自行处理并完善相关手续。

(四)因迁改工作导致的设备异动应按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办理设备异动和申请投运手续。

第四章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川电发展〔2008〕202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电力公司办公室印发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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