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工程竣工移交管理实施办法
一.提请竣工报验工程项目必须是由施工方自检,经监理验证合格的项目,必须是通过规划、消防、人防、质量监督等政府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
二.竣工验收由主管校长牵头基建处具体组织学校内部有关管理与使用单位进行事前联合检验。
三.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进行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方能重新组织验收。
四.基建处代表学校与施工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移交实行转单制,各有关岗位人员和使用单位须按要求对相关事项确认后在转单上签字。
五.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规范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经施工、监理和基建处合验,质监部门备案认证合格的产品,由基建处组织向房屋产权管理单位(房产部门)进行一次性整体工程的移交,房屋产权管理单位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应在移交表上签字盖章。
六.对移交后的工程,基建处按国家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实行质量保修。
七.清理现场。施工单位的临时设施、建筑垃圾应限期清理。
八.工程竣工移交后,基建处应及时向学校档案馆移交有关档案资料。
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负责将工程验收情况及交付使用时间在校园网及时予以公告。
十.使用单位应配备主要设备操作人员并在竣工验收前到位并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独立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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