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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第1条 公章及特定业务专用章监印人员由总经理直接核定。
第2条 文件需印时,应先填写“用印登记本”,经总经理核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监印人用印;如总经理不在时须电话请示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3条 各种印章由监印人负责保管,如有遗失或误用加盖,由监印人全权负责。一旦滥用必将严惩。
第4条 监印人对未经核准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严惩。
第5条 印章遗失除立即向上级报告外,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同时依法公告作废。
某装饰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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