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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15

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管理规定

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管理规定

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管理规定

1 总述:

项目成本控制是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之一。如何有效的控制成本亦是项目管理努力的一个目标。以下是关于成本控制的基本要求。

2 工程合同招标管理(见公司招标管理规定)

3 工程费用审批制度:(见公司财务审批签字权限规定)

4 工程付款程序规定 :(详见公司财务审批签字权限规定及有关工程付款的相关规定)

4.1 凡是工程付款申请必须按照规定填写付款申请表,并附相关支持文件经有关部门经理/总工程师/常务副总/总裁审核后按有关项目合同及付款审批权限流程进行审批。

4.2 付款申请基本程序

注:工程款支付表格见附件15。

4.3 工程承包合同的付款

4.3.1 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后,由工程部经理、监理在考虑其施工质量、进度后,安排现场工程师审核其申报的进度工程量,审核意见报送成本控制部经理,由成本控制部根据合同再到现场核对,送交总裁/常务副总批准后,再送项目财务部,由项目财务部经理复核并通知承包商开具同等金额的工程款发票(正式建安统一税务发票),填写付款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和付款。发票作为付款申请的必要条件。

4.3.2 每次付款,已发生的代垫、代付款项、工程罚款、水电费、借款、抵房款等应及时扣回。

4.3.3所有工程合同保修金的申请付款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

4.3.4成本控制部经理应与财务部经理每周对帐一次,以及时纠正错误及遗漏。

4.4 设备/材料供应合同的付款:

4.4.1设备、材料到货款应在监理单位、工程部、其他有关单位验收证明文件齐备后作为付款申请的附件跟进请款并按程序办理审批和付款。原则上应按建安统一发票提供。

4.4.2 进口材料设备供应合同付款除预付款外,必须提供海关的免税/交税证明、发票、装箱单、货物到货签收单作为付款支持文件供公司财务部安排付款。

4.4.3 国内供应合同付款必须提供供货税务发票作为付款申请的必要附件。如果是收款后开具发票,必须预先通知财务并征得财务同意。

4.4.4按合同付款条件进行付款,在收到供应商的付款发票后,由成本控制部经理负责审核后填写付款申请送总裁/常务副总审核签字后按照程序办理审批和付款。

4.4.5 成本控制部负责与财务部配合付款工作、付款后的资料收集。并按月更新合同付款情况,在每月25日前汇总报总裁/常务副总。另外,成本控制部经理应与财务部经理每周对帐一次,以及时纠正错误及遗漏。

5 设计修改指令发出原则:以预防为主。在招标报批前,工程部、成本控制部、总工程师、项目营销策划部应进行设计及图纸内审,对设计作最后确认及完善,避免日后大量的设计修改。另外因设计修改的减帐应及时通知成本控制部跟进。

5.1 按照规定格式文件发出设计修改指令,统一文件编号,以便今后统计工程量。

5.2 指令内容必须清楚明白,附图必须注明文件档案号。

5.3 所有设计变更指令必须由总裁/常务副总签字确认才能发出。

5.4 所有设计修改应尽量控制在设计阶段,如果变更部位在施工中或已经完工,应避免再改变。

5.5 设计修改应考虑到材料/设备的订购状况,如设备材料已订购及到货,应避免修改设备/材料的规格。保证已经订购的材料设备不浪费。

5.6 明确设计修改的原因和责任

5.6.1 如果是因为施工单位错误导致设计修改,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5.6.2 因为设计错误导致的设计修改,应该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

5.6.3 对于承包商的变更要求要严格审核,即使承包商自行承担变更、责任,亦要考虑到该变更对其他专业承包商及对总工期的影响(原则上规定引致费用增加的须由承包商承担,而费用减少的则跟进合同减帐,以避免承包商因自身利益而千方百计提出变更要求,进而浪费各单位时间及影响工程进度。)。如果接受承包商的变更要求,在不降低产品标准的前提下可降低造价及节约工程的,在批准后应书面通知各有关部门及单位作跟进工作之用,请注意'变更、修改'不一定是'加帐',很多时候是'减帐'。有关此类工程变更审批流程见附件1'工程变更审批流程'。

5.7 按设计变更审批程序见附件2'设计变更审批流程'。

6 密切监督设计修改的实施情况:

6.1 工程部必须如实记录以下情况,并通告成本控制部、监理单位按照不同实施内容计算变更工程量。

a.设计修改内容是全部实施、部分实施或未实施。

b.是在原设计施工前实施、施工期间实施、完工后实施

c.若施工后实施,须明确并记录好已施工完成的范围、拆除材料是否重复使用(含拆除量/范围),处理意见应该明确。

7 控制施工单位的现场变更内容签证:

7.1 职责

7.1.1总裁/常务副总:所有的签证需求的审批;

7.1.2成本控制部经理:负责所有签证费用的审定;

7.1.3工程部经理:负责所有签证工程量的审核。

7.2 签证管理原则

7.2.1事实发生的原则

所有签证的办理都必须坚持事实发生原则,签证报审表后需附有发生签证的原因、部位、时间等证明附件材料(含图片、示意图等佐证);工程签证单的项目名称、内容、工程量、时间、地点以及发生预算外费用的原因必须清楚准确,不得涂改。一次事件只能办理一次签证,不得分解签证。未实际发生的工程变化(即使预见未来必然会发生),不允许进行事前签证。

7.2.2合约责任原则

发生签证的内容,必须是'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行业行规'等约定之外的额外工作。

7.2.3 及时性原则

所有签证都应该及时申报、确认及审批。凡合同中已有时限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凡合同中未有明确约定的,应在签证事件发生时请承包商、监理单位以及工程部、成本控制部授权人员予以书面认定事实。现场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后,由承包商、监理单位以及工程部、成本控制部在完工后3日内对所完成的工程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并记录在

案备查。如属隐蔽工程,验收时间以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为原则。每月10日前,承包商应就截止上月末已完工、质量合格且手续完备的现场签证,核清造价并经承包商和监理签字确认后报送工程部,项目管理部会同成本控制部进行审核,并登记入本月相应的签证台帐。逾期不报的视为承包商放弃签证申请。

7.2.4事前审批的原则

在非紧急情况下,所有需发生签证的意向均需经过事前审批,经审批同意实施后方可实施。签证需求审批完成后,由工程部经理统一签发实施。

紧急情况的界定:紧急情况仅指因建设方原因造成或需由建设方承担的、不马上处理将造成工程成本的再度增加或者将造成人员的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包括:桩基础施工时的不良地基处理(流沙、塌方)、基坑或土坡坍塌、突发的台风或大雪等恶劣天气情况的处理措施、建设方需求紧急用工、为销售展示的紧急处理(围护、通道搭设)。

紧急情况签证事后处理:属紧急情况发生的现场签证,现场签证由成本控制部会同工程部核定工程量及造价后,报公司总裁/常务副总审批。

7.2.5 以文字为依据原则:

所有关于签证结算的文件,都必须以承包商、监理单位以及工程部、成本控制部成本负责人等授权人员书面签字确认的原件为依据。其他形式的文件,如复印件、电子邮件、口头指令等一律无效。

7.2.6计价套用原则:

签证的计价严格执行与其相关的主合同的经济条款,执行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或套用相同的定额、取费标准、材料调差方式。当没有合适的定额套用时,双方可以按当时当地的市场合理低价协商确定

7.2.7 多级审核原则

任何工程签证必须由工程部两人或两人以上现场确认并签字方为有效,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审核和造价结算均至少要经过二级以上的审核。

7.3 现场签证的内容、格式要求

7.3.1 现场签证的主要类型:

◆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需注明设计变更编号);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单位施工的零星工程;

◆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红线外施工道路的修补(红线内的施工道路修补宜在合同中包干)。

7.3.2 现场签证的依据:

◆由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意向文件;

◆现场工程签证审批单;

◆对应相关主合同。

7.3.3 所有的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见附件),并明确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签证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7.3.4 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需求审批单上洽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日、工日单价(如属综合单价,则包含间接费、管理费和利润,并明确是否包含税金)。

7.3.5 所有现场签证单只有加盖公司公章才能生效,承包单位也应加盖公章。

7.3.6 成本控制部、承包单位均应对现场签证单进行编号(可按归属合同连续编号,总承包合同还应分专业连续编号),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双方都应设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即交付对方单据时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

7.4 程序

7.4.1公司工程部管理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签证进行分析判断,判别需求所属类型(例如:工程管理过失、设计变更、营销需求、政府需求、现场需求、甲方需求等);并与承包商共同确认变更工程部位已施工情况。

7.4.2 公司成本控制部应根据工程部确认的已施工情况,与承包商共同估算签证需求所造成的增加造价。

7.4.3 造价增加估算在3000元以下的,由工程部经理与总工程师共同审批签发现场工程签证需求单,并每月汇总上报公司一次。

7.4.4 造价增加估算超过3000元的,由工程部负责人牵头,组织监理、公司成本控制部审批现场工程签证需求及现场工程量的确定。会签后上报总裁/常务副总审核或审批。

7.4.5 签证单审定后,由公司工程部存档和返还公司成本控制部、监理、承包商。

7.4.6工程部每月应将现场签证发生的情况分析汇总,报送公司领导,并进行数据综合分析,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

7.4.5.现场签证单见附件9。

8 控制甲供设备材料的订购数量/质量、及加强到货后的管理。

1 设备材料的订购数量及规格需经过现场工程师、工程部经理、成本控制部及总工程师的反复核对后确定,报总裁/常务副总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才能进行订购。

2 订货后如果出现设计修改导致数量及规格的改变,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供应商,视情况妥善处理。尽量避免材料/设备作废的情况。补订材料/设备需填写补订申请表报总裁批准。

3严格按照设备/材料验收入库及发放程序执行,加强管理,防止损坏、被盗及发放混乱等状况。

9 严格审核进度工程量,控制进度付款:

9.1 进度付款审核要求:

9.1.1 在收到承包商的进度付款申请后,现场工程师必须进行量的审核,由成本控制部经理进行审核并由工程部经理参考监理单位的工程进度报告和比对实际进度进行复核。

9.1.2 对于未完工部分,应不予纳入计算范围。

9.1.3 已经完成的设计修改增加工程量部分,应单独列出。供总裁/常务副总考虑是否纳入在当月进度款中工程量计算中。

9.1.4 在审核进度工程量及付款金额的同时,应把由于施工质量不合格引起的扣款因素考虑在内,并在文件中清楚说明。

9.2 进度付款应控制在一个合理从紧的范围内,切不可出现工程未完成、付款已经超过的现象,这既不利于控制成本,亦不利于控制进度。

9.3 现场工程师应在每月审核进度工程量时,更新变更增加/减少工程量统计表(列明当月及累计增加工程量)报成本控制经理,报总裁/常务副总,以便将变更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10 控制工程结算金额

10.1 总工程师负责协调工程部经理与成本控制部经理及时上报所有变更及尽可能预估承包商可能提出的索赔。

10.2 成本控制部应该在承包商的结算书上报之前完成本专业的已经完成之合同工程量的计算,增加及减少工程量的统计。做到心中有数。

10.3 成本控制部应仔细审核承包商的结算书,对于其提出的增加部分必须根据合同条款有足够的支持文件。如果没有足够的支持文件,即使看上去合理,亦不能同意其增加工程量。对于其没有计算的减少部分,要按合同提供足够支持文件证明并扣除。另外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所有工程变更和索赔文件应抄送成本控制部经理作跟进。工程部经理及产品研发部应特别注意工程的扣减部分,应及时通知成本控制部经理跟进记录及扣减。

10.4 对于工程进行过程中的代垫、代付款项、工程管理罚款等在结算时一并予以扣除。

10.5 对于结算中与承包商意见分歧很大的部分,应报告总裁/常务副总。由总裁决定,总工程师/工程部经理/成本控制经理均无权做出让步。

11 控制合同保修金的发放

11.1 合同保留金的发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1.1.1 合同保修期届满,且物业管理单位书面(盖章)确认保修期内没有发现工程/设备质量问题。该书面确认函是申请支付保修金的必要条件之一。

11.1.2 合同保修期届满,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均按照合同规定保修完成,符合原设计及技术要求,且物业管理单位书面(盖章)确认缺陷修复达到其满意程度。该书面确认函是申请支付保修金的必要条件之一。

11.2 符合上述条件,还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1.2.1 在工程完工移交物业管理单位后,项目公司应立即将全部工程/设备的保修期限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单位,并提醒所有使用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必须在保修期内提出。超出保修期的维修责任由物业管理方自负。

11.2.2 项目公司应及时将缺陷清单书面通知承包商/供应商,并给出维修期限。如果缺陷影响使用功能,且承包商/供应商未能在给出维修期限内完成修复,可考虑通知物业管理单位自行安排修复或项目公司代为安排修复,发生费用(包括代为安排发生的管理费用)从合同保修金中扣除;有关安排及费用应书面通知有关承包商/供应商。

11.2.3 如果承包商/供应商未能在保修期内完成缺陷包修工作,按照合同规定保修金不予发放,扣留做缺陷修复费用。

11.2.4 如果出现部分扣除或全部扣留保修金的情况,均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并按照合同规定书面通知承包商/供应商。

注:按合同条款规定,在发包方发出'竣工证明书'后开始计算'保修期'。本公司在发出'竣工证明书'予总承包方前一定要得到物业管理单位出具'无重大工程缺陷证明书'并经总裁批准后始能盖公章发出'竣工证明书'。

12 政府收费的付款

12.1.1 支付政府收费必须有足够的支持文件,包括政府收费红头文件、收费标准文件等。

12.1.2 尽量利用现有的优惠政策,争取最大限度的减免。

12.1.3 对于边沿性收费,尽量争取不交。

12.1.4 对于没有明文规定费用,应拒绝交费。

13 工程保险及索赔

13.1 发生意外事故可能牵涉保险索赔的,应在第一时间内电话通知常务副总以决定何时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

13.2 如果是遇到偷盗、抢劫等违法行为,应立即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现场处理备案,以便在遭受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有足够凭据。

13.3 收集第一手资料及在整个处理过程的记录资料,包括图片和影像资料;文件资料需有外单位(包括总承包、监理单位及其他检测单位)盖上公章,图片影像上应显示拍摄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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