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工程廉政建设工作,规范省指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行为,防治腐败,保障工程建设工作健康、顺利开展,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实行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各建设项目责任人为所负责项目廉政建设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廉政建设责任人,项目廉政建设责任人和各部门负责人需对所负责项目和本部门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应当公开招标而不招标;
(二)将应当招标项目用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三)以虚假形式进行招标;
(四)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泄露标底(或其它与招标相关的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资料);
(五)不按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另行订立合同;
(六)评标或招标有关工作人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登门拜访;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参加投标人的宴请::或其它高消费娱乐活动;
(七)在招标和评标工作中故意提出有失公允的操作方式或评标意见;
(八)其它违背'客观、公正、科学'原则,进行招标、评标。
四、在工程管理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随意修改设计、改变标准或增加工程量;
(二)利用虚假计量等手段,虚报高报工程量;
(三)通过虚列项目或工程量等手段套取工程款;
(四)工程管理及有关工作人员接受相关工程或材料、设备等供应单位(人)财物或其它好处;
(五)利用质量验收或检验等手段,索取和收受相关单位财物或好处;
(六)以计量支付和工程结算等手段索取相关单位财物或好处;
(七)订立的工程合同或材料、设备采购单价明显超出正常价格范围;
(八)工程用材招标工作中具有本规定第三条中类似行为;
(九)工程管理人员向相关工程单位推销工程材料、设备和介绍分包工程;
(十)工程管理人员子女、配偶、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向相关施工单位推销工程材料、设备或分包工程以及出租各类设备;
(十一)不按批准的计量支付单超拨工程建设资金的;
(十二)以资金拨付为手段谋取私利,索取和收受相关单位财物或其它好处;
(十三)在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相关单位(人)报销任何费用;
五、不得在工程决算、工程遗留问题处理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六、对违反本规定三、四、五条情形之一的,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情形,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建设项目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86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