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务管理(护卫员公差勤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护卫员公差勤务的管理,明确公差勤务的范围,派遣权限、审批程序,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公差勤务是指政府机关、企(事)单位、各部门、各子公司、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请求派遣护卫员协助工作或派遣护卫员外出执行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活动。
二、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支配或派遣护卫员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无关的活动,如有违反护卫员有权及时向公司举报。
二、各部门、各子公司、各单位需派遣护卫员外出执行公务活动时,由需求部门(单位)填写《护卫人力支援配合单》,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提前2天交社区环境管理部,由社区环境管理部按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三、社区环境管理部根据《护卫人力支援配合单》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对各单位人员实施调配。
三、派遣护卫员人数5人以内的由社区环境管理批准;派遣护卫员5人以上20人以下的由被派遣单位主管领导批准;20人以上的经公司领导批准。
四、派遣护卫员外出执行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活动或本单位自行组织的员工外出旅游活动,应提前填报《外出执行公务活动审批表》按级审批。派遣护卫人数5人以内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5人以上20人以内的由社区环境管理部批准;20人以上的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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