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务管理(物业护卫外出管理规定)
为加强夜间期间护卫员的管理,增强组织纪律性,制定本规定。
一、外出的定义:凡在当日22:00至次日07:00期间离开本单位管理区域者均视为外出。
二、正常情况下,除培训(训练)时间外,07:00至22:00期间为自由活动时间(应急分队队员除外),用于护卫员处理个人事务。
三、自由活动时间如需离开本单位管理区域,应当口头告之本班护卫领班或在《外出登记薄》上注明外出去向,留下本人通讯联络方式,便于及时联系。
四、凡在当日22:00至次日07:00期间离开本单位管理区域或不在管理区域者,必须严格按级请(销)假。
(一)22:00至00:00期间外出由护卫主管批准,但应口头告之本班领班;
(二)00:00至07:00期间外出由管理处主任或授权人批准,但应口头告之本班领班。
五、所有在外护卫员晚上22:00以前必须统一归队,如遇以下两种情况应按此法操作。
(一)事前预知会超出22:00以前归队的,应提前向批准权限人请假;
(二)因特殊情况超出22:00以前归队的,应按预计归队时间提前向批准权限人请示,征得同意后方可准假,否则视为不假外出。
六、本单位已婚护卫员其配偶居住工作地附近的,可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核实情况后,应当允许在外与其配偶同居。
七、外出护卫员经过道口(大堂)时,应主动将已审批的《外出请假条》交给道口(大堂)值班员,当外出护卫员返回时,应及时向道口(大堂)值班员销假,值班员应在请假条上注明请假人返回的具体时间,于次日上交护卫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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