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花园消防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本花园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业主、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
2、适用范围
管理处所有工作人员
3、管理规定
第一条 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管理处经理为消防责人,楼宇事务管理员,保安人员为义务消防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消防责任人义务消防员的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批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情隐患。
3、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
4、根据住宅楼的具体情况,制定消防措施,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通方案。
5、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奔赴现场,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第二条 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设立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车辆。
第三条 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
第四条 本大楼内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炮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不得在本大楼内燃放烟花、炮竹。
第五条 安全使用石油气,石油气炉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渍,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第六条 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第七条 各住户进行室内装修,须向客户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主可动工。
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消防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
第八条 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客户服务中心或拨火警电话119,并关闭电闸,迅速离开住所。
第九条 根据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况,处以直接责任人处罚,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可并处行政拘留。
1、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安全疏通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栓的;
3、不按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4、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5、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分别情况直接责任人相应处罚。
1、未办理申请报批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2、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
3、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的。
第十一条 各住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处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处罚,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可处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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