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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系统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17

灭火系统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灭火系统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灭火系统舱室气瓶安装及后续各项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灭火系统舱室作业安全管理。

本规定中的灭火系统舱室是指船舶的二氧化碳室/间。

3 管理职责

3.1 企业设计部门负责制订船舶建造灭火系统舱室作业、气瓶安装及系统交验工艺,明确作业过程中的施工和技术安全要求。

3.2 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灭火舱室内的作业项目,做好施工的整体协调,避免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3 企业施工部门负责根据工艺要求,结合施工项目,严格做好灭火舱室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3.4 企业安监部负责灭火舱室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4 管理要求

4.1 施工前的总体安全要求

4.1.1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和策划,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控制,并制定灭火舱室作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1.2建立灭火系统舱室作业审批制度,并按照审批要求进行严格管理。

4.1.3灭火系统舱室内进行的各项施工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通报,确定施工时间,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4.1.4作业人员应经过作业专项安全交底,并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具。

4.1.5作业过程中应指派专人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监护工作。

4.2 气瓶安装要求

4.2.1气瓶进舱安装前应满足:

a. 所有气瓶阀的保护罩必须完整齐全。

b. 舱室内固定支架安装完毕,各种固定、紧固件备件完整齐全。

4.2.2气瓶的安装要求

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安装要求进行安装作业。

4.2.3气瓶安装后的安全要求:

a. 各种气瓶的连接管路未完成前,禁止将瓶阀的防护罩取下。

b. 灭火系统舱室的其他施工作业未完成前,禁止将气瓶接入管路。

c. 释放主管阀后的盲板应安装到位。

d. 舱口应挂有“禁止入内”的警示牌,舱室门应上锁,无关人员严禁进入。

e. 主管部门应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3 气瓶安装后舱室内作业及相关安全要求

4.3.1灭火系统舱室内严禁单人作业。作业人员之间要互相做好监护。

4.3.2施工人员进入舱室后,必须将所有门窗打开,保持良好通风,施工完成后将门窗关好。

4.3.3除系统交验外,主启动气瓶禁止在交船前接入系统。启动气瓶泄放操纵杆应锁死或卸开连接阀头,防止有人误碰操纵杆发生意外。特殊需要时,由项目负责人落实系统接入后的各项安全措施后方可下达指令。

4.3.4施工过程中严禁碰撞,敲击气瓶或在气瓶头上承压物件;严禁在气瓶或承压元件周围进行热加工作业,防止电焊、乙炔或天然气火焰热能触及气瓶而发生意外。

4.3.5热工、脚手架搭拆、油漆作业等危险作业除应进行灭火系统舱室施工审批许可外,还应针对具体施工项目做好审批工作。

4.4 灭火系统交验(调试)作业安全要求

4.4.1系统交验前,应检查确认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后,方可进行作业。

4.4.2系统交验时,各岗位操作人员应互相配合,严格按照系统交验工艺要求进行操作,未经许可任何人员禁止擅自启动气瓶。

4.4.3灭火系统密性试验和交验时,必须将启动器与瓶头接口脱节,泄放管与启动管应分开进行密性试验。

4.4.4二氧化碳系统调试前,报警系统和风油切断要调试结束并正常工作,二氧化碳瓶头阀出口要保持闷堵并拧紧,以防止二氧化碳泄放至二氧化碳室。

4.4.5原则上灭火系统禁止进行现场气体泄放试验。如有特殊需要时,必须落实好泄放试验的各项安全措施后,检查确认泄放区所有人员已撤离,满足泄放试验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试验。

4.4.6调试和检验人员进入泄放区前,必须征得安全人员同意,在佩带空气呼吸器和采取可靠防范措施后,方可进入。

4.4.7泄放试验结束后,要立即对泄放区进行通风换气,经测氧合格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

4.5 系统调试后的安全要求

4.5.1系统交验后,二氧化碳系统控制箱及二氧化碳室门需上锁,控制箱上加挂警示标志。

4.5.2航海试验出发当天,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施工单位拆除泄放阀的盲板,使系统处于可用状态。

4.5.3试航过程中二氧化碳室及控制箱的钥匙要由专人负责,并在钥匙上注明控制箱号或控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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