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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局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93

管道局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管道局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本部、直属机构及各单位(含分包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安全事故,不得伪造、篡改事故调查和统计资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局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的信息(即中石油hse信息系统,以下同)录入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督办、跟踪检查、处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并协助上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负责对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经济处罚建议,监督事故罚金的收缴情况;

(四)负责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的建立和存档。

第五条 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一般b、c级事故的信息录入;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发生的一般b、c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发生的事故信息,并协助上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负责建立一般事故c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及一般b、c级事故档案的存档。

第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

(一)参与事故调查;

(二)负责追究事故单位及个人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各级纪委监察部门:

(一)参与事故调查,监督调查处理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

(一)参与事故调查与善后处理;

(二)监督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在事故处理中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事故罚金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是指单位、工程项目部所属机动车辆、船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车辆(船舶)损坏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失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炸药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十一条 事故等级划分

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 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章 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按照事故快报要求立即逐级向管道局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单位或管道局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管道局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40分钟之内向管道局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40分钟之内由事故单位向管道局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管道局分管业务和安全工作的领导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40分钟之内由事故单位向管道局办公室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管道局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和局长报告。

(四)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立即向管道局办公室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管道局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局长报告,同时向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报告。

第十三条 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在上报管道局的同时,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包括现场应急处理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五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六条 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管道局办公室《重大事故信息发布管理规定》(中油办字〔2007〕315号)和《管道局新闻媒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设立并公布24小时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同时设立用于专门事故报告和举报的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管道局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为:0316-2171517 ,电子信箱:。

第五章 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同时根据情况拨打救援电话。

第十九条 管道局或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各级有关人员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当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管道局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管道局业务主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时,事故单位业务主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第二十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刻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因事故救援,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留有影像和文字记录。

第六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按照管理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

。极照分管毁灭有关的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的员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由管道局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b、c级,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安全、技术、纪检监察、工会、人事部门组成,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相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成员应当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同时采取调查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二)提出对事故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包括加强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规章制度;

(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现场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应急救援情况等;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教训、应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四)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五)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章 事故处理与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所有事故均应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按照年度安全环保责任书相应条款对事故单位及领导进行问责和处罚。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按照事故等级视情节处以1000-20000元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主要领导,从严查处,并追加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由管道局及事故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应程序,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事故单位对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事故资源,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防止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八章 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应在2日之内将事故快报录入hse信息系统;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记录录入到hse信息系统;60天内将事故结案。

第三十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按要求分级保管,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登记表;

(二)事故调查报告;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人证、物证材料;

(六)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计算资料;

(七)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八)伤亡人员医疗证明;

(九)事故处理决定;

(十)事故通报;

(十一)地方政府调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事故档案管理:

(一)事故单位安全环保主管部门建立一般事故b、c级事故档案,并送档案室保存。

(二)管道局安全环保与节能部建立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档案,并送档案馆保存。

第三十二条 需立案追究的事故,结案后,纪委监察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事故责任追究材料的立卷工作,并分级保存。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道局hse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管道局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管道局违章与事故处罚管理办法》(油管道安字〔2008〕3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全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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