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公章使用管理的规定
各村、乡直机关单位:
为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加强监督管理,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对公章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对村级公章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村级公章的制发
村级公章由乡党委、政府负责制发。
村级印章发生丢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所在村应迅速向乡党政办递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申请制发。
二、村级公章的管理和使用
1、为杜绝公章滥用的现象,形成相互制约的监管机制,村委会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方法一:村会计保管公章,由村委主任出具报告或证明,经村支书审核署名签字后,再由村会计盖章。
方法二:村委主任保管公章,由村会计出具报告或证明,经村支书审核署名签字后,再由村委主任盖章。
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由村干部集体讨论后选定一种公章管理和使用方法。
2、村级公章的管理和使用使用要严格程序,做到先审批后用印。
3、用印审批人要在核实的基础上签署意见,对一般性问题用印由村支书审批,凡涉及土地流转、承包、对外签订合同、报批项目等重大问题使用村级公章的,必须经过村支两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
4、不允许在空白的凭信上加盖村级公章。
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做好特别登记、追踪管理。
未使用的必须交回销毁。
5、公章使用必须实行登记和备案。
公章保管人要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6、正当合法的公章使用时,各村公章保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盖公章,否则支村两委可向乡人民政府申请、并出具书面报告更换公章保管人。
三、其他规定
1、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保管。
因公章保管人发生变更,原保管人应迅速移交公章,拒不移交的,由乡党委政府按法律规定追缴,并追究其责任。
2、因故需要变更村级公章的,乡党委政府须在下发公章的同时,收缴旧公章,并公布新公章启用和旧公章作废。
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3、公章审批人、保管人要严格遵守公章管理有关规定纪律,严禁借机索、拿、卡、要和收取费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增加农民负担。
4、对拒不履行国家政策的村民,公章保管人有权予以暂缓签盖,待督促落实好后方可盖章。
5、对在村级公章使用中发现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白水瑶族乡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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