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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五医院临床用血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90

附五医院临床用血管理规定

附五医院临床用血管理规定

第五医院临床用血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护患者健康,预防和控制血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输血安全,科学用血、计划用血、节约用血,防止浪费和滥用血液,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订临床用血管理规定。

一、临床用血管理组织

1、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

主任:z

副主任:z

成员:z

2、血库

暂设在医院检验科,由z具体负责。

二、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及制度:

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临床用血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制订临床用血计划。

1、保证血液来源符合上级要求。

2、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实施,严格遵守临床输血指征。

3、确保贮血、配血和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确保成份输血≥50%。

4、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和禁忌症。

5、临床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履行临床输血审批手续。

6、输血前必须履行签订'输血治疗同意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输血前检验项目必须完善,如患者不同意,检验某项目必须由患者或家属签字。

7、输血前由临床科室填写'输血申请单',血库填写'输血记录单'并随血(或血制品)发往临床科室,输血后临床科室及时填写'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

8、及时分析研究和处理临床输血不良反应与并发症。

9、建立登记报告和事故鉴定制度及血液出入库记录。

三、供血工作管理制度

1、取发血人员工作时必须认真细致,责任心强,防止一切差错事故的发生,确保供血质量。

2、血型鉴定与交叉配血要双人双鉴,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严格遵守查对核实制度。

3、配血试验结束后,应保存病人和献血员标本,置2-6°c冰箱至少7天无意外事故发生方可弃去。

4、发血者发血时应与取血者共同查对配血结果报告单。进行输血登记姓名、血型、结果、血液性质、同量等,并贴上献血号码。

5、输血申请报告单与登记簿须用正常楷字逐项填写清楚,无误、无漏,必须有科主任签字。

6、在市中心血站取血时应核对姓名、血型、编号、采血日期、有效期等,血袋应无破损、无标签污损不清,并由取血者签收。

7、标准a、b、o红细胞应新鲜配制,血型定型均应正、反定型。

8、输血后的血袋使用科室负责返回血库交接。血库应将其置温度4℃冰箱里保存24小时以上,按要求统一处理。

四、取发血工作制度

(一)签收核查输血申请单、受血者标本。并复查abo和rh血型(正、反定型)。

(二)复查供血者血型,进行交叉配血试验。

1、逐项核对供血者、受血者及输血申请单。

2、俩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应由俩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自行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报告。

3、交叉配血不合时,应及时报告科主任。

4、配血合格后由医务人员履行取血手续,不得让病人或其家属取血。

5、取、发血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后,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血。

(三)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爽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它须查证的情况。

(四)交叉配血结果发出时,须进行血液或血制品进、出入登记。

(五)血液发出后,受、供血者的血样标本保存2-6度冰箱至少7天。

临床输血指征

一、急性失血(主要指外伤及手术失血)

(一)失血量<20%血容量,血红蛋白(hb)>100g/l或红细胞压积(hct)>0.30者,原则上不输血,但应输注晶体液补充血容量。

(二)失血量量>20%、血容量、hct<0.3或hb<100g/l者或需大量输血,(24h内输血量超过总血容量)时可按下列方法输血;

1、先输晶体液或并用胶体以补充血容量,再输红细胞提高血液的携氧能力。红细胞适用于血容量已被纠正的贫血病人。

2、失血量过大,仍进行性失血,濒临休克或已发生休克的病人可输部分全血。

(三)血浆不应用于补充血容量。

(四)大量输血可能造成稀释性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50×109/l并有微血管出血表现,是输注浓缩血小板的指征。

二、急性贫血(指内科急性炎症,急性溶血和急性骨髓造血障碍。

(一)内科急性失血按外伤和手术失血的输液,输血原则处理。

(二)急性溶血和急性造血功能障碍病人一般不存在血容量减少问题,输血目的是提高血液携氧功能,应输注红细胞。

1、急性溶血多数有抗原抗体反应及补体参与。严重缺氧症状者输红细胞。

2、急性造血功能障碍或贫血病因未查明,但贫血进行性加重伴明显症状者,应输红细胞。

三、慢性贫血

(一)慢性贫血病无须紧急处理,应积极寻找贫血病因,针对病因治疗,不轻易输血。

(二)慢性贫血病人的贫血是缓慢发生的,多数病人已通过代偿,能够耐受hb的减低。无明显贫血症状者可暂不输血。

(三)慢性贫血病人不存在血容量不是的问题,有输血指征者只能输红细胞,无任何理由输全血。

(四)慢性贫血病人的输血指征①hb<60g/l或hct<0.18g),伴明显贫血症状者。②贫血严重,而又因其它疾病需要手术者或待产孕妇。

四、出血性疾病(主要指血小板减少或功能障碍及凝血用于缺乏所致者)。

(一)血小板输注指征。

1、血小板计数<20×109/l伴有自发性出血应输血小板,血小板<50×109/l也可发生小量出血,一般止血措施无效,可输血小板。

2、血小板功能异常

伴有出血。

3、大量输血所致的稀释性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50×109/l伴伤口出血不止。

4、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有下列情况可输①血小板计数在<20×109/l以下,伴有无法控制出血危及生命。②用脾切除治疗本病的术前或术中有严重出血者。

5、预防性血小板输注指征(1)血小板计数<20×109/l虽无出血,但有发热和感染或存在潜在出血部位者需输。(2)血小板计数<15×109/l,为预防内出血在可考虑输注。(3)血小板计数<5×109/l应尽量快输注。(4)血小板减少病人要作侵入性检查或剖腹手术。血小板应提升至<50×109/l。(5)关键部位手术,血小板应提升到<100×109/l

4.2新鲜冰冻血浆输注指征:

4.2.1单个凝血因子缺乏的补充。

4.2.2口服过量抗凝剂过量引起出血。

4.2.3严重肝病获得性凝血功能障碍。

4.2.4大量输血伴发的凝血功能障碍。

4.2.5抗凝血酶血立缺乏。

4.2.6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4.2.7血浆置换。

4.3冷沉淀输注指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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