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能计量装置的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上规定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电能计量装置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电能计量量值的准确统一和电能计量装置运行的安全可靠。
电能计量装置的管理是指包括计量方案的确定、计量器具的运用。订货验收、检定、检修、保管、安装、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现场检验、周期检定(轮换)、抽检、故障、处理、报废、全过程管理,以及与电能计量有关的电压、失压计时仪、电能量计费系统、远方集中抄表系统等相关内容管理。
1.电能计量技术的管理机构
供电企业应有电能计量技术管理机构,负责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电能计量装置业务归口管理,并设立电能计量专职(责)人处理日常计量管理工作。
供电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方便设立电能计量技术机构,电能计量技术机构应具有用以进行各项工作的工作场所;应具有专职(责)工程师,负责处理疑难计量技术问题,管理维护标准装置和标准器、电能计量计算、信息系统和人员技术培训。
1. 电能计量技术机构的职责
(1) 首先要其彻底执行国家计量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及行业管理有关规定。
(2) 按照国家电能计量检定系统表建立电能计量标准并负责其使用、维护和管理。
(3) 参与电力建设工程,地方公用电厂,用户自备电厂并用,供电业扩工程汇总有关电能计量方式的确定,电能计量设计方案审查,开展电能计量装置的竣工验收。
(4) 负责电能计量器具的选用,编制电能计量器具的订货计划,负责新购入电能计量器具的验收。
(5) 开展电能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和其他计量的测试工作,负责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维护、记伤、校验、周期检定(校验)、及抽检工作,管理各类电能计量印证。
(6) 开展电能计量故障差错的查处及本供电营业区内有异议的电能计量装置的检验处理。
(7) 电能计量装置资产和电能计量技术资料的管理。
(8) 电能计量人员的技术培训及管理。
(9) 实施计量新技术的推广计划和计量技术改造。
(10) 参与电能量计量系统和集中抄表系统的选用,安装与管理。
(11) 负责编报有关电能计量装置管理的各类总结,报表。
(12)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计量任务。
2. 电能计量装置的管理要求
(1) 投运前的管理
○1电能计量装置的设计审查;
○2电能计量器具的订货;
○3电能计量器具的验收;
○4资产管理:资产档案,库房管理,报废与淘汰。
(2) 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及安装后的验收
(3) 运行管理
○1运行档案管理;
○2运行维护及故障处理;
○3现场校验;
○4周期检定(轮换)与抽检;
○5运输
4. 计量检定与修理
(1) 环境条件
(2) 计量标准器和标准装置
(3) 人员
(4) 检定
(5) 临时检定
(6) 修理
(7) 多功能电能表编程器及密码管理
5. 电能计量信息管理,电能计量管理部门应建立电能计量装置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实现与用电营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网。
(1) 资产档案信息
电能计量资产档案应分类管理,内容详实,查询方便。包括标准设备档案,电能表档案;电压电流互感器档案,其他仪器仪表档案等。
(2) 检测数据档案信息
(3) 运行电能计量装置档案
(4) 法规、文件及技术资料档案
(5) 人员档案
(6) 管理和检定自动化
6. 电能计量印证管理
(1) 电能计量印、证的种类
(2) 各类证书和报告应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格式
(3) 计量印、证的制作
(4) 计量印、证的使用
(5) 计量印、证的年审、更换
(6) 技术考核与统计
7. 电能计量管理工作有关法规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年9月6日,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
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1) 量值传递表 、系统量值传递表
(2)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计量器具管理: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仪器设备、环境和颁发的相关许可证。
计量器具:是指能用意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工作计量器具。
4)计量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计量人员的考核
●计量检定人员应由考核发证单位登记造册,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计量检定人员出具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具有法律效力。
●计量检定人员职责:
计量检定人员应为实施计量监督发展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以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准确可靠的检定数据的职责。
正确使用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状况。
执行计量技术法规进行计量检定工作
保证计量检定的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
承办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
●计量检定人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能熟练的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检定数据的;
出具错误数据,造成损失的;
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的;
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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