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会计实务:餐饮业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实现货币资金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所指货币资金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实体、部门。
各实体负责人对本实体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
公司货币资金支出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否则一律不允许支付。实体货币资金经公司总经理授权实体总经理,经实体总经理批准,在授权范围内可支付。
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申请:公司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提前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金额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
审批: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复核:由公司财务经理复核。
办理支付: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借款单办理支付,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七条 现金管理规定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工资、津贴;
个人劳务报酬;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及其他物资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1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必要的现金支出。
核定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是为保证各店日常零星支出,按规定允许各店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各店核定的库存现金最高限额如下:
公司: 15000 元
1 公司: 5000 元
2 公司: 3000 元
各店财务应严格执行此规定,公司财务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分别对店总、驻店财务负责人、出纳员处以 200 元、 100 元、 200 元的罚款。
(三)现金支出的规定
1 、公司采购部正常的市内原材料采购,借支现金在 20000 元以下的,部门经理签字后,报请总经理和财务经理签字办理;市外原材料采购 30000 元以内签批手续相同,超此标准,需报请董事长签批。
2、采购部除以上现金采购外,其他物品采购借款一律不得超过1000元。
3、其他部门及各店的零星开支需预支现金,500元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或店总批准后,由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500—2000元增加公司总经理的签批;超2000元需报请董事长批准。经办人五天内必须凭发票办理必要的冲销入帐手续,五天内不报销者,每推迟一天罚款50元。
4、借款出差的人员回公司后,五天内(以返城车票时间为准)应及时到财务部报帐,每推迟一天罚款50元,经办人若有欠款,财务部有权在当月的工资中扣回。
5、前次借款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次借款。
6、本公司职工非经董事长批准一律不准从财务上借款,否则给予店总、出纳和驻店会计主管各1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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