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商铺)广告及广告位使用管理规定
一、公共位置管理
1、未经批准,不准在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场内任何位置(除商铺以内,派发任何宣传品,赠品)。
2、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置呐喊拉客。
3、未经批准,不得把自制广告牌或其他形式之广告物品放置在任何公共位置,包括店铺门口(以门槛直线为界)。
4、未经同意,商铺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包括邀请名人莅临等。
二、商铺内部管理
1、商铺任何宣传不能有误导消费者、抵毁其他同类商铺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恶性竞争之针对性的宣传。
2、对于商铺内任何图案文字,管理公司保留否决权,如确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商场商管部有权更改或折除。
3、不准在商铺面对公众的玻璃部分任何位置张贴、悬挂任何物件(严禁使用双面胶、玻璃胶)。
4、商铺内的海报、吊旗等宣传用品需报商管部备案,严禁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
“出血狂减”、“倾销”、“清仓”、“转手贱买”等文字。
5、在商铺内自行播放音乐等声响以不影响邻舍及公共环境为原则。商场内不能使用音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特殊情况须报管理公司审批。
三、广告位的管理
1、商户可自行使用各自门中灯箱,不得随意改装破坏。
2、商户不能擅自使用面对公共的玻璃部分做广告,在管理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做宣传自行生产、主要经销产品的广告或本铺位形象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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