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处固定资产登记管理规定
1.0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过帐登记,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0管理处财务室对所有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机械器具工具等)必须建立台帐,管理处财务室则是固定资产的实物主管部门。
3.0固定资产由公司财务统一编码,管理处应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表,依据不同类别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片,做到一物一卡。
4.0明确固定资产使用人,使用人是当然的保管人,对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处各使用部门应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同时做好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5.0对固定资产代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毁损或损失,有关负责人应负担赔偿责任,按情节应赔偿原价的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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