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大学物业服公司员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员工的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n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司员工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考勤要求
(一)要严格按照所在岗位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二)工作期间,要忠于职守,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消极怠工,不准干私活。
(三) 用工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考勤工作。每月5日前须将上月的考勤汇总后用a4纸打印、经本部门行政第一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校服务公司人力资源部(如遇节假日,报送时间自假期结束之日起向后顺延3天)。
(四)用工部门的考勤和请假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若有弄虚作假者,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相关责任,并视情况扣发该部门编制外人员的年度综合奖。
(五)公司将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部门编制外人员(含自收自支单位和劳务外包单位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条 休假请假规定
(一) 婚假
1、达到国家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的,可请3天婚假。
2、达到国家晚婚年龄(男25岁,女23岁)的,增加婚假18天。
3、员工再婚享受3天的婚假。
4、员工子女结婚可享受1天假期。
5、异地结婚,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6、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计入假期。
(二) 生育假1、女性员工正常生育给予90天产假(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的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男性员工配偶正常分娩,给予3天护理假;配偶符合晚育条件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3、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4、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计入假期。(三) 丧葬假
1、员工直系亲属、公婆、岳父母去世,可享受丧葬假3天;异地奔丧、路途较远者,按途中实际天数增加丧葬假。
2、非直系亲属亡故,需奔丧者,按事假处理。
(四) 病假
因病去门诊看病、在家休息、住院治疗等不能出勤者,应写病假条,并附门诊部或医院的有效证明。
(五) 事假
员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必须先请事假,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事假。
第三条 请假、销假程序
(一) 请假程序:员工因故请假应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如急病等,本人不能亲自请假,方可用电话或托人代办)。凡是申请第二条中所列1至5类假期的均应办理请假手续,程序如下:
1、由本人事先写出书面申请(病假需附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
2、用工部门行政第一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 销假程序:员工休假期满后,应及时到所在部门销假,用工部门应及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 旷工认定
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既未上班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具体包括:
1、迟到、早退半小时以内的。
2、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
3、请假期满未续假或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
4、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的。
5、不服从组织调动,虽经多次教育仍不按照组织指定日期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第五条 考勤处理
(一) 婚假、丧葬假和生育假,在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
(二) 员工旷工、请事(病)假的处理:
1、员工个人月累计旷工3天以内者(含3天),扣发当月15天工资和单位10%的综合奖;个人月累计旷工超过3天或年累计5天(含5天)以上者,情节严重,予以辞退,不支付经济补偿。
2、员工个人月累计请事假5天以内(含5天)、一年累计请事假10天以内者(含10天),按比例扣发个人相应天数的工资和单位10%的综合奖;超过以上天数的,情节严重,予以辞退,不支付经济补偿。
3、员工个人月累计请病假5天以内(含5天)(因工负伤、重病住院者除外)、一年累计请病假15天以内者(含15天),扣发个人50%综合奖;超过以上天数的,情节严重,予以辞退,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 自收自支单位和劳务外包单位人员参照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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