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中心钥匙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钥匙的保管、使用及更新的管理要求,适用于zz湾物管中心的各类钥匙管理。
2术语
2.1一般钥匙:包括业主空置房钥匙、设备机房钥匙、公共区域钥匙、管理用房及其它日常使用钥匙。
2.2应急钥匙:包括业主自愿提供的房间备用钥匙、重要设施设备房钥匙。
3管理规程
3.1总要求
3.1.1物管中心指定钥匙管理部门和人员,各类钥匙实行专人专管,专柜存放。原则上,钥匙由监控中心或消防值班室负责管理,由物管中心负责人指定钥匙管理部门。
3.1.2钥匙管理部门建立在管《钥匙清单》(表380-24),并适时更新,详细记录在管钥匙的种类、数量,接收时间、移交人、所属业户等信息。
3.2一般钥匙管理
3.2.1监控中心或消防值班室值班员将所保管的钥匙存放于钥匙柜内,作好钥匙标识,建立钥匙清单,定期核对更新。
3.2.2物管中心员工需使用一般钥匙,应向监控中心或消防值班室值班员口头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在《钥匙借还登记表》(表380-25)上登记,一般钥匙应在当天归还。
3.2.3业户领退钥匙,凭有效证明,到监控中心或消防值班室值班员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钥匙借还登记表》上做好登记。钥匙管理人员应将退还的钥匙及时放回钥匙柜保存。
3.2.4一般钥匙更新或增配,需经物管中心负责人同意后实施,钥匙更新后及时归入钥匙柜内,作废钥匙由钥匙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3.3应急钥匙管理
3.3.1应急钥匙由物管中心客户服务部门向业户收取,并与业户签定相关协议书(包括保管职责、应急使用、紧急联络人电话等)。
3.3.2所有应急钥匙必须封存于监控中心或消防值班室的应急钥匙柜中,如发生变化,客户服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重新核对、变更。
3.3.3一般情况下物管中心如需使用业户的应急钥匙,必须争得业户紧急联络人同意后,由安管班长和监控中心或消防值班室值班员双方同时开启应急钥匙柜,并在《钥匙借还登记表》上登记。使用完毕重新封存。
3.3.4业户如需使用应急钥匙,必须争得业户紧急联络人同意或确认其身份后,由安管班长和监控中心或消防值班室值班双方同时开启应急钥匙柜,并在《钥匙借还登记表》上登记,使用完毕重新封存。
3.3.5紧急情况下如需使用业户的应急钥匙,事后应及时通知业户,并重新封存,填写《钥匙借还登记表》。。
3.3.6应急钥匙更新或增配,需由业户或相关使用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申请,物管中心(处)负责人同意后实施,钥匙更新后及时归入应急钥匙柜内,作废钥匙由相关部门统一处理。
4记录
4.1《钥匙清单》(表380-24)
4.2《钥匙借还登记表》(表3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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