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辖区商铺管理规定5
为维护小区整体环境和公共秩序,为业主创造舒适、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卫生环境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各商铺必须严格按照《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项目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项目,如需变更项目,须经出租方及管理处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2、各商铺不得聚众斗殴、赌博、贩毒、吸毒及色情等违法乱纪活动,一经发现,立即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3、各商铺不得从事饮食及食品加工行业。
4、严禁在商铺内从事五金加工等噪音的工作,否则,管理处将没收工具。
5、各商铺须遵守《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卫生环境管理条例》门前不得摆放任何商品、悬挂衣物、乱贴招牌及广告;严禁占用通道公共用地。
6、各商铺必须按指定位置晾晒衣物,自行车、摩托车按指定位置停放,运送货物的车辆按指定位置进行装卸。
7、各商铺应做好“门前三包”,保持门前明显范围内的清洁,货物包装材料及时清理,生活垃圾要放内指定垃圾桶。
8、各商铺应聘请具备装修资格的装修施工队进行装修,提供相关装修资料报管理处审批,并严格遵守深圳市装修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墙体结构和水、电、气线路走向,户外必须按管理处统一规划装修。
9、各商铺必须服从温馨家园管理处各项管理规定,文明经商,不得欺行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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