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场地、部位使用管理规定
为保证公共场地、部位的运行功能和使用秩序,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小区内公共场所(地)共用部位、屋顶、房屋外立面等属本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业主和使用人均无权私自占有、占用、包括封闭、私搭、私建、私控、私凿、私摆、私放等行为。
二、小区内未售物业,包括其所属共用场地、共用部位、屋顶、房屋外立面等的招牌、广告牌的设置、发布及其权益,归发展商所有。小区内发展商保留物业委托管理处代理经营管理的,其招牌、广告牌的收益权,则由发展商与管理处协商处理。
三、小区内已售物业,包括其所属公共场院所(地)共用部位、屋顶、房屋外立面的招牌、广告牌的设置、发布由管理处统一管理与经营,其权益由全体业主共享,收益所得用于补充物业管理经费或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处可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营管理费。
四、招牌、广告牌的设置必须按《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任何业主和使用人不得在本物业内的屋顶、物业外墙面(包括各业主的阳台与窗户玻璃)上乱搭、乱贴、乱挂、设立招牌、广告牌等。
五、小区内所有业主和使用人均无权私自在公共场地(所)共用部位、屋顶、房屋外立面等处设立招牌和广告牌。
六、所有商场、门面的招牌只能在所使用的商铺内或门面上悬挂、张贴,但必须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规格、尺寸、形式、材质、安装位置等要求制作安装。
七、如有需设立公司招牌、广告的单位,须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在不影响公共与其他业主和使用人利益及消防、治安安全与小区整体美观等前提下,必须上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经同意后方可设立或安装。
八、小区内所有招牌、广告牌的制作规格、尺寸、形式、材质及设置位置等均须按照发展商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标准执行,其中招牌、广告牌的支架、电源部分统一由物业管理公司制作安装到位(业主和使用人如需设定时,费用由业主和使用人承担,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合理的材料、人工等成本费用)。
九、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管理处将采取措施制止和清理,请大家相互支持、监督、配合,对造成损失的行为,将要求当时人承担赔偿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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