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众管理规定:房屋租售管理规定
1、业主在进行房屋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或变卖时,请在上述行为发生后的一个月内与新业主(或租户)一起到金华庭物业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结算有关费用(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新业主(或租户)重新办理入住手续。
2、因发生房屋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或变卖而未到金华庭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的,金华庭物业服务中心将会视该房屋产权属原业主,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及一切经济纠纷由原业主承担。
3、房屋出租的,租户可凭租约及业主委托书代为缴纳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有关费用,金华庭物业服务中心只将其视为代办形式,所有因该房产发生的一切事务、费用纠纷仍由业主负责。
4、所有因房产出售、转让、馈赠、抵押、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或变卖等而成为房产承受人的,享受其相应的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包括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户手册》以及其他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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