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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国际中心装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44

z国际中心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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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需遵守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持业主身份证到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进行装修活动。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将此规约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要求施工企业遵守本规约,同时要积极配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要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萧山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载荷;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三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装修行为。

第三十七条 装修禁止行为

1、未在物业服务中心进行装修备案,或备案手续不齐全;

2、未按备案图纸施工,且装修行为违反园区有关装修的要求或约定;

3、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

4、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增加露面负荷;

5、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6、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负荷;

7、堵塞、损坏园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财产损失、

人员伤亡等;

8、将没有放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9、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者增设;

10、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11、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

12、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13、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

14、自行制作、布设房屋外立面、沿街商铺等广告;

15、非依指定地点堆放装修装饰材料及装修垃圾;

16、非依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时间段施工;

17、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其发出整改通知单后仍不整改,经劝阻、制止无效;

18、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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