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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23

生产企业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生产企业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1 范围

规定了安全教育的种类、教育内容、安全考核及安全作业证的使用等。

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教育工作的管理。

2 引用标准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

《炼化专业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各类人员教育

3.1.1 新职工的一级安全教育,工人由厂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组织、科级以上干部由干 部部门负责组织,由安全防火部门按一级安全教育内容、要求进行安全教育。

3.1.2 外单位到各厂实习、培训的工人,由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由安全防火部门进 行一级安全教育。二、三级安全教育分别由车间、所在班组参照二、三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 安全教育。

3.1.3 大学、大专、中专、技工学校进厂实习人员,由各厂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组织, 由安全防火部门参照一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安全教育。二、三级安全教育分别由车间、所在 班组参照二、三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安全教育。

3.1.4 对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

3.1.4.1 外来参观人员由各厂接待者或指定的专人在参观前进行安全教育。

3.1.4.2 教育内容主要是在参观过程中一般安全注意事项。

3.1.4.2 参观过程中的一切安全问题,均由接待者负责。

3.2 安全教育分级

3.2.1 三级安全教育

a)一级安全教育(厂级安全教育);

b)二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

c)三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

3.2.2 一级安全教育

3.2.2.1 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a)了解安全生产是党的一贯方针,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

b)明确安全生产的目的、任务是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国家财产和生产设 施的安全,促进生产的顺利进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c)明白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是我国生产建设的客观要求。

3.2.2.2 了解工厂概况、生产特点、通用安全标准

a)全面介绍工厂概况、生产规模、生产历史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b)重点讲明化工生产易燃、易爆、有毒、腐蚀、高温、高压、低温、负压、连续、自动化 等特点;

c)明确交待入厂职工必须遵守防火、防爆、防毒、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 触电、防高处坠落、防车辆伤害、防灼烫伤、防起重伤害等安全标准。

3.2.2.3 初步掌握防毒、防火和工业卫生方面的基本知识

a)结合各厂生产实际,介绍各种有毒物质的理论性质、中毒原理和症状、预防和急救措施 ;

b)介绍各种可燃、易燃物质的理化性质,燃烧与爆炸机理,预防与急救措施;

c)进行本厂各类防毒,灭火器材的使用和维护的实际训练。

3.2.2.4 工厂安全生产的经验和教训

a)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

b)重点介绍本厂及本行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重大火灾、爆炸等事故教训。

3.2.2.5 教育方法

a)制定“各厂安全教育提纲”,统一教育内容,印发给每个新入厂职工;

b)利用安全教育室,举办安全劳动保护方面的展览;

c)结合讲课,可放映有关安全方面的电影、电视等科教片;

d)有重点地观看生产车间或检修现场。

3.2.2.6 时间安排(不少于24学时)

a)安全生产重要性、方针、政策:4学时;

b)工厂概况、生产特点、安全标准:4学时;

c)防毒知识及器材训练:4学时;

d)防火知识及器材训练:4学时;

e)播放安全科教片、参观展览、现场:4学时;

f)复习考试:4学时。

3.3 二级安全教育

3.3.1 教育内容

a)了解车间概况、车间生产史、生产特点及在全厂中的作用;

b)学习车间工艺流程及工艺操作方面的通用安全标准与注意事项;

c)学习车间生产设备和维护检修方面的通用安全标准与注意事项;

d)学习车间安全标准,介绍车间安全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3.3.2 教育方法

a)车间领导介绍车间概况、生产历史、生产特点、重要作用;

b)车间工艺员介绍车间工艺及安全要求;

c)车间机械员介绍车间设备及安全要求;

d)车间安全员介绍车间安全生产标准、经验与教训;

e)结合实际介绍参观车间工艺流程和生产设备。

3.3.3 时间安排(不少于24学时)

a)车间概况、生产历史、生产特点、重要作用:4学时;

b)车间工艺及安全要求:4学时;

c)车间设备及安全要求:4学时;

d)车间安全标准:4学时;

e)参观现场:4学时;

f)复习考试:4学时。

3.4 三级安全教育

a)了解岗位的生产任务、作用,生产特点、生产设备、安全装置;

b)了解岗位安全标准;

c)了解岗位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具体使用方法;

d)了解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和教训。

3.4.2 教育方法

a)由班长介绍岗位任务和作用、生产特点、生产设备以及岗位过去发生的事故、教训和安 全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

b)由岗位师傅介绍安全标准;

c)观看岗位设备及安全装置。

3.4.3 时间安排(不少于8学时)

a)岗位任务、作用、生产特点、生产设备:1学时;

b)岗位安全标准:2学时;

c)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安全装置:1学时;

d)岗位安全生产经验教训:1学时;

e)复习讨论:1学时;

f)考试(理论与实际):2学时。

3.5 日常安全教育

3.5.1 安全活动

3.5.1.1 每周一班前或班后为安全活动时间,每月第一个周一为防火安全活动时间 。

3.5.1.2 安全活动时,各部门(单位)的领导要参加班组安全活

动。

3.5.1.3 安全活动内容

a)有关安全标准和hse基本知识的学习;

b)紧急事故处理预案、灭火预案和化学事故救援预案;

c)安全防火部门根据上周安全形势临时安排的内容;

d)本部门(单位)的安全活动计划;

e)外单位的事故情况、原因、教训及本班组的有关安全事项。

3.5.1.4 各部门(单位)不准占用周一安全活动时间,如因特殊情况,应事先征得 安全防火部门同意,在该周内另找时间活动。

3.5.1.5 班组要做好安全活动记录和考勤。

3.5.1.6 部门(车间)的生产副主任或安全员,每半月检查一次安全活动记录,并 在安全活动记录本上签字(每月至少有一次车间生产副主任签字)写出评语。

3.5.1.7 部门(车间)的防火安全活动,要按规定进行,并做好记录。

3.5.1.8 部门(车间)的生产副主任和安全员,要有安全讲话记录本,安全讲话每 月不少于4次。

3.6 班前安全讲话

3.6.1 接班前,由当班班长对本班人员进行安全讲话。

3.6.2 讲话主要内容

a)车间对安全生产的要求;

b)上班安全生产经验、好人、好事;

c)本班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3.7 临时工作前的安全教育

3.7.1 临时性工作是指由部门(车间)临时安排的非本职工作(如化工参加植树、 装运货物、支援其它车间劳动等)。

3.7.2 临时工作必须由该工作的安排者带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7.3 临时工作教育内容

a)针对临时工作的性质讲清安全要求;

b)工作任务及作业方法;

c)工作中应佩戴的护具;

d)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事故及预防方法。

3.8 安全员例会

3.8.1 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员例会,如安全员不能参加由生产主任代替。

3.8.2 安全员例会由安全防火部门主持召开。

3.8.3 安全员例会内容。

a)传达上级安全文件;

b)总结上周(月或季)安全情况;

c)当前的安全形势;

d)布置下周(月或季)的安全工作;

e)搜集车间安全员对安全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f)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g)学习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

3.9 大检修和重点项目大修、危险作业、新技术(新项目)试用前的安全教育。

3.9.1 大检修和重点项目大修及危险作业前,由安全防火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和检修单 位进行安全教育。

3.9.2 新技术(新项目)试用前的安全教育,由试用单位对试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a)安全技术规程(或安全使用说明书);

b)安全操作法;

c)可能发生事故的预防或处理;

d)安全考试(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操作)。

3.10 特殊工种教育

3.10.1特种作业范围

a)电工作业;

b)起重作业;

c)爆破作业;

d)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e)机动车辆驾驶;

f)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3.10.2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10.3 培训方法

a)各厂自行培训;

b)由主管部门组织到外单位培训;

c)由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培训。

3.11 二级单位职工、干部教育

3.11.1 职工教育

3.11.1.1 每年利用安全教育室对全厂职工进行一次安全轮训。

3.11.1.2 安全防火部门要以讲课、电视(安全片)、展览、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对 全厂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3.11.2 干部教育

3.11.2.1 厂各级领导干部每年都要进行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由 组织部、党校统一培训)。

3.11.2.2 安全防火部门举办安全学习班,对干部(中层干部)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

3.11.2.3 学习内容

a)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规

b)劳动保护知识

c)安全技术知识

d)现代安全管理

e)hse管理体系知识

3.12 复工教育、调岗教育、现场教育

3.12.1 复工教育

3.12.1.1 工伤伤愈复工前,由安全防火部门进行复工教育。

3.12.1.2 病、事、产假超过半年的,由本部门(车间)进行复工教育。3.12.1.3 教育内容

3.12.1.4 事故责任者教育内容

a)安全思想教育,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克服麻痹大意,忽视安全的不良 倾向;

b)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114条、115条、187条及厂有关安 全标准;

c)学习与事故有关的安全技术预防措施;

d)由事故责任者写出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及对事故的认识。

e)学习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12.1.5 病、事、产假超过半年的复工教育内容同二级、三级教育内容。

3.12.1.6 复工教育结束要进行安全考试,如系事故责任者要将事故性质记在安全 作业证上。

3.12.1.7 事故责任者在复工教育期间停发工资。

3.12.2 调岗教育

3.12.2.1 部门(单位)内部调岗由调入班组的班长按三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教育 。

3.12.2.2 各厂内职工调动由调入部门(单位)的生产副主任组织,由安全员按二 级教育内容进行教育,再由班长按三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教育。

3.12.2.3 凡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时,安全员要负责登记备案。

3.12.3 现场教育

3.12.3.1 凡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必须由各厂主管副厂长主持,由安全 防火部门牵头召开事故现场会。

3.12.3.2 参加事故现场会的人员:各单位主管生产的副主任、安全员和有关技职 人员。

3.12.3.3 教育形式和内容:事故单位领导或事故责任者说清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经过、原因及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参观事故现场。

3.12.4 违章教育

3.12.4.1 违反安全标准、规章、制度者均由本部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

3.12.4.2 违反安全标准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处理;未构成 犯罪或未造成重大事故,但情节严重者,由厂安全防火部门进行安全教育。

3.12.4.3 教育内容

a)由违章者写出违章经过,可能造成的恶果;

b)思想教育、刑法有关条款教育,见本规定的3.12.1.4条。3.12.4.4 将违章内容记在安全作业证上,违章者在违章教育期间停发工资。

3.13 安全考试

3.13.1 全公司职工每年要进行一次安全考试。

3.13.1.1 工人和一般干部由所在部门(车间)组织考试。

3.13.1.2 中层干部由厂安全防火部门组织考试。

3.13.1.3 厂(处)级干部、总(副总)工程师、安全防火部门专职干部,由公司 安全技术部组织考试。

3.13.1.2 安全考试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主考人签字盖章。3.13.1.3 安全考试不及格者要补考。补考不及格者不准安排工作,否则追究部门 (车间)的领导责任。

3.13.1.4 新职工经一级安全教育后,由厂安全防火部门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 由劳动工资部门分配工作单位。

3.14 安全作业证

3.14.1 安全作业证为具有上岗操作能力和安全知识的凭证。

3.14.2 凡全民职工都必须持有安全作业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 人员作业证。

3.14.3 安全作业证的签发

3.14.3.1 非操作人员通过厂级安全教育及有关内容学习,经安全防火部门考试合 格发给安全作业证。

3.14.3.2 操作人员安全作业证的签发

3.14.3.2.1 一般操作人员经过一至三级安全教育,或者学徒期满,经厂安全防 火部门,所在车间、班组理论与实际两方面考试合格者,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 。

3.14.3.2.2 特种作业人员通过一至三级安全教育,经安全防火部门考试合格后 发给安全作业证。

3.14.3.2.3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

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人员,由劳动局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爆破作业人员由市公安局考核发证;厂外机动车辆驾驶 员由市公安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市电业局考核发证。

3.14.4 安全作业证的使用

3.14.4.1 化工操作人员的安全作业证,在班操作时要放在岗位上备查。3.14.4.2 其他人员的安全作业证(含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在班操作时要随时携 带。

3.14.4.3 安全作业证由个人妥善保管,如有丢失,须到本厂安全防火部门补办新证。

3.14.4.4 安全作业证不准转借他人。

3.14.4.5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如有丢失,需在江城日报声名作废。见报后,持 该报到发证单位,按规定补发新证。

3.17.4.6 领取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时,要向审批人员出示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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