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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作业岗位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09 热度:64

直接作业岗位安全管理规定

直接作业岗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中直接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系公司所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各工种安全管理规定的总则,适合所有员工、所有设备的安全操作。具体设备、工种的特别安全操作事项由具体设备、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规范。

第三条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相关部门应编制工艺规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应严格规程进行操作。

第四条工艺规程、设备操作规程、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由工艺及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修订。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修订完的规程应经过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总公司备案。重要内容的修订需经总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临时改变或调整工艺指标,应由工艺管理部门或以书面下达,操作人员应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第六条临时改变或调整操作规程,应由工艺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程,不得擅自改变操作方法。

第七条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第八条设备上的安全附件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得随意切断。

第九条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第十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十一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

第十二条 在工艺过程或机电处在异常、紧急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第十三条 停机后再开车的设备,应先检查并确认水、电、气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备齐、合格后,由班组长下令开车。

第十四条 开车前及开车后,应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状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相关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应处在完好、显示正确的状态。

第十五条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用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倒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输送有毒有害物料,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十六条 保温、保压、输送危险物品的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开车运行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十七条 保证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

第十八条 设备开车前或运行过程中,必要时可停止一切检查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第十九条 重要设备开车前应制定开车方案。

第二十条 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开关先后顺序、升降温、升降压、加减负荷的幅度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出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车或中止开车,并向上级报告,严禁强行开车、强行运行。

第二十二条 重要的设备,停车时,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应按要求的步骤进行。

第二十三条 设备卸压时,应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第二十四条 冬季停车后,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应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第二十五条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应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快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七条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按规定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存放危险物品。

第二十八条 对于危险物品的存放场所,应有安全技术措施;使用危险物品的相关的操作人员,应穿戴相关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 生产中的主要安全技术措施。改革工艺技术,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危险品溢散;尽量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漏。

第三十条 个人防护措施。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公用的防护用品和器具由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有效;禁止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在剧毒物品场所,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第三十一条 着装规定。在生产区域,所有人员不得穿拖鞋。女工不得穿高跟鞋和裙子,男工不得穿背心和短裤。

第三十二条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第三十三条 有酸碱设备和储存容器的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夜间无照明,禁止操作。

第三十四条 凡从事酸碱作业的操作工、搬运工、装卸工等必须按规定配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防酸手套、护目镜、面罩、围裙等)防止化学灼伤。

第三十五条 凡使用酸碱的单位,要指定专人管理。零星的酸碱容器,不许随地乱放。存放地点要挂有酸碱危险的标志牌。

第三十六条 如稀酸碱溅到衣服和皮肤上时,应用大量流动净水冲洗。溅到眼睛内时,应认真用净水冲洗15分钟以上,严重的,应马上去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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