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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指标考核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39

安全生产指标考核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指标考核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杜绝和减少各类违章造成安全事故,促进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网络人员尽职尽责搞好安全工作,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公司所有部门、员工及相关人员。

3 职责

3.1 安环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并对各部门、车间班组安全生产考核情况作综合评价,在安全生产例会上作汇报。

3.2 安环部负责公司、部门、车间安全隐患整改督查落实。

3.3 安环部负责公司、部门、车间安全隐患整改指导和帮助提供消除隐患措施。

4. 安全生产考核要求

4.1 各部门、车间均担负有确保本部门员工行为、装备、工作程序、过程和工作环境安全无危害,保护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的义务,对于具有明显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按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发现、及时整治隐患;根据本部门车间生产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并确保有效实施。

4.1.1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任何部门在一个年度的工作中发生一次重伤、三次轻伤、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

4.1.2 引起重大环境污染的安全事故,一般安全事故、轻伤事故的取消该部门该年度各项集体荣誉的评选资格。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参照执行。

4.2 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4.2.1 各部门、车间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明确部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应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4.2.2 建立健全部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安全操作维修计划、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制度。

4.2.3 明确日常安全生产教育,采用班前会等形式,在布置当天的工作内容时、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强调安全、提出安全措施,并作好记录。部门要检查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4.2.4 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公司安全月检、车间周检,安全员日检,工序(班组)岗位安全自查及交接班安全交接,重大作业活动和节前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排除,对所有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并保存。

4.2.5 认真执行和落实安全管理规定。

4.2.6 安全事故的控制和落实,预防安全事故的纠正措施。符合“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要求;重伤、群伤、死亡、火灾等安全事故为零。

4.3 部门考核办法

4.3.1 奖励

4.3.1.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能严格执行,经过考核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在要求范围内的部门。

4.3.1.2 针对某些特殊作业由公司颁发安全生产奖金。

4.3.1.3 由公司对安全生产成绩特别突出的部门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称号。

4.3.1.4 公司根据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安全控制效果,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其它方式进行奖励。

4.3.2 处罚

4.3.2.1 发生违章和安全事故后,按三违及安全隐患绩效考核标准考核。

4.3.2.2 公司根据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安全控制效果,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其它方式进行处罚。

4.4 个人考核办法

4.4.1 奖励

4.4.1.1 在生产经营中,模范地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章、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中积极投入事故抢险,方法得当,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职工,参照《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给予奖励。

4.4.1.2公司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奖金、晋升工资等形式。

4.4.2处罚

4.4.2.1 部门负责人参照以下要求以及“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执行考核。

4.4.2.2 安全管理网络和制度不健全,不认真执行和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应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50~200元处罚。

4.4.2.3 部门发生轻伤事故以及火灾等无伤亡损失1万元以上的,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及工序(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50~200处罚。

4.4.2.4 发生重伤、群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无伤亡事故,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及工序(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100~500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者按相应制度执行。

4.4.2.5 发生死亡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无伤亡事故,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及工序(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500~1000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者按相应制度执行。

4.4.2.6 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50~200元的扣款,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造成事故,同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4.4.2.7 岗位管辖范围内各项安全检查不到位,记录不完整。

4.4.2.8 隐患整改不及时、防范措施不得力。

4.4.2.9 对违章作业现象不及时制止,对当事人不及时进行安全教育。

4.4.2.10 隐瞒事故或不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处理。

4.4.2.11 安全培训不到位。

4.4.2.12 违章指挥。

4.4.2.13 不认真执行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条款。

4.4.3. 生产作业人员(含有违章行为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50~2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4.4.3.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违纪违规。

4.4.3.2安全检查或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无完整记录。

4.4.3.3伪造交接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记录。

4.4.3.4 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按安全规程要求使用、维护安全防护器具。

4.4.3.5 不认真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维修规程。

4.4.3.6 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可加重处罚力度。

4.4.3.7 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年终对照考核兑现。

5.附则

5.1本规定解释权归安环后勤部,安环后勤部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新的条款。

5.2本规定由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3本规定生效后,公司原有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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